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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矿山安全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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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冶金矿山安全规程 第二章 矿山井巷 4 第二节 竖井掘进 5 第三节 斜井、平巷掘进 6 第五节 井巷支护 7 第七节 防坠措施 9 第三章 地下采矿 9 第二节 采矿方法 10 第三节 采矿机械 13 第二节 斜井运输 17 第五章 通风防尘 31 第二节 通风系统 32 第三节 主 扇 33 第五节 防尘措施 34 第二节 电气线路 35 第三节 电器及爱护 36 第五节 照明、电话和信号 36 第七节 检查和修理 38 第七章 防 水 39 第二节 井下防水 39 第三节 井下排水设施 41 第八章 防火和灭火 41 第二节 井下自然发火 42 第三节 井下灭火 43 第九章 工业卫生 44 第十章 附 则 45 第二条 必须建立领导干部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局长(经理)、矿长、坑长对本局、本公司、本矿、本坑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三条 局(公司)、矿、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安全专职人员必须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有一定技术水平、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 安全专职机构的要紧职责是: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国家有关法令、本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打算的贯彻执行情形;调查研究生产建设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禁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必要时有权暂停作业,并赶忙报告总工程师;参加设计审批和工程验收;制订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打算;督促、协助分析和处理事故。 第五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专业治理与群众治理相结合,真正做到人人管生产,人人管安全。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形成群众性安全检查网。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采取技术措施增加生产能力的挖潜改造项目,都必须有安全措施内容;无安全措施的项目和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工程,不准投产。 现有的生产矿山,凡不符合本规程规定者,应依照实际情形,限期改造。 第七条 矿山要认真贯彻采掘并举、掘进先行的技术政策,坚持设计规定的正确的采掘顺序。采空区要妥善处理。 第八条 矿山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训练。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许多于一周的矿、坑口(工区)、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及格后,指定老工人带领一起工作六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也要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井前都必须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并有专人带领。 第九条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危险区域(卷扬机、主扇风机、空压机、要紧水泵站、发电机、变电所、油库、炸药库等)要严加治理。上述岗位人员、井下电机车和大型铲装运机司机、锅炉工、信号工、爆破工等,都必须由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躯体健康、具有一定生产体会、受过专门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的工人担任。 第十条 必须建立和健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和值班制。 第十一条 矿山每个职工有下列安全生产的权益和义务: (一)遵守劳动纪律,学习、执行并监督执行本规程; (二)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有权禁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同意任何人违章指挥; (四)对各级领导忽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有权提出批判和上告。 第十二条 一切下井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所有安全、通风、防尘设备和设施,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第十三条 矿山必须建立出入矿井的统计、考勤制度。值班区长要准确把握出勤人数、工作地点。交班终止后,如发觉有人尚未出井,应赶忙向调度室报告,并及时查明缘故。 第十四条 要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局(公司)、矿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坑口每月检查一次。对检查出的咨询题,要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各矿应建立安全活动日制度。 第十五条 发生人身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领导干部必须到现场指挥抢救,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本规程,无死亡事故,粉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完成国家打算的局(公司)、矿、坑口(工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下列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榜样遵守国家劳动爱护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及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二)发觉事故征兆,赶忙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禁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幸免了重大伤亡事故者; (三)对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有显著成果,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制造和重大奉献者; (四)抢救事故有功者。 第十七条 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的公司、矿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取消当月奖励。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减发当月奖励。发生死亡事故的坑(工区)、队或违章肇事者,取消当月奖励。 