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身份证件类型:
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仅限机构投资者):
住所:
联系地址:
耳关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
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号:
乙方: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大厦(二期)北座 联系电话: 88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登 记结算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 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深证会【2013】35号)(以下简称“《办 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 回购”是乙方将符合《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 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 方式向甲方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乙方在回购到期时向甲方返还融 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根据《办法》,乙方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
(一)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
(二)基金份额;
(三)现金;
(四)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报价回购通过深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报价回购交易系统(下 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二条 乙方经深交所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甲方与乙方 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并委托及授权乙方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 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甲乙双方均充分知晓、 认可并同意遵守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报价回购业务 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规定。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 及《办法》的规定,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相关 风险,接受本协议及《办法》的约束。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相关词 语的含义解释如下:
基金专户:是指根据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业务试点办法》,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由乙方 作为份额持有人参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专户份额:指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划分 的均等份额。
标准券折算率或折算率:指根据深交所、中国结算、监管机 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折算比率。
自动续做:按照甲方相同的初始委托金额、相同的交易品种、 乙方在初始委托到期日公布的报价,自动达成的下一期初始委托。
初始交易:指乙方提供质押物,通过报价方式向甲方融入资 金的交易。
购回交易:指乙方向甲方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 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提前购回:指甲方在到期购回日前进行的购回交易。
质押库: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立特别托管单元作为报价 回购交易的质押券保管库。
质押物:指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并集中存 放于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的自有证券和现金。
初始交易的申报价格:指乙方每个交易日发布的报价回购到 期年收益率。
提前购回价格:指乙方发布的报价回购提前购回年收益率。
未到期报价回购:指T日完成初次交收的新开报价回购,以 及T日之前完成初次交收尚未到期的报价回购,不包括T日未完 成初次交收的新开回购。
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指T日到期但未完成末次交收的 报价回购,不包括T日未完成初次交收的新开回购。
可用额度:指证券公司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的金额。 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以下两个金额中的较小值:(1)质 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当日可用标准券总量所对应金额;(2)报 价回购额度减去未到期回购金额的差。
实时回购额度可用余额:指为乙方实时统计的乙方还可用于 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的总金额。
交易日:指深交所交易日。
可自动委托金额:甲方在乙方交易系统中可用金额减去预约 取款金额和余额自动委托起点金额。
第三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须通过乙方根据深交所及
监管机关要求进行的资质审查,已阅读并理解报价回购业务的《产 品资料概览》,已充分理解报价回购业务性质和风险收益特征,并 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及《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 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乙方开立资金账户和深圳股东账户托管;
(二)开户期间信誉良好,无违规记录;
(三)通过风险测评和证券市场认知程度测试;
(四)留存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四条 本协议签署且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 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 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情形,甲方可参与报价回 购业务。
第五条 甲方签署本协议后,需待乙方确认其报价回购交易 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未通过乙方主体资格确认 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应将证券账户托管在 乙方。甲方承诺,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与乙方的托 管关系,不注销账户。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存在未到期报价回 购交易的,甲方申请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或者注销账户的,乙 方有权拒绝。
第七条 甲方进行报价回购初始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
中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甲方资金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报价回购初始交易 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的归还责任。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 乙方,乙方可直接对甲方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账户中的证券 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强制平仓、 扣划资金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如果乙方在交易时间内发现本条第二款所述情形,乙方有权 于次一交易日提前终止报价回购交易、取消余额自动委托或不再 自动为甲方续做,乙方不向甲方支付透支资金额度的购回收益。
乙方对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权利拥有自主选择权。
第八条 鉴于深交所目前对报价回购业务未收取任何交易 费用,乙方暂不就报价回购业务向甲方收取佣金或交易费用。但 如深交所需收取相关费用时,乙方将按有关安排向甲方收取相关 费用,收费办法以乙方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并承诺在协议期间 内始终真实有效: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
与报价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业务,保证签署本 协议时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三)甲方保证用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 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交易及结算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甲方已仔细阅读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产品资料 概览》的所有条款、内容以及《办法》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 价回购交易相关规则、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产品资料概览》 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涵 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涵义,清楚认识并 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交易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客户协议的约 束。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和保证,并承诺在协议期间 内始终真实有效: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并经深交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权限,且该
