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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提高水利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6]35号) 精神, 结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实际, 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发电、 供水( 调水) 等具有财务收益的大型水利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贷款能力测算, 编制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其它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1.3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 是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预测项目的财务收益, 测算项目所能承担的贷款额度和所需的资本金, 拟定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财务可行性评价, 为国家、 地方政府及有关投资者决策提供依据。
1.4本规定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补充。
2测算原则与方法
2.1贷款能力测算是水利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组成部分, 应以现行的国家和行业规程规范为依据, 其计算方法和主要参数应按现行规范中财务评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现行的财税、 价格政策执行。
2.2测算项目的划分
应根据财务计算成果对项目进行划分。年销售收入大于年总成本费用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贷款能力测算; 年销售收入小于年运行费用的项目可不测算贷款能力; 年销售收入大于年运行费用但小于年总成本费用的项目, 应在考虑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和还贷期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测算项目贷款能力。
2.3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的主要内容
2.3.1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注重市场调研, 预测市场发展趋势, 分析用户对水价、 电价的承受能力, 拟定不同的水价、 电价方案, 分析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计算项目全部的财务收益和成本费用, 测算项目的贷款能力与所需的资本金, 在进行综合分析、 多方案比选及风险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进行财务评价。
必要时, 也可根据费用分摊情况对其中的供水、 发电等功能单独进行贷款能力测算, 作为项目评价的辅助指标。
2.3.2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为基础, 进一步分析水、 电及其它产品的销售价格, 落实有关协议, 确定投资主体及资本金结构, 复核水价、 电价、 贷款年限等指标和资金筹措方案, 按项目整体进行财务计算, 对项目的财务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评价。
2.4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的费用分摊
费用分摊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分摊和年运行费分摊。应根据费用分摊成果, 分析测算供水、 发电、 灌溉等单位成本, 由供水、 发电等有财务收益的功能承担整个工程的年运行费。
2.5水价、 电价方案可参照下列方法拟定
2.5.1水价
(1)参考现行市场供水价格并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预测的水价
(2)原水成本水价、 成本利润水价
(3)用户可承受的水价
(4)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
(5)供水、 受水双方商定的水价
2.5.2电价
(1)参考现行平均上网电价并考虑电力市场变化因素预测的电价
(2)本地区其它水电站近期批准或协议的上网电价
(3)用户可承受的电价
(4)按满足发电成本并考虑盈利要求测算的上网电价
(5)电力部门同意接纳的电价
(6)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电价或政策性电价
2.5.3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有关部门对水价、 电价的意向性文件,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出具有关部门对水、 电承销的协议或承诺函。
2.6根据项目资本金来源、 筹措条件及投资者的要求, 可在不同阶段对不同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拟定不同的应付利润率方案。
项目建议书阶段, 对不同来源的资本金一般采用相同的应付利润率。为合理确定国家资本金和其它投资者资本金的比例与额度, 应以还贷期内全部资本金均不分配利润的方案作为基本方案。在此基础上, 可拟定不同的还贷期内资本金分配利润方案, 分析还贷期资本金分配利润情况对项目贷款能力的影响。
可行性研究阶段, 应以项目建议书的资金筹措批复意见为基础, 根据投资者的要求拟定资本金应付利润率方案, 复核项目的贷款能力和所需的资本金, 确定资金筹措方案。
2.7贷款条件和方案的拟定
