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社区少数民族工作计划3篇
第1篇:社区少数民族工作计划
为加快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街民委统一安排部署,现就我社区开展创边疆民族团结党建示范点活动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抢抓国家支持民族区又好又快的难得机遇,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及王宪魁书记在省委民族工作会议暨省政府第七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旗帜,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大力弘扬各民族大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引导社区居民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观念。
二、活动目标
以创边疆民族团结进步党建示范点工作为统领,全面推动社区经济社会及各项事业发展。结合社区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各项活动。通过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社区”活动,宣传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使辖区内居民了解民族风俗习惯,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将民族团结工作与社区市民学校、青少年寒暑假教育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将民族团结活动内容作为社区党总支和市民学校学习的计划和内容及党总支工作的特色和亮点,成为社区宣传的重要内容。
三、活动计划
一是开展三项活动,狠抓民族团结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坚定各族居民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决心和勇气。教育居民维护好社区的团结、发展和稳定的大好局面。具体来说,由社区牵头,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及愿者开展好以下三项宣传教育活动。
1、制作一期以宣传民族政策、法规、知识等为主的宣传栏。
2、在社区主要地段悬挂一批民族团结宣传标语、口号和海报。
3、向社区居民发放一组民族团结宣传资料。
二是办三件实事,为少数民族群众送去真情服务。
1、建立少数民族咨询服务窗口,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如办理少数民族更改民族成份、学生优录政策与程序等。
2、建立各民族人员之间“结对子,交朋友,促团结”工作机制,在不同民族的热心居民中“结对子”,相互了解,增进友谊;社区党员干部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结对子”,帮助流动人员解决困难,适应新环境。
3、开通为少数民族扶贫济困绿色通道,凡是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家庭申报低保户,申报重症医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等要提供最快最优的服务
四、活动安排
1、为有效遏制寒暑假春节期间涉及各民族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学生安全意识,组织辖区青少年开展一次假期安全教育宣传专题活动。
2、学校寒暑假期间,为丰富学生们的假期生活,增强各民族的劳动意识,锻炼他们的动手能力,开展假期义务劳动。
3、开展青少年核心价值观主题知识讲座,使各民族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明确了自己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的努力方向。
4、春季深入开展全民体育健身运动,丰富社区各民族居民文体生活,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5、七一建党节,为拉近各民族党员居民间的距离,同时丰富了社区文化生活,展示辖区党员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加强社区党支部和民族团结进步建设,激励社区各民族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忆党史、颂党恩、跟党走”红歌演唱会。
6、将党的温暖送到弱势群体家中、解决特殊群体的困难开展入户走访帮困帮扶活动。
五、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活动的重大意义,把民族团结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2.丰富活动载体。组织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将活动搞得扎扎实实,有声有色,取得成效。
3.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制订活动方案,把民族团结活动与创建和谐社区相结合,为社区各项工作的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
4.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各民族团结进步、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结合实际,开设宣传专栏,不断挖掘民族团结先进典型。集中宣传报道民族团结的丰硕成果和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成功实践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第2篇:社区少数民族工作计划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大举措。新形势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在国务院第五届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我省第三届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精神,广泛持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_〕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_为导向,深入贯彻落实_,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广泛组织各民族群众,凝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努力维持民族团结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良好和快速发展,为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和谐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创造范围和目标。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构示范社区示范村建设活动在两个以上民族成员共同居住的机构社区村开展,示范经营者建设活动在少数民族个人经营者或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者开展。(具体制作标准见附件)
