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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正文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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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宣讲提出纲 ( 中国建筑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 100044)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已于 5月9日由国家建设部以第327号公告批准发布, 自 7月1日起实施。其中, 第4.2.1、 6.6.3( 1、 4) 、 6.7.2、 6.7.9、 6.12.5、 6.14.1条( 款) 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 一. 修订工作的目的和背景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O年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 修订计划》建标[ ]87号文的通知, 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进行修订。《民用建筑通则》JGJ 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 在规范编制、 工程设计、 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 更新的要求。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在建设部制订《城乡规划、 城镇建设、 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已获批准的国标有100多项, 行标有250多项, 其中”建筑设计专业”已有30多项, 本通则处于第二层次—通用标准( 见附录一) , 根据其通用性和重要性, 建设部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 改变了编号, 作为民用建筑工程功能和质量的重要通用标准之一, 修订的目的主要是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维护公共利益, 并要保护环境, 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通则是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编制必须共同执行的通用规则, 也是地方制定有关民用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的重要依据。本通则内容主要是建筑设计专业, 使用对象主要是建筑设计师, 由于也涉及与建筑设计有关的城市规划、 建筑物理和建筑设备等专业, 其它专业设计师、 城市规划师、 建设管理工作者也应执行。为了建筑设计的完整性、 系统性, 本通则引用了其它规范部分内容或其编号( 见附录二) , 作为设计依据。 修订工作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为主编,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清华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等14家单位参加, 覆盖了全国各地大设计院、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参编人员共26人。从调研、 两次全国广泛征求意见、 全国审查会、 报批稿、 强制性条文审查到建设部审定, 前后历时将近四年, 参与意见和审查的有工程院院士、 勘察设计大师、 总建筑师、 教授和研究员等各学科的专家学者。 二. 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5.场地设计; 6.建筑物设计; 7.室内环境; 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设计原则、 设计使用年限、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建筑突出物, 建筑布局, 室内环境; 增加了术语, 平面布置、 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一)1.0.2条”本通则适用于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原《通则》只适用于城镇。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 无论是城市还是乡镇, 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 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正在加快, 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应适用于城乡民用建筑设计。乡镇建筑一般规模小、 标准低, 所订日照、 通风、 采光、 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二)原《通则》总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 根据新时期科学发展观和现代建筑的要求, 修改成8款, 增加了人、 建筑、 环境的相互关系, 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等, 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 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基本原则, 不可忽视。 (三)增加”术语”一章。制定本通则有关的建筑术语, 如层高、 台阶、 栏杆等。另有与本《通则》有关的城市规划和建筑物理术语。 (四)原《通则》总则中”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划分”、 ”建筑耐久年限”等条文另例一章为”基本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增加3.1节”民用建筑分类”,以民用建筑使用功能为依据,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反馈意见要求增加等级分类, 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不宜在本通则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规范中都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四级, 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丙级, 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乙级, 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形~小形来提出要求, 而无等级之分。因此, 本通则不能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 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2.将”建筑耐久年限”改为3.2节”设计使用年限”, 根据新修订的国标《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 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 本《通则》与其保持一致。设计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 施工、 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 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合理重用年限”的具体化。 3.”建筑热工设计”扩展为3.3节”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的规定综合而成, 包括对建筑保温、 隔热、 防冻、 防潮、 防洪和防雷电等要求。 4.增加3.4节”建筑与环境的关系”一节, 强调建筑与环境协调的重要性和具体规定。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以”人与自然共生”、 ”人与社会共生”作为基本出发点, 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树立整体观念、 生态观念和发展的观念, 人—建筑—环境应共生互惠、 协调发展。因此, 建筑与环境一方面为保证人们的安全、 卫生和健康, 应选择无灾害危险和对人体无害的环境; 另一方面, 建筑工程也不应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不应排放三废等造成各种危害而引起公害, 同时, 建筑整体造型与色彩处理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并应进一步绿化和美化环境, 提高环境设施水平。 5.建筑无障碍设施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政策, 涉及到各类民用建筑, 建设部已颁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 已有具体规定, 本《通则》3.5节”建筑无障碍设施”强调应有无障碍设施的地方、 部位和建筑物。 6.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家庭拥有轿车越来越多, 同时, 中国是自行车王国, 必须解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空间问题, 否则会造成道路或扬地阻塞, 存在交通安全的隐患, 破坏市容, 给人民生活造成不便。因此, 在3.6节”停车空间”中规定: 居住区、 公共场所应建停车场, 或在民用建筑内附建停车库, 或统筹建设公用的停车场、 停车库。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差异很大, 各类民用建筑停车位的数量不宜作统一规定, 应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条件来制定。停车库设计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五)第4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是规划与建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标准体系尚无此类规定。故予以保留, 并作适当修改。主要有以下几条: 1.两个相邻建筑基地边界线的情况。建设单位为了获得用地的最大权益, 常常不顾相邻基地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消防通路以及通风、 采光和日照等需要, 而将建筑物紧接边界线建造, 因而造成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后患和民事纠纷。4.1.4条第1款后半条是指有防火墙分隔的连排式住宅及商店建筑等, 其前后应留有空地或道路.第2款在具体执行时比较复杂, 但原则上双方应各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 当城市规划已按详细规划控制建筑高度时则可按控制建筑高度的日照间距办理。如某区规定建筑控制高度不超过18m, 则相邻基地边界线线两边的建筑应按18m建筑高度留出建筑日照相馆间距离的一半。至于高层建筑地区, 理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上统一解决, 不应要求邻地建筑也按高层的日照间距退让。为了保障有日照要求建筑的合法权益, 对于体型比较复杂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有条件的地区能够进行日照分析, 在日照分析时应将周围基地已建、 在建和拟建建筑的影响考虑在内。第3款的内容在中国民法通则里也有规定。