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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有限公司工程和派遣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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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有限公司工程和派遣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4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QG 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QG/06-007- 发(承)包工程和派遣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03-21发布 -03-21实施 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 发 布 前 言 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修订编写的。编写要求和表述方法与GB/T1.1- 完全一致。 本细则于 3月21日首次发布并实施。 附件A、附件B、附件C、附表D、附表E、附表F、附表G、附表H都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细则由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细则由安全监察部归口 本细则起草部门:安全监察部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王宗礼 本细则审核: 李林 本细则审批: 张德运 本细则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发(承)包工程和派遣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范了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原则,发、承包双方的安全责任,工程的监护安全管理以及临时用工安全管理的有关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部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经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国华电集团( )]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中国华电集团( )]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部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电力生产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安全监察部是负责发(承)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参加发(承)包工程队伍的资质审查工作,参加发(承)包工程开工前的开工许可,负责发(承)包工程队伍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查,负责发(承)包工程全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对进入公司内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员(包括临时用工人员)的公司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工作。负责施工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安全上岗证的发放管理。 3.2 公司生产技术部及负有对外发(承)包工程的职能部门负责发(承)包队伍资质审查的组织工作(资质审查内容: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生产许可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负责发包工程的”三同时”要求的落实和监督实施,参加发(承)包工程开工前的开工许可,负责组织施工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的审核工作。 3.3 公司经营计划部负责与承包方签订合同。 3.4 发(承)包工程项目所在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工作,对承包人员(包括临时用工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并负责指派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负责施工全过程安全管理、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负责解决施工中的安全和质量问题。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发(承)包工程资质审查 4.1.1 结合工程的招标工作,生产技术部及负有对外发(承)包工程的职能部门会同安全监察部对发(承)包队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工作。 4.1.2 安全监察部资质审查前,承包方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和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进行全面检查,填写<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报告>(附表1),报告中涉及的资料、文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清单等,一并报本公司安全监察部,作为安全资质审查材料。 4.1.3 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1.3.1 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4.1.3.2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并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4.1.3.3 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并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1.3.4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施工队伍30人以下的设有兼职安全员。 4.1.4 生产技术部及负有对外发包工程职能的部室应在工程的招、议标要求中将本款要求和<安全管理协议>(附件1)内容一同作为招标要求,对工程承包方公布。 4.1.5 安全资质审查经过后,有关部门方可进行工程合同的签订等工作。 4.2 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 4.2.1 合同签订前,生产技术部及负有对外发(承)包工程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对承包合同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进行审查。审查内容有:合同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完善,人员组成和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等,合同中的安全条款必须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4.2.2 承包方所承担工作的性质必须在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4.2.3 经公司总经理授权负有发(承)包工程职能的部室第一负责人与承包方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否则不许开工。<安全管理协议>应明确安全目标、发(承)包方安全责任、承包方(乙方)向发包方(甲方)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发生违章及不安全事件考核等规定。 4.2.4 安全管理协议一式三份,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所在部室、承包方和安全监察部各留存一份。 4.3 发(承)包工程部室及发(承)包工程项目所在部门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4.3.1 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项目的整体安全技术交底,填写<承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见附表2)并予以保存。 4.3.2 实行危险工程项目的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和工程项目,如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及大型起吊作业等危险项目,工程项目所在部门应对承包方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填写<承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要求承包方对危险区域和项目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辨识,制定应急措施,编制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见附件2)。