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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无年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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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无年审稿 17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甘肃省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包括食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包括食堂)活动。 第三条 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按属地管辖原则,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的市(州)和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餐饮服务许可管辖范围有指定划分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管辖范围,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接到请示后15日内做出决定。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 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服务许可证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录。 第八条 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内部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餐饮服务许可。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列支。按照规定能够收取的从业人员培训等有关费用,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并上缴财政帐户。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格式文本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 申请人能够委托代理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代理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餐饮服务许可事项相关的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咨询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它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食品和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及采购查验管理; 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 4.清洗消毒管理; 5.人员卫生管理; 6.人员培训管理; 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8.加工操作管理; 9.餐厨垃圾管理; 10.消费者投诉管理; 11.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它管理制度。 (七)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八)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九)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2.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市(州)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培训合格证明; 3.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不但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4.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十一)中央厨房按《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要求提交还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十二)不属于以下情形的说明资料: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未满1年的;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未满3年的; 3.申请人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4.聘用曾任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印章。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三)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在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资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五)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对于需整改复查的,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后,申请重新核查。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能够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整改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办结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 变更、延续和补发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提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提交《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供第十六条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资料; (四)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五)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 (二) 加工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审查和核查。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延续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将原《餐饮服务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延续审查时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七)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被注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收回,做好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关登记工作,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不设副本,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亮证经营。 第三十五条 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一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主体,并有独立经营场地的,应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类别、备注、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临时证照标注、年审图章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许可证》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各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一)许可证号格式为:甘+餐证字+[4位年份数] +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其中年份发生改变,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重新编号。例如:甘餐字[ ]6 0—000005。 (二)单位名称栏 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 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它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负责人)”。 (四)地址栏 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五)类别栏 按《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要求填写。 (六)发证机关栏 1.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2.填写发证日期: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七)有效期限栏 1.起始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2.到期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八)备注栏 1.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2.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的,加注“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 除饮品店这一类别外,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注“不含凉菜”;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加注“不含裱花蛋糕”;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注“不含生食海产品” (九)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在《餐饮服务许可证》下方居中位置打印“临时”(黑体一号),并加注括号。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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