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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休假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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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一、 丧假 5天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 党派、 团体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川人福〔1993〕4号 关于国家机关、 党派、 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的问题经征得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 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丧假。 二、 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 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 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 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 本通知从下发之月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 二、 婚假 52025天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 党派、 团体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 川人福〔1993〕3号 关于国家机关、 党派、 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的问题经征得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 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二、 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 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扣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 产假、 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 奖金照发。 三、 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能够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 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能够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可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能够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 父、 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川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工〔1994〕15号 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 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11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 机关普通职工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 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 已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 四、 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 产假、 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 奖金照发。 四川省人事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 川人福19981号 为了贯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劳动厅、 四川省妇联、 四川省工会《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卫妇发1997第004号印发给你们凡我省机关、 事业单位中分娩后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均按此文件规定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待研究答复后再作处理。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 附 四川省卫生厅、 劳动厅、 妇联、 工会 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 川卫妇发1998第004号 推行母乳喂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它涉及母亲、 儿童、 家庭和全社会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为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提高四至六个月内婴儿的纯母乳喂养率 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0”的目标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律、 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执法有关工作。 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创立爱婴医院工作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非爱婴医院不是纯母乳喂养的合格单位不得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 各单位必须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才能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四川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 《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工〔1994〕8号 现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 人事部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女职工 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7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 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 机关普通职工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 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 为本人体育津贴与成绩津贴。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五、 病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川人工199438号 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 出国探亲假和因私事短期出境期间的工资计发问题在国家未作出规定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机关工作人员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 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 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 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3、 试用期、 见习期、 熟练期人员 机关、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 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 见习期、 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二、 出国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 1、 公派出力研究生的配偶符合出国探亲条件的出国探亲三个月以内其工改后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停薪。 2、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暂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本地区和本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三、 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 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下列各项组成 1、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 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 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四、 本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的通知摘录》国发19815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180号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发布的通知》88教外综字0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省人事局、 劳动局、 财政厅《印发的通知》川侨会这83第03号等文件凡本通知未涉及调整、 修改的条款和内容均继续执行。 五、 机关、 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 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等问题分别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的通知》9川人工19948号和四川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的通知》川人工19941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下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六、 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 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 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 满 、 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婚丧假、 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 三、 四、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 野外测绘、 远洋科学考察、 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它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 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 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 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 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 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 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 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 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 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它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 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 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它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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