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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质量管理处罚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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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目标控制﹒﹒﹒﹒﹒﹒﹒﹒﹒﹒﹒﹒﹒﹒﹒﹒﹒﹒﹒﹒﹒ 2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3
第四章 过程实现﹒﹒﹒﹒﹒﹒﹒﹒﹒﹒﹒﹒﹒﹒﹒﹒﹒﹒﹒﹒﹒ 5
第五章 检验与试验﹒﹒﹒﹒﹒﹒﹒﹒﹒﹒﹒﹒﹒﹒﹒﹒﹒﹒﹒﹒ 8
第六章 不合格品﹒﹒﹒﹒﹒﹒﹒﹒﹒﹒﹒﹒﹒﹒﹒﹒﹒﹒﹒﹒﹒ 9
第七章 保修服务﹒﹒﹒﹒﹒﹒﹒﹒﹒﹒﹒﹒﹒﹒﹒﹒﹒﹒﹒﹒﹒ 11
第八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规避质量风险,完成更多的精品工程,充分发挥技术质量管理在施工生产中的作用,结合《中国XX建设总公司质量管理手册》、《中国XX建设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及《XX建设发展总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建设发展总公司各处室及下属承建工程项目的项目部、工程分承包方、劳务分承包方、采购分承包方和其它外协单位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质量责任
1.项目经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质量方针和目标,明确职能分工,确保各项资源充分配置,工程质量目标顺利实现。
2.技术副经理: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和目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各项技术质量管理措施。严格遵循总公司质量控制的各种制度,保证施工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生产副经理:在项目经理领导下,遵循施工组织设计部署,合理配置各项资源,保证施工过程按照施工进度计划顺利实现。
4.专业技术、施工人员:在项目部核心组的领导下,围绕着各自的专业分工,落实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内容,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章 目标控制
第四条 工程质量目标控制
工程签定施工合同后,技术质检处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中明确的质量目标或者公司年度质量目标中明确的创优工程,与项目部签定《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书》。
工程竣工后未能实现《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书》约定质量目标的项目部:
1.对有创优目标的项目部依据《优质工程奖惩办法》要求内容进行处理;
2.对于已交纳了质量保证金的项目部,项目部承担全部质量保证金损失,项目经理罚款3000~30000元,技术副经理、生产经理罚款1000~10000元;
3.对于工程施工质量较差,必须经过机关处室以上管理部门帮助项目部协调达到质量目标的,项目部承担全部费用,项目经理罚款3000~30000元,技术副经理、生产经理罚款1000~10000元;
4.当项目部出现上述情况时,对分承包方首先扣除质量浮动奖金,再酌情处罚2~5元/m2,工程款超过百万元的处罚2~5%工程款。
第五条 在全国、省、市、中新建总、保信建总质量检查中,因质量低劣,影响企业信誉,受到通报批评、挂黄牌、亮红牌,对工程所在项目部月度考核得分扣2~5分,项目经理罚款1000~5000元,技术副经理、生产经理罚款500~3000元,受到上级主管、领导单位处罚的项目经理部,公司对项目经理部予以加倍处罚。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 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
1.样板制
项目部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执行样板制。公司技术质检处对特殊过程施工样板、结构工程分项样板、工序样板、装修工程的样板间实行首检制。展开施工时,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质检人员验收后的样板标准控制。样板制落实由技术副经理组织,生产副经理落实实施。
项目部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执行样板制。对项目经理罚款500元,技术副经理、生产副经理罚款300元。
分承包方不能按照样板施工标准组织施工的,罚款500~5000/次元,因此而产生的返工、返修费用由施工队承担,并令其限期整改;因此而发生了等级质量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00~50000元,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承包方承担,公司对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力。
2.三检制为自检、交接检和专检。
自检即施工班组自己检查。分项工程施工完毕,施工班组长要组织专业人员自行检查,对分项工程检查内容要进行100%的实测实量,并留下实测实量的自检记录,报专业工长进行验收。
交接检是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之间交接检查。专业工长对所负责的分项工程施工过程质量进行监控,在接到班组长的自检记录后进行专业检查,并组织上、下道工序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交接检。在交接检过程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后,专业工长填写检验批验收记录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报质检员检验。专检是指由专业施工员和质检员组织的专业检查。
