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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星评员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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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饭店星评员章程 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饭店星评员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为确保饭店星级评定工作质量,规范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人员(以下简称”饭店星评员”)的监督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一、星评员的划分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饭店星评员分为:国家级星评员、地方级星评员(含省级和地市级)和星级饭店内审员。国家级星评员和地方级星评员主要由政府行业管理人员、饭店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条 星评员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有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   3、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口头、文字表示能力;   4、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担任国家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省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含旅游协会)工作的行业管理人员。   2、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四条 担任地方级星评员的人员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具有较为丰富经验的饭店行业管理人员;   2、在星级饭店连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五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经营业绩良好,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第五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由本饭店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二、星评员的选聘办法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级星评员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星评委”)负责选聘。接受全国星评委的委派,承担全国范围内的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七条 地方级星评员由省级星评委或地区星评委负责选聘。接受省级省级星评委或地区星评委的委派,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辖区内饭店星级评定、复核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八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由各饭店指定。星级饭店内审员根据相应星评委的指导和安排,依照星级标准,执行对所在饭店的检查、复核工作,并同时向所在饭店管理层和所在地区星评委办公室报告工作。   三、星评员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星评员在相应星评委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能够明查或暗访方式对受检饭店进行检查,要预先研究受检饭店的申请报告或复核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掌握受检饭店的概况和特点;检查结束时向受检饭店全面反馈检查情况,就其星级达标情况提出规范的书面报告。各级星评员应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未经相应星评委授权,不得随意实施对饭店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 饭店星级评定或复核时,要据实评判各项必备条件的具备情况和饭店设施设备、饭店运营质量的得分情况,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及时呈交委派工作的星评委。   第十一条 星评员向受检饭店和相应星评委做出的反馈意见应严谨,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高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不达标的饭店,要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星级饭店内审员应按照星级标准和所在地星评委的要求,检查所在饭店的达标情况,敦促饭店管理层就所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所在地星评委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饭店星评员接受聘用单位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四、星评员的工作守则   第十四条 服从相应星评委的安排,认真履行星评员的各项职责。   第十五条 按规定时间抵达受检饭店,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和<星级评定/复核检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在受检饭店工作时间应不少于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不得以个人理解随意解释标准,不得做超越权限的评论和表态。   第十八条 检查期间要着正装,保持衣履整洁、举止文明、谦虚谨慎、尊重受检饭店的员工。   第十九条 在保证检查效果的前提下,提倡节俭,反对铺张。   第二十条 不得向受检饭店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为个人或亲属谋取私利。受检饭店可就任何星评员的违规行为向相应星评委举报,星评委经调查核实后可进行查处。   五、星评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星评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由聘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星评委应对所聘星评员的变化、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和受检饭店对其工作的评价应有详细的记载,并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各级星评委每年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上述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全国星评委办公室负责对全国的星评员实施宏观管理,星评员资格不搞终身制,对个别不称职或玩忽职守的星评员可及时进行撤换。   第二十四条 任期内的星评员一旦离开与饭店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评员资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原聘用单位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二十五条 星评员由聘用单位颁发证书,证书格式由全国星评委统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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