第十八条 各矿和有关治理部门违反本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要紧领导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不及时解决安全或防止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咨询题,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危害严峻的; (二)舍弃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治理纷乱而造成事故的; (三)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职工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操作错误造成事故的; (四)由于设备不齐全或有缺陷或者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发生事故的; (五)由于地质报告或设计错误,或施工质量低劣,致使矿井投产后在安全或预防职业病害方面经常受到威逼,甚至因此造成事故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二)忽视安全生产,玩忽职守的; (三)发觉有赶忙发生事故的危险情形,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四)对禁止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发生事故后,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第二十条 对蓄意制造事故者,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矿山必须备有下列实测图:矿山地质图,井上井下对比图,巷道布置和运输线路图,通风系统图,管道系统图,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排水系统图,采掘进度图。 上列各图应随着生产的改变定期填绘。 第二章 矿山井巷 第二十二条 开凿井巷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以施工单位为主,设计单位参加共同编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专门开凿法和通过专门地段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局(公司)批准。施工前,必须组织每个职工学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作业,保证工程规格质量。 第二十三条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到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的间距不得小于100米。大型矿井,矿体条件复杂,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时,应在矿体端部或端部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一中段到上一中段和各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通。 井巷的分道口外,都必须有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 竖井作为安全出口的,必须备有提升设备和梯子间。 一个竖井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靠的罐笼设备时,可不设梯子间。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梯子间的坡度不大于80度; (二)上下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米; (三)上下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不不小于0.7米和0.6米; (四)梯子上端要高出平台1米,梯子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 (五)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子的蹬间距离不大于0.4米; (六)梯子间与井筒要严密隔开。 第二十五条 斜井的人行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纳轨道运输时,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2米,并应设台阶或梯子间; (二)采纳皮带运输机运输时,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0.7米; (三)运输物料的斜井兼作人行道时,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牢固的隔墙; (四)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8米。 第二十六条 水平运输巷道的人行道的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米; (二)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米; (三)无轨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七条 水平巷道和斜井中,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3米;皮带运输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4米;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0.6米。 第二节 竖井掘进 第二十八条 竖井掘进表土层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初期,井内要设梯子,不许用汽车吊升降人员; (二)在含水表土层中施工时,要及时架设和加固井圈,并应有降低水位的措施,以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 (三)在流砂、污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表土层中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 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往井下坠物的措施。井口必须装置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井盖门。翻渣台和翻渣装置必须严密,不许漏渣、漏水。井下作业人员所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常用工具应系安全绳。禁止向井筒内投掷物料。 第三十条 竖井施工应采纳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时,必须对稳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进行严格检查,并撤出吊盘以下所有的作业人员。移动吊盘时,要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必须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帮间隙盖严,经检查确认可靠后方准作业。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条件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 (一)拆除爱护岩柱或爱护台; (二)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或拆除设备; (三)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工作; (四)乘吊桶时; (五)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第三十二条 用吊桶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勾头上系扎工具和材料。 (二)吊桶须设爱护伞装置; (三)井盖门要有自动启闭装置,在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四)井架须设防止吊桶过卷装置; (五)吊桶内装岩高度要低于桶口边缘0.1米以下。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第三十三条 采纳抓岩机出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要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二)爆破后,工作面必须通过通风,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处理好残盲炮,然后才能进行抓岩作业; (三)不许抓取超过抓取能力的大块岩石; (四)抓岩机卸岩时,不许有人站在吊桶邻近; (五)禁止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六)升降抓岩机时,必须有专人指挥。 第三十四条 竖井施工时,必须设置挂式的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稳车能力不得小于5吨,并应设有手摇稳车,以备断电时用以提升井下人员。 