民法通则第80条规定: 国家所有的土地, 能够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 也能够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和权利; 使用单位有管理、 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相馆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确处理截水、 排水、 通行、 通风、 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 应当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 2.4.1.5本条各款是维护城市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第1款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条件考虑的。70m距离的起量点是采用交叉口道路红线的交点而不是交叉口道路平曲线( 拐弯) 半径的切点, 这是因为已定的平曲线半径本身常常不符合标准。70m踯是由下列因素确定的: 道路拐弯半径占18-21m; 交叉口人行横道宽占4-10m; 人行横道边离停车线宽约2m; 停车、 侯驶的车辆( 或车队) 的长度; 交叉口设城市公共汽车站规定的距离( 一般离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小于50m) 。综合以上各因素, 基地道路的出入口位置离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不小于70m是合理的。当然上述情况是指交叉口前车行道上行方向一侧。在车行诞下行方向的一侧则无停车、 候驶的要求, 但仍需受其它各因素的制约。距离地铁出入口、 公共交通站台原规定偏小, 参照有关城市的规定适当加大了距离。 3.4.2.1条规定不允许突出基地用地红线与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并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的用地红线。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 地面的空间均为城市公共空间, 一旦允许突出, 影响人流、 车流交通安全、 城市空间景观及城市地下管网敷设等。用地红线是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界线, 规定建筑的任何突出物均不得突出用地红线是防止侵犯邻地的权益。 4.2.2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是指临街( 道路) 的建筑能够在不妨碍城市人流、 车流交通安全条件下突出一些建筑突出物。 4.2.3因城市规划需要,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常在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 以控制建筑物的基底不超出建筑控制线, 但对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各地因情况不同, 要求也不相同, 故不宜作统一规定, 设计时应符合当地规划的要求。 4.4.3.2条建筑高度计算只对在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控制区内而言, 与3.1.2条计算建筑高度来分类不是一个概念。因此, 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六)第5章”场地设计”名称适应注册建筑师考题内容, 基本保留原《通则》中”建筑总平面”的内容, 主要有以下几条: 1.5.1.2条各款重点强调建筑环境应满足防火、 采光、 日照、 安全、 通风、 防燥、 卫生等场地设计的要求。第2款中对天然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 由于各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之规定, 具体计算在7.1节条文说明及《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中已有规定。无论是相邻地建筑, 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第3款中日照标准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已有明确规定, 住宅、 宿舍、 托儿所、 幼儿园等主要居室在5.1.3条也有所规定, 并应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制定的相应建筑间距的规定。 2.5.1.3条对需要日照的建筑制定日照标准: 住宅、 托幼、 中小学教室、 病房等居室的日照标准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相一致。住宅居住空间是指起居室和卧室。宿舍原《通则》规定较高, 现修改成与住宅一致的日照标准。 3.竖向设计中建筑基地地面和道路坡度与有关规范一致, 只规定平缓地区的要求, 山区和丘陵地区城镇尚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七)第6章”建筑物设计”中增加了平面布置、 建筑幕墙、 室内装修等内容, 本《通则》对建筑物各部位规定了通用的要求, 其中很多已有专用设计规范的只作指引, 其它规范没有的内容, 才有比较详细的、 定量的规定。 1.6.2.2条对室内净高计算方法作出规定。除一般规定外, 对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 如密肋板、 薄壳模楼板、 桁架、 网架以及通风管道等) 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 规定应按楼地面至构件下缘( 肋底、 下弦或管底等) 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2.6.5.1条是对建筑物的公用厕所、 盥洗室、 浴室及住宅卫生间作出的规定。卫生用房的地面防水层, 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 这些规定对于保证其使用功能和卫生条件是必要的。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 起居室( 厅) 、 厨房上层。这类用房在设计上要求满足这些规定, 以改变设计上对其处理不善或过于简陋的局面, 如加强通风换气防止污气逸散、 楼地面严密防水、 防渗漏等基本要求。