项目建议书阶段, 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分析拟定合理的贷款年限, 采用国家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贷款按建设期不还本不付息考虑, 按年计息, 建设期利息以复利计算至建设期末, 计入项目总投资。
可行性研究阶段, 应基本确定贷款来源, 与银行初步商定贷款利率、 贷款年限和还款方式等条件, 在此基础上计算贷款额度和建设期利息。如建设期需偿还贷款, 应对建设期还贷资金来源和额度进行分析说明。
2.8资金筹措方案的拟定
2.8.1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应在贷款能力测算成果的基础上, 根据工程财务状况和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等条件综合拟定。
以发电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的贷款比例不高于80%; 以城市供水( 调水) 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的贷款比例原则上不高于65%; 其它水利建设项目的贷款比例根据贷款能力测算成果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但不得高于80%。
2.8.2有关部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 除中央以外的其它投资方应出具出资意向书或有关文件, 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出具出资承诺函。
3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的编制
3.1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附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 并与设计文件同时报审。
3.2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投资和年费用
(3)费用分摊和成本测算
(4)市场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分析
(5)贷款能力测算
(6)财务评价
(7)结论与建议
(8)附表
3.3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报告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4附则
4.1本规定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4.2本规定自 5月1日起实行。
附件: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附件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报告
编制基本要求
本附件是对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编制提出的要求。承担设计和报告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拟定工作内容。
1工程概况
1.1 简述拟建项目的位置、 任务、 规模、 主要效益和建设计划等情况。
1.2 说明报告编制的目的、 依据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查的意见。
2工程投资和年费用
2.1说明固定资产投资、 生产流动资金、 年运行费(经营成本)、 税金和其它财务费用的计算依据、 方法与成果, 并列出分年度投资。
2.2近年来水利建设项目的成本构成和费率有较大变化, 必要时, 可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其它已建类似工程的成本费用情况, 对拟建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分析和调整。
2.3调查了解国家现行财税政策和有关规定, 说明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的发电、 供水等部门采用的税种和税率。
2.4说明建设资金的筹措方式、 使用条件和贷款偿还要求。
3费用分摊和成本测算
3.1费用分摊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分摊和年运行费分摊。说明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投资和年运行费分摊的原则与方法, 提出费用分摊成果。
3.2根据费用分摊成果测算供水、 灌溉、 发电等的单位成本。农业灌溉还须测算单位运行成本。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的年运行费由供水和发电等有财务收益的功能承担。
4市场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分析
4.1调查分析工程供水区和供电区的水、 电供需情况与市场前景, 以及本工程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分析其它水源、 电源对本工程的影响。
4.2调查说明本地区其它供水、 灌溉和发电等工程的成本与价格情况。
4.3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分析不同用户对水价、 电价的承受能力。
5贷款能力测算
5.1说明贷款能力测算的原则与基本条件。
5.2测算方案拟定
根据成本测算成果、 市场调查情况、 用户承诺意见以及投资者与有关部门的要求拟定工程的供水水价( 包括城市生活工业水价、 灌溉水价等) 、 上网电价、 贷款年限、 还款方式和还贷期资本金应付利润率等方案。
5.3计算并提出各功能的财务收益和分年收益流程。
5.4提出不同方案的贷款能力测算成果。贷款能力测算成果应包括贷款本金、 建设期利息、 资本金和其它财务指标。
可行性研究阶段还应复核水价、 电价和贷款年限等成果。
5.5测算成果分析
