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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范本多股东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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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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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股东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
XXXX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许可项目:×××、×× ;一般项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缴付。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
第六条 公司能够变更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额。
第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十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如下:XX、XXX。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股东
出资方式(货币单位:万元)
认缴出资
额
出资时间
货
币
实
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股权
债权转股权
其它
第十一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按下列出资计划予以缴足。
股东
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的出资额
(万元)
出资计划
首期
二期
末期
缴付
数额
缴付
时间
缴付
数额
缴付
时间
缴付
数额
缴付
时间
XXX
年月日前
年月日前
年月日前
XXX
年月日前
年月日前
年月日前
XXX
年月日前
年月日前
年月日前
……
……
……
……
……
……
……
……
股东的出资时间不超过公司经营期限的截止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东退股或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
(一)产生办法: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二)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股东认为需要记载的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会议的也可书面委托她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二)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
(三)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经过。
(五)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对第十五条所列事项,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股东会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执行董事姓名:
(三)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散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四)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经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董事、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姓名:
(三)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会议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等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四)监事每届任职期限: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义务:
(一) 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如实向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及姓名:执行董事
第二十 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外进行公司的意思表示;
(二)决定和处理公司经营中需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以外的业务;
(三)向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汇报日常工作并接受领导;
(四)受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第七条 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的,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第八条 其它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八章 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利益,表示职工意愿,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职工依法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帮助、指导职工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组织职工学习文化、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协助公司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取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能够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再提取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解散原因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经营期限: 年。时间从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能够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被人民法院依法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非自然人股东能够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4)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缴纳出资。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它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它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并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已经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章程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X份,每个股东各存一份,公司、登记机关各存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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