通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拓城乡少数民族工作新领域,将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和民族工作社会化逐步延伸至基层,夯实基础。以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村示范经营者创建活动为载体,努力构建基层民族工作网络,积极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机构企业学校)示范社区示范村示范经营者活动过程,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以3年为目标,建设50个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基地(公司社区村经营者),实现示范基地组织机构健全服务和管理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完善生态和人文环境良好的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着提高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三审查检查和报酬。
3年内,对示范机构示范社区示范村和示范经营者的确定,各县(市区)民宗局申报,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局)审查推荐,省民宗委审查检查方法进行。迄今为止被省民宗委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的,不再组织审查检查。
评价检查每年一次,10月份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宗委员会(局)将推荐名单提交省民宗委员会,11月份省民宗委员会按民族团结进步标准向各地推荐的示范机构示范社区示范村和示范经营者进行评价检查,通过检查的,省民宗委员会授予卡片,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被省民宗委授予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构(社区村经营者)的,在省委省政府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时,可以优先申报示范集团。同时,省民宗委以适当的方式表扬组织实施创建活动的民宗工作部门和个人。
四个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民宗委成立民族团结进步组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民宗委党组书记主任谭徽担任,副组长由省民宗委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担任,成员由省民宗委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宗委宣传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办公和创办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为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各地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和领导,结合实际,建立活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指挥,管理领导自己抓住,科室具体负责,建立一级抓住一级,层层抓住,层层抓住实行的创建活动机制。必须调动相关人员组成精致的工作专业班,派遣到工作单位的社区村和经营者,帮助指导工作的建立。市县乡三级应根据《省20_-20_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目标创建方案经典,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确保创建工作有效。
(二)做好宣传,树立典型。各地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各族人民群众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认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民族团结进步开展良好的公司社区村经营者定为创造点。结合创建活动的实际情况,通过组织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等方式,有目的地发现培养建立先进的典型,及时宣传推进。
(3)加强协调,密切合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行各业的密切配合和合作,共同推进。各级民宗工作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对创办活动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各负责团结合作的工作合作力。在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和村庄,要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广泛吸收各方面参与的创建工作网络,积极组织各族大众开展创建活动,不断推进创建活动向深度广度发展。
(四)明确责任,加强保障。为了确保创建活动落到现场,各级民宗工作部门必须将创建活动纳入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分解和量化任务,执行到单位,执行到人。要及时收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举报。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创建活动有效开展。要充分发挥牵头和协调作用,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协调多个部门为创建活动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努力为创建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5)强调重点,重视实效。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活动任务困难,责任重大,必须坚持不懈,不能有暂时的思想短期行为。重点实现六个结合,即创建活动与深入学习贯彻_相结合,与616对口支援工程11对口支援工程相结合,与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相结合,与平安部门构建和谐社区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扶贫相结合,与文明部门文明乡村相结合,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更接近实际生活,促进创建活动的稳步发展,取得实效。
第3篇:社区少数民族工作计划
一、中国共产党早期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提出
中国共产党从创建初期就开始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探索。在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主要方针及国家形式等方面,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共产国际的指示精神,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中共二大的宣言明确指出:尊重和保护各族人民“自由与权利”,实行“自由联邦制”,并申明“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共三大的草案规定:民族地区实行“民族自决”。中共六大通过的《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强调:正确处理国内的民族问题,对于中国革命具有“重大的意义”。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提出了“各民族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承认少数民族的自决权”、“少数民族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和“发展少数民族的文化和语言”等思想,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民族平等的原则。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早期民族工作纲领虽不系统,受苏联经验的影响较大,但阐明了民族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设想,体现了党对民族问题的认识过程以及与实践逐步结合的过程,其中有些思想可以看作是中国特色民族纲领政策的先声。
