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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与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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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关于印发<黄冈市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特检所:
根据省局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结合黄冈实际,市局制定了<黄冈市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八月十二日
黄冈市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省局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监督管理,有效防止事故发生,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依据
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整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二、整治目标
经过对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查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情况,规范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和使用,杜绝无证制造和”贴牌”生产行为,严禁使用无证生产的产品,切实提高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质量水平。
经过深化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治理隐患,规范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和检测检验行为,全面落实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起重机械安全质量和使用管理水平。
三、整治范围
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规定的阀门、管子、膨胀节、高压管件等和我市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全部纳入整治范围;查处各类起重机械生产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维修、改造行为。
四、整治内容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局要彻底摸清辖区内压力管道元件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制造压力管道元件的企业,要督促其按照现行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取得制造许可证,坚决查处无证制造和”贴牌”(指产品名牌上标注的企业与实际生产企业不一致)生产行为;对于不作为压力管道使用的管道元件,督促制造企业做出书面声明,向用户和社会告知其产品不得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范围,书面声明文件应作为产品质量证明材料一同提交买方或用户。
2、要加强对已取证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监管,鉴于当前我市已取证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数量少,所有生产单位均应纳入此次整治范围,整治重点是产品质量、制造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依法查处不符合许可条件、安全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违规制造单位。国家总局已经要求开展的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监督检验规划>(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 )的要求督促相关制造企业实施。
3、各地要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加强对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宣传,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采购、使用合格压力管道元件的主体责任,对违法使用压力管道元件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4、各地要在 开展的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深化隐患排查,落实隐患整治,重点检查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的符合性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突出查处无证制造、不告知安装、无证安装、无证维修改造、未监检即投入使用和不符合许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转等违法行为。
5、各地要严格查处非法使用起重机械的行为,强化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使用单位的维保行为,全面落实使用单位维保记录、注册登记、持证运行、定期检验等要求,对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消除,对拒不纠正和整改的使用单位,要依法从重查处,并及时书面报告生产、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6、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考虑到在执行<关于治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特函[ ]375号)中,遇到了额定起重量小于等于75T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和额定起重量小于等于10T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因新产品开发迟缓以及取证迟缓等原因,造成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难以按期完成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 ]347号)文件中作了补充说明,请各地认真学习贯彻,并组织实施。
五、整治步骤
本次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分三阶段进行:
1、摸底阶段: 8月15日至 9月20日。传达贯彻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整治方案,摸清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情况,统计已取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名单、数量和不作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名单、数量。查清有无起重机械制造企业、督促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自查和落实整改,落实改造单位和改造过渡期的监控使用措施,各县市区局应于 9月25日前将压力管道制造单位摸底情况和重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的摸底情况书面报市局特设科(联系人:朱涵军)。
2、整改阶段: 9月21日至 7月31日。各地应在此阶段完成对辖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全面检查,依法查处无证压力管道制造企业,完成对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和重点使用单位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对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改造必须按照国家总局质检办特[ ]375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确保在专项整治结束前改造、检验、注册登记完毕,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改造在整治期限内为使用过渡期,各地要督促使用单位严格采取监控措施,确保安全运行、确保整治效果。
3、总结验收阶段: 8月1日至 9月20日,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未按时完成冶金起重机械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完成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各地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市局根据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将安排抽查。
六、整治要求
(一)争取支持,积极协调。各地要主动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形成合力,为此次专项整治营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要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目标,合理分工,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三)大力宣传,强化监督。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大力推广先进经验,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予以曝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按要求及时向市局特设科报送有关信息。
(四)认真总结,确保落实。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情况,突出隐患整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各县市区局要将整治总结(行动组织、制造单位普查、整治内容完成等情况以及主要经验、问题和建议等)于 9月30日前,以文件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报市局特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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