专检由质检员组织,专业工长和施工班组长参加,对保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建立起正常的三检制验收制度,对项目经理罚款500元,技术副经理、生产副经理、质检员各罚款300元,专业工长罚款200元,屡教不改者处罚加倍;检验批验收时,专业工长不能及时填写、完善工程资料的罚款100元/次,屡教不改者处罚加倍;专检过后现场仍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或存在破坏过程产品造成未能即时修复的质量问题,对技术副经理、质检员、专业工长罚款200元/次。
分承包方不能按要求在自检合格后或未填写自检记录即向项目部申请验收的,罚款500~3000元/次,屡教不改者处罚加倍;对未经项目部检查验收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2000~5000元/次,因此而产生的返工、返修费用由施工队承担,并令其限期整改;因此而发生了等级质量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00~50000元,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承包方承担,公司对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力。
3.质量会诊制度
项目部技术副经理每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质量会诊,建立质量问题会诊台帐,分析问题存在原因,共同研究制定措施,形成工程质量控制规矩集。
项目部每周未能按要求组织质量会诊或未能形成书面记录的,对技术副经理罚款200/次元。
4.挂牌制
挂牌制是指的在施工现场需要文字标识明确的操作面,将工序要求、材料构成及做法、工艺标准等标牌制度,如混凝土配合比标牌、钢筋后台质量标准标牌、装修做法表等。挂牌内容必须由项目部指派专人按标准格式填写,要有签名,内容变更时要及时对标牌进行修正。标牌必须挂在指定的明显位置,由专人管理。
在施工现场需要文字标识的操作面未设置标牌的,对技术副经理罚款200元/次;现场标牌填写不正确或内容变更未及时修正的,对技术副经理、质检员、相关工长、标牌管理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屡教不改者处罚加倍。
分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照标牌内容落实的,罚款500~2000元/次,因此而产生的返工、返修费用由施工队承担,并令其限期整改,屡教不改者处罚加倍;因此而发生了等级质量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00~50000元,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承包方承担,公司对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力。
5.三上墙
需要测量方能验证的过程产品质量的分项工程(如:混凝土、抹灰、轴线等),技术副经理组织质检员、专业工长、施工班组对过程产品进行实测实量,并留下相应记录月末上报技术质检处。施工现场必须将检测结果、分承包方以及操作者姓名、操作时间标注在检测部位,要求标注清楚、准确。
项目部未能组织三上墙实测实量验收的,技术副经理罚款300元,质检员、专业工长罚款100元;项目部月末未能及时上报实测实量检测结果的,技术副经理罚款200元,质检员罚款100元;上报的实测实量检测结果弄虚作假的,技术副经理罚款200元,质检员、专业工长罚款100元;屡教不改者处罚加倍。
分承包方不能按照要求进行实测实量或者弄虚作假的,罚款500~2000元/次,屡教不改者处罚加倍。
第四章 过程实现
第七条 方案审批,技术交底
1.工程进场后,项目部需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承包合同以及其它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需要经技术质检处审批的技术文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技术质检处。
逾期未报者,项目部当月技术质量考核得分扣1分,项目部技术副经理、方案编制人各罚款100元/次。
2.施工方案中降低成本和节约措施必须经过技术质检处的审批、备案,不得违反规范中强制性条文,不得使用未经论证、可能留下重大质量隐患的施工方法。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有使用未经审批、备案的施工方法来降低成本、节约材料的行为,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罚款1000元/次,技术副经理、生产副经理罚款500元/次;因违规操作产生严重的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对项目部处以事故损失金额的3倍罚款,直接责任人500~5000元罚款;分承包方不按照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的产生严重的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对分承包方处以事故损失金额的3倍罚款,。
3.项目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必须在施工前对项目部相关技术质量、施工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施工队专业工长以上的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分承包方在接受交底无异议后,必须严格按交底内容进行落实,保证施工组织顺利进行。
项目部未及时组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交底会的,对项目部技术副经理罚款200元/次;因未能及时交底而造成现场出现返工、返修的现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项目部技术副经理罚款300~2000元/次;因未能及时交底而造成的等级质量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对项目部技术副经理罚款2000~20000元罚款,立即停职查办,公司对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力。