少数民族文化问题是民族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很早就注意到了少数民族文化问题。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概括了民族地区的特点,强调指出:“现在中国本部做不到和疆部的统一,因为这些地方的经济情况和本部不同,他们互相也有差异”[1]。这里所说的“差异”,包含了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等。1923年1月,在《平民主义》中提出,“许多的国家民族间,因为感情、嗜性、语言、宗教不同的原故”[1]56.纷争不断。实际上他强调了少数民族文化问题的重要性、敏感性。1925年10月,中共四届一次扩大执行会《关于蒙古问题议决案》提出:“应当注意内蒙古的特别情形——他们的经济利益和文化上民族上的问题,都有相互的关系。”[1]38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将少数民族经济问题与文化问题联系起来论述,体现了党对民族文化认识的不断深入。总之,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民族文化政策偏重于宏观考量,还未真正触及到实践层面。大革命失败后,许多共产党员进入农村,创建革命根据地,开展土地革命,武装反抗反动派。这一时期创建的根据地大多有少数民族存在,这为制定、实施民族文化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各级党组织从所处地区的实际出发,坚持“帮助各少数民族之各个民族文化经济的发展”[1]129的指导思想,出台了相对具体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维护了少数民族的权利,获得了各族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二、中国共产党早期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在初期探索思考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逐步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的方针和措施,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的政策
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是衡量民族素质的标准,对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1922年7月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就阐明了“改良教育制度,实行教育普及”[1]19的方针。土地革命开始后,中国共产党将发展民族文化教育作为民族工作的基本任务,提出了建立民族学校、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措施。
1.帮助少数民族提高文化水平。建党初期,中共中央在《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中提出:帮助蒙古人民废除军阀和宗教的特权,建立经济、文化基础,使其拥有真正独立与自治的可能。1927年11月,《土地问题党纲草案》强调指出:“本党应当努力奋斗,消灭对于这些土著民族之一切种种方式的剥削”,并“赞助他们进于更高的文化程度”[1]83.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规定:“委托中央临时政府特别注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少数民族共和国或自治区域内的生产力的发展,文化程度的提高与当地干部的培养与提拔,以消灭民族间的仇视与成见”[2]。上述政策表明,党已经意识到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水平与民族地区政治、经济发展存在紧密关系,将提高各民族的文化水平作为争取民族解放的必要条件之一。
2.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解放苗瑶决议案》分析了苗族的历史和现状,提出了“解放苗瑶”的七项决议,其中就有“开办苗瑶简易学校”[2]38.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关于发展民族文化教育事业的表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各根据地出台具体措施,推动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工作的开展。例如,1930年前后成立的广西左、右江民主政府提出:劳动人民子弟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并创办了劳动小学、列宁小学、妇女识字班等,保障各族群众的教育权;1930年,湘鄂西苏区提出的《文化教育议案》指出:“要造成苏维埃社会基础,消灭苏维埃政权之下的一切危机和争取广大工农群众,特别是青年群众,以生死存亡的决心来拥护苏维埃,都只有加紧文化教育工作。”此外,中国共产党还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1931年11月,《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指出: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生产,必须建立完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学校。1934年初,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强调:苏维埃政权保证劳苦大众受教育的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实行完全免费的教育,引导各族青年参与到政治、文化生活中来,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
3.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着手进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1923年底,在、邓中夏等的帮助下,北京蒙藏学校的蒙古族青年荣耀先、李裕智、乌兰夫、多松年、佛鼎等,成立了马克思主义小组,传播革命刊物《新青年》、《向导》、《政治生活》等,参加革命运动,后来他们陆续加入中国共产党,组建了党的第一个少数民族支部。此外,中国共产党还有组织、有计划的选派少数民族青年赴黄埔军校、各地农民运动讲习所学习,甚至派遣他们去苏联中山大学和第三国际在蒙古人民共和国主办的党务大学深造或赴法国勤工俭学。井冈山根据地开辟后,党积极吸收民族干部参与到根据地的管理中。《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提出:“尽量引进当地民族的工农干部担任国家的管理工作,并且坚决的反对一切的倾向。”[2]831932年2月,党中央《给四川省委的信》强调:必须团结夷民中的先进青年,通过培训提高其思想觉悟和工作能力,以造就夷民自己的干部,为夷民的解放斗争做准备。1934年7月7日,《中共中央驻北方代表给内蒙党委员会的信》针对内蒙民族问题,强调:“必须建立蒙民族的独立支部和小组……加强在这些组织中的政治教育工作经常提拔与培养蒙古劳苦群众中的干部,健强支部与小组的生活”[1]234-235.这些政策的提出,使党的民族干部政策落到了实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关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民族特点的体现,是各民族在特定生存环境下,所形成的稳定的心理及行为方式。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对民族风俗习惯的理解并不深刻,仅从差异上把握,没有提出具体政策。随着土地革命的开展以及与少数民族接触的增多,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复杂性日益显现。为此,党制定了专门的政策。
