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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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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 5月22日第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团体, 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 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 政策,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发扬”心系国策、 真情服务”的精神, 依法维护会员、 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 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科学发展观, 以稳定低生育水平、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己任, 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性与生殖健康工作, 推进人口与经济、 社会、 资源、 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走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道路, 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部署, 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开展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活动, 发挥广大会员带头、 宣传、 服务、 监督、 交流等作用, 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同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密切配合, 共同推进福建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第六条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在工作上接受其指导, 承担其交给的工作任务, 并向其报告工作。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对全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支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 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参与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 推行优生优育优教,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改进人口结构,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引导人口合理分布, 保障人口安全的工作,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 一) 发动会员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 二) 宣传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 政策, 宣传人口科学理论, 传播计划生育和避孕节育、 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倡导男女平等、 尊老爱幼新风尚, 弘扬先进的人口生育文化, 引导群众树立科学、 文明、 进步的婚育观念。
( 三) 积极开展生育关怀活动, 利用政府资助和社会力量, 向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特别是贫困母亲、 下岗待业人员、 流动人口等提供生育、 生产、 生活服务和优生、 优育、 优教服务, 发展人口福利事业, 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帮助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 四) 协调有关部门向广大群众, 提供性与生殖健康、 预防性病与艾滋病等知识的宣传和服务。
( 五) 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 反映群众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诉求, 开展维权活动。
( 六) 开展省内外工作交流;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不断更新观念, 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 加强工作机制建设, 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素质以及办公现代化、 信息化水平, 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遵守本协会章程, 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中国公民或组织、 单位, 均可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条 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 须向当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经基层协会理事会半数以上经过方可成为个人会员。一些专家、 名人、 有关领导等志愿者, 也可由各级协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经过直接吸收为会员。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或单位, 须向当地同级( 含省级) 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 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经过, 成为同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所有会员都应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建立会员档案, 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个人会员的权利:
1、 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3、 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4、 在计划生育、 生殖健康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 要求协会予以保护;
5、 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 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 二) 团体会员的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 审议协会工作, 受表彰与奖励, 获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 一) 遵守协会章程;
( 二) 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 目标和任务;
( 三) 缴纳会费;
( 四)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接受协会的教育和培训;
( 五) 反映群众诉求;
( 六) 履行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是计生协会会员的, 凭会员证参加流入地计划生育协会活动。流入地计生协会要积极吸收外来务工人员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个人会员, 经过其所在计生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经过, 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因病、 外出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 经所在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能够劝其退会。对拒绝履行协会规定义务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经过, 能够取消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请求退会的, 应书面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
退会、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 组织或单位, 两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 能够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 设区市以上协会对为计划生育和计生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 侨胞和国际友人,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证章。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省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召集, 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 件、 名额及分配, 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议规模、 各地协会会员总数和工作需要, 综合考虑确定。代表由设区市计划生育协会自下而上推举协商产生。省级团体会员的代表由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协商确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经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
第十九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 一)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 修改和经过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 四) 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修改章程的建议须首先由常务理事会讨论, 并由常务理事会提交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中选举组成, 理事应选配政治业务素质高, 发掘整合资源能力强的会员担任, 在年龄、 性别、 专业知识等方面结构合理。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理事会行使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的任期, 至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止。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 二) 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 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 四) 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 五) 发挥自身优势, 发掘整合社会资源;
( 六)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需要增补理事或理事需要更换时, 分别由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出增补的人选或由需要更换理事所在设区市计划生育协会和有关单位提出更换的人选, 报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经过, 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一般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召开理事会;
( 二) 审议经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 三) 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 研究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建议;
( 四) 选举或罢免会长、 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 必要时可增设执行会长;
( 五) 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副秘书长;
( 六) 调查了解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情况, 为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 七) 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 聘请有关的专家和志愿者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各专业领域的新情况、 新问题和开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以及协会召开的其它重要会议, 参加人数超过应到人数半数方可决定重大事项; 到会有表决权的人员超过半数的表决有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的职责是:
( 一) 代表全省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 二) 召集并主持全省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 三) 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四)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 五) 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六条 执行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 含执行会长) 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 含执行会长) 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 含执行会长) 履行省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
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会长、 执行会长、 常务副会长、 专职副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参加。办公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 专职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设立办事机构, 可内设精干办事部门和秘书长、 副秘书长若干名,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其人员编制、 经费, 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 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事机构由专职副会长负责领导。秘书长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市、 县、 乡级组织
第三十条 市、 县、 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参照本协会章程,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及会长、 副会长, 聘任秘书长。市、 县、 乡三级协会任期每届五年。
第三十一条 市、 县、 乡三级协会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 市、 县两级应配备常务或专职副会长、 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 乡、 镇、 街道协会要有常务副会长或确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协会工作, 有专职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 县、 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均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组成部分, 接受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指导, 向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报告工作。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流动人口聚集地等基层, 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 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会, 为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理事会理事和会长、 副会长, 聘任秘书长。理事会及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每届三年。
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 建设好以老党员、 老干部、 老模范、 老职工、 老专家、 科技致富带头人以及教育、 卫生、 法律界等人士和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积极分子为骨干, 以育龄群众为主体的会员队伍, 做到组织健全, 活动经常, 服务优良, 形成风尚。
第三十五条 村( 居、 社区)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参与村( 居、 社区) 民自治, 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努力推进农村、 社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企业计划生育协会接受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指导, 在推进计划生育群众工作, 动员企业员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不断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七条 基层协会要依据地缘和专业划分会员小组, 选举有文化, 有能力, 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热心于计划生育事业的会员为组长, 并实行会员联系户制度, 建立活动阵地, 开展经常性的活动。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八条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 一) 政府拨款;
( 二) 社会和个人捐赠;
( 三) 国际组织和国外友好人士捐赠;
( 四) 会员缴纳会费;
( 五) 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 六) 合作项目的专项经费;
(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国家财务管理法规、 制度和捐赠规定, 管理自身的财务, 接受审计和民主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省各级计划生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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