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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问题研究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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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问题研究 29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1 引言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在发达国家, 大都建立了完善的信用管理体制, 信用成为一个人立足的基础, 人们信守契约, 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 没有信用的人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寸步难行。而中国的信用状况令人担忧, 信用丧失现象比较普遍, 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影响了银行的信贷业务, 影响了中国经济的良性和有序发展, 使得信用体系的发展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 信用风险成为重要的经济风险之一。究其原因, 是中国的信用体制不健全, 信用制度不完整并存在较多问题, 因此, 我们必须尽快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 2 个人信用的概论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 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 政策和法律的总和, 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 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 使得信用中介机构能够收集处理各种征信数据, 使之变成征信产品, 从技术上保证信用交易成功实现。并经过一系列法规、 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提高守信意识, 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制度保障。 2.1 个人信用制度的具体内容 古代信用是指能履行承诺而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是一种诚信的品德。现代意义上的信用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 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狭义的信用则是指受信方, 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作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 个人信用是指个人经过信用方式,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自已当前所不具备的预期资本或消费支付能力的经济行为, 它使得个人不再是仅仅依靠个人资本积累才能进行生产投资或消费支出, 而是能够经过信用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预期资金或消费支付能力。 个人信用包括资产信用和道德信用, 资产信用反映个人财产情况和偿债能力, 是个人信用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道德信用经过道德水准、 履约状况和社会评价来反映个人履约意愿。 个人信用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个人信用登记制度: 个人信用档案登记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 在信用体制健全的国家, 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或私营业主发放个人贷款之前, 都需向有关机构查询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 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专业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能够向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消费者利用的信用种类及余额、 过去的利用情况、 偿还历史等各种信息。经过涵盖全国每个行业、 每个成人经济活动、 资信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 能够随时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即时的、 历史的和全面的资料。 ( 2) 个人信用评估制度: 个人信用评估机制是对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的延续和进一步深化。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 对每一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 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 为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业务进行辅助决策。 ( 3) 个人信用惩罚制度: 惩罚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一环, 经过建立惩罚制度, 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 ( 4) 个人信用风险控制制度: 一是预警制度, 银行在实施个人信用贷款之后, 预警制度将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的第一步, 预防风险得当, 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后续的风险管理难度。二是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2.2 个人信用制度的意义 ( 1) 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银行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银行根据客户信用的历史纪录、 自我评估或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取得消费者的信用状况, 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然后予以决策, 能有效地防范或消除消费信贷风险。 ( 2) 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能简化贷款手续, 降低贷款条件, 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经济效率。 ( 3) 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将作为市场重要主体的个人信用进行准确的评价和披露, 有助于提高个人的履约和守信程度, 进而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 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 4) 个人信用制度经过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准则, 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规范, 对每个人形成种种外部约束力, 使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终生受害, 使违约所带来的损失远远大于收益, 从而使个人信用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信用准则, 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 5) 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从微观的角度来规范个人经济行为, 从而为相关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支撑平台。 ( 6) 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金融资本的运作效率。 ( 7)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中国已经加入WTO, 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是与国际接轨, 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最根本、 最基础的方面。 3 中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中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 特别是上海市从 开始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的开通和试点为中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这一制度建设毕竟刚刚起步, 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体系, 从总体上来看, 中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3.1 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1) 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 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 真实、 系统、 连续、 完整、 合法的个人信用资料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最基本条件。当前中国个人信息库初步建立, 但个人信用资料匮乏。 中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帐户, 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 个人的现金收入、 支出、 个人债务、 债权的分布等没有系统的信息记录, 个人或家庭缺乏类似企业的一张资产负债表, 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资料十分缺乏。 ( 2) 征信数据真实性保证难。 主要原因有: 中国尚未完全实现收入货币化( 中国居民的某些收入以实物形态表示, 如福利) ; 信用负面资料保存时间过短, 对个人信用的判断就会失真; 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相关部门提供真实信用信息的义务; 实际工作中, 信息不准确、 不完整的问题比较突出, 高素质专业信用人员少, 缺乏监督, 造成数据差错也是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之一。 ( 3) 个人信用资料封锁成为中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 中国现行的完整的个人资信的信息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 街道、 单位、 税务、 工商、 银行、 证券、 保险、 司法、 医院、 公共事业收费单位、 商家等部门。从上海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 仅实现了银行、 电信、 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 其它政府部门和机构拥有的相关个人信息还没有对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放。当前, 各部门对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 使得个人信用资料不全, 严重制约了中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 ( 4) 个人信用资料不统一 当前的数据库信息基本形成了金融系统的联网交流, 但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专门从事个人征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 并实现该机构与政府、 法院、 公安、 税务、 工商以及银行等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 造成各有关部门的个人信用资料无法集中统一。由于没有同业、 各业信用记录的联合, 个人信用制度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 5) 建立稳定的征信渠道有相当难度 在没有官方背景和国家法律的现实条件下, 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的征信活动与提供个人信用资料的机构之间只能是商业关系、 某种契约关系或业务关联关系, 成本高。而收益必须到个人信用数据库有了相当规模, 个人信用咨询业务开展以后才会出现。因此前期需投入较高费用。 3.2 个人信用风险防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1) 在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方面有主要问题有: 依然采用传统的信贷风险控制, 只注重完善信贷发放前的调查处理机制, 对贷款发放后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风险, 缺乏预警机制, 不能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预警提示; 风险识别没有形成体系, 不能进行量化分析, 对个人信用风险评估显得十分薄弱, 主要依靠信贷审批人员经验来决定, 个人喜好对评估结果影响很大; 个人不象企业那样固定, 借款人流动性大, 意外事件多, 风险分散, 风险调查难度大, 难以对风险作出准确测评和评估, 风险识别难度大; 风险评价和预警体系不健全, 反映不及时、 不准确。 ( 2) 在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方面, 放贷后, 由于各种原因, 借方处于相对被动地位,无法及时、 准确地监控、 量化和评估风险的可能性。恶意透支、 借款不还现象仍有发生。 ( 3) 在个人信用风险转嫁方面: 个人信贷担保制度不健全, 缺乏政府保险和保证保障制度, 缺乏有效的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的变现市场。 由于中国现有机制, 这类信息并没有纳入到信用体系当中来, 这类信息的拥有者为房屋产权管理局和车辆管理所等政府机构, 但当前试点的城市均未被纳入信用体系, 对于这类信息征信机构无法获得;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 其押给银行的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 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 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 抵押物变现难度大, 费用高。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分散, 单笔贷款数额小, 业务量大, 操作环节多, 交易成本高; 中国当前的个人信用制度担保法没有对消费信贷做出规定, 各银行有关规定缺乏统一性、 权威性及可操作性; 在配套建设方面, 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乏, 导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和债权人之是在债务清偿上的不公平, 医疗保险、 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客观上难以对个人信用行为进行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 3.3 个人信用法律环境中存在的问题 ( 1) 法律环境是制约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关键因素, 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必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 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 使用、 披露、 个人隐私的保护、 国家机密的保护、 金融机构正当权益的维护、 受信者违约的惩治机制等各方面的问题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中国当前缺乏个人信用市场的法律基础和环境, 仅仅是银行层面的制度, 对信用的管理还停留在原始的水平, 仅靠舆论和道德去约束。 ( 2) 立法分散, 中国当前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 没有一部专门法律、 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信用中介机构得不到立法支持, 少数相关的法律, 比如《担保法》、 《贷款通则》、 《合同法》等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 针对性不强。缺乏信用行业服务规范以及对个人失信行为的惩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缺乏对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而且现有规定大都只是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订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各机构很少考虑法律法规的协调。 ( 3) 立法层次低, 现有的征信立法均为部委及地方性规章或地方性法规, 效力、 范围有限, 难以对信用行业整流器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范和调整。 ( 4) 现有立法主要规范征信行业业务的行为主体和征信业务活动等方面, 大部分在于如何管理征信机构, 对信用信息保护、 个人信用等方面规定较少。在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个人征信产品的服务标准和各方面的权益保护、 以及纠纷的促裁等, 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 ( 5) 由于法规建设滞后, 制度建设中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未引起重视。个人信用档案未对个人开放, 个人不能查阅自已的档案, 其真实性和可靠性本人无法获知, 作为这些活动的当事人, 个人对这些信用信息的知情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对有关部门及资信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的真实性的监管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 6) 在配套政策方面, 当前中国个人破产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个人账户制度等尚未出台, 导致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 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 同时也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推广。 ( 7) 没有对失信惩罚的相关法律条款, 在发达国家, 信用做为商品渗漏透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 信用等级与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挂勾, 个人不敢也不愿铤而走险, 作出不利于自已信用的行为。 3.4 个人信用市场体制和管理机构中存在的问题 ( 1) 个人信用市场不发达。 个人信用市场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 当前中国的个人信用市场尚不完善。一方面, 个人信用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另一方面, 需求的严重不足导致了供给不是很活跃, 主要表现为: 一是征信机构少, 当前中国绝大部分地区没有专门的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系统的收集记载, 普通居民普遍缺乏个人信用记录。二是信用工具品单一、 支付方式少, 这与中国金融市场不发达也很有关系。 ( 2) 当前中国个人信用评估机构有建立模式但仍未定型。 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采用何种模式至今未定, 也没有相应的信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市场信用中介机构数量少, 发展缓慢, 质量和规模都存在问题。 ( 3) 个人信用化程度不高。 就中国当前情况来看, 虽然在大中城市中信用卡的使用已不少见, 但现金交易依然是人们主要的结算方式, 贷款消费更未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形式, 这样留下信用记录的人数不多, 个人信用数据库过小, 覆盖面过窄, 特别是对占中国总人口70%的广大农村人口来说, 有信用记录的个人更是屈指可数。 ( 4) 缺乏信用管理专业人才。 中国加入WTO后, 就业市场上将出现大量的信用管理岗位的空缺, 但中国当前在信用管理专业领域尚属空白, 企业不但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而且几乎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信用管理专业人才。 ( 5) 信用使用对象单一, 当前仅限于金融部门。 当前个人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为商业银行贷前调查提供便利而设立的。其建立的目的、 使用对象很明确, 基本上排除了其它部门、 人员使用权用该系统, 限制了系统的利用率, 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更为不利的是制约了个人征信体系自身的继续完善、 优化。 4 中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对策 4.1解决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问题的对策 ( 1) 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资信档案库。 个人资信档案主要包括: 个人自然情况、 缴纳税务情况、 司法记录、 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 个人信用记录及个人资产负债情况。其中个人信用记录是核心部分, 它主要记录近年来当事人每一笔借款时间、 类别、 金额、 拖延时间、 催款记录等内容。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资信档案库首先要解决个人资信档案的索引和识别问题, 应按照终身不变的社会安全码进行编号设置, 并由资信公司加设密码保护, 使之无法冒充或伪造。 ( 2) 结合中国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如户口簿、 身份证、 人事档案制度等, 创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 实现信用信息网络化。 ( 3) 全面推进金融电子化步伐, 实现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物质基础, 个人信用制度建立之前得有完善的电子支付系统, 西方发达国家的货币电子化程度很高, 便于信用档案的登记, 而且能够经过消费者偿还资金状况的连续记录, 不断使个人信用档案特别是账户资料内容得到充实。为改变中国在个人信用资料征集方面的被动性以及落后局面, 我们应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 大力推广银行卡、 个人支票、 网上支付等先进的手段。 ( 4) 以储蓄存款实名制为基础建立个人帐户体系。 要得到完备而动态的个人信用档案需要两个助推器, 即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和建立推广个人帐户体系。为便于掌握个人收支状况及资产负债状况。能够在储蓄实名制的基础上规定居民选项一家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同时允许其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分帐户, 分帐户一切活动都有在基本帐户上得到反映, 使基本帐户成为反映个人收入状况的总帐户。 ( 5) 在获得资信材料后应对其进行调查和核实。 如经过借款人雇主了解其收入情况; 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资产进行法律调查, 以确定没有人在这以前曾根据有关规定对这些资产提出过所有权要求; 或对提供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进行估价。 