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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项目设计资料规范要求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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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项目设计资料规范要求一览表 本项目涉及的规范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简称《成规》 《成都市建筑形态规划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关于成都市建筑规范新规定》 《关于成都市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新规的说明》《成都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 日照规范 第3.1.2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见《成规》第3.1.2条 见《成规》附录一 名词解释6 公寓: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中央商务区内“公寓”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受限制,除中央商务区外的其他区域“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 建筑限宽 第5.0.4条 中心城范围内临大于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 (含30米)和主要河道(府河、南河、沙河、清水河、东风渠)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的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见《成规》第5.0.4条 停车设置要求 第2.3.10条 住宅机动车 二环路以外1.0(车位/100㎡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1.0(辆/100㎡建筑面积) 办公楼机动车 二环路以外0.8(车位/100㎡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0.4(辆/100㎡建筑面积) 商业场所机动车 二环路以外0.8(车位/100㎡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3.0(辆/100㎡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机动车 二环路以外0.8(车位/100㎡建筑面积)见《成规》第2.3.10条 B地块配建公共停车位305个并对外开放 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筑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不计入停车指标,其他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 2公共住宅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部超过40%,计入停车指标 交通出入口 A地块出入口在万象南路和名贵西二街上,B地块在交子大道上开口数量不大于一 建筑间距 第3.1.3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表3.1.3.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朝 向 最 小 间 距 朝 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层 建筑 长边 三环路以外: 1.2H 三环路以内: 1.0 H 且 低层相对:≥7.0米 多层对多、低层:≥12.0米 低层相对:6.0米 多低层相对:8.0米 多层相对:10.0米 高层位于南侧: ≥27.0米; 高层位于 东、西、北侧: ≥18.0米(多) ≥13.0米(低) ≥13.0米 山墙 — 6.0米 ≥10.0米 9.0米 高层 建 筑 主要 朝向 — — ≥27.0米 ≥13.0米 次要 朝向 — — — 13.0米 注:1. 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4. 点式高层住宅主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表3.1.3.1的规定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60.0米时,按6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2控制; 表3.1.3.2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α≤300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0<α≤600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0 按表3.1.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1 .表中α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 表3.1.3.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x(Ly)最小距离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α≤600 13.0米 9.0米 6.0米 600<α≤900 13.0米 13.0米 10.0米 注:1.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第3.1.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1控制; 表3.1.5.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朝向 最小 间距 朝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层建筑 长边 1.0H 且≥6.0米 8.0米 ≥13.0米 13.0米 山墙 — 6.0米 9.0米 9.0米 高层建筑 主要 朝向 — — ≥21.0米 ≥13.0米 次要 朝向 — — — 13.0米 注:1. H: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 3.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2控制; 表3.1.5.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α≤300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0<α≤600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α>600 按表3.1.5.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1. 表中α指两栋非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2.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5.3控制。 表3.1.5.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Lx(Ly)最小距离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层 多层与多层 α≤600 13.0米 9.0米 6.0米 600<α≤900 13.0米 13.0米 8.0米 注:1.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6条 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3.1.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底层架空要求 第2.3.15条60米(含60米)以上住宅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1 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4米。 2 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 3 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 房型配比要求 a.户型配比:本案初步设定高层户型面积为90-245㎡,主力户型面积为150-245㎡,约占全部户数比例的60%。 b.楼型:本项目定位为高端住宅物业,根据密度分析,建议高层楼型为:主力面积采取板式一梯二或一梯三楼型,其余户型采用一梯四楼型。 c.层高:住宅层高不宜小于3米,商业层高尽量做大,一梯多户单元尽量布置在地块东西两侧。 e.各面积段产品功能要求: 90平米:小3房2厅1卫; 135平米:3房2厅2卫,单套房; 150平米:3.5房2厅2卫,单套房; 165平米:3.5房2厅2卫,单套房; 185平米:4房2厅2卫,单套房; 245平米:5房2厅3卫,双套房; 面积计算规则 第5.0.11条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 2、 住宅阳台进深尺度 针对这样的情况,《补充解释》规定,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这也是为了遏制入户花园和阳台只计一半建筑面积,因此开发商通过做大入户花园和阳台的面积,可以很容易地“偷取”较多的面积的情况。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见《成都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 房型设计要求 有关偷面积 2、 住宅阳台进深尺度 针对这样的情况,《补充解释》规定,每套住宅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这也是为了遏制入户花园和阳台只计一半建筑面积,因此开发商通过做大入户花园和阳台的面积,可以很容易地“偷取”较多的面积的情况。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层高要求 第5.0.14条 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得高于3.6米,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宅,其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6米。见《成规》第5.0.14条 1、 建筑层高 《补充解释》规定,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高度通常不超过10米)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退界 第3.2.1条 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线路(管线)等红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2~3.1.7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5条的规定。 第3.2.2条 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应大于10.0米。 第3.2.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 建筑类型 建筑朝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居住建筑、第3.1.2条涉及的文教卫生建筑 多、低层长边 0.5(中心城三环路内) 0.6(中心城三环路外) 6.0 多、低层山墙 无倍数控制 4.0 高层主要朝向 α≤30° 0.3 13.0 30°<α≤60° 0.24 高层次要朝向 0.2 9.0 非居住建筑 多层长边 0.5 6.0 多层山墙 无倍数控制 4.0 高层主要朝向 α≤30° 0.2 13.0 30°<α≤60° 0.16 高层次要朝向 0.125 9.0 低层辅助用房 长边、山墙 0.5 2.0 注:1.α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 2.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第3.2.4条 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 1.纯住宅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2.其他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5条的规定; 3.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块状绿地,当规划块状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建筑后退该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按第3.2.3条的规定执行; 4.后退规划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其退规划绿地的距离按用地界进行控制。 第3.2.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及下列规定控制: 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建筑类型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道路红线宽度≥30.0米 多、低层建筑 三5.0米 8.0米 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 12.0米 12.0米 高层建筑(含裙房) 10.0米 8.0米 注:1.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C26)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3.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4.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道路对面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间距规定的基础上,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5.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6.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7.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 容积率要求 A地块不大于3.8 .绿地率≥ 25% 建筑高度 ≤100m 建筑密度≤20% B地块不大于6 .绿地率≥15% 建筑高度 ≤150m 建筑密度≤45% 地下室、半地下空间 第2.3.9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九、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5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5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物业用房要求 第2.3.8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 平方米; 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其他要求 30 中心城 中心城由以下部分组成: 1)成都市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内的区域; 2)含高新西区和高新区大源组团; 第5.0.10 条关于临规划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 2.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 3.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 4.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第2.3.7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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