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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安全奖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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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十一 安全奖惩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月两次的安全自查活动,将自查结果书面报矿安监部,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矿组织的每月两次安全大检查,各生产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10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100元,罚责任者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迟到罚款5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险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科室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劳动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入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100元。 9、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100—500元/次. ⑴、脱岗者.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队长不认真执行“班汇报”制度者,罚款50元/人次。 12、 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科室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采(掘)整改一次,罚款队长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二、回采工作面施工 1、无施工《作业规程》进行采煤作业责令停工,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签署批准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300元,《作业规程》内容齐全,批复符合技术管理程序,否则对编制单位(含责任人)罚款200元,没有完善批复前相应工程,禁止作业,《作业规程》没有贯彻学习,学习人员没有签名的对施工队长及技术人员罚款各200元。 2、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放顶,过老巷、及过地质构造带未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及不按措施贯彻执行的,一次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300元。 3、工作面临时停采如(检查被停或节假日停产)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同时顶板放至最小控顶距,否则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200元。 4、准备工作面在移交生产前必须对工作面的通风、供电、运输、供水等系统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否则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500元. 5、支柱顶梁必须接顶严密,否则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 6、支柱要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得大于50mm,中心距偏差不超过100mm,每发现一处罚当班责任人30元。 7、相邻支柱不能有明显错差,如发现一处罚款50元. 8、支柱要编号管理,牌号清晰,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验收员50元。 9、煤壁平直与顶底板垂直,伞檐最大突出部分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处罚验收员50元. 10、工作面液压管路不得有漏液和窜液现象,否则每处罚检修人员50元. 11、回采面两端密集支护(切顶支护)必须支护有效,禁止用木梁代替兀钢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当班巷修人员50元。 12、检修及其他涉及前溜子检修人员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否则罚作业人员100元。 13、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一次对泵站当班司机罚款100元。 14、回采工作面煤炭回收率不得低于矿技术部门要求,加强煤质管理,大量沙岩混入不采取措施的每处罚班长100元(因断层和地质构造除外)。 15、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必须畅通无阻,安全出口超前支护长度、高度、宽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如有一处不合格罚验收员100元,工作面前后两巷要保持底板平整,无杂物,淤泥和积水,一项不合格罚班长100元。 16、所有材料配件按品种分区域码放整齐,标志牌齐全,材料牌板符合规定排列整齐,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17、施工图板,机电设备检修牌板循环作业图表,避灾路线指示牌必须齐全,吊挂要合理,其它设备材料的相关牌板挂在相应位置,所有牌板吊挂位置(牌板下边)离底板高度不低于1m一项不合格罚队长50元。 18、工作面前后出口超前支护、单体支护必须有防倒措施,待修设备和废旧物料,及时升井或规范存放,不得影响人员通行,否则每项不合格罚款责任人100元。 三、掘进施工 1、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护的,每次对施工责任人罚款200元. 2、巷道进行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责任人100元。 3、巷道开口及巷道贯通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负责人10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10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100元/m罚款,每根锚杆罚款5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5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 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四、 一通三防 (一) 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主要负责人1000元,技术负责人50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罚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各100元. 7、局扇未落实管理责任人的,罚通风负责人10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100元,当班施工人员5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10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负责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2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队500元,负责人100元,技术主管100元,其余300元由测风员及当班瓦检员承担。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5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20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20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10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10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罚通风负责人20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100元/人。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对主要责任者罚款100元,直至开除矿籍。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100元。 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的,罚责任者500元;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2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系统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的,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重罚。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20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斯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20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给予100元罚款。