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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机构、岗位设置与职能 3
第三章 机构、人员准入与退出管理 5
第四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 9
第五章 客户信用评级及授信管理 10
第六章 小企业授信业务种类及产品要素 11
第七章 业务流程 13
第八章 担保管理 15
第九章 授信后管理 17
第十章 内部管理 20
第十一章 附则 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ⅩⅩ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管理,防范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是指中国ⅩⅩ银行向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各类贷款、保理、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小企业授信业务的ⅩⅩ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机构、岗位设置与职能
第五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和管理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和一级支行。
总行、一级分行按照 “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原则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履行管理职能;二级分行按照“审贷分离”原则履行经营和管理职能;小企业信贷中心作为二级分行(无二级分行的则为一级分行,下同)内设的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营销、受理、调查、贷后检查等日常经营工作。小企业信贷中心行政上不挂靠任何部门,但受二级分行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管理指导。一级支行负责小企业客户营销推荐、协助调查、协助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管理机构岗位设置
一级支行设置岗位包括:小企业客户营销岗、小企业客户营销主管岗;小企业信贷中心设置岗位包括:内勤岗、信贷经理岗、贷后检查岗、中心主管岗;二级分行设置岗位包括:审查岗、授信执行岗、贷后管理岗、业务主管岗、审批岗、信贷会计岗、资产保全岗、资产保全主管岗;一级分行设置岗位包括:产品经理岗、业务管理岗、审批岗、业务主管岗。
小企业客户营销岗可由一级支行信贷员、信贷主管或客户经理担任;营销主管岗由一级支行行长担任;信贷会计岗由会计部门人员担任;资产保全岗、资产保全主管岗由风险合规部门人员担任。
小企业信贷中心人员配备不得低于5人,其中内勤岗1人(业务开展初期,可由信贷经理岗兼职),贷后检查岗1人,中心主管1人,其余人员为信贷经理。待业务发展后,视业务量情况,需适时增配信贷经理岗、贷后检查岗。
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需设置审查岗、授信执行岗和贷后管理岗,其中,审查岗和授信执行岗原则上要求为专职人员。
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需设置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管理专业团队,业务发展初期专职人员数量不得低于2人。
第七条 岗位职责
各级机构应按照制度规定明确岗位分工及职责,并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足额配备相应人员。
各岗位具体职责如下表所示:
机构
岗 位
职 责
一级支行
小企业客户营销岗
1. 负责本支行辖区范围内的小企业客户营销和小企业信贷产品推广;
2. 负责本支行辖区范围内小企业授信业务咨询、预受理和客户推荐;
3. 负责协助授信调查、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逾期催收、资产保全等工作。
小企业客户营销主管岗
1. 负责组织本支行辖区范围内的小企业客户营销、市场拓展和小企业信贷产品推广;
2. 负责复核小企业客户营销岗提交的客户申请材料、推荐材料;
3. 负责协助授信调查、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逾期催收、资产保全等工作。
小企业信贷中心
内勤岗
1. 负责支行推荐客户及申请材料的接收、初审和信息反馈工作;
2. 负责处理小企业客户的电话咨询、授信申请,并登记受理台账;
3. 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打印;
4. 负责业务报审资料的传递及接收;
5. 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档案管理。
信贷经理岗
1. 负责对客户进行授信调查,撰写授信调查报告,签署调查意见,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调查建议的合理性负责;
2. 负责完成业务申报审批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3. 负责对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进行合同签署、授信发放条件落实等工作;
4. 负责逾期(垫款)授信业务的检查、催收工作;
5. 协助其他岗位进行贷后检查、资产保全。
贷后检查岗
1. 负责未逾期(垫款)授信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2. 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日常监控,关注资产质量情况;
3. 协助其他岗位进行业务催收、资产保全工作。
中心主管岗
全面主持小企业信贷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级分行
审查岗
1. 负责业务报批材料的接收、审查审批台帐登记工作;
2. 负责对报审业务进行全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3. 负责贷审会的前期准备;
4. 负责审批会议的记录,审批决策意见的整理、下发。
授信执行岗
1. 负责签约条件落实情况、拟签署合同的审核;
2. 负责见证合同签署;
3. 负责授信发放审核;
4. 负责合同要素变更处理、授信回收等工作。
贷后管理岗
1. 负责业务的贷后检查、风险预警工作;
2. 负责逾期(垫款)授信业务催收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小企业信贷中心逾期催收工作落实情况。
业务主管岗
1. 负责参加小企业授信业务审贷会,提出审批意见;
2. 负责风险预警信号等级及行动方案的审批;
3. 负责组织小企业授信业务内部检查工作
4. 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管理。