第三十五条 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都要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装置和通风设备。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要有明显的区不,并指定专人负责。禁止不通过井口信号工直截了当向卷扬机房发送信号。 第三十六条 竖井延深时,必须用牢固的爱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撤出岩柱或爱护盘时,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 第三节 斜井、平巷掘进 第三十七条 斜井、平巷开口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要及时砌筑挡墙和架设支护。 第三十八条 用装岩机、扒斗机或铲运机出渣时,装岩前要检查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扒斗机时,不准下方有人。司机操作的前方应装置安全挡板。 第三十九条 采纳一般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纳吊挂工作台和横撑工作台时,必须牢固稳固,并用盖板盖严; (二)必须设置安全棚,距工作面的高度不大于6米; (三)掘进高度超过7米时,应装梯子间、渣子间等设施; (四)天井、溜井未与上部平巷贯穿前,不准在其间开凿任何工程; (五)天井掘进距上部中段7米时,测量人员必须给出贯穿位置,上部要加以防护或设置围栏。 (一)上罐前必须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联接、爱护盖板、声、光信号、电话设备、钢丝绳、风管和水管接头等是否完善和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经处理后方准作业; (二)吊罐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根数不得超过总根数的百分之五。磨损不得超过原直径的百分之十; (三)吊罐升降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爱护盖板内,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必须装置由罐内人员操纵的升降开关。凿岩时凿岩工要系安全带。吊罐升降完毕,应切断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四)在吊罐天井中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抗杂散电流的和确保作业人员到达安全地点的起爆方法。在任何情形下,禁止从吊罐往下投掷工具和材料。吊罐检修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五)信号通讯线路不准和吊罐钢丝绳设置在一个吊罐孔内; (六)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铁轨断开; (七)吊罐天井与上部巷道贯穿时,上部中段必须加强通风和戒备。 (一)爬罐运行时,人员必须站在罐笼内,假如遇到卡帮或浮石,必须停罐处理。当爬罐接近导轨顶端时,必须将爱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二)爬罐下降时,禁止采纳自重下降; (三)安装导轨时,要站在安全伞下处理好浮石,并将导轨固定牢靠; (四)其它安全事项应遵守吊罐法施工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井巷支护 (一)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架应进行防腐处理; (二)架设支架后,在接榫邻近应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板与两帮的间隙,必须背严填实; (三)斜井支架应加下撑和拉杆。当支架为金属结构件时,棚腿底部要有坚硬垫板; (四)坡度大于30度的斜井采纳永久支架时,棚间应设顶柱; (五)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用扒钉、拉条、撑木等进行加固。 (一)木砌■胎间距超过1米,金属■台间距超过2米,要进行中间加固; (二)垮度大于4米的巷道中架设■胎时,其■台各节点须用螺栓连结; (三)■胎的强度,应具有支撑重量不小于3倍的安全系数; (四)■胎的下弦,不得用做工作台的支撑。 (一)竖井的永久支架到掘进工作面之间,要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要用楔子塞紧。永久支架与临时井圈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二)竖井井筒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必须紧靠工作面,并要注意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要及时砌■。砌■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和流失情形,如发觉危险预兆,必须赶忙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三)竖井砌■时,必须保持■壁平坦,接口严密。岩帮与井■之间的间隙,要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如■外有水,必须安设导管将水引出,砌■完毕后,要进行封水。 (一)采纳锚杆、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要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型式、角度、喷体厚度、混凝土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 (二)要紧巷道及峒室,应采纳光面爆破; (三)使用钢筋或其他杆体的砂浆锚杆时,眼孔必须清洗洁净,灌满灌实; (四)对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对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应有安全措施; (五)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 (六)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必须将喷枪口朝向下方,防止伤人; (七)在松软破裂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时,必须打超前锚杆,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中,必须采纳喷锚加金属网联合支护;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时,必须先做好防水工作; (八)喷锚作业时,要配戴个体防护用品,并有良好的照明。 第五十条 对各种支护的井巷,要进行定期检查。井下的安全出口、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每班要进行检查。检查出的咨询题,要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第五十一条 大修要紧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峒室时,都要编制大修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二条 修理斜井和平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扩大断面或修理平巷时,在撤掉支架之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 (二)每次拆出支架的架数要依照具体情形而定,密集支架一次拆出的棚子不得超过两架; (三)撤换顶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在巷道交叉处、严峻冒顶区进行修理时,必须在支架之间用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四)清理冒顶区的岩石时,工人须在安全可靠的支护下作业; (五)修理斜井时,车辆要停止运行; (六)撤换独头巷道的支架时,里边不准有人或进行其它作业。 第五十三条 修理竖井时,必须在牢固的平台上作业。作业人员要系安全带,并有爱护设施和可靠的联系信号。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洁净。各中段马头门应有专人看管。 第五十四条 凡报废的井巷和峒室,都必须及时封闭。未封闭前,废井巷入口处应设明显标志,采取措施,禁止人员入内。 第五十五条 报废的竖井,应在竖井井口用钢筋混凝土封闭。