2款卫生设备的配置因各类建筑使用性质不同, 本条不作统一规定, 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公用厕所男女厕位根据女性上厕所时间长的特点, 应适当增加女厕的蹲( 坐) 位数和建筑面积, 男蹲( 坐、 站) 位与女蹲( 坐) 位比例以1: 1~2: 3为宜, 商业区以2: 3为宜。6款在有较高管理水平的情况下, 能够不设高差或地漏。 3.6.6.3条第2款阳台、 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 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对中国人体测量结果: 中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 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 mm, 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 mm, 故本条规定24 m以下临空高度( 相当于低层、 多层建筑的高度) 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 m, 超过24 m临空高度( 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 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 m对于高层建筑、 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 因此加高至1.10 m。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 m, 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 m的可踏部位, 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 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 不是攀登) , 此时, 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 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 很不安全, 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第4、 5款为保护少儿童生命安全, 她们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 如不宜做横向花饰、 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的小沿砖等。做垂直栏杆时, 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 m以防头部带身体穿过而坠落。近几年, 在商场等建筑中, 有的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在0.20 m左右, 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 因此少年儿童能去活动的场所, 单做垂直栏杆时, 栏杆间的净距也不应大于0.11 m. 4.6.7.2.条为强制性条文, 楼梯梯段宽度在防火规范中是以每股人流为0.55 mm计, 并规定按两股人流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0 m。这对疏散楼梯是适用的, 而对平时使用交通的楼梯不完全适用, 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如商场、 剧场、 体育馆等) 主要楼梯应考虑多股人流通行, 使垂直交通不造成拥挤和阻塞现象。另外, 人流宽度按0.55 m计算是最小值, 实际上人体在行进中有一定摆幅和相互间空隙, 因此本条规定每股人流为0.55 m+(0~0.15)m,0~0.15 m即为人流众多时的附加值,单人行走楼梯梯段宽度还需要适当加大。 5.6.7.9条为强制性条文 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 幼儿园等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 其梯井净宽大于0.20 m( 少儿胸背厚度) , 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措施, 防止其跌落楼梯井底。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 一般做垂直杆件, 其净距不应大于0.11 m( 少儿头宽度) , 防止穿越坠落。此规定对”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段之间的水平净距, 不宜小于15cm”防火要求不受影响。 6.6.10.3条 第4款临空的窗台低于0.80 m( 住宅为0.90 m) 时( 窗台外无阳台、 平台、 走廊等) , 应采取防护措施, 并确保从楼地面起计算的0.80 m( 住宅为0.90 m) 防护高度。低窗台、 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窗台面时, 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这是为了保障安全, 防止过低的宽窗台面使人容易爬上去而从窗户坠地。 7.6.12.5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增加了气味的影响, 特别是吸味较强的烟、 茶等物品, 不一定有毒性但影响到物品的气味和质量, 工程中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部分建材当前属于发展中的材料, 其产品及特性均在不断变化, 它们的化合过程也比较复杂, 因此在设计裸装状况下的食品或药物可能直接接触楼地面时, 材料的毒性须经当地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8.6.14.1条规定: ”管道井、 烟道、 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为强制性条文, 主要为了安全和卫生, 防止串烟、 串味或管线的不利影响。 9.6.14.5条多年来民用建筑中的垃圾管道、 垃圾倒灰口、 垃圾掏灰口成为污染环境的主要部位。