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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总结
表一、 支付结算概述
狭义概念
转账结算( 不包括使用现金)
特征
( 1) 支付结算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 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 3) 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 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基本原则
( 1) 恪守信用、 履约付款
( 2) 谁的钱进谁的账、 由谁支配
( 3) 银行不垫款
主要支付工具
汇票、 本票、 支票、 信用卡( 三票一卡)
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 结算方式)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按规定开立、 使用账户
填写要求
( 1)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 也应受理
( 2) 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加”整”; 到”角”的, 能够不写”整”; 到”分”的, 不写”整”
【注意】会计基础规定, 到角为止的也必须写整
( 3) 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 4) 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必须掌握( 汉语规律, 数字构成, 防止涂改)
( 5)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写法必须掌握)
( 6)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 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 银行可予受理, 但由此造成损失的, 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 两者必须一致, 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 银行不予受理
【注意】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 金额大写能够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无权限人更改签章
无权限人更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更正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 出票或者签发日期、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其它记载事项, 原记载人能够更改, 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表二、 现金管理
现金使用范围
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外,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不能超过结算起点( 1000元)
现金使用限额
3~5天≤15天
没有在银行独立开户的附属单位使用现金也需核定, 包括在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商业服务业找零用的备用金也需核定, 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 1)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 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 2) 不准”坐支”现金( 相对禁止)
( 3) 提取现金, 应当写明用途, 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经开户银行审核后, 予以支付
( 4) 现金管理N不准
建立健全内控
( 1)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 2) 授权审批: 对审批人越权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 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 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表三、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分类、 管理原则
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分类
按存款人
单位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
个人因使用借记卡、 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按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按开户地
本地、 异地
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 1)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 2) 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 3) 守法合规原则
( 4) 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查询
表四、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撤销
开立
核准制度: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注册验资、 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 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注意】时间性规定: 2核、 5备、 3通知
生效日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排除事项: ( 1)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
( 2) 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 3) 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变更
( 1) 存款人更改名称→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 2) 其它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 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撤销
法定情形:
( 1) 被撤并、 解散、 宣告破产或关闭
( 2) 注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
( 3)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 与变更区分)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 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 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 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表五、 各类银行账户的具体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 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非个人)
【注意1】团级( 含) 以上军队、 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注意2】异地常设机构( 非临时机构)
【注意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一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
使用范围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 借款归还和其它结算的资金收付
能够办理现金缴存, 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没有数量限制
开户要求
( 1)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 2)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 3) 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 应出具借款合同
( 4) 存款人因其它结算需要, 应出具有关证明
专用存款账户
使用规定
(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 2) ”财政预算外资金、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不得支取现金
( 3) 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 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
临时存款账户
使用范围
设立临时机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注册验资
开户要求
”设立临时机构”及”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使用规定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能够支取现金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表六、 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罚则
违法单位
违法事项
处罚金额
非经营性存款人
1000元
经营性存款人
变更
1000元
伪造、 变造, 开立、 撤销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使用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银行
多头开户、 公款私存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其它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表七、 票据概述
种类
汇票、 本票、 支票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背书人、 被背书人、 保证人
【注意】结合具体票据去理解
票据权利
两大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 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行使人: ( 1) 票载收款人( 2) 最后的被背书人
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 又称偿还请求权
行使人: ( 1) 票载收款人( 2) 最后的被背书人( 3) 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 4) 代为清偿债务的背书人
权利取得
一般情况: 必须给付对价
特殊情况: 因”税收、 继承、 赠与”能够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不享有票据权利: 因”欺诈、 偷盗、 胁迫、 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
权利时 效
( 1)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 2) 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 自出票日起2年
( 3)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6个月
( 4)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5)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第( 4) 、 ( 5) 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 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行为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事项
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公示催告
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
普通诉讼
表八、 银行汇票
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 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
能够用于转账, 填明”现金”字样的也能够用于支取现金
出票
申请人或收款人一方为单位, 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出票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七项)
实际结算金额
( 1)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 银行不予受理且不得背书转让
( 2) 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 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提示付款
期限: 自出票日起1个月
超期: ”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表九、 银行本票
概念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 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
能够用于转账, 填明”现金”字样的也能够用于支取现金
出票
申请人或收款人一方为单位, 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本票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六项)
提示付款
期限: 自出票日起2个月
表十、 支票
种类
现金支票
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
转账
普通支票
支取现金与转账
划线支票
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出票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六项)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1) 、 出票地( 3)
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 收款人名称
【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
期限: 自出票日起10日
超期: 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付款人不予付款
办理要求
支票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注意】是”付款时”不是”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退票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使用支付密码地区、 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罚款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 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表十一、 商业汇票
种类
商业承兑汇票
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 经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
由承兑申请人签发, 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 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七项)
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付款地( 3) 、 出票地( 3)
承兑
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 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且不得负有条件, 承兑附有条件的, 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背书
基本要求
背书必须连续( 形式上的连续)
附条件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禁止背书
( 1)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 汇票不得转让
( 2)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粘单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 应在粘接处签章
期后背书
”被拒绝承兑、 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 不得背书转让
保证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票据上的保证均为连带责任
表十二、 信用卡
分类
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贷记卡、 准贷记卡
信息载体
磁条卡、 芯片卡
使用对象
单位卡和个人卡
信用等级
金卡、 普通卡
币种
人民币卡、 外币卡
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申请个人卡, 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
【注意】不是全体公民
销户
自XXX发生之日起45天后
【注意】⑥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贷记卡
( 1) 先消费后还款
( 2) 免息还款期: 最长60天
最低还款额: 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注意】二者只能享受其一
( 3) 存款无息, 透支按月计收”复利”( 免息还款期外)
准贷记卡
( 1) 发卡银行要求”缴存备用金”, 备用金不足支付时, 在信用额度内透支
( 2) 透支期限为60天
( 3) 存款有息, 透支按月计收”单利”
单位卡使用规定
( 1) 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不得存取现金, 不得存入销货收入
( 2) 销户时, 资金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不得提取现金
( 3) 能够办理10万元以下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收单手续费
宾馆、 餐饮、 娱乐、 旅游
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其它行业
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表十三、 汇兑
汇款回单
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
收账通知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撤汇
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退汇
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 1) 收款人拒收, 银行”立即”办理退汇( 明确表示)
( 2) 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银行应主动办理退汇( 未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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