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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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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1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方): XX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以BOT形式运营的XX项目,日处理污水量三万吨,地址在XX市政污水处理厂。本合同标的分为A、B两个部分:A、厂区构筑物即混凝土水池(包括厂区所有污水处理水池);B、建筑物即综合楼及配电房。建设工期 170 天。从 月 日开工至 月 日竣工。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 合同一般规范   第1条 词语涵义。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6.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7.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工程:合同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9.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合同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0.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1.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2.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3.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4.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   15.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地。   16.书面形式:盖公章的书面文字。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施工中必须使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行业的标准、规范。 第3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合同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4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应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乙方代表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责任。     第5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第6条 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期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7条 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6日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8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第9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第10条 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7日内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质量与验收   第11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双方协商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经济损失。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2条 工程质量等级。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第13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甲方代表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合同工程款计价方式与支付   第14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   3.甲方代表确认的材料价格如上下浮动超过百分之五(不含5%)将实行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日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代表,双方代表协商合同价款的变更。    计价方式: 1、按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标准( )中的分部分项消耗计算人工费、机械设备使用费(其它取费一概不计); 2、按湖南省XX市建设部门提供的 一季度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计算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在建设过程中,购买材料价格如上下浮动超过百分之五(不含5%)将实行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3、钢材和水泥由招标方购买,其它材料由中标方购买,实际使用总量由招标方和中标方依据设计图纸确认,确认后中标方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且自行承担材料使用和管理的风险。  第15条 工程款支付。 1、本合同工程款总金额 元(大写) 2、支付方式:    第五章 材料供应   第15条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并由乙方承担材料使用和管理的风险。   第16条 乙方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六章 设计变更   第 17 条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工程量增减;   2.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因甲方要求变更的,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需变更的,乙方承担责任,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章 竣工与结算   第18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此造成修改的费用。 以上验收标准和所需资料,必须符合甲方与武冈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武冈市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协议中的验收要求,乙方应遵照执行,否则因达不到协议要求而导致甲方不能经过验收,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所有损失。   第19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及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合同条款约定时间支付。        第20条 保修。 本合同标的保修期为两年。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八章 争议、违约   第21条 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能够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诉讼。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完工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第22条 违约。经乙方书面报告,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延迟一天需支付甲方违约金1万元(壹万元整);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在甲方要求改正期限内不能恢复正常,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其它   第23条 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24条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批准。   第25条 工程分包。乙方不得分包本合同任何部分工程,如发现乙方有此行为,甲方将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赔偿所有损失。   第26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第27条 保险。甲方办理自己需要的保险。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5天后每3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28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   第29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结算,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证金、保修条款依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30条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份数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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