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工餐厅饮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管理职工餐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餐厅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三条
职工餐厅有专人专职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操作。
第四条
职工餐厅应当具备相关营业许可证,并严格执行该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职工餐厅应当建立完备的食品采购验收程序,严格把关食品品质,保证食品安全。
第六条
职工餐厅应当在采购过程中注重食品的食品安全,选择具有合适生产许可的供货商,并签订明确的采购合同。
第七条
职工餐厅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库存管理制度,对食品进行分类、保持清晰记录并按时间和质量进行管理。
第八条
职工餐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储藏、运输等环节的卫生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九条
职工餐厅应当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标准,规定食品加工操作流程、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条
职工餐厅应当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
职工餐厅应当建立完备的食品投诉处理制度,对食品投诉及时处理并保存相应记录,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上级单位有权对职工餐厅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职工餐厅应当主动接受检查,并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对职工餐厅的食品安全管理不符合国家关于职工餐厅食品卫生规定的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抄告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修改,另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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