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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石道乡养牛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 登封市石道乡养牛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登封市石道乡张沟村各养牛户自愿结成发起的养牛养殖行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旨在为全乡现代畜牧业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登封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石道乡张沟村三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为登封市石道乡养牛养殖户提供行业信息咨询服务;
(二) 协调登封市石道乡养牛行业资源;
( 三) 促进登封市石道乡养牛行业自律;
( 四) 为登封市石道乡养牛行业交流培训提供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养牛养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 六) 申请参加协会组织的宣传、 出访、 企业与产品品牌评审、 认证和重大经济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表决经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申请参加协会组织的宣传、 出访、 企业与产品品牌评审、 认证和重大经济活动;
(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理事会表决经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经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外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 由三人组成,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向会员大会负责, 本单位理事、 负责人及财务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
(二)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 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 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召开监事会会议, 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经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五) 利息;
(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中国家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登封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8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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