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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杆、预应力锚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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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锚杆、预应力锚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内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要求, 参照GB 50086-2001《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以及GB 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和有关锚杆、预应力锚索工程建设管理法规等文件规定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锚杆、预应力锚索灌浆支护施工项目。 1.3 除非承包单位愿意承担风险,否则用于实施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变更通知等设计文件均必须业经监理部签发。 二、开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2.1 锚杆、预应力锚索工程开工7天前,承包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技术条款规定和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结合水文和地质条件、施工水平,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施工组织计划应包括下述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场地布置与施工准备(包括材料、供电、供水、供风、施测方法、场地平整、工作平台设置以及施工排污等)。 (3)劳动组织(包括作业班组设置与技术作业人员配置)。 (4)施工设备配置(包括设备、数量、技术性能,台时生产率、使用说明及配件储备)。 (5)造孔作业(包括布孔、造孔、固壁)措施。 (6)锚索、锚杆的放置。 (7)灌浆作业(包括喷嘴直径、使用压力、流量,浆液材料配比及制备和施工工艺)措施。 (8)控制性施工进度计划。 (9)质量控制与安全保证措施。 (10)合同支付计划。 (11)其他说明事项。 2.2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部审阅后限时批复,原件不退回。 2.3除非工程承包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单位可立即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包单位申请后的24h 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4承包单位未按时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造成施工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合同责任。承包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己报经审阅。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控制: 3.1.1锚索、锚杆体的制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预应力筋表面不应有污物、铁锈或其他有害物质,并严格按设计尺寸下料。 2)锚索、锚杆体在安装前应妥善保护,以免腐蚀和机械损伤。 3)杆体制作时,应按设计规定安放套装隔离架、波形管、承载体、注浆管和排气管。杆体内的绑扎材料不宜采用镀锌材料。 3.1.2工程中使用的水泥,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试验检查项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水泥标号(水泥强度等级)。 (2)凝结时间。 (3)水泥安定性。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水泥,不准混杂使用。使用水泥必须保持新鲜。袋装水泥贮运时间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超过6个月,使用前重新检验。受潮结块的水泥不得使用。特种水泥出厂后的允许保存时间应满足其性能要求并报监理部批准。 3.1.3工程中使用的砂按产地按规定抽检。 3.1.4灌浆浆材(水泥、外加剂、掺合料及化灌材料等)应有明确标注的出厂(或生产)指标和出厂合格证,必要时应在现场对质量进行复检和化学分析。检验报告应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审批。 3.1.5砂浆配合比(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均应通过试验确定,选用前应报经监理部批准。所有需要的浆材在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承包单位应按拌制批量进行检验,试验检查内容均应严格按照承建合同文件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3.1.6 浆液存放有效时间及温度控制 浆液存放时应控制浆体温度不超过5~400C范围,当气温大于和小于lO0C时浆液存放有效时间应分别控制不超过3h和5h,否则按废浆液处理。 3.1.7不同的厂家生产的原材料配制的不同配合比的浆液应留取3组样品制作成试件,分别进行浆液比重、稳定性、初凝、终凝、抗压强度测试。测试成果一式四份报送监理部审查。 3.2 钻孔开钻5天前,承包单位应对孔位进行实地放样,并将放样成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核。为了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监理工程师可直接监督承包单位进行对照检查。 3.2 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应健全三级质检体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 计划组织施工,加强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并于次月10日前向监理部报送当月作业资料。 3.3施工过程中,若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或修订施工组织计划并报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3.4 放置锚索、锚杆并灌浆3~12h前,承包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准备工作和钻孔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3.5钻孔作业中,遇到涌水、失水等特殊情况时,应详细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及处理意见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与批准。 