并经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定后监督实施。危险区域的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完整的交底记录和相关资料,并予以保存。 4.3.3 公司安全监察部或工程项目所在部门应对承包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规程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施工作业。考试情况应填入<承包工程、临时用工安全教育登记表>(见附表3)并予以保存。 4.3.4 工程项目所在部门组织工程承包方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措施,设监护人,办理工作票手续和工作许可手续(动火作业须办<动火作业票>)。 4.3.5 工程项目所在部门组织承包方全体施工人员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参加安全活动的人员必须签字。 4.4 承包方应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4.4.1 负责制定工程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开工前必须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危险源点及控制措施。 4.4.2 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可会同工程所在部室、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共同制定。 4.4.3 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4.4.4 负责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知识、规程并组织考试,坚持安全活动和班前、班后会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4.4.5 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有关安全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不安全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我公司工程项目所在部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 4.4.6 特种作业人员应带操作证原件向安全监察部备案,在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并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作业。 4.4.7 禁止将工程项目分包、转包给其它施工单位。 4.4.8 接受<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 4.5 办理开工许可手续 4.5.1 签订合同后,工程项目所在部室在开工前,应组织承包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和有关安全知识、规程的学习,填写<承包工程、临时用工安全教育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4.5.2 开工前,工程项目所在部室会同承包方持发包方审批合格的安全措施、<发(承)包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等相关材料到安全监察部办理开工许可并填写<承包工程开工许可表>(附表4),经复查、确认后,进入工作现场开始施工。 4.6 发(承)包工程日常安全管理 4.6.1 工程项目发(承)包部室和项目所在部室应认真负起管理责任,杜绝”以包代管”。 4.6.2 工程项目发(承)包部室领导及技术人员每周至少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全面掌握施工进度,及时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和质量要求,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 4.6.3 工程项目所在部室领导、技术人员、安全员随时了解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和质量问题。 4.6.4 对长期(三个月以上)的承包单位,工程项目所在部室应建立施工简历卡,登记施工人员的有关简况,如文化程度、体检证明、安规考试成绩、违章记录等。 4.6.5 工程承包方应指派工作负责人,发包方的工程项目所在部门应指派监护人,共同履行安全职责。 4.6.6 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安全职责如下: 4.6.6.1 正确和安全地组织工作,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4.6.6.2 组织人员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隔离措施。 4.6.6.3 工作中发生异常情况及时组织工作人员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盲目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4.6.6.4 做好具有二级承包机构的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填写<承包工程安全质量监护卡>(附表5)。 4.6.7 发包方监护人安全职责如下: 4.6.7.1 详细交待发包工程的名称、位置、隔离技术措施(周围带电设备的位置)等。交清现场条件、作业环境和危险点,并组织承包单位布置现场的安全隔离措施和警示标志。 4.6.7.2 监督承包方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措施,查禁各种违章现象,对不听劝阻者,有权令其退出现场。 4.6.7.3 检查安全设施、安全用电、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等情况,发现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给与考核。 4.6.7.4 监护人认真填写监护记录,并对有关内容进行确认。当施工中出现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并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 4.6.7.5 组织好每日的班前会。会议内容包括: a) 对当天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和进度及要求进行交待。 b) 交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器具的性能和操作要求。 c) 交待应采取的安全措施、重点注意部位和安全注意事项。 d) 做好安全风险分析,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环节、部位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e) 其它安全要求等。 4.6.7.6 应组织好每日的班后会。会议内容包括: a) 总结当天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安全施工情况。 b) 对工作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c) 及时纠正施工中的各种违章现象。对违章者提出批评教育。 d) 布置第二天的工作任务、进度和安全要求。 e) 其它安全要求等。 4.6.8 安全监督部门至少每周一次巡视施工现场,查禁违章。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所在部室是否及时向承包方传达公司安全工作文件;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所在部室及承包方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承包方安全设施设置情况,监督检查施工队机械设施、工器具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停止其工作,按<反违章处罚制度>(附件3)进行必要的处罚,并通知项目所在部室及承包方负责人。 4.7 发(承)包队伍安全施工档案 4.7.1 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建立发(承)包队伍安全施工档案,包括审查报告、有关安全资质、在企业施工的安全情况、违章记录等。 4.7.2 安全监察部对发(承)包队伍安全施工档案及时进行维护,并作为安全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 4.8 工程竣工验收 4.8.1 工程竣工后应严格履行验收程序,不得遗留设备缺陷、装置性违章,文明生产应符合规定,达到设计要求。 4.8.2 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安全监察部签字同意后,领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对出现不安全事件的承包方,应予扣除部分或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的违章罚款没能及时上交的事项按规定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加倍扣除。 4.9 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 4.9.1 综合管理部为本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必须与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不得与派遣用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或直接发放工资。