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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防突规定解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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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解读,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主任,博士,曹垚林,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煤矿安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1,修改背景,原,1995,年实施的第二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为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煤矿矿井开采深度的加大和开采强度的增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越来越重要,一是煤矿,突出危险性越来越严重,,,2008,年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全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计,754,处,比,2007,年增加了,55,处;二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时有发生,,,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重大突出事故,10,起,占重特大瓦斯事故的,55.6%,。,为体现煤矿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的进步,并与近年来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新法规和标准相衔接,,进一步加强防突工作,,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修订。,平均每年增加10m,最大采深超千米。平均采深410m,2,修订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将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修订的根本原则。,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立足于超前防治。,防突规定,充分吸纳了近年来科技攻关成果,将已经成熟的经验和措施纳入规定之中,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提升防突理念,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局部防突措施。,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3,主要特点,强制性,,立足于当前体制机制的实际,在规范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同时,对违反有关防突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超前性,,修订工作站在当前防突工作新的发展水平的高度上,提出符合当前防突工作实际和有利于今后一个时期防突工作的新理念。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在采掘作业过程中还必须对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验证,对局部仍存在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达到规定标准方可继续进行采掘作业。,完整性,,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充实了一些新内容,理顺了防突工作中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增加“罚则”,主要是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分章进行规定,明确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区域防突、局部防突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强制性、超前性、完整性,4,基本结构,规定,以原,细则,内容为主要调整主体,增加现有的先进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技术和现有的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内容。框架结构共,7,章,142,条,。,增加“,一般规定,”为第二章;理顺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增加“,罚则,”为第六章。加强对煤矿企业防突工作的监管监察,及时有效地对违反,防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规范防突工作;,拆分原细则四章为二章,将原,细则,的第二章“预测和检验”、第三章“区域措施”、第四章“局部措施”和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拆分为二章,形成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主要目的:一是更加强调源头治理、超前防治的原则,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程序、作用;二是以便于更加明了各自的相关要求和技术特点。,保留第一章“总则”、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和第七章“附则”,但相关内容作出修改。,5,主要修改点,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定义;,明确了煤矿企业及矿井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和“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强调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重要性;,强调了各突出矿井应制定适合自己的具体的防突措施;,增加了矿井发生突出事故必须立即停产,补充各项措施的规定;,修改了新建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要求;,明确了何种煤层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增加了对鉴定单位的要求;,删去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九条改定突出矿井的规定;,明确了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6,增加了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相关防突规定;,明确了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它非正规采煤法;,增加了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防突要求;,对防突机构和专业防突队伍提出了要求;,增加了突出矿井应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增加了突出煤层外的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边探边掘的要求;,增加了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的要求;,明确了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要求,明确了防突员为特殊工种人员;,取消了突出威胁区的规定,区域预测结果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主要修改点,7,强调了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把区域预测区分为开拓前区域预测和开拓后区域预测,并把它们的预测依据和作用区分开;,强调了突出危险区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后才能进行采掘活动;,明确了明确了区域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审批程序;,删除了综合指标区域预测方法,增加了以瓦斯地质统计和煤层瓦斯压力或煤层瓦斯含量相结合的区域预测方法;,把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按使用的工程类别进行了分类,并分别对措施执行和效果检验进行了相关规定;特别是对突出危险区的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增加了首次开采保护层效果考察指标,明确保护层保护效果考察指标为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明确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检验指标为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并规定了指标测定方法;删除煤层瓦斯预抽率指标;,主要修改点,8,规定了强制执行保护层开采的范围;,要求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以更好地达到保护效果;明确了开采保护层留设煤,(,岩,),柱影响范围内必须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治突出措施;,修改了保护层保护后的区域划分规定;,增加了无突出危险区区域验证的相关要求;,强调了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明确了各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最小措施超前距;,增加用物探手段来探明煤层位置的方法;,增加了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到放炮揭煤的位置时增加最后的验证工作;取消震动性放炮安全措施;,主要修改点,9,明确了石门揭煤工作面实施各种工作面防突措施时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明确了各揭煤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时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明确了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审批程序;,增加要求选择日常预测敏感指标和临界值的内容,提出相关程序要求;增加了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辅助指标和方法;,煤巷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增加复合指标法,删去原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提高了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钻孔孔深;,增加石门揭煤工作面组织管理措施要求;,增加石门揭煤煤体固化局部防突措施;,增加对固化和金属骨架应用条件的说明;增加对措施考察的要求;,增加煤巷掘进工作面水力疏松局部防突措施规定;,主要修改点,10,明确煤巷掘进工作面掘进过程中若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照石门揭煤的方法进行;,扩大了煤巷掘进工作面超前钻孔防治突出措施控制范围;,煤巷掘进工作面松动爆破防治突出措施煤层中,控制巷道外的范围由,1.5,2m,提高到,3m,;,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孔深由不小于,3m,增加为不小于,4m,;,增加了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内容;,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增加综合指标法;,增加了突出矿井设置采区避难所的要求;,主要修改点,11,突出危险区设置反向风门措施修改为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设置反向风门措施;明确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口和工作面的最小距离;明确了反向风门开闭的规定;,增加超过,500m,的巷道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并明确避难所与工作面距离规定;删除长距离的掘进巷道每隔,5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系统的规定;,明确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防治方法采用“四位一体”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安全防护措施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防护措施实施;,增加罚则规定。