分析不同水价、 电价方案和不同贷款年限、 贷款利率、 还款方式等条件变化对项目资金组成和总投资的影响, 以及还贷期资本金分配利润情况对项目贷款能力的影响。对不同方案的贷款能力测算成果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5.6推荐方案与基本方案
5.6.1分析并提出合理可行的水价、 电价推荐方案。
5.6.2提出项目贷款能力测算和建设资金筹措的推荐方案, 分析不同投资者的资金筹措能力。
5.6.3项目建议书阶段, 还贷期资本金不分配利润的方案应作为基本方案。
6财务评价
6.1说明财务评价的方法和准则。
6.2对推荐方案和基本方案进行财务计算和评价, 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 清偿能力和财务可行性。
6.3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应以项目整体财务评价为主。对其中的供水、 发电等具有财务收益的部分, 必要时可按费用分摊情况分别进行财务计算, 作为评价的辅助指标。
6.4对项目进行敏感性分析和评价。
7结论和建议
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提出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8附表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的有关报告中, 均应附下列表格:
(1)贷款能力测算方案成果汇总表
(2)推荐方案与基本方案的财务评价指标汇总表、 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现金流量表、 损益表、 资金来源与运用表、 资产负债表、 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借款还本付息计算表等。
贷款能力测算方案成果汇总表
方案
序号
贷款
年限
(年)
电价
(元/kW.h)
水价
(元/m3)
资本金应
付利润率
(%)
静态总投资(万元)
建设期
利息
(万元)
总投资
(万元)
全部投资
财务内部
收益率
(%)
资本金
财务内部
收益率
(%)
投资
利润率
(%)
备注
资本金
贷款
合计
内资
外资
小计
说明: 1、 对还贷期和还贷后资本金的应付利润率应分别加以说明。
2、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 对表中栏目内容可做必要的调整。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编制说明
1总则
1.1~1.4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中有较多的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等, 国家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决策科学化。
本规定根据水利部的要求并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编制, 包括《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暂行规定编制说明》和《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报告编制基本要求》( 附件) , 对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工作提出技术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发电和供水( 调水) 等财务收益的大型水利建设项目。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业主要求参照执行。
水利建设项目进行贷款能力测算, 就是在项目的前期论证阶段对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投资结构等经济、 财务及管理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测算, 以便对项目进行正确的财务评价, 为国家、 地方政府和有关投资者对项目的决策提供依据。在上述分析测算基础上, 经过完善项目的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使部分具有一定财务收益的准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也能维持正常运行。
本规定是对水利行业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中经济评价与财务评价内容的补充。
2测算原则与方法
2.1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是经济评价中财务评价内容的一部分, 其基本原则与方法以现行的《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为基础和依据, 但进一步明确要以现行市场的水、 电价格体系为基础, 经过贷款能力法测算、 确定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 按项目整体进行财务评价。
2.2水利建设项目按承担的任务可划分为纯公益性、 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种类别。承担防洪、 除涝等任务的为纯公益性项目; 城市供水、 水力发电等为经营性项目; 既有防洪、 除涝等公益性任务, 又有供水、 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项目为准公益性水利项目。
鉴于水利建设项目大多为综合利用工程, 本规定要求根据财务计算结果判断是否进行贷款能力测算: 如果项目的年销售收入大于年总成本费用, 须进行贷款能力测算; 如果项目的年销售收入小于年运行成本, 不具备自收自支和贷款条件, 可不进行贷款能力测算, 但须进行成本计算和财务分析, 提出年运行费和单位成本等指标供有关部门参考与决策; 对于部分年销售收入大于年运行费但小于年总成本费用的项目, 提取的折旧费应首先满足运行期工程更新改造资金的要求, 原则上不进行贷款能力测算, 当剩余折旧费较多时, 可根据项目实际财务状况分析贷款能力。