报废的斜井和平巷,应在入口处用砖石或混凝土封闭。 废井口的周围,必须设排水沟和高度不小于1.5米的栅栏和围墙。每年雨季前至少检查一次,发觉咨询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不准回收废竖井和倾角大于30度的废斜井的支护材料。如必须回收时,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在倾角小于30度的废斜井或废平巷中回收支护材料时,必须由里向外进行。 第五十八条 修复被埋住井筒,必须执行《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在修复期间对连续露出的井巷,必须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 第七节 防坠措施 第五十九条 竖井、斜井和各中段的联接处,必须设高度不小于1.5米的栅栏或金属网。进出口处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和水平大巷连接处,必须设绕道。禁止人员通过提升间。井筒和各中段的连接处,都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三章 地下采矿 因专门情形不能设有两个出口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禁止人员进入溜矿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若采纳专门方法处理堵塞,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回采作业前,必须认真处理顶板和两帮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在作业中发觉有冒顶预兆时,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有大冒顶危险征兆时,要及时撤出采场。 (一)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治理工作,及时进行现场实测,把握地压活动规律,做好推测、预报工作; (二)发觉有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时,必须赶忙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三)地表陷落地区应设有明显标志或栅栏,通往陷落地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必须进入时,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四)地表有滚石危险的矿山,应把握滚石移动规律,及时提出预防措施。不得在陷落区和滚石滑落范畴内建筑任何设施。 第二节 采矿方法 第七十条 采纳横撑支柱采矿法时,横撑支柱必须牢固,柱窝深度应在设计中规定;要搭好平台才准进行凿岩作业。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区宽度(矿体厚度)不得超过3米。 第七十一条 采纳分段采矿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房的构成要素、采掘顺序、暴露面积和安全措施等施工设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准施工; (二)除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用的巷道外,禁止在采场顶柱内开掘其他巷道; (三)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其规格应相同,上下要对应。 第七十二条 采纳浅孔留矿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二)每个漏斗都应平均放矿,发觉悬空,上部要停止作业,排除悬空后方准连续作业; (三)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要紧密联系。在放矿阻碍区域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四)每回采一分层的放矿量,应操纵在采下矿石量的三分之一左右,矿房内暂留矿石与回采工作面的高度应保持在2米以内。 第七十三条 采纳壁式陷落法回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矿的悬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安全措施,应在设计中规定; (二)放顶前要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 第三节 采矿机械 第七十九条 在采场电耙钢绳活动范畴内,禁止人员进入或跨过。电耙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然后开动绞车。 第八十条 使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运设备要有安全防护罩; (二)运行时与人相遇,应停车让其通过; (三)运输巷道的底板要平坦、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大于设备要求的20~30%,操作的一侧距岩壁应不小于1米; (四)禁止用铲斗撬浮石; (五)溜矿井要有防坠措施。 第二节 斜井运输 第三节 竖井提升 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部分)(下) 第五章 通风防尘 第二节 通风系统 第三节 主 扇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主扇必须连续运转。当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赶忙报告矿山总工程师。 第二百一十四条 每台主扇必须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置。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向的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要紧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主扇的反风,依照矿井救灾打算,由矿总工程师下令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测量外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形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可每两周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 第二百一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和个不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用局扇进行局部通风时,应有完善的爱护装置。 第二百一十八条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米,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米以上。 第二百一十九条 风筒要安装平直、接头严密,并经常爱护,以减少漏风和降低阻力。 第二百二十条 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设备。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第二百二十一条 停止作业而又已撤除通风设备的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防止人员进入。如需要重新进入时,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第五节 防尘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井下产尘点,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从抑制尘源开始,使工作地点的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第二百二十三条 必须采纳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可采取干式捕尘措施。 第二百二十四条 湿式岩的风路和水路,应严密隔离。凿岩机的最低供水量,应依照机型和种类,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装卸矿(岩)时和爆破后,必须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距工作面10米内的岩壁。进风道及人行道、运输巷道的岩壁,每季度至少应清洗一次。 第二百二十六条 防尘用水应采纳集中供水方式,贮水池容量不应小于每班的耗水量。