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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门面出租合同
前言
本合同是由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商场门面出租合同,在此规定了甲方和乙方之间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双方必须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内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如果有任何违约行为,视情况追究责任。
合同条款
第一条 租赁物及位置
1.1 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租赁给乙方。门面位于商场内的(具体位置)。
第二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2.1 乙方应当每月按照双方约定的租赁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为(具体说明)。
2.2 乙方需在每个月的(具体日子)之前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3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或以约定方式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三条 保证金
3.1 双方约定,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具体数额)。
3.2 租赁期届满时,应当在扣除乙方违约金后一并退还。
第四条 租赁期限
4.1 本次租赁期限为(具体期限)。
4.2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则应在前一个租赁期结束后提前(具体时间)天或联系甲方续租。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 乙方应当对所租赁的门面进行妥善管理并保持门面内的清洁卫生。
5.2 乙方不得将门面用于与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将门面转租或者转借他人使用。
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
6.1 甲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所租赁的门面,确保门面可以正常使用。
6.2 若发生门面漏水、断电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甲方需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纳租金的,甲方有权催讨租金,并要求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
7.2 乙方有转租或者转借门面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追究。
第八条 解除合同
8.1 如乙方未按协议付款,合同自动解除。
8.2 除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外,如该合同中任何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则该合同可被解除。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对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9.2 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知。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双方应积极协商处理。
签约及生效方式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留一份。签字之日起,合同立即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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