2.3为合理评价项目建成后的整体财务状况, 使具有一定公益性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能依靠其经营性功能的财务收益自我维持运行, 对于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应根据其财务管理和核算体制, 按项目整体进行贷款能力测算和财务评价。
贷款能力测算应以项目建成后的财务核算单位为单元, 根据全部的财务收益和费用, 测算并提出项目所能承担的贷款额度和所需的资本金总额。
对于一些建设地点相对独立、 效益较好的分部分项工程, 必要时, 可根据其自身的效益、 费用情况单独进行贷款能力测算和财务评价计算, 作为项目整体评价时的辅助参考指标。
2.4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的费用分摊应按不同功能所占库容、 水量、 效益比例和其它方法进行综合比较后合理确定。
(1)项目建议书阶段, 应根据投资与运行费分摊成果测算供水、 发电成本。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的运行费用可由供水和发电等具有较好财务收益的功能承担。城市供水和发电等功能按自身分摊的成本费用并计入承担的公益性功能的运行费用后进行单位供水成本、 单位发电成本测算; 农业灌溉供水可不分摊防洪等功能的运行费, 而按自身分摊的成本费用分别测算单位供水成本和单位运行成本。测算的供水、 发电单位成本作为拟定水价、 电价方案的参考依据。
(2)可行性研究阶段, 投资分摊的成果还可作为确定项目经营性资产、 公益性资产和不同投资者出资额比例的参考依据。
可行性研究阶段, 国家划拨资金的额度基本确定, 其余资本金的出资人和贷款银行也基本落实, 因此, 本阶段应以项目建议书阶段批复的国家划拨资金额度为基础, 参考投资分摊比例并考虑不同投资者的筹资能力、 出资条件、 回报要求及项目的效益等因素, 拟定不同的资金筹措方案, 经过财务计算分析确定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
2.5拟定合理可行的水价、 电价方案是进行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的基础。
项目的成本费用及水价、 电价较高, 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差, 项目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较大。在贷款能力测算时, 应根据项目供水、 供电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 考虑电力及水资源的供求关系, 使预测的水价和电价既能满足工程成本并考虑一定的利润, 又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使项目财务评价的成果更可信。
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分析并参考近期国内部分水利建设项目的水价、 电价制定与实施情况, 拟定水利建设项目的水价、 电价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1)参考近期建设的类似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供水、 供电价格, 根据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规划, 以及水资源和电力等的开发利用与供需状况, 预测水价、 电价;
(2)按工程分摊的成本费用核算单位供水成本和发电成本, 根据成本和投资利润要求拟定水价、 电价;
(3)考虑用户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拟定水价、 电价;
(4)供水、 受水双方协议商定的水价和电力部门同意接纳的电价;
(5)经价格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定批准的政策性水价、 电价。
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以市场分析为主, 可按第(1)、 (2)、 (3)种情况拟定水价、 电价;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基本落实水、 电价格, 可按第(3)、 (4)、 (5)种情况拟定水价、 电价。
各项目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其它方法拟定水价、 电价。
供水工程的原水水价一般由水利部门提出方案, 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审批, 重要供水工程的水价须由上级政府批准或举行价格听证会。因此, 水价的制定须充分考虑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符合实际情况。
电力的市场化程度较高, 竞争性较强, 在拟定电价时应加强与电力部门和电网的协商, 尽可能明确上网电量和上网电价, 签订销售协议, 发挥水电项目运行( 经营) 成本低、 可持续性强的优势, 争取获得较大的收益。
2.6水利建设项目的资本金一般以应付利润的形式提取回报, 水利建设项目以往主要参照水电和其它行业的有关规定拟定资本金应付利润率。近年来, 国内基础设施和有关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及人民币的存贷款利率有所变化, 因此水利建设项目资本金的利润率应做调整。
资本金的利润率应根据投资者的要求和项目的实际财务状况拟定。参考其它行业有关规定, 水利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利润率以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1~2个百分点为宜。以公益性任务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原则上不做要求。
根据资本金的来源和筹集条件, 不同的资本金在不同的时期可采用相同或不同的应付利润率:
