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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合同文本加气块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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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合同文本-加气块剖析 滨州中海壹號项目工程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购合同 工程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总承包公司 供 应 商: 滨州市慧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总承包公司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LJZCB-WZCG-2015-039 工程承包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总承包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负责人: 段宝平 住 所: 天津市塘沽区杭州道72号 供应商:滨州市慧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张鹏鹏 住 所:滨州市滨北办事处滨孤路东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承包人与供应商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滨州市中海壹號项目工程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滨州市中海壹號项目 1.2 工程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会展中心西侧 1.3 工程业主:山东华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 设计单位: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 1.5 监理单位: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货物及数量 2.1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供应商按本合同要求及承包人通知要求,向承包人提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材料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2.2 货物名称、数量、品牌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详见5.2表。 2.3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2.4 第2.2款表格中规定货物数量是暂估数量,是根据工程图纸和工程业主书面指令要求计算材料需用量,以承包人、供应商、工程监理、工程业主共同验收实际合格量为准。如货物数量和运抵现场数量超过工程实际需要数量,则由承包人退还给供应商,并以实际收货数量结算。如货物数量不足工程实际需要数量,则由承包人提前一周以电话、短信、书面材料通知供应商,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对于超出合同暂定数量需追加供货,以承包人公司本部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承包人不予确认,供应商自行承担此风险。 3 质量要求 3.1 本合同项下供应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GB11968-2006、行业标准及地方政府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标准为准。 3.2 本合同项下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要求,应与承包商认可样品保持一致。 3.3 供应商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承包人GB/T24001-2004/ISO14001:2004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承包人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有关人员及竣工后使用人员健康造成危害。 4 质量保证期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质量保证期自工程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工程业主颁发竣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保证期为产品设计年限。 4.2 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维修、更换等服务。供应商必须在接获承包人提出书面要求后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两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货物进行维修、更换,由此给承包人造成影响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4.3 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承包人提出维修、更换服务要求,承包人或工程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两倍于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承包人应支付给供应商合同款项中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供应商行使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权利。维修或更换后货物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六个月。 4.4 质量保证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服务。供应商必须在接获承包人或工程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本工程项目业主满意。 4.5 供应商须向承包人提供制造商出具书面质量保证书。 5 价格 5.1 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5.2 本合同货物单价固定,具体单价细目详见下表。 序号 物资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暂估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技术质量要求 1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600*100*250 m³ 200 165 33000 强度A3.5 密度B07 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600*180*250 m³ 3600 165 594000 强度A3.5 密度B07 3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600*200*250 m³ 1200 165 198000 强度A3.5 密度B07 合计 5000 825000 5.3 合同总金额:暂估总价825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贰万伍仟圆整)。上述合同总金额是依据承包人在5.2款表格中明确暂估数量计算得出暂估总价。合同最终结算总价以承包人、供应商依据本合同约定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实际合格供应量乘以本合同单价为准。 5.4 上述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码放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全额合同备案费以及其他运抵至承包人指定交货地点一切费用;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初次试验、检验费用由总包单位负责,若初次试验结果不合格,后续所有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提供;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需要经安装、测试、调试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该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已包括了安装、测试、调试直至满足其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所需一切工作内容及其费用支出。 6 支付 6.1 供应商每月必须及时在承包人集采平台网上完成对账单工作,如因对账单原因导致付款延期,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网上完成对账单工作仅作为承包人物资数据指标统计,最终结算仍按双方实际共同验收并签字确认数量及金额执行。 6.2 本项工程无预付款,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每月15日对账,供应商按照对账单提供等额合格发票,次月支付至本月对账金额65%。 6.3 全部货物送至现场验收合格双方完成本合同结算后6个月付清(不计利息)。 若工程业主资金调配原因,导致承包人未收到工程业主相应付款而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供应商承诺不视为承包人违约。 6.4 供应商同意承包人以转账或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合同款项。 6.5 承包人每次对供应商支付货款前,供应商均需提供满足承包人要求等额有效发票(等额有效发票要求:营改增实施后,供应商需提供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不提供等额合格发票,承包人不予挂帐付款。