4.2解决个人信用风险防范制度问题的对策 ( 1) 应设立信用管理执法机构, 完善信用执法体制, 设立信用执法机构, 由中央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信用执法机构, 对信用行业进行管理, 对违反信用法律的中介机构进行处罚, 应有一个监测机制, 经过它, 很快就能够查出居民的信用状况, 当居民出现信用污点时, 不但在银行的监控机制上会对其做出反映, 而且在个人信用记录方面也会有负面评价, 这种负面评价对其入学、 择业、 提薪、 升迁及使用信用消费等方面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 2) 在风险预警机制方面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建立贷款风险的识别系统, 对个人信用风险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 建立信用风险量化分析系统, 定期对贷后资产进行检查监测, 跟踪信贷资金流向, 一旦发现客户账上出现其它可能影响银行贷款资金安全的迹象, 银行要加强与该客户联系, 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如降低该客户的资信等级, 以防患于未然, 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程度。②个人信用预警机制核心部分是由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平台, 工商、 税务、 银行等相关协助部门的对外网络系统和查询信息显示终端三部分构成的网络架构。 ( 3) 在风险管理机制方面, ①政府为了协助金融机构更好地控制风险, 制订与信用相关的一系列法规, 防止超出支付能力进行恶意透支购买。②金融机构依法与借款人订立严密的借款契约, 契约上载明金融机构凭该契约对借款人的各类消费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一旦发生违约现象可惟及时停止并收回信用贷款, 必要时可诉诸法律。③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措施, 各银行都对各类信用贷款的审批标准、 审批过程以及各级部门审批权限有着明确规定, 并对贷款组合的科学动态管理, 来化解风险, 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 4) 在个人风险转嫁机制方面, 建立个人信用担保、 保险制度, 以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在信用档案中把个人信息资源和金融资源、 保障资源相互打通。 抵押贷款担保。抵押贷款一般为周期长、 金额大的贷款。借款人以借款资金购置的资产作为抵押, 要严格审查贷款数量与抵押品之间的比率。一旦信用贷款无法收回, 银行就可变卖处理其以信用贷款新购的资产以做补偿。这种方法既为借款者解除了抵押品被没收的风险, 又有效地降低了银行因借款者违约而带来的经营风险; 利用信贷保险和个人信用保险来转嫁部分风险。与消费信贷一同推出的保险有: 人寿险、 意外险、 健康险等。人寿险可抵补贷款人在借款人死后所遭受的损失。意外险和健康险则能够抵补贷款人在借款人患难与共病致辞残后所受的损失。在企业经济交往中人, 个人信用险可预防在经营中难以预料的信用风险损失, 也加大了不守信用的经营者的成本; 实行对私人企业主信贷担保。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最关键、 最危险的时期就是企业创办后1-2年的产业化时期, 这期间倒闭率最高, 银行信贷风险很大。但为了扶植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同时又降低银行放贷的风险, 应采取对私人企业信贷担保, 由政府出面, 对确定的一批银行与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增加对高新技术和私营企业贷款额度; 由政府部门筹资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基金公司, 专门为消费信贷、 特别是为长期肖费信贷提供担保; 增加担保企业数量, 扩大受保面。增加担保品种, 优化品种组合, 增加反担保种类, 强化反担保措施, 加强变现能力。 ( 5) 应尽快制定《破产法》, 让债务人信用过度扩张以致无法承担偿付责任时可申请破产, 但应提高破产的成本, 限制个人能够经过申请免除的债务数量和种类。 ( 6) 收入的不真实直接会影响个人信用的评分, 会给今后的欠贷或者虚假的个人破产埋下隐患难与共, 国家应尽快出台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和专门的法律法规, 建立个人帐户体系, 使个人正常和非正常的收入状况、 经济能力得到体现, 让作为立信基础的货币资产具有真实的衡量标准, 从而避免高估或低估价个人的财产资信程度。 ( 7) 严把信贷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首先, 要尽可能多的占有客户信息, 其次, 对信贷申请资料进行评级, 分真实可靠、 基本真实, 不真实三类, 对不真实的, 不予贷款, 对基本真实的增加限制条件, 并写入贷款合同。 ( 8) 从贷款方式看, 大额信用贷款仍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 信用贷款仅用于小额贷款。 4.3解决个人信用法律环境问题的对策 ( 1) 尽快建立信用专项法律, 这是中国当前信用建设急待解决的问题。针对当前全国无个人信用专项法律的情况, 政府要以个人信用为立法基点, 制订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 指导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使个人信用管理有法可依。政府应尽快出台有关个人信用中介的法规, 对个人信用档案的数据收集、 个人信用的评定、 使用和披露做出明确规定, 用法律的手段来保证个人信用档案的健康发展。 ( 2) 关于个人征信、 信用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 修改现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明确个人征信数据的开放方法和程度, 个人信用评估公司必须获得政府的支持, 经过政府颁布政策性法规使征信行为获得合法性, 否则寸步难行。在中国, 个人征信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 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 《商业银行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储蓄存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 当前尚没有其它对个人征信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 也没有对某些不能够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 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 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 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 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建立一个关于政府部门、 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 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而导致损失进行权责界定, 并设置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行为人的条款; 对于隐私权的保护: 在个人信用资料的征集和传播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个人隐私权问题, 应制订信用征集、 公开和保护隐私方面的法律法规。 ( 3) 关于公平授信的立法。在个人信用状况相同的情况下, 申请人能否得到相等的授信机会决定了个人信用制度能否被全社会普遍尊重。。中国是多民族国家, 居民收入差别很大, 有必要在授信环节保护消费者和授信机构的平等地位。 ( 4) 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 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严厉的惩罚机制, 将加大人们的失信成本, 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护。 4.4解决个人信用市场体制和管理机构中问题的对策 ( 1) 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建立的模式。 中国宜采取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 以会员制为核心, 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模式组建中国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央行重点约束银行系统, 政府号令工商、 财税、 海关、 教育、 公安、 司法等社会方方面面, 能够形成全方位的推动机制, 十分有利于包括信用意识、 信用法律、 信用机制在内的信用体系建设 ( 2) 培育信用管理人才。 