审批岗
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工作。
信贷会计岗
1. 负责授信发放、授信回收及合同要素变更的会计处理工作;
2. 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其他涉及会计交易的日常工作。
资产保全岗
1. 负责参与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2. 参与责任认定工作;
3. 负责不良资产的核销申报工作。
资产保全主管岗
1. 负责组织信贷资产清收及减值准备数据的监测和维护;
2. 负责小企业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审批工作;
3. 负责组织、落实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4. 负责责任认定工作。
一级分行
产品经理岗
负责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营销推广、销售支持、业务培训等工作。
业务管理岗
负责业务和合作机构准入、业务指导、检查、风险控制工作。
审批岗
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工作。
业务主管岗
1. 负责本辖区内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制定或落实上级行的信贷政策和业务发展目标;
2. 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制定小企业授信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3. 负责组织提出地方性小企业信贷产品需求,组织制定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和地方性产品的实施细则;
4. 负责组织辖区内小企业授信业务检查工作。
第三章 机构、人员准入与退出管理
第八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系统内准入管理。各级机构必须先向上级机构递交开办业务申请,经上级机构批准授权后方可开办。
具体开办业务品种及相关要素要求由总行批复文件或总行授权一级分行批复文件确定,受权单位必须接受并严格遵守授权单位授权书,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转授权。
各级业务开办机构应按照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业务报备工作。
第九条 机构管理
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机构业务质量按月监测管理制度,设定二级分行小企业授信业务30天以上逾期率控制线(暂定为3%),并根据超过控制线时间长短以及逾期金额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小企业授信业务30天以上逾期率连续3个月超过控制线,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内部管理混乱,出现严重违规操作行为的,将予以业务整顿。整顿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受到业务整顿的二级分行,整顿期间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权上收至一级分行。
经过整顿,逾期率降到控制线以下,或虽未降到控制线以下,但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催收和化解风险措施,且整改和责任认定工作已完成的,二级分行应提交业务整顿报告,经一级分行提出验收意见后上报总行,总行经审核同意的,可恢复二级分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权;
(二)小企业授信业务30天以上逾期率连续6个月超过控制线,且逾期30天以上的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指标,但内部管理极其混乱,出现严重违规操作行为并对信贷资产造成严重风险隐患的,将予以业务停牌。受到业务停牌的二级分行,停牌期间停办小企业授信业务。
经过整改,逾期率连续3个月降到控制线以下,内部管理规范,有关责任人受到应有处理;或虽未降到控制线以下,但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催收和化解风险措施,且整改和责任认定工作已完成的,二级分行应提交业务复牌申请报告,经一级分行提出验收意见后上报总行,总行经审核同意的,方可复牌。
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且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分行,经总行研究决定后,可从轻或免予处罚:整体信贷管理规范,因个别客户出现风险导致小企业授信业务逾期率达到停牌标准的;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小企业授信业务逾期率达到停牌标准的;其他特殊原因。
第十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一) 小企业信贷中心主管岗任职要求:
1. 具备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家庭和睦、事业心强,能坚持原则,无不良行为或业务记录;
2. 具备良好的团队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3.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含)以上学历,有一定的金融、财务、法律知识;
4. 具有半年以上ⅩⅩ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工作经验(引进其他银行有相关从业经验者除外);
(二) 内勤岗任职要求:
1.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2. 工作细心、负责,具备一定的营销技巧和良好的服务意识。
3.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含)以上学历。
(三) 信贷经理岗任职要求:
1. 熟悉当地行业情况分布与市场经济环境,最好具有本地生活背景;
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3. 吃苦耐劳、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工作抗压能力;
4. 具备一年以上小额贷款或个人商务贷款从业经历; (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5.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含)以上学历,有一定的金融、财务、法律知识。
(四) 贷后检查岗任职要求:
1.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观察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