垃圾管道堵塞、 倒灰口、 掏灰口部位尘土飞扬、 有机垃圾腐烂、 脏臭、 蛆蝇滋生, 造成环境卫生恶劣。近年来,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袋装、 盒装半成品食品丰富多彩, 一些大中城市取消垃圾道, 改用袋装垃圾, 加之物业管理行业已从居住小区进入办公楼等公共建筑, 实践证明收效甚佳。本条规定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 要求低层和多层建筑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 如袋装垃圾在室外设垃圾分类和暂放位置。中高层和高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 必须设置封闭的收集垃圾的空间, 以便采取其它的清运方式, 避免利用电梯搬运垃圾, 造成二次污染, 而垃圾间最好有冲洗排污设施, 以利清洁。 (八)第7章”室内环境”主要指声、 光、 热, 已有很多专用规范, 不再详细引用, 唯采光和隔声对建筑设计至关重要, 故将有关规范综合后确定其标准, 以便设计者采用。自然通风对建筑卫生非常重要, 故单列一节。 节约能源是当前重要的国策,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设计标准已有具体规定, 本通则在保温、 防热等章节中强调首先是在建筑平面布置、 建筑构造中采取节能措施, 如7.3.2条”设置供热的建筑物的体形应减少表面积”, ( 对于大多数多层板式住宅建筑, 当层数达到6层, 单元数达到4个以上, 体型系数控制在0.30以下不难做到, 中高层、 高层住宅建筑更能做到。对于超过0.30的采限加强屋顶和外墙保温做法, 以便将建筑物耗量指标控制在规定的水平) , 7.3.4条”建筑物的外门窗应减少其缝隙长度, 并采限密封措施, 宜选用节能型外门窗”, 7.4.1条第1款”建筑物的夏季防热应采限绿化环境、 组织有效自然通风、 外围护结构隔热和设置建筑遮阳综合措施”, 7.4.2条第2款”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对集中布置”等。 (九)第8章”建筑设备”是新增加的一章, 主要是给建筑设计师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考虑建筑设备的有关要求。水、 暖、 电设备专业都有自己的通用和专用标准, 对其专业内容, 本《通则》不再重复引用。建筑设备与建筑设计密切配合, 既要符合使用功能的要求, 又要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并要符合节能、 节水等要求。如8.1.6条第1款”宜实行分质供水, 优先采用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第2款”应采用节水型卫生洁具和水嘴”; 8.2.3条第1款”民用建筑采暖系统的热媒宜采用热水”, 第2款”居住建筑采暖系统应有实现热计量的条件”; 8.3.1条第1款第5项”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 正下方为住宅、 客房、 办公室等场所时, 配变电所应做屏蔽处理”; 8.3.4条第3款”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 第6款”智能化系统应根据系统的风险评估采限防雷措施, 应做等电位联结”等。 第8.1节 给水排水 一. 设计应满足生活的要求—8.1.1条: 1.0.1条: 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按任务书定设计参数; 1.0.3条: 正确处理人、 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按市政基础条件定设计技术措施; 3.4.1条: 使用后的废水,废弃物要进行处理—设管道收集、 输送、 预处理和排放; 预处理---隔油池、 中和池、 化粪池、 集水井、 污水池、 降温池等; 4.1.3条: 基地室外地坪标高的正确选择---处理与道路,相邻建筑之间关系,水要自流排得出, 又不能受淹,不妨碍邻里排放,又要技经可行; 4.1.4条: (4.2.1条;4.2.2.4条):基地用地红线及建筑红线是法规 ---室外各类管道不可超越敷设,室外各类预处理地下构筑物也不可超越建造; ---屋面雨水要有组织排水,又不可排入相邻建筑的屋面及用地范围内; 5.1.2.8条 (8.1.2条;8.1.3条;8.1.4条;8.1.5条):建筑物或构筑物距污染源的关系: ---生活贮水水箱与消防贮水水箱必须分开设置; ---生活贮水水箱要与结构本体脱开,其内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可污染水质; ---距地下贮水水池要有2m—10m防污隔离间隙,(低值指污水管,高值指化粪池等); 5.3.2条: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的要求: ---重力流排水按0.3%-0.4%估接管的可能性,要防倒灌; ---设计重现期(居住小区P=1-3年,公建场地P=2-5年),雨水排放量增大,标准提高; ---雨水口要合理布置,分平篦式或侧出式,必须设在低洼处,间隔25m-30m; ---8.1.8条,在缺水城市对雨水更需回收利用,供绿化浇洒,道路冲洗,汽车洗刷等用; ---若基地雨水直排河道,应有河道高,中,低水位资料,落实要否建雨水泵站; ---城市防洪标准提高需建大型雨水泵站; 5.4.1条: 公共绿地的保护---布置地下洒水栓间距30-40m; ---采用自动喷灌系统时,与市政接管处要增设倒流防止器,切断对水源的污染; ---要利用中水或雨水; 5.5.2条: 与市政管网的衔接要求: ---按8.1.7条,采用雨污分流制,一般性项目污水管和雨水管与市政总接驳点取一个; ---给水管要不要二路引入,由消防用水量多少和市政供水实况决定; ---若市政已建污水处理厂,基地污水应直接排放,不应再设化粪池过渡,同理,室内排 水管网可采用合流制;如必须设化粪池,室内排水管网可采用分流制; ---收集各类市政管线的管径,标高及水压等基础资料,作设计依据; 6.9.4条: 防盗措施及其它: ---雨水立管设置位置尽可能不要靠近窗户; ---雨水立管的配置数量和选用管径,除由构造,立面需要决定外,还应与给排水专业 落实排水量的可靠性; ---排大屋面雨水必须作水力计算; 8.1.6.4条: 建筑物内对生活用水水压的要求: ---非跃层住户水表的水压不得小于7m水柱,跃层住户水表的水压不得小于10m 水柱; ---高层建筑内供水动压力分区原则是住宅建筑取不大于0.35MPa,公共建筑取不大 于0.45MPa; ---高层建筑内分区管道最好单独敷设立管,并采用可调式减压阀,确保阀后压力稳 定,且阀前后压差不大于0.30MPa,可确保环境安静;需注意,该阀宜水平安装,为此管 道井要有安装位置,要有排水措施; ---居住小区在3000人以上时,室外给水管网需呈环状,要保证未梢水压≮0.10MPa; 二. 