水质要符合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不大于每升150毫克,pH值为6.5~8.5。 第二百二十七条 接尘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对呼吸性粉尘的阻尘率应不低于96%。 第二百二十八条 每年应对全矿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测定,包括要紧巷道的通风阻力测定。必须经常对局部通风和通风防尘设施进行检查,发觉咨询题应及时处理。 第二百二十九条 要定期测定井下各产尘点的空气含尘量,凿岩工序每月应测定两次,其他工序每月各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矽的含量,每年至少应测定一次。 第二百三十条 矿井总进风、总排风量,要紧通风道的风量,每季度至少测定一次。主扇运转特性及工况,每年测定两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各矿必须备有数量足够的测风外表、测尘仪器和空气测定分析仪器等。上述外表,每年至少要校准一次。 第二百三十二条 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应每年测定两次。各种凿岩机的供水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第二百三十三条 矿井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一次。 矿山进行大爆破和更换炸药时,应在爆破前、后进行空气成分的测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水电部现行的有关规程均适用于矿山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和安全检查等工作,应参照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一样采纳6千伏,现行的3千伏可连续使用; (二)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一样采纳380伏或660伏; (三)照明所需的电压,运输巷道采纳220伏或127伏;采掘工作面、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纳36伏;行灯电压应不大于36伏; (四)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大于127伏; (五)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电源不超过400伏,直流电源不超过600伏。 第二百三十六条 由地面送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线路。当任何一条电缆发生故障时,应保证原有送电能力。无埋住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在此限。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纳矿用变压器,若用一般变压器时,禁止中性点直截了当接地。不得由地面中性点直截了当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供电。 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不在此限。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二百三十九条 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有关电气设备的变动,应由矿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 第二节 电气线路 第二百四十条 水平巷道或倾斜角小于45度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斜角大于45度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纳井下专用型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操纵用线路,要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当有机械损害可能时,应采纳钢带铠装电缆。 第二百四十一条 敷设在峒室或干燥木支护巷道中的铠装电缆必须将黄麻外皮剥除,并定期在铠装外壳上加涂防锈防水的油漆。 第二百四十二条 竖井井筒所用的电缆必须和竖井深度相适应,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第二百四十三条 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牢固地固定在钢绳上。不牢固的钻孔,应敷设爱护管。 第二百四十四条 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不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铁质或非燃性材料覆盖。不准用木料覆盖电缆沟,或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 第二百四十五条 敷设井下电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水平巷道或45度以下的斜井内,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保证不致受到车辆碰撞压坏。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不大于3米,上下净距不得小于50毫米。不准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子的上部,其相互距离不应小于0.3米; (二)在竖井或45度以上斜井内,电缆悬挂点距离,在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米;在竖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米。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要能承担电缆重量,且不得损坏电缆的外皮; (三)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它用途。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和峒室时,每条应分不用金属管或混凝土管爱护,管孔应严加封闭。 第二百四十七条 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有号码、用途和电压等的标志牌。 第三节 电器及爱护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井下高压网路的短路容量,不宜超过70兆伏安。使用未标明井下专用的油断路器时,其最大遮断容量不得超过额定容量的二分之一。 从井下中央变配电所或采区变电所引出的低压馈电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爱护的自动开关。 第二百四十九条 用架空线往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送电时,在井口线路终端及井下变配电所一次母线侧,都要装设避雷装置。 第二百五十条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电线上,应设检漏装置。低压母线上及送至工作面的馈线上,应设断开电源的检漏装置或指示器。 第二百五十一条 检漏装置要确保灵敏可靠,不得任意取消。每天要由值班人员对检漏装置运行情形进行一次试验。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井下永久性中央变配电所或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缆室必须砌■,采区变电所要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峒室的顶板和墙壁应不渗水。电缆沟应无积水。 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应高于入口处巷道轨面0.5米;当与水泵房毗邻时,其地面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米。采区变电所及其他机电峒室,应高于入口处巷道轨面0.2米。 第二百五十三条 变配电峒室的长度超过10米时,应在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并装有外开的铁栅栏门。有埋住、爆炸、火灾危险矿井的机电峒室,都应设置防火门或防水门。 第二百五十四条 峒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通道,其宽度不得小于0.8米。