2. 具有较强的工作抗压能力;
3. 具备半年以上小额贷款或个人商务贷款从业经历;(有贷后管理岗经验的可优先考虑)
4.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含)以上学历,有一定的金融、财务、法律知识。
(五) 小企业授信审查岗任职要求:
1. 具有一定的的金融、财务、法律知识;
2. 具备半年以上小额贷款或个人商务贷款审查岗从业经历;(引进其他银行有相关从业经验者除外)
3.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含)以上学历。
(六) 小企业授信执行岗任职要求:
1.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2. 工作细心、负责。(具有小额贷款或个人商务贷款从业经历的优先考虑)
3.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含)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小企业信贷从业人员应认同并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崇尚法律、遵章守纪
(二)抵制欺诈、远离贿赂
(三)利益冲突、主动回避
(四)保守秘密、尊重隐私
(五)实事求是、拒绝作假
(六)严谨细致、处事缜密
(七)勤勉尽职、倾心敬业
(八)努力学习、专业胜任
第十二条 人员招聘与管理
小企业授信业务从业人员采用内部选拔和外部招聘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应从我行小额、个人商务等零售贷款业务的优秀员工中进行选拔。对于既可以从内部进行选拔也可以通过外部引进的岗位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我行内部员工。
小企业授信业务从业人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
从业人员培训分为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上岗培训由总行或一级分行统一组织,由课堂培训和实践学习组成。课堂培训结束并经考核合格的,颁发上岗证书(即培训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小企业授信业务上岗培训。
对于小企业授信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退出或提前解聘:从业证书年审(年审方式为书面考试,考试合格的视为通过年审)不合格的,应予以退出(可有一个月宽限期);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应予提前解聘;责任追究规定中明确的应当予以退出或提前解聘的情形。
小企业授信从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应予以退出或提前解聘的人员,应在业务主管监督下做好交接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机构备案,说明调离原因和接替人员情况,上级机构有权对该人事变动做出变更决定。
第四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十三条 授信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各类企业。定量标准为:原则上资产总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或年销售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经总行特别批复的除外)
以下企业不作为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对象:
(一) 房地产企业;
(二)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集团成员企业;
(三) 学校、医院、出版社等非生产流通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从事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 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四) 企业商业信用及银行信用良好;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五) 能够提供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
(六) 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七) 需要评级的,经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应为BBB级(含)以上;
(八) 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禁止为以下小企业办理授信业务:
(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的;
(二)财务管理非常混乱,有严重偷漏税、欠税行为的;
(三)企业生命周期判断为衰退、死亡期的;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漂染、小水泥、小火电、小冶炼、小煤矿等小企业;
(五)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
第十六条 小企业办理具体信贷业务,除应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我行关于该项信贷业务的具体规定。
第五章 客户信用评级及授信管理
第十七条 客户评级对象
小企业授信客户评级对象为我行已经或可能为其提供授信支持的小企业客户。除办理低风险授信业务外,所有小企业授信客户均需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八条 根据小企业类型的不同,小企业授信客户评级指标体系具体分为三类,分别是工业类、批发零售类、其它类。
第十九条 各类评级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企业竞争能力、盈利能力评价、成长性评价五个方面。
第二十条 小企业授信客户评级采用特征分析法。特征分析法评价过程分为四个步骤:
(一)根据评分标准,在0~10的范围内,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客户的某项指标情况越好,分数则越高;
(二)根据各评价指标预先设定的权数,用权数乘以10,计算出每一项评价指标的最大评分值,再将这些评价指标的最大评分值相加,得到全部最大可能值;
(三)用每一项评价指标的评分乘以该项评价指标的权数,得出每一项评价指标的加权评分值,然后将这些加权评分值相加,得到全部加权评分值;
(四)将全部加权评分值与全部最大可能值相除,得到百分比。该百分比即表示对该客户的综合分析结果。百分比越高,表示对客户的评价越高;百分比越低,表示对客户的评价越低。