设计应满足消防的要求—8.1.1条: 5.1.1条: 按建筑物性质和市政供水条件决定要不要设置专用消防贮水水池: ---建筑物性质是指耐火等级、 生产类别、 防火分区面积、 使用功能、 层次、 面积、 体积、 总高度等,按各类技术参数正确选定Qxw、 Qxn、 Qp值; ---建筑物内有无空调,有无新风管道,往往是决定要不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依 据,采用什么型式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取决于室内建筑高度,吊顶型式,结构梁柱 尺度和布局,墙体分隔的定位,储物性质及方式,服务范围大小,环境温度等; ---建筑物内有无中庭,中庭层次,总高度,中庭内有无可燃物,中庭内廊有无防火门, 总防火分区面积是否超标,采用的防火卷帘是普通级还是特级,均影响采用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的型式和供水方式; ---对地下停车库、 地下锅炉房及直燃式机组机房、 大中型商场、 商住楼及裙房、 大面积厂房和超市、 物流仓库、 仓储式库房、 性质待定的出租式厂房等,均要按 具体情况,与当地消防部门协商一致,落实措施,一步到位; ---必须设消防水池的条件: 当市政给水管的供水量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要求时;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Qxn>15L/s,且只有一根进水管时; ---消防用水的贮水时间: 一类建筑消火栓用水按火灾延续时间3小时计; 二类建筑消火栓用水按火灾延续时间2小时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按火灾延续时间1小时计; ---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 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 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 ---多层建筑室内消防水箱的容积,按贮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计: 当Qxn<25L/s,取12m3 ;当Qxn>25L/s取18m3; 5.2.2条: 消防车道:---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处应增设消防车道到达; ---在消防车道下的管道或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故主管道尽 量避开消防车道,将管道设在绿化带内或在条件允许下增加埋深; 5.2.3条: 基地内的室外消火栓: ---室外消火栓的位置距路边2m以内,距建筑物外墙5m 以外,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室外消火栓设置间隔按120m计,其保护半径按150m计,在市政消火栓的保护范 围内的多层建筑可不再布置室外消火栓; ---甲,乙,丙类液化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室外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 ---室外消火栓在寒冷地区要采用地下式; ---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的水泵接合器的距离为15m-40m; ---消防用和喷淋用的水泵接合器不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同一方向,以利消防车使用; 6.2.2条: 室内净高:---室内消防横管、 室内自动喷淋横管、 室内供水横管、 室内排水横管 均要在室内布线,佔据空间,尽可能将该类干管(横管),布置在廊道部位; ---由于空调管道较大,其特点是高度约320mm以上,宽度在600mm以上,其分支线 高度可减薄,在作管线综合时,应充分利用这点,扣除梁高,对各类管道正确定位, 需 满足水、 暖、 电各类管线安装,维修要求,并留有余地;一根给排水管需佔地350mm; ---在弧形廊道内布置给排水横干管时,要考虑管道是刚性材料,其管配件转折的间 距较大的特点,要留足空间,很难按建筑要求呈弧形走向;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型式有:下垂型、 直立型、 装饰性闭式喷头、 边墙型、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 水幕喷头等; ---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若有可燃物时,要增设喷头; 6.3.2条: 建筑物内的歌舞、 娱乐、 放映、 游艺场所,从消防角度看,绝对不可设置在地下二 层及以下层次;若布置在地下一层,其与室外出口的垂直高度不应大于10m; 6.4.1条: 高层建筑的设备转换层或避难层消防要求: ---专供给排水管道承接,合并,转输,安装支架,快速维修渗漏用,其净高不宜小于2m; ---应设室内消火栓和消防卷盘,并应设消防专线电话; ---若兼作办公或库房用,按面积,体积和储藏物品性质,查相应条款决策; 6.7.1条: 消防水泵房: ---高层建筑内地下室的专用消防泵房的门应外开,并采用甲级防火门; ---消防泵房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消防泵房在地下层或其它楼层时,应有直 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8.1.7条: 消防电梯的排水: ---高度>50m或每层面积>1000m2的一类公建;高度>32m的二类公建;>12F的住宅 楼均要设消防电梯; ---在消防电梯的缓冲层以下设置集水井,其净容积不得小于2m3,潜水排污电泵排 水量不得小于10L/s; ---若电梯缓冲层与地下室地坪相平时,此时的集水井,不可布置在消防电梯的正下 方,但可移位到,不达地下室的客梯的正下方;若仍做不到,可将此集水井布置在消防 电梯井道以外.