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 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交
易及结算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四)乙方用以报价回购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 源和用途合法,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五)乙方自营证券账户内的质押券提交时,未设定其他质 押权利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报价回购交易的权利瑕疵。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同意:
(一)乙方向深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 双方真实交易意愿的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 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 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二)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乙方提交的交易申报 中各要素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进行实质性检查,不承担因申报要 素不真实、不准确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的将无法参与报价 回购交易。
(四)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交易中,乙方是 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甲方办理委托申报,并负责办 理资金结算等事宜。甲方豁免乙方由此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 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 作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 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三章质押物及质权
第十二条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自有证券 应转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立的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保管库。
乙方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应存入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乙方申请为其开设的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 账户。
第十三条转入质押券保管库中的证券和转入担保资金账户 中的现金,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全部质押 物设定的质权由乙方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 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甲方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物品 种和数量,甲方不得单独就质押物主张行使质权,质押物处置所 得由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处置后所有客户未足额受偿 的可继续向乙方追偿,处置后质押物有剩余的归乙方所有。
质押物的担保范围为甲乙双方所有已成交但因未到期乙方尚未 履行购回交易义务的报价回购交易业务余额,包括本金、利息、
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四条初始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及购回交易完成资金划 付的甲方不享有质权。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进行质押物的选择和折 算率计算,质押物对应的担保价值按照设定的折算率进行计算和 调整,甲乙双方均完全认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一)以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作 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二)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为1。
(三)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物的,
由乙方聘请的经深交所备案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押物类型、折算 率评估,乙方据此制定标准券折算率。
(四)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按下述方式计算折算
率:
基金专户持有的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折算率定为1,利 率类和信用类资产折算率根据第三方机构测算结果确定。
基金专户份额对应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为:
综合折算率=基金专户中现金资产占比+基金专户中利率类资 产占比x利率类资产折算率+基金专户ⅩⅩ用类资产占比x信用 类资产折算率
基金专户份额对应的标准券数量=(基金专户份额数量x基金 专户份额净值x综合折算率)+100公式中各类资产占比、份额净值均为前一交易日日终时基金 公司公布的数据。
(五)甲乙双方同意,乙方聘请的经深交所备案的第三方机 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条所述质押物范围和品种、标准券折算率进 行评估。如根据评估结果乙方认为需对质押物范围和品种、折算 率和折算率确定办法进行修改,乙方需提前10天在公司交易系统 或公司网站进行公告,甲方在此期间如无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 为接受质押物范围和品种、折算率和折算率确定办法的修改。
第十六条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 乙方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 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转出后, 不再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
第十七条乙方已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质押物不计 入标准券。
第十八条乙方保证其质押物可以足额担保乙方履行所有报 价回购的交收义务。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 扣划等任何原因导致报价回购对应的质押物不足,乙方最晚应于 次两个交易日内补足。在质押物补足前,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初始 交易。
甲方已知悉并充分理解,报价回购质押物可能会因质押物价 值波动、标准券折算率的调整、司法冻结、扣划等原因而导致质 押物不足以担保乙方履行甲方名下报价回购的交收义务。
第十九条双方确认,任一笔报价回购交易的质押物担保期间 于该笔交易到期交收完毕之日终止。
第二十条甲方可向乙方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报价回 购的相关情况,可查询的信息包括乙方质押物所折算的标准券总 量、甲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乙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
第二十一条乙方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 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即表示其认可并愿意遵 守《办法》关于质押物管理及质权设定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交易
第二十三条交易品种的期限为一年以内。
第二十四条交易时间参照《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报价回购价格、可用额度。乙方在每个交易日 开市前通过自身网站或系统公布当日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各品种的 到期购回报价、提前购回报价或价格确定方式,以及报价回购可 用额度。甲方初始委托申报成功后,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当日 公布的该品种报价。甲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收益属于双方一 致同意的约定收益,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偏差。
在任一交易日内,乙方有权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回购额度可 用余额数据,拒绝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各回购 品种的实时回购额度可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当日回购额度可用余 额。由于“实时回购额度可用余额”随时可能变化,甲方认可: 其新开报价回购委托可能因回购品种规模限制而被乙方拒绝,而 其他客户在后发出的委托可能会被接受,甲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初始交易申报价格和提前购回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参照《办 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甲方委托分为初始委托和提前购回委托。报价回
