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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安监分局执法监察大队职责
一、指导、监督、协调全区生产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动态进行监察,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
三、组织区域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结案,组织查处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
四、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新建、改造、扩建项目安全生产经营“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五、查处违反规定、擅自生产的行为;
六、实施安全生产值班,协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
七、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的举报投诉,负责对举报、移送或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统计和分析工作;
九、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
十、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法监察大队受理举报投诉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应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有关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来访、来信、来电、电子邮件)
第二条 执法监察人员接到局有关科室转来的举报投诉,并建立台帐。及时登记并向负责人汇报,请示如何处理。遇特殊情况应事后补办相关登记手续。
第三条 执法监察人员收到一送的举报投诉材料后,应在当日或最多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报负责领导,呈办人在领导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或口头告知举报、投诉人。遇特殊情况,经负责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周。
第四条 对立案的举报投诉,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不立案的举报投诉,退回存档。
第五条 执法监察工作应指定专人管理举报投诉线索,负责将举报投诉材料登记入档,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 接待举报、投诉人应热情诚恳,认真受理举报与投诉,使用文明用语;严格为举办、投诉人保密。
第七条 接到的举报、投诉如不属于本局管辖权限,应尽可能告诉对方其他部门的联系方式和方法,并协助将举报、投诉转到相关部门处理。
执法监察大队案件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指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必须坚持处罚、教育和整改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三条 局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案审办设若干名成员,由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任主任,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任副主任,案审办成员必须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执法证》。凡经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均需经案审办审议才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条 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人员应对调查材料进行 全面审查,并指定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3、 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4、 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
案件调查报告经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移交案审办审核。
第五条 案审办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 是否属本部门管辖;
2、 违法主体是否准确;
3、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4、 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客观,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
5、 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6、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7、 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8、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9、 执法文书的填写是否正确;
10、 有无遗漏的违法行为;
11、当事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案审办应当寻案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 寻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对需要由其他执法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决定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5、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对无管辖权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7、 案审办的核审记录,经案审办成员审核无误后,分别在《案件核审表》上千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案审办的审议接过由大队长或大队长授权的副大队长审批,案审会的审议接过由局长或授权的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本规定由据执法监察大队负责解释。
执法人员守则
一、热爱党和国家,时刻和各级党委(党组)保持高度一致,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热爱学习,刻苦钻研,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文明执法,礼貌待人,认真办理群众投诉和来信来访。
四、执法时必须穿着整齐,携带执法证件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齐备,做到文明执法,和公证执法。
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查办案件做工到执法主体合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
六、熟练掌握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标准,认真制定检查方案,依法对企业进行认真检查安全隐患,并如实规范填写执法文书:
七、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并做好督促整改、查处,工作认真负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安监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八、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有错必改:廉洁执法,克己奉公,不得接受有偿执法,不以权谋私;服从命令、听众指挥。
仲恺安监分局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局内网系统安全、保密并稳定运行,避免信息泄露及计算机病毒等非法入侵,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中保委发[200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涉密计算机定义
涉密计算机:我局凡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均为涉密计算机。
(二)涉密计算机管理
1、涉密计算机应专人专用,用户应定期修改操作系统登录密码,密码要求8位以上。
2、涉密计算机报废后存储介质(硬盘)应物理销毁,不得移到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3、开通涉密网点后,用户不得将笔记本电脑、小交换机、无线设备接入涉密网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涉密计算机需要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前(光盘、移动硬盘等),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时不得将涉密信息复制到移动存储介质上。
5、电脑发生故障时,如确需外请人员对电脑进行维修时,应上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予以监督,并注意机密文档的保密、存档。
6、涉密计算机维修原则上应由具有涉密计算机维修资格的公司承担。
7、禁止使用、传播、编制、复制电脑游戏,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
8、涉密计算机一律禁止进入互联网。如违反规定接入互联网的,一切后果由操作人承担责任。
9、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携带外出需写书面申请,由分管保密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才能携带外出。
10、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
11、涉密人员因工作变化、调动等原因停止使用涉密计算机的,所在科室应书面通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收回涉密计算机,统一停止该涉密网点的使用。
二、非涉密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非涉密计算机定义
非涉密计算机:我局未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为非涉密计算机。
(二)非涉密计算机管理
1、非涉密计算机需按照《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密工作制度》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操作。
2、非涉密计算机中不得存放任何国家规定的涉密文件。非涉密计算机操作员不得通过网上论坛、上网聊天、发放电子邮件等途径泄露本系统内部秘密文件和信息。
3、非涉密计算机不得通过任何方法连接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4、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并及时升级病毒库,定期(不大于一周)对非涉密计算机进行杀毒、维护,以免病毒在单位内部传播,发现病毒立即报系统管理员处理。
5、非涉密计算机上网时,不得上网查找、浏览、下载带有暴力、色情、反动、封建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网页:不得浏览娱乐等与工作不相关的信息网站;不得在网上从事股票交易或网上购物等活动。
6、定期(不大于一周)由计算机保密员对计算机进行漏洞扫描,发现漏洞及时下载补丁程序并安装。
7、遇到网络问题禁止擅自处理,应及时与系统管理员取得联系,并交由系统管理员处理。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 有关事项:
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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