分承包方不能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部署、施工方案相关要求进行施工时,罚款500~5000元/次,因此而产生的返工、返修费用由施工队承担;因此而发生了等级质量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00~50000元,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承包方承担,公司对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力。
4.项目部分项工程施工前,专业工长必须依据施组、方案编制切实可行的分项工程技术交底。项目部技术副经理(技术员)、专业工长应组织分承包方施工班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必要时需增加现场交底。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工序)必须组织分承包方施工班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分承包方在接受交底无异议后,必须严格按交底内容进行落实,保证施工组织顺利进行。
项目部技术副经理(技术员)、专业工长未及时组织分项工程技术交底会的,对项目部技术副经理(技术员)罚款200元/次,专业工长罚款100元/次;因未能及时交底而造成现场出现返工、返修的现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项目部技术副经理(技术员)罚款300~2000元/次,专业工长罚款200~1000元/次;因未能及时交底而造成的等级质量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对项目部技术副经理(技术员)罚款2000~20000元罚款,专业工长2000~5000元,立即停职查办,公司对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力。
分承包方不能按照技术交底相关要求进行施工时,罚款500~5000元,因此而产生的返工、返修费用由施工队承担;因此而发生了等级质量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00~50000元,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分承包方承担,公司对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力。
第八条 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管理
1.《劳务/工程承包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劳务/工程分承包方在确认中标后,在签定《劳务/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还需签定《质量保证协议》。
在施工过程中劳务/工程分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劳务/工程承包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当最终成品质量经检测不能达到约定的要求时,酌情处罚2~5元/m2,工程款超过百万元的处罚2~5%工程款。《劳务/工程承包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中质量目标约定为创杯工程的项目,当质量目标未能实现时,扣除《劳务/工程分承包方》合同价款中的浮动价款,并依据奖惩对等的原则进行处罚;
2.劳务/工程分承包方进场时需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知识、管理水平管理人员且必须保证人员稳定。其中必须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专职试验员、专业工长、放线员。当现场管理人员配置不齐全时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罚款10000元/岗;超限10天以上的加倍处罚;超限一个月管理人员仍未配置齐全的,立即解除《劳务/工程承包合同》并由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承担因此所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且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且取消XX建设发展总公司劳务招投标半年。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管理人员能力不能满足现场要求时需及时更换,限期未改的视为缺岗,处理办法同上;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管理人员不能长期固定限期未改的视为缺岗,处理办法同上。
3.劳务/工程分承包方在拿到施工图纸后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质量保证及创优措施》并上报项目部审批修改并认真执行。不能及时上报《质量保证及创优措施》罚款2000元。