其它部门不得单独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招用派遣工、临时工。 4.9.2 劳务派遣协议应明确用工岗位、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数额及支付方法;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具有一定事故伤害赔偿能力。劳务派遣用工必须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9.3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安全管理要求等。 4.9.4 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能够由其它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9.5 劳务派遣用工身体必须健康,不得有职业禁忌症,长期(一年以上)使用的派遣工应定期进行体检,特种工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所使用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等必要物品必须合格、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9.6 安监部、用工部门应经常监督检查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物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符合要求。 4.9.7 劳务派遣用工应纳入本公司正常的安全管理中,由用工部门、班组承担起安全管理,参加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学习等,与本公司固定员工同等管理、同等教育、同等考核。 4.9.8 劳务用工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员工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人的条件下单独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5 检查与考核 5.1 检查 5.1.1 本规定一经发布生效,公司各部室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安全监察部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2 各部室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达到本规定的要求,并接受公司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监督。 5.2考核 5.2.1 对违犯本规定各项条款的有关部室和人员将追究其责任,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和<反违章管理制度>给予经济处罚。 5.2.2 发(承)包工程发生不安全事件、违章现象按<安全管理协议>处罚。并按<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实施细则>对工程管理职能部室、工程所在部室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5.2.2.1 对工程项目管理职能部室或工程所在部室责任人按不安全事件和责任大小,联责考核。 5.2.2.2 对工程所在部室班组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按不安全事件和责任大小,联责考核。 附件A (规范性附录) 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 乙方: ) 为确保 工程(合同编号 )安全,提高安全文明管理水平,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华电集团公司、华电国际公司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结束。 A.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华电国际股份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施工。 A.2 安全目标: A.2.1 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A.2.2 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A.2.3 不发生火灾; A.2.4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A.2.5 杜绝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事件。 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华电国际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要求,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A.3.1 资质审查: a)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b)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c)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技术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d)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或专职安全员。 e) 甲方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f) 以上材料乙方应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A.3.2 开工前,乙方按规定向甲方交纳:工程款的 (3%-10%),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 a) 乙方在本工程施工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时扣除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的50%,发生人身轻伤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30%; b) 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设备、电网事故,扣除全部或部分安全风险抵押金,还应按事故性质和所签定的工程合同,依法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A.4 乙方不服从甲方安全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严重威胁工程安全的,甲方有权按<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详见附件3),并责令乙方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并上报公司本部,注销进入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的施工资格。 A.5 甲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A.5.1 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符合华电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有关要求。 A.5.2 开工前工程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A.5.3 根据工程要求向乙方提出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求,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 A.5.4 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负责审核乙方制定的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A.5.5 根据工程需要对乙方的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使工程圆满完成。 A.5.6 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违章行为有权制止并考核,对安全设施不符合规范的现象提出整改意见督处整改。 A.6 乙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A.6.1 乙方工程负责人是本工程的第一安全负责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其职责。 A.6.2 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监督机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并与甲方随时互通情况,开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掌握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及危险控制措施。 