1.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反对民族压迫。1925年10月,中共四届一次扩大执行会通过的《关于蒙古问题议决案》描述了内蒙的斗争形势,提出了党在现阶段的工作任务,并指出“宣传工作上要注意蒙古人的风俗言语及其他特点”[1]39.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解放苗瑶决议案》指出:“汉族不得故意诬造侮辱苗瑶的言论”[2]38.这实际上包含了汉族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1928年秋,《中共满洲省委告满洲朝鲜农民书》揭露了日本帝国主义、封建军阀和地主对朝鲜难民的无情剥削和摧残,列举了其“禁穿韩服,封锁学校,没收耕地,非法拘捕”等多项罪行,强调应尊重朝鲜族的服饰习惯,维护他们的一切权益。
2.调查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作为决策依据。1929年6月25日,《中共六届二中全会讨论组织问题结论》提出:各地党组织必须尤其重视对少数民族生活状况和风俗习惯的调研,将其作为制定民族政策的参考。1930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在谈及“政纲问题”时,强调由于蒙古族长期的游牧生活和“纯粹的封建统治制度”,“它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都是特殊的”,因此,“必须按照当地情形,具体定出各种办法执行这一通告,发动内蒙群众拥护中国红军及苏维埃反对帝国主义进攻的广大运动”。这些思想的提出,说明党逐步认识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重要性,要求在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之下,加强少数民族的调查工作,把民族风俗习惯政策贯穿于民族政策的始终。
(三)关于少数民族宗教的政策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中国的少数民族许多都有,宗教的影响力已渗透到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提出:“只要是赚工钱的工人,不论男、女、老、少,信仰,地域,种族,国籍,政见,熟练、不熟练等区别,都须加入工会。”[1]10这里所说的“信仰”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更多地接触、了解少数民族及其信仰状况后,依据革命形势与阶段任务,开始探索解决民族宗教问题。
1.政教分离,信仰自由。1923年6月,中共三大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强调指出:“教育与宗教绝对分离”[1]22.这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解决西方宗教势力控制中国教育的重要政策,“绝对”二字,体现了党的坚定态度。1931年11月5日,中共中央《给苏区中央局第七号电》强调:“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信教自由的实际和反宗教宣传自由”[1]164.将信仰自由和反对宗教的自由并列而提出,是宗教政策的一种进步。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申明:“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强调苏维埃共和国对“一切宗教”都不提供任何保护及经费,“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才能许其存在”[1]208-209.至此,党的自由政策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2.信教与不信教者在法律面前平等。1930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规定:“在苏维埃政权之下,凡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一切法律命令等对于劳动者不分男女,不分种族(如汉,满,回,藏,苗,黎以及高丽,安南等族),不分宗教的信仰,都是一律平等的看待。”[1]12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进一步强调:“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1]166虽然受“左”错误的影响,中华苏维埃时期出现过将宗教人士归为剥削阶级而禁止其政治权利的情况,但总体来说,“不同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方针得到了确立,突显了党反对宗教特权与宗教歧视的根本立场。
3.没收教会土地给农民使用。1930年5月,《中国苏维埃的十大政纲》强调:“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没收庙宇、教会、祠堂占有的土地与反革命的富农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地少的农民使用,禁止土地买卖,租佃,典押制度,以肃清一切封建剥削并实行土地国有。”[3]11月,《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阐述了“没收一切王公地主垦牧公司寺庙教会的土地归农民分配使用”、“没收王公寺庙的牲畜归牧民分配”等具体措施。此外,广西右江工农民主政府《土地法暂行条例》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没收一切祠堂、庙宇地产及其他公产、官荒或产生的荒地、沙田”。上述宗教土地政策是在土地革命的背景下提出的,带有浓厚的时代特征与阶级色彩,这种“没收”的方式存在历史的局限性。
(四)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
民族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对民族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921年到1934年间,中国共产党坚持“维护各民族语言平等,反对任何语言特权”的思想,既重视发展民族语言文字,又提倡运用民族语言文字,制定且实施了相关政策。
1.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1930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强调:苏维埃政府扶助“弱小的或者落后的民族”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将保护、发展民族语言文字作为纲领纳入宪法中,为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1934年4月中国民族武装自卫委员会筹备会提出的《中国人民对日作战的基本纲领》重申了这一方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也出台了具体政策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2.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一是中国共产党要求利用民族语言开展宣传工作。1928年7月10日,中共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规定:“在其他民族工农分子中用其民族语言以便于工作”[2]48.1930年11月5日,《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指出:内蒙各级党组织,应“建立经常的宣传鼓动工作,出版汉蒙两种定期刊物”[1]141.二是中国共产党提倡在民族地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1931年11月,《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提出:苏维埃政府应设立民族语言文字的编辑馆、印刷局,要求在民族地区的党政机关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办公。为了更好地组织朝鲜族的革命运动,中共满洲省委成立了少数民族部,还设立了翻译科,强调“它的任务,是把省委各种文件和省委的学报,完全译成韩文印发出去”[2]67.并给与经费上的支持。