必须尽快开展信用管理的普及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 组织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执行执业资格登记制度。 ( 3) 高起点高标准培育和建立中国的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价的中间机构。 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个人信用组织机构作为组织保证, 要高起点高标准培育和建立中国的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价的中间机构。在此基础上, 由个人信用评估公司建立起个人信用记录的档案, 把个人社会信息资源、 保障资源、 司法资源、 纳税资源、 金融资产等相互打通, 将分散的各部门信息, 在统一的原则下集中到个人信用评估机构, 形成统一的个人信息档案, 以对个人信用做出总体评价。 ( 4) 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建立的步骤。 中国构建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应采取渐进式策略, 在条件成熟的大城市率先设立资信公司, 并以此为中心, 构建区域性辐射网络, 最后实现构建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的目标。 首先, 在有条件的地区, 设立区域性个人信用信息机构, 并把业务严格限制在本经济区内。其方法: 按照中央银行各大区行的设置方法把全国划分为若干个经济管理区域, 在每个区域内选取一个处于经济或金融中心的大城市, 由政府或央行牵头, 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出资或由社会投资主体出资,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设立资信公司, 并以此为中心, 逐步构建覆盖本经济区域的个人信用信息网络。 其次, 在前面的基础上, 引入竞争原则, 允许各经济区域内的资信公司业务向其它地区渗透, 逐步实现区域性资信公司向全国性资信公司转变。 最后, 按照市场选择为主, 政府或央行选择为辅的原则, 构建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 并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 实现中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 ( 5) 采取政府推动的方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中国市场经济发育和社会信用环境尚未成熟, 因此, 不可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采取政府推动的方式不但能够防止多头重复建设、 浪费资源, 而且能够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 ( 6) 政府和中央银行应充分发挥组织和推动作用。 中国个人信用基础十分薄弱, 个人信用制度基本上处于空白, 因此政府要发挥其组织和保证作用, 对于体系建设工作, 着重促进个人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 强制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单位将征信数据向全社会公开; 对于执法工作, 重点放在监督个人信用管理行业, 使其合法合理地利用和传播征信数据。中国要扩大个人信用市场的规模, 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最大, 中央银行负有保证商业银行掌握的征信数据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的重大责任, 并有扶持和协助对个人的资信评级的责任。 ( 7) 要尽快成立信用管理机构和管理行业协会。 当前, 中国对个人信用的管理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 可是, 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 从长远考虑, 应该将这一职能分离出来, 由政府成立个人信用管理机构, 以利于今后对个人信用行业的有效监管、 规划和协调。 ( 8) 发挥政府在建设个人信用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现在尚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 受发展阶段所限, 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不理想, 在这种情况下, 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 政府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 政府经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强制有关行政机构和社会部门以法定途径和方式将个人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的形式向个人信用中介机构开放; 第二, 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 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 合法、 正当的收集与使用, 在条件成熟时, 作为个人信用立法的提案人, 促进个人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 实现个人信用管理有法可依; 第三, 加强信用行业管理, 监督个人信用中介机构, 使其合理、 合法地利用和传播征信数据, 严厉制裁各种违规行为; 第四, 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 特别在个人信用数据信息化建设初期。 ( 9) 对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领导 尽快建立一个设置科学、 机制灵活、 管理规范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 是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条件。可考虑由中央银行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联合组建个人信用实施领导小组, 负责全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推广、 管理工作, 并分别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个人信用的有关法规, 充当信用立法方案的提议人, 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等。 结论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需要全社会参与, 尽管中国个人信用状况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 但在金融业中一系列旨在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举措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 表明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已引起政府和行业关注, 也逐惭被人们所接受。下一步的任务是健全个人信用法律法规, 扩大个人信用征信参与的部门。尽管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长期、 复杂、 曲折、 渐进的过程, 但我们应该有信心、 有能力以更快的速度、 更高的质量推进全社会的个人信用建设。 致 谢 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 我的导师杨帆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 从选题到开题报告, 从写作提纲, 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每稿中的具体问题, 严格把关, 循循善诱, 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朋友。 写作毕业论文是一次再系统学习的过程, 毕业论文的完成, 同样也意味着新的学习生活的开始。 参 考 文 献 [1] 艾洪德.个人信用制度: 借鉴与完善.大连: 金融研究, , 1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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