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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1150642 上传时间:2025-07-0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67.50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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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 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民事起诉状(民间借贷) 原告:陈某某,男,XX年XX 月XX 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7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XXXXXXXX 原告:XX市xxx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它: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代表人联系电话:137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某某,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李某某,女,XX年XX 月XX 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被告: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它: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代表人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XX元及利息XXX元; 以上合计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XX年XX月XX日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XX元。原告同一天将XXXXX元现金(或者转账、或者她人代转)交给被告,并同被告约定还款日期XX年XX月XX日,利息XXX元。双方签定了借款合同。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将此借款款项偿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或盖章):XXX (原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加盖私章) X年X月X日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本件于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有效) 1.填写本件前请仔细阅读《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通知书》。 2.代理人代为填写当事人本人或本单位的送达地址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拥有代为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之权限。代理人不具备该项授权的,必须将本件转交给当事人亲自填写并经代理人核实后,于人民法院向代理人送达本件后十五日内,将本件提交给人民法院。 告 知 事 项 1. 为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及时接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不及时告知变更事项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为其免费提供专用电子邮箱,邮箱帐号为:受送达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律师执业证号码+@。该邮箱为广东法院诉讼文书送达专用邮箱,没有其它邮箱功能且不能删除和更改;该邮箱一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可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无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次确认。 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邮箱开通时自动生成登陆密码,并发送提示短信至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指定的手机号码;每次登陆邮箱都需输入密码和验证码。受送达人应妥善保管密码。 4. 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到达专用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陆邮箱查收并下载诉讼文书。 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背面。 案由    案号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自 己 的 送 达 地 址 当事人本人或本单位的送达地址(必填。由当事人自己,或者具备相应授权的代理人填写)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身份证号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社会信用代码 ( ) 邮寄送达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送送 当事人接收邮箱帐号: @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其它联系方式: 代理人的送达地址(可由代理人填写)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码: 邮寄送达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送送 当事人接收邮箱帐号: @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其它联系方式: 当事人特殊身份确认 案件涉及: 1 . 军队 2 . 军人   3 . 军属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确认 我已收到并阅读了《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通知书》,我保证上述地址是真实、有效的。我明白人民法院向以上填写的任一地址进行送达均会发生法律效力。我选择优先向(本人/代理人)地址送达。 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的电子送达告知事项,同意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专用电子邮箱作为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同意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专用电子邮箱作为接收诉讼文书的备选送达地址。 当事人确认签名: 年 月 日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注: 1.本样式供所有民商事、行政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内容;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宣读。 3.本表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能够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当事人留存,一份交人民法院存档。在一审签订本确认书的,原件由一审法院留存;案件进入其它程序的,本确认书复印至该程序使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能够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 名称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被告一: 被告二: 被告三: 被告四: 被告五: 被告六: 被告七 被告八 原告签名: 年 月 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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