第二十一条 按特征分析后的评估值(百分比)高低,将小企业授信客户分为AAA、AA、A、BBB、BB、B、C七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定义为:
信用
等级
客户分类
评估值(%)
定 义
AAA
优良客户
86-100
偿债能力具有最大保障,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
AA
优良客户
71-85
偿债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
一般客户
61-70
偿债能力较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产生波动。
BBB
一般客户
51-60
偿债能力一般,目前对本息的保障尚属适当;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偿债能力会有较大波动。
BB
限制客户
41-50
偿债能力较弱,企业经营与发展情况不佳,有一定风险。
B
限制客户
21-40
偿债能力较差,企业经营较困难,风险较大。
C
淘汰客户
0-20
偿债能力很差,企业经营较困难,风险很大。
第二十二条 客户信用等级限定
对于符合下列特征的客户,直接归类为BBB级以下:
(一) 企业主要股东或管理层人员出现逃废银行债务、被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列入黑名单的;
(二) 企业主要股东或管理层人员出现严重经济、财务案件,司法机构开始介入的;
(三) 近期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或非经营性亏损或资产蒙受重大损失(损失超过净资产的30%以上);
(四) 其他总行认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通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抵押物评估价值等因素,核定信用控制量即授信额度,并通过对授信额度的分配支用、监控管理来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
第六章 小企业授信业务种类及产品要素
第二十四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种类
根据业务风险特点分为低风险授信业务和一般类授信业务。
(一)低风险授信业务主要包括:
1、交存100%保证金(含我行认可的国债、银行存款凭单、我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授信业务;
2、银行信用支持或承诺全额覆盖的授信业务,主要包括:
(1)我行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授信业务;
(2)符合人民银行、银监会和我行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3)我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全额担保的授信业务;
(二)一般类授信业务是指不符合低风险授信业务特征的其他授信业务。
第二十五条 资金用途。小企业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流动资金需求。信贷资金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不得投向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办理的禁止性条款: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为从事武器或军事设备的制造或贸易,有关濒危物种的产业或贸易,经营赌场或其他赌博设施,从事证券投资、货币投机、不动产投机或任何形式的投机活动或有害社会环境的活动办理小企业授信业务;
(二)严禁为邮政企业或邮政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办理小企业授信业务,禁止与农资销售等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捆绑办理小企业授信业务;
(三)禁止未经上级有权机构批准,与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合作发放小企业贷款。
第二十七条 授信金额
对小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必须纳入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经总行特别批复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授信期限
小企业授信期限以短、中期为主,最长不超过4年。
第二十九条 利(费)率
小企业授信业务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总行将综合考虑资金成本、贷款损失风险、经营管理成本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确定产品利(费)率下限,并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还款方式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定价。
一级分行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当地信贷市场竞争程度,在总行制定的利(费)率浮动范围内确定辖区内分支行的利(费)率下限,并报备总行。
第三十条 还款方式
小企业授信业务可以采用以下还款方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宽限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具体还款方式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不同品种要求确定。
第七章 业务流程
第三十一条 客户基本条件预审
正式接受客户申请前,受理人员(一级支行小企业客户营销岗或小企业信贷中心内勤岗,下同)需对客户基本情况进行预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 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
(二) 是否具有贷款卡;
(三) 是否符合我行小企业客户标准;
(四) 是否已在我行其他分支机构获得授信;
(五) 资金用途是否属于申请人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我行信贷政策;
(六) 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受理
对于通过基本条件预审的客户,受理人员应指导客户填写相关申请文件,并连同所需材料一并提交小企业信贷中心,由内勤岗负责受理并登记相关信息。
对于一级支行受理的客户申请,小企业客户营销岗在完成客户基本条件预审后,应指导客户填写相关申请文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制《小企业信贷业务客户推荐表》,连同申请文件、客户提交材料等提交一级支行小企业客户营销主管岗复核。经复核同意后,小企业客户营销岗将客户推荐表、申请文件、客户提交材料等一并提交给小企业信贷中心内勤岗。
