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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第四人民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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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文件精神, 满足临床用药的需要, 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库存, 以避免药品过期失效及减少对我院资金运转的压力, 特制定本院药品招标采购制度。
1、 采购招标药品的品种、 规格由医院药品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医院临床用药情况和《医院招标药品选标方案》, 在当年公布的《泰安市药品招标采购目录》中选定。
2、 不得采购与招标品种相同的非中标药品; 由于中标单位无法供应的品种, 以书面形式向市药品招标办公室汇报后, 方可从其它渠道购进或者更换其它生产厂家的品种。
3、 药品的采购先由库房保管根据药品现有库存情况对需采购的药品进行登记。
4、 采购根据库房提供的登记, 结合上月药品用量下达采购计划单(一式三份, 医药公司一份, 采购留存一份整理成册存档, 库房保管一份待验收药品), 注明采购计划时间、 药品送达时间、 供货公司、 采购药品的品名、 规格、 数量(有生产厂家限制的需注明厂家或产地)。
5、 采购量: 原则上对于本地公司所供药品, 采购量为半月常见量, 对于外地公司所供药品, 采购量为1月常见量。
6、 采购计划单经药事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
7、 库房管理人员依据采购计划单验收药品, 验收合格的药品方可入库, 分类存放; 对不合格或不符和要求的药品应拒收, 并当场退回。
8、 加强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财务制度的监管, 及时检查督促清理往来帐户, 购货支票统一由专管人员领取, 由分管院长审批、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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