设备与墙壁之间的宽度应大0.5米。 第二百五十五条 变配电峒室内装有带油的设备时,可不设置专用的集油坑,但要在门口加筑一个门栏,其高度不得低于0.1米。 第二百五十六条 峒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操纵装置,必须注明号码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峒室入口处要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牌,高压电气设备要悬挂“高压危险”牌,并要加以照明。无人值班的峒室必须关门加锁。 第五节 照明、电话和信号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可采纳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应采纳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炸药库照明,应按冶金部颁布的《冶金矿山爆破和炸药生产安全暂行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的变压器的380伏供电线路应设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要从采区变电所的变电器低压出线侧的自动开关之前引出。 第二百六十条 井底车场、要紧机电峒室、调度室和采区都要安装电话。井下变电所、要紧泵房和主扇风机房必须与地面交换台或调度室有直通电话。要紧运输巷道的各信号室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电压不宜超过127伏,并由专用变压器供电。 第二百六十二条 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一)每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峒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 (二)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 (三)铠装电缆,应每隔100米左右作就地接地一次;遇有接线盒时亦应接地。 第二百六十四条 矿井电气设备爱护接地系统的一样规定: (一)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 (二)移动和携带式电气设备,应采纳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并与接地干线连接; (三)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连接线串联连接; (三)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 无电缆金属外皮可利用时,应另敷设接地干线。 第二百六十五条 各中段的接地干线,都应与主接地极相接。敷设在钻孔中的电缆如不能与矿井接地干线相连接时,应将主接地极设在地面。钻孔套管能够用作接地极。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它适当地点。 第二百六十七条 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水仓或水坑内的主接地极,应采纳面积不小于0.75平方米、厚度不小于5毫米的钢板制成; (二)设置在排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纳面积不小于0.6平方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的钢板或具有同样面积和厚度不小于3.5毫米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 (三)设置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纳直径不小于35毫米、长度不小于1.5米的钢管制成,并直埋入地下,钢管上至少应有20个直径不小于5毫米的孔。 第二百六十八条 接地干线应采纳截面积不小于100平方毫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毫米的圆钢制成。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线(采纳电缆芯线者除外)、电缆接线盒两头的电缆金属连接线,应采纳面积不小于48平方毫米、厚度不小于4毫米的扁钢或直径不小于8毫米的圆钢。 第二百六十九条 接地装置所用的钢材,必须镀锌或镀锡。接地装置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二百七十条 每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欧姆。 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欧姆。 当高压系统的单相接地电流大于20安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伏。 接地线及其连接处,须设在便于检查和试验的地点。 第七节 检查和修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修理和调整等工作,应建立下列要紧检查制度。在检查中发觉的咨询题应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记录簿内。 ------------------------------------------ 顺序| 检 查 项 目 | 时 间 --|---------------------------------|----- 1 | 井下自动爱护装置的检查 | 每季一次 2 | 要紧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查 | 每季一次 3 | 井下全部接地网和总接地网电阻测定 | 每季一次 4 | 高压电缆耐压试验、橡套电缆的检查 | 每年一次 5 | 新安装和长期没有运行的电气设备,在合闸前必须测量绝缘和接地电阻 | 随时 ------------------------------------------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变压器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一样情形下要每年进行一次理化性能及耐压试验;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更换。 电气设备须补充绝缘油时,应同原运行中的油有相同性质,并应事先通过耐压试验。要定期检查油浸电气设备中的绝缘油量,并保持规定的油量。 第二百七十三条 矿井电气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要线路、重要工作场所的停电、送电和对700伏以上电气设备的检修,须持有主管电气工程师或技术员签发的工作票,方准进行作业; (二)操作700伏以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防护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和绝缘台); (三)禁止带电检修或搬动任何带电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动前,必须切断电源,并将导体完全放电和接地; (四)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手把,均要加锁同时悬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白底红字的警告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警告牌并送电; (五)井下电气作业,必须由两名电工进行,不准单人作业。 第二百七十四条 供给移动机械(装岩机、电钻等)电源的橡套电缆,在靠近机械的一段,可沿地面敷设,但其长度不得大于15米,中间不承诺有接头。电缆要安放适当,使其不致被运转机械所损坏。 第二百七十五条 移动式机械工作终止后司机离开机械时,应赶忙在最近配电站或开关处切断电源。 第二百七十六条 橡套电缆的接合,其电缆芯线须焊接或熔焊,接头的外层胶必须用硫化热补法进行补接。 给移动式机械供电的橡套电缆,在100米长度内,用硫化热补法的接头不应超过4个。 第七章 防 水 第二百七十七条 必须搞清矿区及其邻近地表水流系统和受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形、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情形,以及当地降雨量、历年最高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第二百七十八条 每年在雨期前一季度,由矿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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