三、中国共产党早期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特点
(一)融入了民族平等的思想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是各民族利益的忠实代表,其成立伊始就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民族平等的主张,并将民族平等作为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既承认和坚持形式上、法律上的平等,也着力实现事实上的平等。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的主张是彻底的,也是涵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方位的,其中包括少数民族文化的平等。虽然这一时期党还未提出“民族文化平等”的概念,但是党的民族文化平等思想从一开始就根植于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之中。正如前文所述,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所采取的提高少数民族文化水平、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实行自由、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措施,无一不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民族文化平等的追求和对民族文化权利的维护,这与历代君王、封建军阀和反对派所推行的文化同化、文化压制政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所制定的民族文化政策,不仅满足了少数民族群众保护、发展民族文化的迫切要求,而且使少数民族群众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各民族人民谋利益的党,是能够领导中国各民族解放事业的党,从而愿意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共同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
(二)初步与革命实践相结合
1921年到1934年间,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在发展上具有明显规律性:土地革命以前,少数民族文化政策更多地是宏观性政策;而土地革命开始后,少数民族文化政策逐步转向具体化、多样化。从政策类型的转变,可以清楚地发现,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民族地区革命斗争的开展,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族群众有了更为直接地接触后,加深了对少数民族文化的认识,促使中国共产党调查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环境下少数民族文化存在和发展的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民族文化政策。比如:《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解放苗瑶决议案》针对当地苗族、瑶族文化水平较低的情况,提出了“开办苗瑶简易学校”的政策;《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根据蒙古族较广泛的特点,积极宣传“政教完全分立,信教自由”的主张;《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决议案》依据黔东地区苗族文化的深远影响,提出“用苗族自己的语言文字。这些发展苗族的文化”的措施,都是民族文化政策与民族地区实际结合的典型。正是在实践与认识的不断往复中,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自主性、针对性明显增强,逐步摆脱了苏俄及共产国际的影响,走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从这一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早期民族文化政策的发展轨迹与党的发展历程是一致的。
(三)存在一定的不成熟
从建党到长征前,是中国共产党的幼年时期,也是党民族文化工作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虽然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制定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幼年时期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党的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成熟。这种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残酷的革命环境中,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受阶级斗争思想的影响较大。比如:在对待宗教人士的政策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既规定“在苏维埃政权之下,凡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一切法律命令等对于劳动者不分男女,不分种族,不分宗教的信仰,都是一律平等的看待”[1]122.又强调“因为一切宗教服务人(僧、道、牧师等)都是统治阶级迷惑工农群众的工具,所以必须剥夺其选举权以被选举权”[1]124.在没有对宗教人士进行深入分析的情况下加以全盘否定,难免将一部分宗教界人士推向敌对的位置。二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对于少数民族文化基本概念的认识上还不甚清晰。比如: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定义比较模糊,常常把迷信与宗教混为一谈。当然,这种不成熟只是中国共产党幼年性的一种体现,这个时期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主要方面是进步的,也是基本符合各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文化政策从无到有,反映了党解决少数民族文化问题的探索过程,体现了实践对少数民族文化政策发展的推动作用。尽管中国共产党早期少数民族文化政策还不够成熟,但是在革命实践中加深了对少数民族文化重要性的认识,拓展了对于少数民族文化内涵的理解,迈出了因地制宜制定与实施少数民族文化政策的步伐,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开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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