3.6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 计条件不符时,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以便核转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3.7 施工单位预应力张拉施工前,应完成所用仪器的率定等工作,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合格认证。 3.8仪器的检查和率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仪器的出厂合格证、出厂率定资料卡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 (3)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仪器的主要工作性能(包括力学性能、温度性能、防水绝缘性能、测量范围、精度等)进行率定。 (4)仪器出厂资料和仪器埋设前的率定结果均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3.9灌浆作业期间,原始记录资料应齐全、清晰、准确,能真实反映灌浆全过程的实际状况,不允许重新抄写与擦改。遇停水、停电、机械故障等特殊情况,使供浆、供气、供水中断,应将设备、注浆管冲洗干净。 3.10当监理工程师需抽查现场记录和有关原始资料时,施工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3.11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将进行巡视或必要的跟踪,发现违反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或设计要求或违规违章作业时,有权制止或发出违规作业通知,直至发出停(返)工指令。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与施工延误由施工承包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四、施工质量控制 4.1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的孔深、孔径均应符合设计要求。钻孔深度不宜比规定值大200mm以上。钻孔直径不应比规定的钻孔直径小3.0mm以上。 2)钻孔与锚杆预定方位的允许角度偏差为1~3°。 4.2孔口承压垫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2 5.1锚杆、预应力锚索的基本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基本试验锚索、锚杆数不得少于三根。 2)基本试验所用的锚索、锚杆结构。施工工艺及所处的工程地质条件应与实际工程所采用的相同。 3)基本试验最大的试验荷载不宜超过锚杆杆体承载力标准值的0.9倍。 4)基本试验应采用分级循环加、卸荷载法。拉力型锚索、锚杆的起始荷载可计划为最大试验荷载的10%,压力分散型或拉力分散型锚索、锚杆的起始荷载可计划为最大试验荷载的20%。加荷等级与锚头位移测读间隔时间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5)锚索、锚杆破坏标准:①后一级荷载产生的锚头位移增量达到或超过前一级荷载产生位移增量达到或超过前一级荷载产生位移量的2倍时;②锚头位移不稳定;③锚索、锚杆体拉断。 6)试验结果宜按循环荷载与对应的锚头位移读数列表整理,并绘制锚索、锚杆荷载-位移(Q-S)曲线,锚索、锚杆荷载-弹性位移(Q-Se)曲线和锚索、锚杆荷载-塑性位移(Q-Sp)曲线。 7)锚索、锚杆弹性变形不应小于自由段长度变形计算值的80%,且不应大于自由段长度与1/2锚固段长度之和的弹性变形计算值。 8)锚索、锚杆极限承载力取破坏荷载的前一级荷载,在最大试验荷载下未达到规定的破坏标准时,锚索、锚杆极限承载力取最大试验取最大试验荷载值。 5.2 预应力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验收试验锚索、锚杆数量不小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3根。 2)验收试验应分级加荷,起始荷载宜为锚索、锚杆拉力设计值的30%,分级加荷值分别为设计值的0.5、0.75、1.0、1.2、1.33、1.5倍,但最大试验荷载不能大于承载力标准值的0.8倍。 3)验收试验中,当荷载每增加一级,均应稳定5~10min,记录位移数。最后一级试验应维持10min。如果在1~10min内位移量超过1.0mm,则该级荷载应再维持50min,并在15、20、25、30、45、60min时记录位移。 4)验收试验中,从50%拉力设计值到最大试验荷载之间所测得的总位移量,应当超过该荷载范围自由段长度预应力筋理论弹性伸长值的80%,且小于自由段长度约1/2锚固段长度之和的预应力筋的理论弹性伸长值。 5)最后一级荷载作用下的位移观测期内,锚头位移稳定或2h变量不大于2.0mm。 6、单元工程划分验收及质量评定。 6.1 单元工程划分以相邻的钻孔为一个分项工程 6.2 一般原则和要求。 (1) 锚杆、预应力锚索工程系隐蔽工程,应严格按照承建合同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 施工质量情况须有详实准确的文字记录,数据清晰可靠,资料齐全。 (3) 资料要及时整理、分析,编制芯样柱状图表,为验收作准备。 6.3 质量检验项目和质量标准。 检验项目和质量标准按承建合同文件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及其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6.4 质量评定采取单孔质量检验评定。 (1) 单孔质量评定。 凡单个灌浆孔的主要检验项目(工程管理表报中有Δ符号者)符合标准,其他检验项目基本符合标准的,评为合格。凡单个灌浆孔主要检验项目符合标准,其他检验项目也全部符合标准的,评为优良。 (2)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凡单元内灌浆孔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孔占70%及其以上的,评为优良;优良孔不足70%的,评为合格。 (3)承包单位应按工程项目质量检验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自评资料,办理质量合格认证手续,以利于月进度价款结算和分项或分部工程合同项目验收的顺利进行。 7、其 他 7.1 合同支付计量与量测,以及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和监理要求,按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相应监理实施细则与监理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7.2 监理部及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批准、检验、检查和认证,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单位对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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