4.劳务/工程分承包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如对项目部施工组织、方案、措施、交底内容无异议时应严格按照项目部组织安排施工,服从项目部领导。当劳务/工程分承包方不遵循项目部的指挥时,酌情罚款500~5000元;当造成责任质量事故时,所有损失由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承担,并处罚款20000~50000元罚款;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5.劳务/工程分承包方在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施工过程中,未经验收或验收未达到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就进行下道工序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分承包方处以500~5000元/次的罚款;当造成责任质量事故时,所有损失由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承担,并处罚款20000~50000元罚款;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6.工程分承包发包过程中,工程分承包方投标书中必须包括完整的、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否则视为废标。
7.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所用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序、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施工图纸施工的现象,对劳务/工程分承包方罚款500~5000元,当造成责任质量事故、降低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所有损失由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承担,并处罚款20000~50000元罚款;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九条 物资进场检验
1.物资进场时物资管理员负责收集进场物资的质量证明文件,并会同专业工长、质检员对进场物资检查验证;加工订货物资进场时需有加工订货提料人共同检验;物资管理员必须填写《材料进场验收记录》;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应每周定期对物资进场验收情况及记录情况进行抽查。各岗位人员无充分理由时不能参加物资进场检验的视为失职,罚款100元/次,生产副经理监督不到位,而引发不合格材料使用的现象罚款200元/次,因此造成质量等级事故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加重处罚相关责任人。
2.需要进行物理、化学性能试验的物资,由物资管理员填写《进场物资试验传递单》交试验员按规定取样复试,并将复试结果及时反馈物资管理员对现场物资加以标识。项目部技术副经理每周定期对材料复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场物资传递过程组织不及时的,对相关岗位责任人罚款200元/次,技术副经理监督不到位,而引发不合格材料使用的现象罚款300元/次,因此造成质量等级事故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加重处罚相关责任人。
3.对来不及进行检验的进场物资,必须经技术副经理批准,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同意方可使用。紧急放行物资仅限于可拆换的材料(如机电设备、明装管道等)。施工过程中凡有未经过技术副经理审批就将未检验物资放行使用的行为,视情节危害程度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劳务/工程分承包方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物资时,罚款2000~5000元,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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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度不够,钢筋严重锈蚀,不处理用到工程上。
2. 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保护层垫块不得用石子代替,应制成砂浆、砼、钢筋等专用垫块,竖向钢筋上端应设有定位钢筋。
3. 混凝土工程出现了超出标准的蜂窝、麻面、孔洞、夹渣、烂根现象。
4. 混凝土墙、柱、梁严重跑位或混凝土强度不足罚款加倍。
5. 模板必须清理,涂刷隔离剂,对变形、翘曲严重不足的模板进行修理,否则不得使用。支设钢模板要有专用工具,不得用铅丝加固。
6. 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低于80%,竖缝应饱满,不得出现透亮墙,混水墙砌筑不得出现缩口灰缝。
7. 八度以上设防的构造柱,头顶砌成大马牙槎,砌完后要彻底清除构造柱内的落地灰,舌头灰以及钢筋上的附着灰,支模时每层根部必须清洗干净。
8. 常温砌体工程施工,应提前浇水湿润,湿润程度以砖墙面四周吸水深度不小于15㎜为宜。严禁干砖上墙。冬期负温施工时可以干砖砌筑,但必须适当增大砌筑砂浆稠度。
9. 框架结构的填充墙,砖混结构构造柱,施工洞口处等,应按规范要求留阳槎并设置拉接筋,后砌墙可留阳槎或拉接筋。
10. 清水墙勾缝要粘结牢固,压平抹光,无丢缝、开裂、间断、墙面无染。
11. 楼板上面严禁拌合砂浆或堆放砂浆。墙面抹灰的落地灰应随时清除净。
12. 楼、地面,板(块)材的施工应采用从顶端后退铺设的方法,与基层的结合必须牢固,无空鼓、整体面层无明显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象。
13. 踏步、台阶相邻高差不得大于20㎜,板块不超过15㎜,木地板搁栅、毛地板应做防腐处理。
14. 木门窗框与墙体接触部位要做防腐处理,固定木门窗框钉帽要找扁,不得有锤印,门窗安装必须牢固,五金齐全,留缝宽度一致,合页安装不得单面剃槽,。
15. 门窗口周边与墙体之间的缝隙按规定使用的材料嵌填严密平整。
16. 有装饰要求的部位(如板块材铺贴、裱糊),在抹灰前应先弹十字线找方,基层抹灰的平整、垂直、阴阳角方正等均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做到分层施工。
17. 零星水泥抹面,如厕所、厨房间、楼地面、墙裙、台池、阳台、扶手等表面光滑,平整方正,不空不裂。管道、垃圾道、壁柜内的抹灰要做到平顺。
18. 室内外窗台必须做到内高外低,内平外坡 不积水。
19. 板块饰面工程在基层施工前应先在墙面、角、柱沿口等处弹控制线,底灰抹完经查后再弹分隔线粘贴。饰面砖(块)进场后需对其底吸水率等质量指标进行复试。