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如因供应商发票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而给承包人带来经济损失,供应商应予以赔偿,且须更换相应发票。经济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票面金额按企业所得税率25%计算企业所得税额以及滞纳金、罚款等损失。 6.6 供应商不得提供其他公司(个人)银行帐号收取本合同款项。 7 供货时间 7.1 供应商应按照承包人下达计划分批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工程现场,根据施工现场进度情况送货并及时安装,确保施工正常。 7.2 上款规定之进场时间为拟定供货时间,供应商同意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进场时间。 8 交货地点 8.1 由供应商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码堆至滨州市黄河十二路会展中心西侧滨州中海壹号项目现场内指定地点,承包人派员与供应商委托交货人共同清点数量(尚未开箱清点箱件数),由承包人收货员签署暂收货物数收条(此收条不作为验收、结算依据)后,供应商提供随件质量证明、技术说明等文件,在商定时间内,由承包人、供应商、工程监理、业主依据本合同约定质量、技术标准等条件共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双方人员共同在收货单上签署日期及姓名后作为价款结算与支付依据。 8.2 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货物承包人有权拒绝签收,供应商应立即将该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货物,否则,供应商除应承担产品丢失、毁损风险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9 供货方式 9.1 供应商必须配合全部工程进度计划要求供应合同项下货物。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存放要求,供货时间可能在工程进行中适当修订,承包人应在计划修订后两日内书面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按照修订后计划,以承包人说明次序方式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前提下供应货物,但承包人应给予供应商合理供货准备时间。 9.2 除9.1款约定情形外,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承包人最终确定“进场计划”将货物运抵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其它义务。 9.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供应商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要求按时交货时,供应商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期限和理由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免责情形下,供应商均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在承包人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情况下,供应商承担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由此造成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差额; (2)承包人在接受货物时发生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差额。 如因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要求按时交货,供应商还应承担承包人在此情况下遭受误期损失。(擅自单方涨价或停止供应货物,按供应商已供货款总额90%结算,且保留追究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 9.4 承包人需要货物数量多于上述暂估数量时,供应商同意积极配合进行生产、供应以满足工程施工实际需要,且单价以本合同确认价为准。非承包人公司本部书面通知,承包人不予确认,供应商自行承担此风险。 9.5 供应商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承包人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 9.6 供应商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或临时)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9.7 供应商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码堆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9.8 供应商装卸、运输过程中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9.9 供应商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9.10 供应商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补偿承包人及其它方因此造成一切损失。 9.11 供应商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承包人管理人员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承包人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承包人管理人员、车辆,承包人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10 双方负责代表 10.1 承包人指定 (1)张慎民身份证号3782715电话签字笔体为 (2)方榆文身份证号2280097电话签字笔体为 其现场负责收货及验货代表。供应商须将货物运至工地交承包人现场代表签收确认方为有效,非本合同约定承包人指定代表签收货物,承包人不予认可。 10.2 供应商指定 (1)宣健健身份证号3723816电话 其供应货物及办理有关验货、支付事项代表。到货数量及质量验收须由供应商代表与承包人代表共同签署确认方为有效。 10.3 合同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保证双方货款顺利交接。 11 包装 11.1 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供应商提供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包装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承包人要求;供应商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一切责任和费用。    11.2 供应商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至少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用,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11.3 装箱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供应商、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有特殊保护措施要求货物,应在相应位置标示“向上”、“向下”、“易碎”、“防水”等装卸警示标志,以保证装运过程符合保护货物质量要求。 12 检验 12.1 产地检验: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根据本合同所提供货物,供应商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和本合同要求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有尺寸偏差、外观质量、立方体抗压强度、干密度。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货物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和全面检查,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货物包装。 12.2 现场到货检验: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承包人会同有关人员(工程业主或监理单位)共同检验,检验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检查外观尺寸是否符合标准尺寸,棱角是否齐全完整;棱要成直线,角要成直角;砖面是否平整、颜色是否正常。砖、砌块、空心砖卸车时按规格成垛、成行码放,码放高度一般不超过1.5~1.8米,并采取落地码放查数,重点检查和现场监控是否码空。 12.3 过程检验:在所有货物使用过程中,承包人有权对分批打开包装货物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供应商,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产品处理详见以下第17 条。 13 权利瑕疵担保 13.1 供应商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凭证。供应商亦保证交付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如第三方向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供应商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一切损失。 13.2 供应商须保障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一切损失。 