购的到期购回交易,甲方不须发出购回委托。除回购品种另有约 定外,甲方可以在到期购回日前全部或部分提前购回。甲方提前 购回的,应当向乙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提前购回的价格为该笔 交易初始委托申报成功当日乙方公布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双方 对提前购回年收益率的计算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初始委托和提前购回委托的申报要素参照《办法》 中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乙方按照客户有效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深交 所申报,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二十九条初始交易和提前购回交易申报成功后不得撤销, 甲乙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三十条 报价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单位为张,1张为人民 币100元。初始交易最低申报数量为10张,超出部分应当为10 张的整数倍;提前购回交易最低申报数量为1张,超出部分应当 为1张的整数倍。
第三十一条余额自动委托是指乙方交易系统于每个交易日 15:05根据报价回购委托规则将符合条件客户的可委托金额以委 托数量最大原则自动发起的1天期报价回购品种初始委托申报。 本条所称的“符合条件客户”是指每个交易日15: 05资金账户中 可委托金额大于初始交易最低申报数量且余额自动委托业务处于 开通状态的客户。余额自动委托申报价格为乙方当日公布的1天 期余额自动委托品种报价。
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同意开通余额自动委托业务。余额 自动委托开通期间,甲方可发出取消余额自动委托指令,取消余 额自动委托业务。取消余额自动委托业务后,甲方可向乙方发出 开通余额自动委托指令,重新开通余额自动委托业务。
甲方可以设置余额自动委托起点金额和预约取款金额,若没 有设置,则默认自动委托起点金额为零。预约取款金额是甲方为 次一交易日日间取款而预留的资金额度,该额度仅在设置当日有 效,预约取款金额设定于次一交易日自动失效。余额自动委托起 点金额和预约取款金额可叠加使用,互不排斥,即同时设置后,
甲方账户中将预留的资金为两者金额之和。
如果乙方所有符合条件客户可自动委托金额总量超过乙方1 天期余额自动委托品种可用额度,则按以下规则进行委托数量分 配:
(一)将乙方1天期余额自动委托品种可用额度按客户可自动 委托金额比例分配至符合条件客户。分配至每一个客户的委托数 量按最低初始委托数量向下取整。
(二)经步骤(一)分配后,如果乙方仍有1天期余额自动 委托品种剩余可用额度,且该额度大于或等于所有符合条件客户 数量乘以初始交易最低申报数量,则为所有符合条件客户分配一 份最低申报数量。
(三)重复步骤(二)直至乙方1天期余额自动委托品种剩 余可用额度小于所有符合条件客户数量乘以初始交易最低申报数
量。经过上述分配后,如乙方仍有1天期余额自动委托品种可用 额度,则按客户剩余的可自动委托金额由大到小排序并依此分配 一份最低申报数量,直至乙方1天期余额自动委托品种可用额度 小于人民币1000元。
甲方已知悉并充分理解,交易日15: 05-15: 30间,符合条 件客户如自行发出报价回购初始委托或进行其他交易或资金业务, 余额自动委托、客户自行发出的报价回购初始委托、其他交易或 资金业务可能因资金不足而导致失败。
第三十二条甲方如果在初始委托时选择自动续做选项,且在 到期日前一个交易日之前未发出终止续做指令,则视为同意按照 相同的初始委托金额、相同的交易品种、乙方每一到期日公布的 报价,由系统自动申报下一期初始委托。自动续做期间,甲方可 发出全部或部分不再续做指令,终止自动续做。
第三十三条 甲方需要在某一交易日取款的,须在该交易日 之前一交易日15:00前进行预约取款设置,设置成功后甲方可在 该交易日15:00前取款。
甲方在非交易日不能取款。
第三十四条 购回交易期限按自然日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 易日的,购回交易期限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甲方自提交报价回 购委托的下一交易日起享有利息收益;自回购到期日(或提前购 回交易日)下一交易日起,不享有利息收益。
第三十五条乙方可设定每个交易日可接受的当日提前购回 和不再续做的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个交易日可提前购回和 不再续做的额度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提前购回和不再 续做申请,乙方有权予以拒绝。乙方将通过系统公告提前购回和 不再续做的额度上限。
第三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应自行了解回购到期日期,乙方没有提醒甲方回 购到期日期的义务;
(二)甲方在回购到期日做出提前购回的委托,将视为无效 委托,乙方不予申报确认。
第五章清算和交收
第三十七条 报价回购按照“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原则 处理。报价回购成交日,乙方根据成交金额进行初次清算;报价 回购到期日,乙方按照成交记录自动进行购回清算(提前购回的 情形除外)。
第三十八条 T日日终(T日为初始交易、提前购回交易的 申报日,或到期购回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别以乙方的自 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 价回购交易金额(包括初始交易、提前购回交易和到期购回)进 行轧差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乙方。
其中,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成交数量X 100。
提前购回交易金额=提前购回成交数量X (100+提前购回价格X
实际回购天数/365)。实际回购天数=提前购回成交日对应的资金 划付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到期购回金额=剩余成交数量X (100+初始交易成交价格X实际 回购天数/365 )。剩余成交数量为,到期购回日该笔交易的初始 交易成交数量减去对应的提前购回成交数量后的余量;实际回购 天数=到期回购回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 金划付日。
到期购回日为非交易日的,到期购回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到期 购回购日。
第三十九条在回购到期日或提前购回成交日,交易自动终止, 甲方收益由乙方在回购到期日或提前购回成交日随同回购本金一 并支付清算。甲方资金当日可用,但当日不能取款。
第四十条乙方与甲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交 收由乙方自行完成。乙方与甲方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交收产生 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无关。
甲方对成交或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或清算交收后三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认可成交和清 算交收结果,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六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一条因甲方原因或乙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到期购回 或提前购回的交易或资金划付无法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的,违约
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T+1日资金划付失败的,当日所有资金划付的履行 期限顺延至T+2日;T+2日未能完成资金划付的,违约方按本协议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乙方被暂停报价回购交易权限时,甲方不能发起 初始委托,但提前购回、到期回购业务不受影响;
第四十四条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与第三方主体签署质 押券处置委托协议。
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应载明处置的条件、程序、时限,双方的 权利与义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的条件:
(一)乙方向深交所申请终止报价回购交易权限且获得深交 所批准;
(二) 深交所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终止乙方报价回 购业务交易权限。
第四十六条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处理:
(一)权限终止当日,双方的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全部提 前到期,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提前回购年收益;
(二)乙方应及时向深交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质押券 处置申请;
(三)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由乙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
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质押券为基金专户份额的,乙方应及时 通知基金专户管理人,待基金专户管理人将基金资产全部变现后, 乙方申请将基金专户份额全部赎回,所得资金转入担保资金账户; 全部质押券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优先向所有客户 公平清偿;
(四)仅当乙方怠于、不当或无法处置的,由委托的第三方按 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担 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优先向客户公平清偿;
(五)甲方获得足额偿付的,应与乙方签署债务了结的确认函;
(六)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提交业务终止报告,并可申请解除剩余质押物的质押登记;