20. 室外横向装饰线,凡突出墙面宽度60㎜以内(如窗套、压顶、腰线等),上面应做出流水坡度,下面必须做滴水线(鹰嘴);凡突出墙面60㎜以上者(如雨蓬、挑沿、遮阳板等),上面应做流水坡度,下面必须做滴水槽;窗楣部位必须做滴水线,饰面砖墙面窗楣底滴水线应以砖留缝成型,滴水线、槽不得与墙面而贯通,做断水处理。室外分格缝应平顺,不起毛边,压平抹光,无丢缝、开裂、间断或砂眼现象。
21. 混合油漆底基层要求:石膏板面要接槎平整;抹灰面必须达到相应抹灰等级底质量标准并充分干燥;木质基层要求净面磨光;砼基层应达到清水模板底质量标准。混合油漆再喷刷前基层应满刮腻子,满打砂纸,以手感光滑务挡手为限,每层油漆完成后同样不能减去打磨工序。清色油漆底门窗及细木制品在净面磨光后不留饯槎,创痕、毛刺、锤印等缺陷,安装要求割角整齐交圈,接缝严密。油漆不露棕眼,木纹清晰光亮柔和,光滑无挡手感。
22. 钢结构其材质无证明,无复试或复试不合格,错用材料,影响结构安全,未按规定除锈防腐处理。
23. 屋面保温层,找平层底铺设、抹灰,以下水位置拉放射线找坡,找平层应压光,表面无掉皮起砂,屋面泛水高度小于250㎜,屋面找平层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养护,进行局部淋水试验。
24. 防水层应在基层充分干燥后铺设,否则要按排气层屋面的要求施工,防水层收头处理必须按规范要求施工。
25. 整体上人屋面保护层要留温度缝,并与墙体分离。
26. 水落管在安装前应弹立线,卡子的固定可用钻孔埋设膨胀螺栓固定,不得用加木楔直接钉入墙体,水落管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27. 各种管道穿墙扳、楼板的预留孔洞。做到预留准确,严禁野蛮凿洞的施工方法。
第七章 保修服务
第十六条 项目部发生单次顾客索赔投诉及造成赔偿事实的超过10万元的,对项目经理罚款2000~10000元;单次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顾客索赔投诉及造成赔偿事实的,对项目经理罚款500~5000元;项目部年度累计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经理罚款500~5000元;项目部年度累计赔偿金额在10万元以下,3万以上的,对项目经理罚款200~2000元;
第十七条 项目部因质量问题发生单次维修费用及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对项目经理罚款2000~10000元;单次维修费用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对项目经理罚款500~5000元;项目部年度累计维修费用及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经理罚款500~5000元;项目部年度累计维修费用及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3万以上的,对项目经理罚款200~2000元;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在保修服务工作中不能发挥主导作用,不能积极督促项目部保修服务工作的开展,做出损害企业的社会效益的行为,罚款500~5000元。
第十九条 项目部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进行保修,造成用户投诉或由于不及时保修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项目经理、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200~500元/次;若重复发生上述问题的对项目经理处、直接责任人加倍处罚。
第二十条 项目部在接到报修后应及时填写保修记录,维修完成后应请业主和物业部门对维修结果签署意见,发现有“修而不记”的现象,对直接责任人处罚50元/次,重复发生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若用户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或维修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重复维修,对项目经理、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100~500元/次,分承包方处罚500~2000元。
第二十二条 维修过程中若出现业主提出赔偿要求的,保修责任人应在2日内将事件原由书面告知项目经理处理,项目部在5日内应有对业主的初步答复,避免因拖延时间过久造成矛盾恶化的现象,项目部与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赔偿协议必须上报公司技术质检处审批并备案留存。保修责任人未能将业主赔偿要求按时反馈给项目经理的罚款200元/次,项目部发生赔偿事实时未与业主签订赔偿协议或赔偿协议未经技术质检处审批的,对项目经理处罚500元/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罚款时必须使用专用罚款通知单方为有效,罚款通知单保存在公司技术质检处、工地质检员手中,罚款通知单需建立处罚台帐。罚款通知单一事四份,其中:一份交被处罚单位(人);一份交成本管理处作为结算依据;一份交财务处作为扣款依据;一份留技术质检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罚款通知单需有被处罚单位(人)签认。当发生被处罚人拒绝签认时,被处罚人需将被处罚事件事实、拒签理由10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罚款通知书签发单位。拒签理由充分、合理时可取消处罚意见;被处罚单位(人)逾期未上报拒签理由的视为对处罚意见认可,罚款通知书即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不得私制罚款单,违反该规定的项目部对项目经理罚款3000元。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200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技术质检处负责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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