但要设DN150mm的排水管道接集水井; 6.8.2条: 按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面积决定要不要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因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为贯通空间,要按一个防火分区考虑, 需在其下部设自动喷淋头保护; ---若工程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比规定值提高一倍; ---每层每个防火分区控制面积值如下: 建规:耐火等级二级时为2500m2,三级时为1200m2,四级时为600m2; 高规:一类建筑为1000m2,二类建筑为1500m2,地下室为500m2;有防火墙分隔的裙 房为2500m2;高层内设喷淋时:地面展览厅、 营业厅为4000m2;地下部分为 m2; 耐火二级的汽车库:单层为3000m2,多层为2500m2,地下或高层汽车库为 m2; 7.3.3条: 地下汽车库的出入口段,要考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的管线保温: ---可采用电伴热技术,其设置范围需按当地气象资料和出入口处有无防火卷帘定; ---如不是嵌入墙体的屋顶试验消火栓处也要作保温处理,可用常规法施工; 8.1.6.4条: 室内消火栓的水压要求: ---不应小于7m水柱的场所: 一般指采用1支水枪时,如: 高度≤24m,体积≤5000m3的库房; 地下室停车数<50辆的汽车库; 修车数为<5辆的地面修车库; ---不应小于10m水柱的场所: 一般指采用2支水枪时,如: 超过7F的住宅或建筑高度<100m的高层建筑; 甲,乙类单层厂房或超过4F的厂房和库房; 地下室停车数>50辆的汽车库; 修车数为>5辆的地面修车库; --不应小于13m水柱的场所: 一般指采用2支水枪以上时,如: 建筑高度>100m的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工业建筑及高架库房; 8.1.6.4条: 室内消火栓供水系统: ---室内消火栓安装高度距地1.10m,均为DN65mm型; ---人防隔墙,配电间外墙,电梯井道墙,风管道井壁等处,不可采用嵌墙式消防箱; ---室内消火栓间距: 对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高层公共或民用建筑不应超过30m; 对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裙房不应超过50m;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楼梯出入处或楼梯前室附近,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 ---如在建筑物的楼梯平台处设室内消火栓,其安装位置不可妨碍搬运,要防损坏; ---公共浴室内或游泳池内不必布置室内消火栓; ---条状建筑的尽端可设置一根消防立管连接双阀双栓型室内消火栓; ---高层建筑中当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超过0.80MPa(即80m水柱) 时,要分区;当室内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的动水压力超过0.50MPa (即50m水柱) 时,要设减压装置; ---消防供水系统中的减压阀采用减压比<3:1的比例式减压阀,安装要求同可调式; 8.1.6.4条: 下例情况之一的建筑,应设室内消防卷盘: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公共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 ---建筑高度超过100m其它建筑; ---设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含新风管)的商场,旅馆,办公楼; ---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会堂的观众厅和马道处; 8.1.6.4条: 高位消防水箱在什么情况下要设局部稳压设施: ---建筑高度<24m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抵须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 消防水箱,可不设; ---高层建筑中高位消防水箱的底标高,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要求 时,要设; ---各类建筑中高位消防水箱的底标高,不能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喷头 的静水压力要求时,要设; ---对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讲,局部稳压设施是:稳压泵≤5L/s,稳压罐>300L; ---对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讲,局部稳压设施是:稳压泵≤1L/s,稳压罐>150L; 三. 建筑工程中常遇到的若干问题: 5.5.5条: 室外地下管线综合时,各类主干线需少交叉,少转折,短捷,合理,压力管让重力管: ---谁来做?各专业工种之间有矛盾,应有建筑负责; ---市政管线中如给水管,燃气管,强,弱电线路等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需平衡; ---必须明确各类管线的定位和坐标控制; ---必须明确各类管线的施工次序,减少路面开挖,避免重复搬运; 5.3.3条: 地下室各车道出入口处的排水: ---地面出入口处应设高出地面100mm的带蓖条栅盖板地沟,引水至室外雨水井; ---若有蔽开式出入口,地下室车道的低端要设带蓖条栅盖板地沟和集水坑,坑位让 开车道,并设潜水排污泵提升外排; ---地下停车库内如无地坪冲洗措施,不必设过多的集水坑和潜水排污泵提升外排; ---机动车停车库内不应设置洗车设施,但需设带有隔油措施的集水井及排水设施; 6.3.2条: 地下室内各类设备机房要有集水坑和潜水排污泵提升外排: ---相邻又相似性质的废水可合并外排; ---人防区的地沟不可与设备机房的地沟合用集水坑和潜水排污泵提升外排: 6.5.1条: 公共卫生间洁具配置数量要有依据: ---多数情况下不考虑使用人数,仅按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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