,主要修改点,12,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说明了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的和主要依据。,规定的内容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与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之间的关系,突出煤层、突出矿井的含义,防突机构、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综合防突技术体系,防突工作原则,突出停产整顿要求。,13,总则,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本条说明了,规定,的适用范围。,除了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及煤炭基建、生产矿井都要执行本规定以外,所有与煤炭生产有关的科研、设计、咨询和中介机构,各级煤炭主管机关部门,都要执行本规定。,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等有冲突的,应执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但此前颁布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等部门规章与,规定,不一致的,则应执行,规定,。同时,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等不得违背,规定,,否则,应执行,规定,。,规定,主要是确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方针、原则和要求,建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技术、管理体系,而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定等则是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某些具体内容等进行详细描述、制定实施细则。,14,总则,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本条提出了突出煤层、突出矿井的新定义。,细则,的突出煤层定义是实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发生突出非常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意味着用人员伤亡的代价来换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提升。,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在实际发生突出之前提前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是可行的。因此,,规定,对突出煤层的定义中增加了经过“鉴定”(非其他的评价、论证等)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也属突出煤层。这样就能够实现在实际造成损失之前即实施对突出危险煤层的防治技术和安全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定义中的“,在矿井井田范围内,”,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井范围。在此范围内的煤层只要有一处且只要实际发生了一次突出或只要有一处经鉴定有突出危险,则整个矿井井田范围的该煤层均为突出煤层。,如果在矿井的生产乃至开拓范围内存在或出现了突出煤层,则整个矿井全部为突出矿井,应按突出矿井管理。否则,如果在当前的开拓、生产范围内不存在突出煤层,则该矿井不是突出矿井。,15,总则,第三条补充说明:,突出煤层必须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的煤层,这和某些煤层仅仅“按突出煤层管理”是有重要区别的。有些煤层尽管具有了一定的突出的因素,但还没有达到具有突出危险的程度时,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而自行按突出煤层管理或参照突出煤层的部分要求管理,这是应该鼓励的。但这些煤层并不是煤层,一旦达到了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这些所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仍然必须进行鉴定。即突出煤层鉴定具有行政强制性,而不是仅仅靠自觉、自愿就能够代替行政强制行为的。,16,总则,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了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人则对第一责任人负责。,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均要有防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应建立防突的措施审批、执行等管理制度,并按岗位职责落实到部门和人。如有的煤矿企业可以设置防突的办事机构,防突办公室,也可以在煤矿企业主管通风安全的职能部门内设置防突科等等。煤矿也可成立防突办公室,或在通风科内设置防突组,以负责防突的业务管理,在施工队伍上,可有防突区、防突队等。,17,总则,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由于我国煤矿的条件千差万别,突出灾害发生的条件、特点及适合的防治技术也有较大差异。各地区、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根据本地区、本矿井的地质、生产条件的特点,根据,规定,的基本方针和要求,制定出能够满足本地区、本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确保生产安全。,一矿一策,18,总则,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就是对突出危险煤层应首先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依靠区域防突措施来大范围、大幅度降低或消除突出危险。该规定是,规定,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在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防突工作的经验教训、考虑了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后,对防突工作指导方针做出的重大转变。原,细则,的要求是优先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没条件的则必须采取局部防突措施,而,规定,则是必须先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然后在必要时再采取局部防突措施。,认真落实这一原则,不仅仅是要改变防突的作业程序,还要把这一方针落实到整个防突工作中。例如,今后一个矿井的防突工作的重心和主要的人力、财力、物力应该放在区域防突措施措施方面,从技术、装备、检查、管理等各个方面加强区域防突工作,应立足于主要依靠区域防突措施来达到矿井的防突目标,而局部防突措施仅仅作为补充、辅助措施。即区域防突措施应该是首先实施,同时也应该作为主要措施。,此外,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都要经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程序(参见第三章第一节)后方可准备出石门揭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或者是经过开拓后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是经过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变为无突出危险区后,方能开启采掘工作面。,19,总则,第六条补充说明:,“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就是要树立一种信念和意识,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在掘进工作面还存在有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在采煤工作面还存在有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进行采煤作业。,第六条补充说明:,“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这句话,是区域防突工作的指导思想。多措并举,就是无论是区域预测的手段和方法,还是各种类型的区域防突措施,都要尽可能地不要过分依靠单一的指标、方法、措施,要尽可能地多用几种,以便使其互相印证、互相补充,以提高可靠性;可保必保,就是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都要毫不含糊地必须开采保护层,因为它是最有效的措施;应抽尽抽,即凡是可能进入采掘空间的、对安全有威胁的瓦斯,都要尽最大可能实施抽采;效果达标,即是对任何的措施,都要有检查手段、有标准,必须达到要求的效果,不能做到什么程度算什么程度。,规定,在制定中也贯穿了这一思想,实际工作中更应得到全面贯彻。局部防突措施也应参考这一要求实施。,20,总则,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如果突出矿井发生了突出,则说明防突技术或管理出了较严重的问题。也可能是原来的技术措施本身不太完善,也可能是条件发生了变化而现有的技术措施不再适应新的条件,也可能是实施中出现了较大偏差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而继续生产将可能再次发生突出事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应立即停止全矿的采掘生产作业,尽快查找问题所在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然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如果首次发生了突出(须经鉴定或事故调查确认),则说明已升级为突出矿井。但由于原来没有按突出矿井管理,矿井生产系统、设备、制度等均不符合突出矿井的要求,也没有相应的机构、人员、技术措施等,即不具备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所以,应立即全矿停产整顿。直到经过整改达到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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