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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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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12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各股室、 中队: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快建立权责明确、 行为规范、 监督有效、 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严格执法程序, 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泉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泉州市行政执法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结合我局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法律、 法规、 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为内容, 严格遵照”合法、 合理、 公平、 公正和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超越和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努力创立”政治合格、 作风过硬、 纪律严明、 执法公正、 廉洁高效”机关作风,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 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   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区人大法律监督、 区政府行政监督、 市行政执法局的业务监督、 区政协民主监督、 法院司法监督、 媒体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 透明,保证法律、 法规、 规章全面正确实施;以此次活动为契机, 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局及所属股室、 中队均在市行政执法系统的试点范围。   三、 主要任务   (一)梳理执法依据   在市行政执法局梳理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对行政处罚依据和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 处罚的违法行为、 执法权限、 执法程序、 强制措施、 处罚种类、 处罚标准及幅度等)编制目录的基础上,由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区情况加以完善。   ( 二) 由法制股人员参与市执法局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为、 种类、 幅度具体处罚标准的制定。 在梳理行政处罚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行政、 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范围、 行使条件、 裁决幅度、 事实要件等, 进行合理细化和分解, 作出准确、 科学、 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1、 行为人有轻微的违法行为, 没有给她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2、 行为人有违法行为,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 原则上按最低限处罚; 规定减轻处罚的按低一档次的标准处罚; 3、 行为人有违法行为, 法律、 法规、 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 确定一种处罚和一个罚款标准; 4、 行为人有违法行为,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 根据情节, 规定一个罚款数额、 比例或倍数; 5、 多部法律、 法规、 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 能够合并使用一个标准; 6、 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 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7、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在细化处罚标准幅度之外处罚的需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三)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   1、 建立行政处罚公开制度。要将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裁量结果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2、 实行行政执法的调查、 审核、 决定等执法职能相分离。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查清案件事实后, 应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但不得参与案件的审核、 决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决定, 原则上应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3、 除适用简易程序外, 执法人员调查终结, 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 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或复杂裁量案件必须由集体决定。   4、 适用简易程序的, 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 依据、 处罚种类、 罚款数额,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 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 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 公民、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 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案件较多的单位, 能够设立专门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室。行政执法局没有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者没有依法组织听证以及违反听证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 8、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执法案件有利害关系, 以及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应当回避, 不得参与案件的调查、 审核和决定。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执法案件有应当回避事项的, 能够向行政执法局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行政执法局对于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调查, 查证属实的应当决定执法人员回避。 9、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应按照规定, 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经过备案审查, 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 合理和公正性的监督。 10、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严格执行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行政处罚从轻、 减轻、 从重的理由和依据。 11、 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有结案报告。 ( 四)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 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 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每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 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2、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按照市政府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按照市行政执法系统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全市行政执法系统考核办法,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评议考核。不执行已经规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要记入档案并记分; 对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 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3、 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凡经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决定撤销、 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有关机关受理投诉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由政府法制、 人事、 行政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作出处理。 ( 五)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针对我局建局时间不长, 执法人员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有关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知识培训教育, 使她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服务意识, 熟悉和掌握所执行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明确自身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懂得违法执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 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 一) 10月, 制定试点工作方案, 召开全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 二) 10-12月, 由法制股人员参与市局梳理行政处罚依据、 细化行政处罚标准、 制定行政处罚配套制度。组织全局执法人员进行讨论, 提出合理化建议。 ( 三) 1月, 对市局下发的处罚标准和程序制度手册, 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 ( 四) 3月1日起正式实施。 ( 五) 6月30日前完成试点工作小结, 报送市行政执法局。  五、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局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附后)。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局法制股, 主要职责是负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集中本单位工作骨干, 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市行政执法局的指导下, 按照《泉州市行政执法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市行政执法系统的要求, 具体负责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泉州市洛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庄镇安(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副组长: 林顺健( 区城监大队大队长) 施性龙( 区城监大队教导员) 宋家峰( 区城管办主任) 成 员: 吴育良(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负责人) 华 斌(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 蒋龙图(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综合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股。施性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细化量化工作要求 一、 梳理带有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 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基础上, 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 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行政征收、 行政确认、 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编制目录。 二、 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行政征收、 行政确认、 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 ( 一) 行政处罚: 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 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 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 运行的范围、 裁决的幅度、 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 科学、 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1、 行为人违法行为轻微的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2、 行为人有违法行为,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 原则上按最低限处罚; 规定减轻处罚的按低一档次的标准处罚; 3、 行为人有违法行为, 法律、 法规、 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 确定一个处罚标准; 4、 行为人有违法行为,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 根据情节, 规定一个罚款数额、 比例或倍数; 5、 多部法律、 法规、 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 能够合并使用一个标准; 出现法律冲突的, 严格按立法法执行。 6、 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 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 可按较高的数额罚款; ( 二)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在制定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标准方面, 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开、 公正、 高效、 便民的原则,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 采取便民措施、 提高服务质量, 在实施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许可时在许可条件、 许可程序、 许可时限等方面不得使用不同标准和要求。 1、 除法律、 法规、 规章已明确规定的许可条件以外, 不得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 2、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不够明确的, 应将属于自由裁量的条件加以具体化。 3、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存在一定幅度的, 一般按最低标准执行。 4、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 许可时限上有幅度的, 应当列明不同情况, 以及相应情况下的许可程序要求、 许可时限。力求程序简化, 时限缩短, 方便群众。 ( 三) 行政确认标准和要求参照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 四) 行政强制标准和要求参照行政处罚。 ( 五) 行政征收标准和要求可向省、 市级业务部门请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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