第三十三条 申请材料初审
小企业信贷中心内勤岗在收到借款申请人或一级支行提交的借款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客户主体资格、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通过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打印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
初审完成后,对初审同意的业务申请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小企业信贷中心主管复核;初审不同意的,及时通知一级支行并说明拒绝原因,留存业务申请材料。小企业信贷中心主管负责对客户申请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应安排小企业信贷中心信贷经理进行双人调查。若经过复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让内勤岗通知客户其业务申请初审未通过。
第三十四条 授信调查
调查人员完成调查前准备工作后,应对客户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走访,现场验证有关客户资料,与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就客户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直接访谈,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财务状况、融资用途、担保措施等信息。
调查人员完成调查后,应对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撰写调查报告,明确调查结论。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业务申报
调查评价工作完成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信贷经理应填制《小企业信贷业务申报审批表》,连同调查报告、业务申请材料等一并提交小企业信贷中心主管复核。
小企业信贷中心主管复核确认后,由内勤岗整理相关材料并报送有权审批机构审查、审批。
小企业信贷中心主管对申报业务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审核意见的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授信审查
审查岗收到小企业授信申报材料后,应对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调查工作规范性等作出审查,复核小企业客户的信用评级和额度测算,并对客户的风险进行分析。审查岗还应通过电话向授信申请人核实授信申请的真实性。
审查岗完成审查工作后,明确签署相关审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授信审批
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审批方式包括单人审批和会议审批。单人审批,即小企业审批岗单人审批,主要适用于低风险业务、额度项下单笔支用信贷业务、合同要素变更业务;会议审批,即信贷审批委员会会议审批。除低风险业务、额度项下单笔支用信贷业务、合同要素变更业务外,其他业务均采用会议审批方式。
审批人员应详细阅读调查报告、审查表等相关资料,对借款人融资用途、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潜在风险等作出判断,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独立出具审批意见。审查岗汇总整理审批意见,经有权终审人终审后,下发至小企业信贷中心。
第三十八条 合同签署
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完成后,信贷经理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若有签约前提条件的,信贷经理应及时与客户沟通并落实签约条件。签约条件落实完成后,由信贷经理进行合同的准备和填写,并交由授信执行岗审核。上述工作完成后,由信贷经理和授信执行岗双人到场见证相关人员(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抵押人、保证人等)签署合同,并确保合同印章和签字人身份的真实性。
第三十九条 授信发放
合同签署完毕后,信贷经理应及时落实授信发放条件。授信发放条件落实完成后,由信贷经理申请授信发放,小企业信贷中心主管岗复核,授信执行岗进行授信发放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信贷会计岗办理授信发放手续。
第四十条 信贷档案归档
小企业授信业务的信贷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由小企业信贷中心内勤岗统一保管。抵(质)押物权属证明、保单和其他重要单证必须交由授信执行岗单独保管。
第八章 担保管理
第四十一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担保以抵(质)押为主、保证为辅,优先选择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物,也可接受优质客户提供的保证担保。
第四十二条 在办理小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组合使用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办理小企业授信业务(低风险业务除外),应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企业实际控制人与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原则上应同时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四十四条 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接受下列财产作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住宅;
(二)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商业物业;
(三)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工业厂房;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总行认可的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
第四十五条 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接受下列财产、权利作质押:
(一)银行本票、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
