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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3---设备(配件)维修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设备(配件)维修承揽合同
委修人:
承揽人:
为保证承揽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委修人之 修理工作,经友好协商,双方对有关承揽工作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修理项目、数量、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单价(元)
数量
总金额(元)
备注
总计(人民币大写): 圆整(¥ ),除此以外委修人不再负担任何费用、任何报酬。
1.承揽人修理前应当对待修理项目进行检测,并向委修人出具待修理项目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应当列明(自行选择)
待修理项目名称、委托修理物性能或故障现状、需要更换主要材料、单价及质量要求、修理后达到性能目标及修理期限、保修期限、概括总价等内容。
第二条 承揽方式
1.承揽人应当按照委修人所要求质量标准、工期等以自己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
2.承揽人将其承揽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当经委修人书面同意,并就该第三人完成工作成果向委修人负责;未经委修人同意,委修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工作成果向委修人负责。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委修人必要监督检验。委修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
第三条 委托修理物材料提供
委托修理物修理所使用材料按照下列方式 提供:
1.委修人提供材料(订合同时列明材料清单)
委修人应当向承揽人提供委托修理物所使用材料清单。承揽人对委修人提供材料,应当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检验,发现不符合承揽人要求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时,应当及时通知委修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承揽人提供材料(订合同时列明材料清单)
承揽人应当向委修人提供委托修理物所使用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应当列明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生产厂商、产地和价格等。委修人对委托修理物所使用材料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委修人对承揽人所提供材料清单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承揽人书面提出,承揽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条 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
委托修理物修理后应符合 ,功能齐全,性能完善,满足委修人正常使用要求。
第五条 承揽人对委托修理物负责条件及期限
1.承揽人对委托修理物质量负责。由委修人提供材料,经承揽人验收合格后,承揽人不得以委修人提供材料质量不合格作为交付委托修理物质量不合格理由。
2.免费保修期(以下简称质保期):委修人开始使用委托修理物之日起 ,使用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承揽人应无偿给予返工修理;给委修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保期内,承揽人负责对委托修理物进行跟踪服务。
第六条 提供技术资料、图纸时间、方法及保密要求
1.技术资料、图纸、工艺要求等由委修人提供,委修人应当于委托修理物交付之前 日向承揽人提供,承揽人应当于委托修理物修理完毕交付时连同技术资料、图纸等一并返还委修人;由承揽人提供,委修人有权查阅、了解。
2.承揽人在依照委修人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委修人;委修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3.承揽人对于承揽工作,如果委修人要求保密,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明确保密人员、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等;未经委修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技术信息。
第七条 委托修理物交付时间、方式及地点
委托修理物由 负责运至 ,费用由 承担;承揽人于 年 月 日前完成 修理工作,承揽人将本合同项下产品送货上门( 市 区 号 ),并负责安装、调试,保证运行正常,费用由承揽人承担。
第八条 验收标准、方法及时间
1.承揽人于交货前须全面、准确检验合同项下 质量、规格、数量,签发质量合格证书,证明所交付产品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2.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委修人提交必需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指超过一年)质量缺陷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制作补充协议另行规定质保期期限;
3.委托修理物修理完毕送达委修人指定地点 日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质量要求、图纸作为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4.双方对委托修理物维修质量在验收中发生争议,委修人要求承揽人提供有关检测、检验数据等报告时,承揽人有证明委托修理物质量符合约定责任,检验费用由承揽人承担。
第九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验收合格后 日内,委修人待承揽人出具正式发票后,将实际发生维修款额 %以银行转账方式与承揽人结算,剩余款项 %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期满无异议后 日内予以无息结清。
第十条 安全责任
承揽人在委修人工作场所进行维修时,应当遵守委修人规章制度,因自身原因造成自身及其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由承揽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同订立以后,因承揽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承揽人应当承担合同总金额 %违约金;导致委托修理物被毁损、遗失、灭失,承揽人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由此给委修人造成一切损失。
2.承揽人逾期完成工作,每逾期一天,承揽人应按逾期部分合同额 ‰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承揽人除承担合同总金额 %违约金外,委修人有权解除合同。给委修人造成损失,承揽人除承担违约责任以外,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因承揽人工作瑕疵导致委托修理物不能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承揽人除承担违约部分总金额 %违约金以外,还应当无偿进行返修;委托修理物经返修仍然无法正常使用时,委修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另行委托第三方修理。合同解除后委修人已经支付修理费用,承揽人应当予以返还,尚未支付不再支付;给委修人造成损失,承揽人除承担违约金以外,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委托修理物在使用过程中,因维修质量瑕疵导致操作人或使用人及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委修人无故逾期付款,委修人除按实际发生修理费用付款以外,同时承担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委修人上级重大政策调整,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后果。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问题。
第十三条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承揽人在委托修理物运输、维修工作中,承揽人工作人员安全保护及一切安全问题由承揽人负责,与委修人无关。
2.因委托修理物维修质量原因造成事故,承揽人接到 通知后立即(48小时内)派出合格代表到委修人指定地点分析并妥善处理,其他损失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3.承揽人保证其工作成果及技术资料不涉及国家机密、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触犯国家法律,否则承揽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委修人不负任何责任。
4.本合同产生债权,承揽人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者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委修人 份,承揽人 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自然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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