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企业方) 乙方(职工方)
法定代表人: 工会主席: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群众监督职责,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劳动安全卫生
第一条:甲方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甲方保证给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和作业环境,并按规定足额提取劳动保护专项经费、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有计划的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不断改善劳动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四条:甲方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三级”(公司[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制度,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甲方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必须按时为职工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夏季要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到位,按规定发放高温岗位津贴。高温和严寒天气时要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设施和用品。
第六条: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并且应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存有较大危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等安全标识。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地点,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治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行业规定标准。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切实加强监控,并制定整改治理计划落实整改到位.
第七条:甲方对从事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的职工要按规定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职工。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给予治疗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甲方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九条:甲方发生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工会组织。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甲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由企业自行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并及时听取和答复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甲方按照国务院第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三级以上、低温二级以上、冷水二级以上和体力劳动三级以上的作业;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不得安排从事高空、冷水、低温、高温、噪声和体力劳动三级以上的作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应通知工会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须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并通过。
第十二条:甲方应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向职工代表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工会积极协助甲方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改正意见;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甲方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停止作业,组织工人撤离危险现场,并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职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对此。甲方不得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甲方对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甲方应保证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第十六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坚决杜绝违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二、协议终止、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协议期满即行终止.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双方协商签订新协议。
第十九条:协议条款如果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有不一致的,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准。协议未予以明文规定的事项,甲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法规也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在下列情形中,甲方与乙方应主动协商变更协议。
1、协议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2、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完全履行时。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情形中,协议可以解除。
1、企业被撤销、解散、兼并或破产等情形;
2、因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完全履行的。
三、协议的履行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立甲乙双方协商会议制度,每年协商二次,主要是针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双方协商和检查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呈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必须认真研究和处理。
四、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根据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一份;报送市(县市区)总工会、乡镇(工委)工会存档备案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后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向全体员工公布.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法定代表人: 工会主席: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鉴证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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