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 4、除瓦检员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10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50元/次; 7、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10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20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 (三) 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直至开除。 (四) 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1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按“一通三防”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 (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10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10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200元. 4、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人5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50元/次。 6、正常出煤时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50元/组。 (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200元。 2、密闭周边不硬帮硬底,罚施工的班长100元,其他施工人员50元/人。 3、通风队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队单项工程通风设施10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的两倍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情况进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10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兑现措施者,罚责任者1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或留泄水孔等,罚责任者10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队技术负责人200元。 (九)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的,罚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各100元/处;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而损坏或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100元。 2、井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者开除矿籍处分。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0元/处.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质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队、地面由保卫科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200元/次,不参加者10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200元/次。 (十)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50元/处。 2、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3、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100元/次。 (十一) 其它有关处罚按矿“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执行。 五、巷道维修 (一) 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安监部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处以至少100元罚款。 (二) 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棚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三) 其他参照采掘规程的规定执行. 六、运输提升 1、电机车司机离开操作位置时没有切断电源或没有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罚电机车司机100元。 2、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200元/人 3、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打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绞车无护板,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4、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者100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单位1000元。 5、装车超高、超宽的,罚责任人50元/车。 6、皮带机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备、不可靠者,严禁开机使用,并罚责任单位500元. 7、绞车使用中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 8、小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严重扭曲变形以及垛绳处连接固定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人100元. 9、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10、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100元。 七、机修车间 1、 职工上班应做到不迟到、早退,按照作息时间进入工作 岗位,违者罚款100元。 2、上班时间不得串岗闲聊,更不得擅自出矿或回宿舍,有 事离岗必须向组长或车间主任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擅自离岗被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下班或用餐时,须将自已机床上的灯与电器关闭,不执 行者一次罚款50元。 4、服从指挥,听从安排,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 对车间、班组的安排如认为不合理,可以越级反映,但不得顶着不办或消极怠工,不得赌博或打架斗殴,违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建议矿里给予开除。 5、下班打扫卫生,并保持现场的整齐整洁,乱堆垃圾或将易燃品存留工作间不进行防护的罚责任者每次100元。 6、员工在未经班组长或主任的允许下,不得擅自更改机床内的任何程序,一经发现,将处以50—100元的罚款. 7、机床启动按钮上的保护罩严禁擅自旋开操作,一经发 现处罚当事人50元。 8、机床加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如 因人为操作不当导致刀具、夹具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 9、车间所用工具由班组长统一领取,交员工使用,如在使 用过程中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当班员工将照价赔偿。 10、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对加工和检修的设备及材料要建档管理,帐页要清晰明了,当日生产计划确定责任人按时完成,不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影响其他部门生产的追究负责人责任,并按项处罚100-300元。 11、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加罚100元。 12、机加车间工作人员在起吊大件时要按规程规定保持安 全距离,必须戴好安全帽,无关人员不得在现场逗留,电气焊时提前做好防灭火工作,沙箱灭火器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作业完成前要执行落实监护防护措施,如违者每项罚款100元. 13、工作期间偷取材料或加工私活及协助他人盗窃车间配件的一经发现给予辞退处理,并追究损失责任。 14、班中睡岗者每次罚款200元,累计3次违章作业者给予辞退处理。 八、地销管理 1、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 得迟到、早退和旷勤,否则每次罚款50元。 2、 严禁上班时间和值班期间喝酒,违者罚款200元. 3、 计量员每天负责所有车辆的过秤工作,所有车辆无论 空车重车,司机必须下车方可计量,车辆必须停在地衡中间,否则一律不给计量,违者罚款100元。 4、 计量员工作期间不能空岗,正常出煤时,应及时对运 煤车辆开票计量,不得后补,否则罚款100元。 5、 装载机驾驶员必须听从现场员的调动,按照现场员指 定位置和顺序装车.对不听从指挥、擅自装车违规作业的罚款每次100元. 6、 装载机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让给他人驾驶,否则出 现任何后果由本车驾驶员负责,并处200元—500元罚款. 7、 装载机驾驶员不得驾驶机械与他人或其他车辆飙车, 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肇事者负责,正常作业时如果周围有人必须告知远离作业车辆20米以外,不准其他人上车,违者罚款100元。 