(七)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仍不足以偿付的,由证券公司 对客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约定报价回购交易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乙方按 以下约定的方式处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 执行的;
(二)乙方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
(三)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
(四)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五)质押券到期的。
发生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 甲方,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有权暂 停或终止甲方的自动续做、余额自动委托;其中,乙方被暂停报 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在权限暂停之日9: 15前,通过其网站或 系统进行公告。
发生第(四)项情形的,甲方已开通的余额自动委托和自动续 做功能将自动暂停。
发生第(五)项情形的,乙方应当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质押券 或现金。
第七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甲方的权利:
(一)依照《办法》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 交易相关信息,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初始交易除外。
(二)按本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
(三)按本协议约定申请自动续做、余额自动委托,有权申 请不再续做、取消余额自动委托。
(四)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进行报价回购初始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 足够的资金,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二)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得撤销与乙方的托 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等操作。
(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乙方的权利:
(一)有权拒绝可能导致可用额度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 有权拒绝非交易时间的委托,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暂停期 间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 业务暂停期间拒绝甲方的自动续做、余额自动委托。
(二)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乙方 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 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
(三)对于大额提前购回或大额不再续做委托,若甲方未按 约定进行提前预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
(四)交易存续期内,甲方申请撤销托管关系、注销账户的, 乙方有权拒绝。
(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乙方的义务: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
指令。
(二)按时对报价回购进行购回清算,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
(三)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 询申请,向其提供查询服务。
(四)遵守报价回购额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 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 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 纠纷,由交易双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与任何 第三方无关,甲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乙方 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据深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 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五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 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暂停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或终止协议,并可以取消甲方报价回购交 易主体资格。如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收到应付资金,每 延迟一天乙方按延迟交收的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延迟交收的应付金额X延迟交收天数X0.05%),除此 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 偿、赔偿或违约金等。
第五十六条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 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 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国 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 前款约束。
第十章免责条款
第五十七条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特殊天气 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 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 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 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五十八条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 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 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一章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 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本协议如需修 改或增补,或根据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需通知相关事宜的, 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或通过交易系统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若甲方在前述通知发出后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通知内容即成为 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六十一条甲方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两个交 易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在报价回购业务中,如需乙方对甲方通知 相关事宜,因通讯故障或甲方更改联系方式但未及时告知乙方而 导致甲方未收到前述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其中,报价回购业务已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应当先履行本 协议第六章所述的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程序。业务终止程 序履行完毕后,甲方仍未获清偿的,方可将与乙方发生的争议提 交前款所述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一) 甲方所有未到期回购已了结,申请取消本业务,经乙 方同意的;
(二)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的;
(三)甲方未通过乙方的交易资格确认;
(四)完成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程序。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未了结的清算交收责任和有关争议解决 条款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甲方为个人 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客户协议由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协议》签署页)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 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报价回购,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签字,仅限个人投资者):
甲方(盖章,仅限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仅限机构投资者):
乙方:Ⅹ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协议于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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