(二)银行或优质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
(三)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指定商品目录中的动产及其货权(如仓单等);
(五)总行认可的对应债务人资质水平较高的应收账款;
(六)总行认可的其他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
第四十六条 抵押物价值确定
对于抵押物,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价值:
(一)如果抵押物已通过我行认可的估价机构评估,经办机构对评估报告表示认可的,可将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确定为该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出具时间需在一年之内,且评估报告中的抵押物评估价值可据实反映目前市场价值);
(二)如抵押物不符合前款情况,经办机构应对抵押物的目前实际价值进行分析判断,并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该抵押物的价值:合同签订时对抵押物的评估价格;最近一次外部评估价格;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如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可考虑同地段、类似档次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抵押物的适用性及实际变现的可能性;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等。
第四十七条 质押物价值确定
(一)对于有明确市场价格或价值的质押物,如银行本票、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等,其价值即为该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或价值;
(二)对于没有明确市场价格的质押物,按照账面价值净值、评估价值、变现价值三者孰低的原则确定质押物的价值。
第四十八条 抵(质)押率
不同类型抵(质)押物的最高抵(质)押率根据其适用性、变现能力以及价值变动趋势来确定。
第四十九条 抵(质)押登记
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时到相应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抵押物保险及抵押公证
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抵押人和抵押物的具体情况,要求对抵押物办理保险;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抵押合同和抵押行为进行公证。
第五十一条 质押物保险、质押公证及质押公示
经办机构可以根据质押物的具体情况,要求对质押物办理保险;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质押合同进行公证。
对于权利质押,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不同的权利质押,应依法采取不同的公示方式。
第九章 授信后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贷后检查
小企业授信发放后,小企业信贷中心贷后检查岗应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客户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贷资金运用情况、担保变化情况等,及时分析有关风险因素,提早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第五十三条 风险预警
各级行应建立小企业授信风险预警机制,贷后管理岗负责预警信号处理,风险防范和化解方案执行、监督工作。
各级行业务相关人员(包括一级支行营销人员、信贷经理、小企业信贷中心主管、会计人员、贷后检查人员、贷后管理人员等)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客户异常变化情况,发现已经或可能对我行信贷资产安全带来风险的预警信号,须及时向贷后管理岗报告。贷后管理岗须及时核实风险预警信号,并按照规定对预警进行等级划分,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行动方案,下发相关人员执行并负责监督;若预警等级紧急且危害程度较严重的,还应及时将预警情况上报上级行。
第五十四条 授信合同要素变更
授信合同要素变更是指在授信合同履行期间,客户提出书面申请,经银行审批同意后,对合同相关要素进行变更。合同要素变更分为普通变更与特殊变更。普通变更是指低风险的合同要素变更,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等;特殊变更是指加重贷款人义务、责任或将对贷款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高风险的合同要素变更,包括贷款展期、贷款停息、担保变更以及其他将对贷款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变更。
普通变更由小企业信贷中心内部审批,特殊变更需报有权审批人员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授信收回
小企业授信收回分到期收回和提前收回两类,其中提前收回又分客户提前偿还和我行提前收回两种。
(一)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在每笔信贷业务还款/付息日前5天,采取电话、短信或书面方式对客户进行还款/付息提示,提示客户按时正常归还本息。
(二)客户申请提前还款的,经银行审核通过后,若客户已经提前在还款账户存入足额的还款资金,应当即予以扣款。扣款时应先归还当期应还款,再将剩余的还款资金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按照银行相关政策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三)对于客户出现严重风险、违规行为的,银行应及时发起提前收回贷款申请。
第五十六条 贷款催收
小企业授信业务发生逾期后,小企业信贷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逾期催收。逾期催收分电话催收和现场催收两种,现场催收由支行营销岗和信贷经理共同负责,电话催收由小企业信贷中心主管岗统筹安排,小企业信贷中心所有工作人员、支行营销人员、分行领导和相关部门均有协助资产保全工作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额度管理
对于已经生效的授信额度,可以进行额度终止、冻结、解冻结及额度调整(增加或减少)管理。额度有效期满,额度自行终止。对于贷后管理中发现客户出现较大风险的,可以视情况对其进行额度冻结、额度调减、额度终止操作,当风险隐患消失可以进行额度解冻结操作。对于客户需要增加额度的,必须由客户提出书面申请,由信贷经理重新进行实地调查,撰写调查报告,经审批通过以后方可签署补充协议、额度生效。
