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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请销假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1149414 上传时间:2025-07-0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0.50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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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广丰区人民医院请( 休) 假制度 请( 休) 假制度是保障和维护医院良好医疗工作秩序的重要手段, 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并强化其约束力。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 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提高工作效率, 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现根据医院管理工作实际情况, 重新制定医院请( 休) 假制度。 一、 请假类型 1、 婚假、 丧假、 产假、 节育假、 年休假、 探亲假: 由医院人力资源科按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办理, 并进行登记。 2、 事假: 职工因私事请假, 应严格控制, 原则上应在休完法定假或其它应休的假期后方可准假。 5、 病假: 病假按批准权限的规定执行。 二、 基本程序及批准权限 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的, 都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经批准后, 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 一) 请假基本程序 1、 凡职工请假, 须由本人递交书面请假申请, 先到院人力资源科填写请假申请单, 附带相关证明, 科室负责人审批签字, 按请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批准后, 再将请假单交至院人力资源科办理手续后, 方可休假。 2、 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回院上班, 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 应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 科室负责人同意后, 本人向人力资源科及分管院长说明情况, 同意后再重新办请假手续。凡未办理手续或未得到批准的, 按旷工处理。 3、 职工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 将承办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代清楚后, 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 凡因重病、 急病及其它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 应事先电话告知科室领导, 自己或委托她人在3天内凭疾病诊断证明或情况说明补办请假手续, 否则视为旷工。各类请假手续均应即时在人力资源科备案。 ( 二) 请假审批权限 1、 事假。原则上从严控制。事假1天以内者, 由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 2至3天以内者, 由分管副院长批准; 事假4天以上( 含4天) 报院长批准, 事假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2、 病假。因病确实无法坚持正常上班, 可请病假。病假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凡本院员工请病假者, 需交诊断书, 诊断书必须由专科医师及主任签字, 病假1至2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 3至6天以内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病假7天以上(含7天) 报院长批准, 并在人力资源科备案。 3、 科室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请假, 需经医院院长批准; 科室副职需分管副院长批准; 人力资源科备案。 三、 其它事项 1、 必须按请假制度规定办理手续, 未办理休假手续或逾期不归( 含补假未准) 者, 按旷工论处; 因公差未经医院批准绕道或未按时返回, 按旷工论处, 费用自理。带薪休假按文件规定由科室合理安排, 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假。 2、 凡未批准休假、 续假而缺勤者, 除特殊情况外, 均以旷工处理。 3、 各科室应认真考勤。对于超假、 旷工和按规定扣发工资的, 应于每月30日前报院人力资源科, 由人力资源科于月度考核时通知财务科按规定扣发绩效工资。若知情不报, 按规定扣罚有关科领导的绩效工资。 4、 职工各种休假批准后, 由院人力资源科向休假者所属科室发出休假通知单。人力资源科每季度对职工休假情况进行汇总, 并上报院长。 5、 因公务外出不计算事假, 在办理请( 休) 假手续时, 须提交有关公务活动的材料, 如会议通知、 邀请函、 出国任务批件等。严格执行事前请( 休) 假报告制度。一般情况下, 应提前3天向人力资源科提交请( 休) 假审批表。 附件: 医院请假规定 ( 一) 事假 1、 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 能够请事假。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一个月。 2、 事假保留岗位工资, 事假每月超过3天扣当月奖金, 每季度事假累计超过10天扣除季度奖金,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扣除全年奖金。事假期间医院未增派人员顶班, 事假扣款返还科室, 如增加人员则事假扣款不返还科室。 ( 二) 病假 1、 职工请病假应由专科医生出具疾病诊断书、 病历及相关印证材料。若发现弄虚作假, 即视为旷工。 2、 病假期间保留岗位工资, 病假7天以内按天扣奖励性绩效, 每月病假累计超过7天扣当月奖励性绩效, 每季度病假累计超过21天扣全季度奖励性绩效,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二个月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科室核定岗位数后, 病假期间医院未增派人员, 病假扣款返还科室, 如增派人员则病假扣款不返还科室。 ( 三) 年休假 1、 职工年休假统一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 的, 年休假5天; 已满 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休假由所在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安排, 当年的假应在当年安排休完, 不能跨年度使用。 3、 调入人员由原单位出示未休年休假证明, 方可享受当年年休假。 4、 本人病事假累计超时, 不得再享受年休假。 5、 节假日医技人员进行正常的查房或治疗、 检查等是职业的特点和医疗工作的需要, 不予补假。 6、 同一年度内探亲假与年休假不得同时享受。 7、 职能科室员工年休假应到人力资源科备案。 ( 四) 产假 (1)分娩: 女职工产假规定158天, 其中包括15天的预产假和中途的国家法定假, 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产假。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5天。 (2)非婚生育是违法乱纪行为, 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 产假停发工资, 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 五) 节育假 1、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休假3日, 取宫内节育器的, 休假1日。 2、 结扎输精管的, 休假7日, 结扎输卵管的, 休假21日。 ( 六) 婚、 丧假 (1)婚假: 职工结婚, 给婚假3天。 (2)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 父母、 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给丧假3天。 ( 七) 放射假  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每年享受 1次, 其劳保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跨年度使用。 ( 八) 探亲假 1、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享受探配偶的待遇; 与父亲、 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可是, 与配偶, 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不能享受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利用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为30天。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每四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天。 4、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天。 5、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 父母团聚的时间, 另外,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6、 凡有轮休假日的职工, 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 九) 工伤假 1、 员工在在医院工作区域内, 工作过程中已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或受领导指派完成某项工作发生伤害, 由其本人提出, 并出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表, 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调查意见, 经院领导研究经过, 医疗费、 假期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休息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2、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 应在第一时间( 30分钟内) 通知科主任或护士长, 告知发生时间、 地点( 以照片或视频为证) 。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本院办理住院手续。工资照发, 奖励性绩效不发。 以上各种假期除另有规定的外, 一律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并由各科室于月末上报院人力资源科, 必要时院人力资源科下科室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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