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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天祝煤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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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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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
单位地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炭山岭镇天乐佳苑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企业法人单位。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园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实施科学性的教育,尊重幼儿的选择,重视因材施教,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启发孩子的潜能,使孩子学会关心、分享、轮流合作等社会行为,为形成积极健康的个性奠定基础。
第五条 办园规模: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幼儿园,是国家对煤炭企业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救灾项目。幼儿园设计规模三个班(大班、中班、小班)可容纳160名幼儿。
办园层次:学前教育。
办园形式: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六条 幼儿园资产的数额:幼儿园建筑面积为1216.51平方米,总投资2388551元,开园的设施配备及开办投入是500000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园招收3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幼儿教育,经天祝县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本园的举办者: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园办园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有权查阅幼儿园会议记录和园财务会计报告;
(三)制定园发展规划,批准园年度工作计划;
(四)聘任、解聘园长;
(五)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首届董事长经过董事会议投票选举产生。 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经过。
第十二条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有:李生彩、王文杰、何益明、周铎、张林泉、王宝、胡香莲。
第十三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七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能够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幼儿园设监事会三人,由幼儿园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幼儿园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幼儿园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园长的行为损害幼儿园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园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幼儿园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园长为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它授权,但不能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指定的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窑街煤电集团天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依照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以收取保教费及企业筹措。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企业非单位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经过。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经过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一)举办者不办;
(二)举办者收支资金失衡,因资不抵债;
(三)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三十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向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收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务,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董事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校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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