8、 车辆的日常保养必须到位,经常检查车辆的零部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车辆带病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9、 铲车司机不得延误装车时间,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每 次罚款50元。 10、 地销储运因管理不善、工作疏忽造成煤炭丢失、损失、 短缺的,追究地销领导责任,根据不同程度给予罚款100-——500元。 11、 禁止地销人员经营煤炭,代替他人收取现金,违者罚 款200-—-500元。 12、 因地销工作失误,不到位导致皮带上仓溜煤眼被 堵,影响生产时,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严重的追究各级责任人。 13、 严格管理进出车辆及人员,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矿区,进入煤场的各种警示标志要明显齐全,加强防火防盗和场区巡检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重大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瞒报漏报、工作失职者,每次罚款100元。 九、门卫管理 1、内保人员上岗时要着装整齐,对进出矿区所有车辆执行 签字手续,严格盘查外出货车,货物是否与出门证相符,做好防盗工作,失职者每次罚款100元. 2、内保人员对进出入矿区领导车辆和其他车辆要敬礼迎送,违者罚款50元。 3、办公场所脏乱差,物品摆放不整齐每次罚款50元. 4、交接班记录填写不详细不认真的罚款50元. 5、值班室卫生达不到标准的对当班人员罚款50元. 6、值班室人员不按时上岗的罚不上岗人员100元。 7、值班室人员睡岗,酒后上岗一次各罚款200元,二次辞退. 8、分担区卫生脏乱差不及时清理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9、上班时间做娱乐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100元。 十、食堂 1、 餐厅桌椅摆放整齐,餐桌上的食品垃圾及时处理,地 面保持干净、无污垢、无灰尘。每项不合格罚款50元。 2、 餐厅垃圾桶和洗手池要及时打扫,防止垃圾堆积堵塞 产生异味.不合格的每次罚款50元。 3、 厨具清洗干净、摆放整齐,及辅助设备等必须摆放整 齐,厨房地面保持干净.有水、尘、油渍等及时打扫,避免卫生死角。厨房水池要及时清理,防止食物残渣堆积堵塞.上述不合格每次罚款50元。 4、 冰箱内的食品应严格实行生、熟分开,任何使用冰箱 的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有过期和不洁食物应及时清理,并保持每天的整洁卫生。不合格者罚款200元。 5、 案板上干净整洁,不放杂物,每次使用完毕后及时清 理干净。蒸笼里外保持干净,无污水残留、无铁锈.所有 制作面食机器使用后要清洗干净,不得残留面粉、面团等。面食间地面、墙面干净,不留卫生死角,做好灭苍蝇工作。每项不合格罚款50元。 6、 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进行采购,采购肉类、乳制品等 向供方索要检验合格单,采购的原料必须新鲜、干净、符合 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严禁购买病死畜禽等动物食品。不合 格者罚款200元。 7、食堂不得出售隔顿、隔夜变质食物,发现一次罚款1000 元. 8、食堂要保证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如出现加工食品导致 食物中毒事件,除负责中毒人员的医疗费用外,罚负责人 500--1000元,导致多人中毒的,依法追究食堂相关人员刑 事责任. 十一、火药库 1、爆破器材在地面运输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将火药、雷 管分装、分运并有专人负责押运到火药、雷管库,对火药、 雷管数量必须当面交接清楚并作出记录,并及时入库,不得 露天存放。违者罚款单位及个人50——200元。 2、爆破器材的储存要有专门人员管理,每班必须双人双岗, 火药、雷管库门窗必须坚固,要有完善的防雷电、抗静电设施,专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火药库必须保证通风干燥,爆炸物品不能超高码放,发放时要有单独的工作间,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房.违者罚款单位及个人200元。 3、对雷管要进行编号并逐个检测合格后方可发放,雷管发 放时要将放炮员及发放的雷管号码登记清楚,并对放炮员进行验证,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全,未持有爆破证的禁止发放。火药、雷管必须有专用容器分开运送,电雷管必须有爆破工亲自运送,发放和清退时当班安全员必须在现场进行监护和押运,否则不予发放,违者罚款200元。 4、火药库值班员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时要严格检 查、监控、报警和通讯设施,如有异常及时向主管领导或矿 调度室汇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 5、值班上岗时必须穿矿内统一发放的工作服,严禁穿纤衣服进行发放和领取炸药和雷管,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6、双人双岗,除规定休息时间外,如在值班时间睡岗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十二、对管理人员的处罚 (一) 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5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违者报矿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次。 (二) 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监部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监部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10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监部组织追查处理。 6、生产技术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生产技术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生产技术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生产技术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10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10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方可开工。有关部门不组织,罚10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级工资。 11、安监部不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主管罚100元。 (三) 生产、辅助队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20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免去相关职务.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10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调离岗位,另加大额罚款。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200元。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10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10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200元/次。 9、负责人对调入本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签订的,罚负责人10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追究责任。 十三、奖 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矿规矿纪,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2000元。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险救灾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2000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10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于矿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年末评先评优一次奖励. 十四、附 则 (一)、发生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二)、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个人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个人,勿推诿、扯皮。 (三)、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四)、机电设备、运输方面的处罚按《〈矿机电运输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五)、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六)、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庆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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