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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第二中学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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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第二中学奖惩制度 10 2020年6月23日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凤凰县第二中学 教职工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科学化管理, 建立健全奖惩分明的人事管理机制,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教书育人, 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引导广大教职工为人师表, 激励先进, 鞭策后进, 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 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为推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建功立业。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把教职工的政治荣誉、 物质利益与其创造的工作业绩及贡献联系起来, 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五条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 在教育、 教学、 科研、 实验、 行政管理、 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给予奖励。 1、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政策, 在思想政治工作和思想品德教育方面成绩突出, 收效显著者。 2、 认真钻研业务, 积极进行教学改革, 圆满完成教学任务, 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3、 积极进行科学研究, 有重要科研成果或创造创造, 在学科专业领域以及在推广科技成果方面成绩突出者。 4、 勇于探索, 科学管理, 在教学管理、 行政管理、 科研管理、 实验管理、 后勤管理、 图书管理以及在发展校办产业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5、 工作认真, 清正廉洁, 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在保证教学、 科研、 管理等工作中服务质量高, 做出显著成绩者。 6、 遵守财经纪律, 认真做好财务工作, 厉行节约, 反对铺张浪费, 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事迹突出者。 7、 遵纪守法, 勇于同违法犯罪、 失职渎职行为作斗争, 在保护公共财产, 保卫国家、 学校利益, 保障学校教学、 科研、 生活秩序, 维护学校治安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8、 对有重大科研成果、 创造创造或其它方面贡献特别突出者, 给予重奖。 9、 其它突出事迹应给予奖励者。 第六条 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物质奖励 授予荣誉称号包括: 1、 荣获国家级奖章、 勋章等称号( 个人) ; ( 1) 荣获国家级五一劳动奖章; ( 2) 荣获国家级劳动模范; ( 3) 荣获省、 州级、 县级文明单位标兵; ( 4) 荣获校级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2、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奖项: 荣获校级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3、 突出贡献奖项: ( 个人) 荣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 国家级创造奖; 国家国际合作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青年科技奖等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前三名) ; 荣获省( 部) 级科技进步奖; 自然科学奖; 创造奖; 科技成果奖; 教学教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前三名) ; 4、 学校党群工作先进奖项: ( 集体、 个人) ( 1) 荣获先进党支部 ( 2) 荣获优秀党员、 优秀党务工作者 ( 3) 荣获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5、 学校师德先进个人、 教学竞赛活动奖项: ( 个人) ( 1) 荣获学校师德先进个人; ( 2) 荣获学校教学竞赛活动三等奖以上; 6、 学校先进集体、 先进工作者奖项: ( 1) 荣获学校先进集体; ( 2) 荣获优秀教师; ( 3) 荣获优秀辅导员; ( 4) 荣获先进教育工作者; 7、 学校单项工作活动( 教改、 评估、 重大活动等) 集体、 个人奖项; 8、 学校其它奖项的设立, 可参照本暂行奖励标准, 报学校批准。 9、 其它荣誉称号。 第七条 授予荣誉称号由学校统一安排, 定期评选。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 学校给予一定形式的宣传, 并给一定的配套奖励。 第八条 受奖称号作为考核、 晋职、 晋级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处 分 第九条 凡我校教职工有下列违纪、 失职行为之一, 尚未构成犯罪者, 给予行政处分。 1、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 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者。 2、 贪污、 盗窃、 行贿受贿、 挪用或挥霍公款、 浪费国家资财、 以权谋私, 破坏公共设施、 侵犯国家和学校集体利益者。 3、 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 出现责任事故,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4、 无故不服从分配、 不听从调动; 擅自从事兼课经商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了正常教学、 工作秩序者。 5、 擅自停工停课, 考试考查中弄虚作假、 泄露试题等造成严重教学事故者。 6、 在招生就业、 评职晋级、 人员调配、 承包采购、 福利分配等项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 营私舞弊者。 7、 打人、 滋事, 诬陷诽谤她人, 剽窃她人劳动成果、 篡改证件、 传播淫秽音像书刊、 生活腐化堕落者。 8、 在涉外活动和保密工作中违纪者。 9、 借工作之便, 报复、 打击她人, 造成恶劣影响者。 10、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 违背职业道德, 违反学校纪律应给予行政处分者。 第十条 行政纪律处分包括: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职、 撤职、 开除留用察看、 开除公职七种类型。 第十一条 在追究教职工个人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时, 坚持严肃慎重的态度, 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 性质、 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 参照本人平时表现和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 区别对待。 1、 对于违反纪律, 使国家、 学校和教职工利益遭受一定损失, 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可分别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处分。 2、 对于严重违反纪律, 使国家、 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造成恶劣影响, 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可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3、 对于严重违法乱纪且屡教不改的, 可给予开除处分。为给其悔改的机会, 也可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 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1、 受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2、 受警告、 记过、 记大过处分的, 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 受到降职、 撤职、 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 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其中: 受降职处分的,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 已在最低档次的, 可给予其它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 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 按撤销前的职务, 降低两档职务工资, 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 可给予其它处分; 重新明确了职务的,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 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低于新任职务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 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 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 已在最低档次的, 可给予其它行政纪律处分。 4、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 从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5、 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后, 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处分审批权限 1、 教职工的处分, 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 经人事处审查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学校中层干部的处分, 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 分别报人事处和组织、 纪检监察部门, 经审查后, 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受降职以上( 含降职) 处分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对教职工的处分, 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定性准确, 处理恰当, 手续完备。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发现教职工违纪, 应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时间不超过1个月, 若情节复杂或有其它特殊原因, 一般不超过3个月。隐瞒不报, 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受处分的教职工若认为处理不当, 允许按组织程序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之前, 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处劳动教养和拘役及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 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未尽事宜, 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凤凰县第二中学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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