A.6.3 负责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结合工程特点做好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并上报甲方,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严格执行,否则不允许开工。 A.6.4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甲方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动火作业票制度。若人员发生变化应按照以上程序办理,否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A.6.5 每次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由于乙方人员使用不当或因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设施原因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A.6.6 乙方根据工作性质应配齐现场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着装整齐,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用品。并保证不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合现场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残人员。 A.6.7 乙方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向甲方反映,落实整改后方可进行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乙方确认施工场所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应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A.6.8 乙方在施工期间所用的设备以及工器具等由乙方自备。 A.6.9 乙方在施工(检修)过程中,必须执行甲方安全、文明生产有关规定,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检修),应严格按照<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两票实施细则>规定履行工作票手续。 A.6.10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重点防火部位如需动火时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规定履行动火作业票手续。 A.6.11 乙方不得擅自敷设电气线路,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 A.6.12 乙方在施工中,应保证地下管道、管线、电缆沟道及高低压架空线、通讯线路的安全,在施工中必须采取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隔离、防护、警示、提示等措施,遇有问题应及时向甲方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A.6.13 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A.6.14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甲方的工程管理、安全部门所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项目所在部室和安监部。 A.6.15 施工中发生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紧急抢救措施,乙方有责任立即报告甲方安监部和项目管理部门。 A.6.16 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区域)非甲方原因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伤害、延误工期等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和其它人员伤害,由乙方负责。 A.6.17 施工期间发生各种不安全情况时属乙方责任由乙方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甲方应给与配合,乙方应将结论书面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 A.6.18 未尽事项按照<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A.7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甲方行业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A.8 本协议一式四份,凡别由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工程发包部门、工程责任部门、乙方各持一份存档,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毕。 A.9 本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甲方代理人:(签字) 乙方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安全监察部:(盖章) 甲方安监部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B (规范性附录) 承包工程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措施 及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承包方专业技术人员): 批准(承 包方负 责 人): 审核(生产技术部专业技术人员): 作业项目: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C违章处罚制度 (规范性附录) 发(承)包工程违章处罚制度 A.1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试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制定。 A.2 本制度适用于在天津华电福源热电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的承包队及发包责任部门。 A.3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对承包方进罚款100- 元: A.3.1 触电类 a)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罚款500元; b)用铜丝代替保险丝罚款1000元; c)乱接、乱拉临时电线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规定的电线、电缆、绕线器、插座罚款500元; d)使用电焊机时外壳未接地或使用有缺陷的电焊机罚款200元; e)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罚款100元; f)使用电动工具不装漏电保护器罚款200元,漏电保护器不动作罚款100元; g)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罚款1000元; h)低压带电作业不戴绝缘手套罚款1000元; i)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罚款1000元; g)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罚款500元; k)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罚款200元; l)使用不合格的电源箱罚款500元。 A.3.2 高处坠落类 1)进行高空作业应搭设脚手架而未搭设,罚款500元; 2)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罚款200元; 3)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罚款100元; 4)脚手架高超过4米、长超过7米而未采取固定措施,罚款200元; 5)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罚款200元; 6)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罚款200元; 7)使用的梯子不合格,梯子或人员站在距梯顶部不足1米的位置,罚款100元; 8)在梯子上工作或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未采取防坠落措施,罚款100元; 9)梯子上有人工作而下面无人扶着,罚款100元; 10)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或限制开度过大,罚款100元; 11)人员站在人字梯子顶上工作,罚款200元; 12)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罚款200元; 13)安全带未高挂低用或安全绳过长罚款100元; 14)使用的安全带不合格或安全带未作试验罚款100元; 15)高处作业临空面没有护栏罚款200元; 16)安全设施拆除后未采取临时措施或完工后未及时恢复罚款500元; 17)临时爬梯不符合制度、材质不符合要求或挂靠不牢罚款500元; 1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罚款100元; 19)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脚手架栏杆上坐立罚款100元; 20)沿绳索、脚手架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罚款100元; 21)人员搭乘载货吊笼或站在吊钩上下罚款500元; 