第五十八条 授信业务风险分类
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五级分类原则,根据贷款逾期时间,同时考虑借款人的风险特征和担保因素,参照下列风险分类矩阵,按户合并进行分类。
逾期标志
担保方式
未逾期
逾期
1-30天
逾期
31-90天
逾期
91-180天
逾期181-360天
逾期
361天以上
信用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可疑
损失
保证
正常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抵押
正常
正常
关注
关注
次级
可疑
质押
正常
正常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第五十九条 信贷资产保全
对于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已转为不良类或经过责任认定和追究后的信贷业务,小企业信贷中心在采取了正常催收手段仍无法收回的,可以移交给资产保全人员进行专人管理,并由其采取法律清收(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抵押物拍卖、破产清算等)、协议清收、以资抵债等手段继续清收。
第六十条 客户激励与约束
对还款记录良好、忠诚度和综合回报较高的客户,小企业信贷中心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利率优惠等政策;对有不良还款记录、出现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除停止放款和加紧催收欠款外,还应对其采取社会曝光、果断处置抵(质)押物、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对于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小企业,应作为授信退出对象,制定清退计划并逐步退出授信:
(一) 信贷资产分类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小企业;
(二)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小企业;
(三)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与我行合作态度发生严重不良变化的小企业;
(四) 在税务检查中有严重偷税、漏税行为的;
(五) 一年以内发生3次以上逾期(包括本金或利息);
(六) 其他总行认为需要退出的小企业。
第十章 内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管理机构需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禁以任何变通的方式办理业务。对于不满足相关条件、未能通过审查审批的业务申请,应明确、礼貌地加以拒绝。
第六十二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若申请人为我行信贷调查人员、审查审批人员的关系人,则必须在调查、审查审批过程中予以回避。
小企业授信业务关系人主要是指中国ⅩⅩ银行董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十三条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严格的小企业授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授权管理,严格准入权限,加强检查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小企业贷款资金,不准以新贷抵旧贷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问题,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 建立有效的贷款监督机制。为增强小企业授信业务办理的透明度,建立垂直、有效的举报制度。除我行客服号码95580外,开展业务的小企业信贷中心、分行直至总行信贷业务部,还均应设立专门的信贷业务举报电话,公布举报信箱的通信地址,接受社会对信贷人员的行为监督,并由专人负责对客户反映情况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属实的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信贷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维护我行的企业形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以下原则(简称“八不准”):
(一)不准怠慢、顶撞或刁难客户;
(二)不准故意推脱、拖延、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
(三)不准以权谋私、以职谋利,不准向客户提出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
(四)不准索要和收受客户任何形式的宴请、礼金、礼物等;
(五)不准私自对外泄露客户经营、贷款、账户等重要信息;
(六)不准代替客户签名、违规代替客户办理贷款手续;
(七)不准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八)不得私下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
“八不准”和我行客服号码95580应印刷在信贷从业人员名片的背面和业务宣传单中。
第六十六条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防道德风险。要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责任心和事业心,使认真履行职责、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成为全员的自觉行动。
(二)规范操作行为,严防操作风险。要教育员工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信贷人员操作行为的检查监督,推行信贷操作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真正做到执行制度无弹性,按章操作不违规。
(三)严格执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小企业授信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员工的违规和失职行为,要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ⅩⅩ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和要求与此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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