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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局测风塔施工合同修改返版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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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局测风塔施工合同修改返版院 合同编号: 中广核广东惠来及南澳海上风电 测风塔基础及承台施工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 承接方(乙方):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0年 2月   中广核广东惠来及南澳海上风电 测风塔基础施工委托合同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甲方)将中广核广东惠来及南澳海上测风塔的基础施工拟委托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行业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项目概况及施工要求   一、项目名称:中广核广东惠来及南澳测风塔基础工程施工   二、项目地点:惠来测风塔平台中心纬度22°50'47.598",经度116°34'29.613",南澳测风塔平台中心纬度23°29'N,经度117°15'E处。   三、项目施工要求:   1、海上测风塔基础(附施工图纸)的施工,主要包括钢管桩的制作、运输、沉桩,上部平台、爬梯、栏杆及靠船设施等的制作、运输及现场安装等(具体施工范围见中广核广东惠来海上风电测风塔基础工程施工招标询价文件)。   2、技术要求: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第二条 双方职责   一、甲方的责任 1、在合同签署后7天内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一式六套,以及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测量基准点等技术资料。开工前应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开工前负责办理工程用地及施工水域范围内的征地拆迁手续并承担费用;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相关文件并协助乙方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3、负责协助解决工程所在区域对乙方施工有影响的外部干扰。 4、交工验收:在乙方施工完成并向甲方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5天内组织交工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后应进行确认,并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3、施工准备:在甲方施工图提供齐全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并及时到当地海事局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和通航公告。   4、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时向甲方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及时提交施工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5、确保工程进度及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以确保工程进度及质量,协助并配合塔架安装分包商的相关工作。   6、负责工程的保护及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工验收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保修期结束之后,由甲方负责工程的维护。   7、乙方代表任命:乙方任命应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按照项目经理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实施及双方的联络。   8、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各级政府的相关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9、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施工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且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甲方审查批准后实施。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申请报告后7日内批复。   2、本工程的施工工期为50天,开工日期暂定为2010年3月22 日,至2010年5月10日完工。      第四条 质量控制   1、材料及设备:   (1)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2)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2、质量自检:   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并申请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1)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甲方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签认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对材料、工艺流程操作的检查,并对其合理化建议进行研究,若检查施工质量不合乎图纸要求及相关规范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因返工造成施工期延误,施工期不予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24小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甲方有权要求凿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甲方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后48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   (3)若甲方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及检验:   试验、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甲方审查。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监督:在按上述要求进行质量控制,甲方检查质量合格后,才可进行交工验收。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1、合同价款的确定:   本合同的价款为固定总价,由乙方包干使用,即按甲方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包干。本工程的合同价为人民币捌佰柒拾万元整(¥元),上述价款已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及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由甲方负责投保并承担费用。   2、合同价款的调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a、经甲方确认或批准的重大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b、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窝工;   3、工程款支付:   3.1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元);乙方应预先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   3.2钢管桩完成沉桩并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元);   3.3交工验收通过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贰佰零陆万伍仟元整(¥元);   3.4余款人民币 陆拾叁万伍仟元整(¥635000 元)在保修期满且乙方履行完合同规定职责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在甲方付款前,乙方预先向甲方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同等金额税务发票(预付款先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收据)。      第六条 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地方和有关行业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及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救生、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对施工过程及现场的防台风、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乙方应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明确其作业时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实施工组织和安全管理责任。《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编制完成后报甲方,经批准后实施,计划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2.1乙方应确定本项目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目标,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工作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急联络方式。   2.1、乙方应建立气象、海况收集、预报通报制度,并根据施工作业海域通航环境、施工船舶或施工技术状况、施工工艺等情况,明确提出限定施工船舶或施工作业的气象、海况条件,及时传达预报和做出调度安排。任何施工船舶均不得在预报风力达到七级及以上时航行和作业。   2.2、乙方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施工船舶的安全管理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使施工船舶或人员(包括施工船舶船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熟悉相关的航路、航法、航行规则、信号规则,并掌握施工水域内及通航安全有关的水文、地质状况。   2.3、乙方应在施工区域设置相关的标示、标志,配备警戒船舶和警戒人员。施工单位还应为参及作业的船舶、设施和人员配备有效足够的通讯设备和AIS设备,以确保施工单位、船舶、设施、人员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间的通讯联络。   2.4、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除其遗留在施工作业水域的碍航物体,不能及时清除的碍航物应当按规定设立标识。   2.5、乙方对施工作业船舶所需的船舶停泊区、避风区,应明确划分和提出相关要求,并报当地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审核。   3、安全事故处理: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   4、安全措施:   乙方在高压线下、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和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审查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保险   1、工程保险:   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由甲方负责。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   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环境保护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章程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乙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对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    (2) 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 (3) 加强对施工作业船舶的检查和管理,防止油污泄漏。      第九条 交工验收及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向甲方提交工程交工报告一式十份及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接到验收申请后15天内组织交工验收。若经验收符合要求,则验收通过的日期即为交工日期;若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甲方的合理要求,在甲方约定时间内对工程予以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乙方提供验收所需的交通等条件。   2、竣工结算:   若工程费用无需按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进行调整,则按合同价包干;若工程费用需按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进行调整,乙方应在工程交工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调整部分的结算报告;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5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给乙方的增补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5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开始工程实施后,由于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而导致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另按每延误一周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误工补贴。工期并可顺延。   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而不能按时交工,每延误一周,甲方按本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另负赔偿责任。延误工期超过2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由此而导致的甲方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双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地震、灾害、海啸、洪水等)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工程测风塔基础保修期为两年。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转让;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资料,未经甲乙双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单独向第三方透露或转让。   3、代表任命:甲方任命 为代表;乙方按照项目经理负责制原则任命刘勇为代表,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建设,并及甲方共同负责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联络事宜。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合同一式捌份,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合同总价款结清后合同终止。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市 1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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