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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安装工程施工企业不同纳税不一样样本.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11259086 上传时间:2025-07-1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5.50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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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门窗安装工程: 施工企业不同纳税不一样 樊剑英     某门窗安装公司承揽一个房地产建设项目的门窗安装工程。门窗安装合同约定, 安装公司包工包料, 门窗由安装公司按工程设计要求采购; 合同总价款为600万元, 其中门窗价款为350万元、 安装费为250万元, 实际发生成本500万元。     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安装业务应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 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不缴纳营业税; 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缴纳营业税。     安装公司包工包料门窗安装工程, 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采购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缴纳营业税。因此, 应按照合同总价款600万元缴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600×3%=18( 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单位: 万元, 下同) :     借: 工程施工 500     贷: 应付账款( 等)  500     借: 银行存款 600     贷: 工程结算 6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600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8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8。     商业企业销售门窗并负责安装业务应纳增值税     如果该案例中是由商业企业外购门窗, 销售给房地产企业并同时负责安装。该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其它条件不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 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 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它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不缴纳增值税。     商业企业销售门窗并负责安装, 是商业企业销售门窗给房地产企业, 同时提供安装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缴纳增值税。因此, 应按照合同总价款600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600÷( 1+17%) ×17%=87.18( 万元) 。如果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处理, 则会计处理可能为:     借: 工程施工 500     贷: 应付账款( 等)  500     借: 银行存款 600     贷: 工程结算 6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512.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7.18。     如果该企业按照购货销售处理, 则会计处理可能为:     借: 主营业务成本 500     贷: 应付账款、 应付薪酬、 库存商品等     500     借: 银行存款 6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512.8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87.18     借: 工程结算 600     贷: 工程施工 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0。     工业企业销售自产门窗并负责安装业务, 营业税和增值税一个都不能少     如果该案例中是由工业企业按工程设计要求制作门窗并负责安装, 该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假定其它条件不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该工业企业销售自产门窗并负责安装业务, 应区分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安装劳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50÷( 1+17%) ×17%=50.85( 万元) ; 应缴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为250×3%=7.5( 万元) 。     假设门窗生产成本为300万元, 安装成本为200万元, 该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 库存商品 300     贷: 生产成本 3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300     贷: 库存商品 300     借: 工程施工 200     贷: 应付账款( 等)  200     借: 银行存款 600     贷: 工程结算 250     主营业务收入 299.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50.85     借: 主营业务成本——安装 2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安装 250     借: 工程结算 250     贷: 工程施工 2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     安装公司用清包工形式, 门窗安装业务材料价款不纳税     如果该案例中房地产企业自己采购门窗, 聘请窗安装公司负责施工( 清包工形式) 。假定其它条件不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设备及其它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那么, 门窗安装业务是否为装饰劳务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 试行稿) 〉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的解释, 装饰, 指对建筑物、 构筑物进行修饰, 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建标〔 〕62号) 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 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 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 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 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关于建筑装饰装修, 当前还有几种习惯性说法, 如建筑装饰、 建筑装修、 建筑装潢等。从3个名词在正规文件中的使用情况来看,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73-91) 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 沿用了”建筑装饰”一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1995) 沿用了”建筑装修”一词。从3个名词的含义来看, ”建筑装饰”反映面层处理比较贴切, ”装修”一词与基层处理, 龙骨设置等工程内容更为符合。而”装潢”一词的本意是指裱画。另外, ”装饰装修”一词在实际使用中越来越广泛。由于上述原因, 本规范决定采用”装饰装修”一词并对”建筑装饰装修”加以定义。本条所列”建筑装饰装修”术语的含义, 包括了当前使用的”建筑装饰”、 ”建筑装修”和”建筑装潢”。     可见, 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中的”装饰”概念, 与建标〔 〕62号文件中的”建筑装饰装修”并无本质区别。     而建标〔 〕62号文件所列举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包括了门窗工程、 抹灰工程、 吊顶工程等。案例中, 房地产企业自己采购门窗, 聘请窗安装公司负责施工的, 属于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因此, 建筑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己采购的门窗, 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50×3%=7.5( 万元) 。     假设门窗生产成本为300万元, 安装成本为200万元, 该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 工程施工 200     贷: 应付账款( 等)  200     借: 银行存款 250     贷: 工程结算 250     借: 主营业务成本——安装 2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安装 250     借: 工程结算 250     贷: 工程施工 2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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