(1)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和投资者尚未最终确定, 为简化计算和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进行贷款能力测算时, 对不同来源的资本金可采用相同的应付利润率分配方案。可拟定还贷期、 还贷后不同的应付利润率方案, 分析还贷期资本金分配利润情况对项目贷款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为了解项目在费用、 效益、 借款偿还等条件基本一致情况下所具有的最大贷款能力, 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决策以及确定对项目的投资拨款额度提供依据, 应将还贷期内全部资本金均不分配利润的方案作为项目贷款能力测算的基本方案进行计算和分析。
(2)可行性研究阶段, 项目的投资者基本确定, 所有出资者均依法享有相应的投资者权益。为吸引和争取更多的投资来源, 可根据不同投资者的要求拟定不同的资本金利润率。按一般规律, 还贷期资本金增加分配利润将降低贷款能力,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因还贷期资本金分配利润而增加的资本金投资数额原则上应由受益者承担。
(3)还清贷款后, 项目各投资方可根据工程的实际财务收益情况分配利润。
2.7水利建设项目以土建工程为主, 投资大、 建设期长, 贷款形成的建设期利息也较多, 在建设初期较长时期内不能形成生产能力, 无财务收入。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期贷款计算和偿还可按下述情况考虑:
(1)项目建议书阶段, 贷款银行和项目贷款、 还款的各种条件尚未最后确定, 为便于方案比较和简化计算, 本阶段进行贷款能力测算时, 可按建设期不还本不付息考虑, 将建设期利息按复利计算至建设期末, 计入项目的总投资, 由项目建成后的收入偿还。贷款能力测算成果中, 应提出贷款本金额度、 资本金额度和建设期利息等指标, 贷款本金与资本金之和为项目的静态总投资, 计入建设期利息和投资价差预备费后, 即为项目的总投资。
(2)可行性研究阶段, 业主应基本落实贷款银行和贷款额度、 贷款利率、 还贷年限、 还款方式等各种条件与要求。设计单位可根据各项目具体的资金筹措方案和贷款偿还条件进行计算。
国内银行在对部分水利水电项目投放贷款时, 要求在建设期就必须每年偿还当年的贷款利息。水利项目在建设初期基本不具备依靠自身收入偿还贷款的能力, 当前, 一些项目的建设期利息是在提取当年贷款时被直接予以扣留, 或利用每年借取短期贷款滚动还款, 以及依靠国家拨付财政资金支付。
如银行要求拟建项目在建设期偿还利息或贷款, 在贷款能力测算中应对建设期还款资金来源和额度进行分析说明。
2.8国家对部分行业规定了最低资本金比例, 水利建设项目应在贷款能力测算的基础上,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并参考其它行业的规定拟定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电力﹑建材等行业新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中, 资本金比例应在20%以上。
以水力发电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应执行国家规定, 贷款比例不得高于80%。
(2)城市供水( 调水)项目具有一定的财务收益和贷款偿还能力, 但影响供水量和水价的不确定因素较多, 建成后的经济风险也较大, 因此, 城市供水项目的贷款比例一般应低于发电项目的贷款比例。参考城市公用事业部门的有关情况和规定, 城市供水( 调水) 工程的贷款比例原则上可按不高于65%掌握。
当前国内部分地区水价偏低, 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成本不相适应, 水资源的浪费现象也较严重。因此, 应对受水区的现行水价进行分析, 如现行水价偏低, 应提出在项目实施前逐步提高受水区水价的建议与措施。
(3)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应经过贷款能力测算分析项目的财务状况和融资能力, 改进投资结构, 扩大投资来源, 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着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项目建成后, 要求依靠经营性功能的收益补贴公益性功能的运行费用, 使工程能够维持正常运行。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的资本金比例变化幅度较大, 应根据各项目的具体情况经过贷款能力测算拟定, 但最大贷款比例可参照水力发电项目的有关规定, 不得高于80%。
3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的编制
3.1~3.3本章对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的编制内容和基本条目提出要求。
(1)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均应编制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 与设计报告同时上报审批。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中, 也应相应增加贷款能力测算的有关内容。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编制要求见附件。
(2)推荐方案为根据业主要求提出的贷款能力测算方案, 基本方案为还贷期内全部资本金均不分配利润的贷款能力测算方案。推荐方案和基本方案能够是同一方案, 也可为不同方案。
(3)为综合说明贷款条件、 水价、 电价和资本金分配利润等因素对项目贷款能力的影响, 水利建设项目贷款能力测算专题报告中应附列贷款能力测算方案成果汇总表, 并应列出推荐方案和基本方案的财务评价指标汇总表和财务评价基本报表。
4附则
4.1~4.2本规定执行过程中, 有关的内容和问题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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