22)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没有防护措施罚款500元; 2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罚款200元; 24)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罚款200元; 25)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或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蹬高作业罚款100元; 2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罚款100元; 27)软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或未经批准的人员攀登罚款200元; A.3.3 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坐安全帽罚款200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罚款100元; 3)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罚款100元; 4)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罚款100元; 5)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罚款200元; 6)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罚款100元;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罚款100元;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罚款200元;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建设中的构筑物下方经过或停留或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罚款100元; 10)无证操作起重设备,无证人员进行指挥或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罚款200元; 11)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罚款200元; 12)使用大锤带手套罚款100元; 13)打磨器具或使用无齿锯、凿子凿坚硬物体时未戴防护面罩罚款100元; 14)擅自拆除旋转器具防护罩罚款100元; 15)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罚款200元; 16)跨越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罚款100元; 17)不走通行道,跨越、穿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罚款200元; 18)在装载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罚款100元; 19)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罚款100元;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罚款200元; 21)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及未扣好衣服等罚款100元; 22)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罚款100元; 23)机动车在厂内超速行驶或无证驾驶机动车罚款200元; 24)班前饮酒、饮酒驾车、违章现象,罚款 元,并立即清出工作岗位。 A.3.4 防火防爆类 1)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罚款500元; 2)动火作业不办理明火票,燃气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罚款500元; 3)在燃气区域、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罚款500元; 4)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罚款200元; 5)易燃、易爆管道、容器进行焊接作业前未进行充分的通风、吹扫罚款500元;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罚款200元;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罚款500元;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且入口处无人监护罚款200元; 9)在污水沟、井进行工作前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而开工罚款1000元; 10)在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流动吸烟罚款 元;发现烟头罚款500元; 11)氧气、乙炔气瓶同一辆车运输罚款200元; 12)氧气、乙炔气使用距离不足8米,离动火距离不足10米罚款200元; 13)夏季使用乙炔气时,乙炔气瓶未有防晒措施,罚款100元; 14)乙炔气瓶倒放使用或氧气、乙炔、二氧化碳等气瓶未采取固定措施罚款200元; 15)未持证进行电气焊作业的罚款500元; 16)氧气、乙炔气、二氧化碳等气瓶未装减压阀,乙炔气瓶未装防回火器罚款200元; 17)私自存放易燃、易爆、危化品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及存放地点不符合要求罚款500元; 18)消防器材挪作她用罚款100元; 19)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护罩罚款200元; 20)施工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罚款100元; A.3.5 其它违章行为 1)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学习就组织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罚款500元; 2)无票作业、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工作人员、设备安全罚款500元; 3)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罚款500元; 4)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遮拦和围网,罚款200元; 5)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罚款500元; 6)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罚款200元; 7)没有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即开工者,罚款承包方1000元/次,扣除责任部门奖金1000元/次; 8)3人以上违章者,罚款承包方1000元/次。 9)因责任部门监督不到位安全交底不清或没有交底,使承包方发生违章行为,罚款承包方200元/次。 10)其它未尽事项按<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反违章管理制度>、<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A.4 发生下列情况对发包责任部门罚款200- 元。 1) 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罚款1000元; 2) 未派监护人进行监护工作或监护人不在现场监护罚款500元; 3) 监护人监护不到位现场发生不安全事件罚款500元,发现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问题罚款200元; 4) 危险项目未制定<承包工程危险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罚款 元; 5) 未办开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罚款500元; 6) 参与班组工作施工人员未参加安全学习的罚款500元; 7) 因发包责任部门监督不到位造成承包单位违章扣除责任单位500元/次。 8) 因发包责任单位监督不到位造成承包单位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罚款 元; 9) 其它违反安全作业规程的行为。 10) 其它未尽事项<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反违章管理制度>、<文明生产管理制度>执行。 附表D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报告书 (规范性附录) 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报告书(施工单位填写并盖公章) 施工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成立时间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人代表 经济性质 经营方式 发证机关 经营范围 资质(许可)证书编号 资质证检验日期 资质等级 建筑 制造(安装)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 组织机构代码 现场负责人及电话 法人委托人及电话 安全负责人及电话 施工日期 现场特种作业人员 人 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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