14 保险 14.1 承包人建议供应商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14.2 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承包人施工和工程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承包人要求供应商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15 供应商合同附随义务 15.1 供应商应向承包人提交所有货物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规定及承包人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相关资料。 15.2 供应商应提供制造商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供应商应向承包人提供生产厂商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 15.3 如所供货物为专业性较高产品,供应商应免费为承包人或工程业主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 15.4 供应商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供应商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供应商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准确性负责。 15.5 供应商需提供货物仓储、保管及使用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承包人和工程业主满意。 15.6 承包人/设计/监理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资料仅是一般性监督作用,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合同责任。 15.7 上述服务被认为供应商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6 违约责任 16.1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可能造成工期延误从而给承包人造成相应一切损失;同时在承包人确认供应商严重违约并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情况下,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合同,供应商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总包商造成一切经济损失。 误期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误期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一日,按合同总金额0.5%计算;误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 。如果供应商在误期违约金达到合同总金额10%后仍不能交货,承包人有权因供应商违约终止合同。 16.2如所供物资质量极差(与样品不一致),检测报告不合格,供应商要承担责任,并且承担所有费用,包括试验、检验费用,加固处理费用以及承包人为此发生各项人工费窝工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管理费及其他损失。 17 缺陷索赔 17.1 如承包人在各阶段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承包人可以据此向供应商提出索赔。 17.2 供应商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已存在缺陷任何责任。对承包人在规定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索赔,供应商应按承包人决定采取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7.2.1供应商同意承包人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同类货币退还给承包人。供应商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其它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损失导致工程业主向承包人索赔等。 17.2.2根据货物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承包人遭受损失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同时承包人保留进一步索赔权利。 17.2.3更换有缺陷部分货物、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规格、质量和性能,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承包人遭受一切损失。同时供应商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质量保证期。同时承包人保留进一步索赔权利。 17.3 如果承包人提出索赔通知后28日内或其他合理时限内供应商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应商接受。若供应商未能在承包人提出索赔通知合理时限(28日内)或承包人同意更长一些时间内,按承包人决定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承包人将从应付给供应商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权利。 17.4 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发票,必须保证该发票完税、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供应商有开具假发票现象,将处以供应商该发票应缴税金2倍罚款,罚款将直接从所供物资应付货款中扣除,并且供应商需补齐合格发票交与总包商,违规发票处理期间承包人对供应商付款将暂停,待供应商补齐合格发票后方可付款。 18 合同变更 18.1 承包人在该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变更为基础,向供应商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任何部分,所发生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8.2 供应商应根据承包人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承包人评价,承包人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书面洽商结果。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变更,构成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 合同转让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供应商无故更换资质将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罚款将直接从所供货款中扣除。 20 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供应商在此保证对其提供货物拥有合法知识产权,确保本合同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人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等权利。如本合同货物对任何第三人知识产权造成侵权,侵权责任由供应商向权利人承担。同时,供应商应当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该标物价款100%违约金,如违约金低于承包人损失,供应商应当按照承包人实际损失赔偿。 21不可抗力 21.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定义与总包合同定义相同。 21.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其他事项。一旦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终止合同或进一步履行合同协议。 22争议解决 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 依法向承包人所在地(即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合同文件及资料使用和保密 23.1 除了供应商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承包人同意情况下,供应商不得将合同、合同中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承包人为上述内容向供应商提供资料透露给任何人。供应商须在对外保密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须范围内。 23.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承包人同意情况下,供应商不得使用第23.1款中所列任何文件和资料。除合同本身以外,第23.1款列明所有资料始终为承包人财产,若承包人要求,供应商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承包人。 24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25其他约定事项 25.1 特别约定事项: 无 25.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另行签订任何与本合同内容相关协议文件,必须加盖与本合同印鉴一致印章,否则签订协议文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未经承包人授权,以承包人项目部或项目经理名义与供应商签订任何协议或出具任何承诺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25.3 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25.4本合同一式 四 份,承包人三份,供应商壹份。 25.5 附件:本合同附件__/__份,都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盖章): 供应商(盖章): 公司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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