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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总部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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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
一、 考勤目的: 严明工作纪律、 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又能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二、 考勤作用: 作为计算当月薪金的依据;
考核员工工作表现的一项重要内容;
实行奖罚的依据;
员工试用期满转正的一项依据: 员工试用期间累计事假达3天( 含) ; 累计病假达5天( 含) ; 旷工, 则被证明为不符合公司录用或延期转正条件之一。
三、 考勤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含试用期人员。
四、 工作时间:
公司上班时间为09: 00-12: 00 ; 13: 00-17: 30。
因季节变化或工作需要, 调整工作时间由公司另行通知。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作息时间, 按时上、 下班。
五、 考勤管理: 公司考勤管理由综合行政部负责执行、 监督、 检查。
5.1、 项目公司现场办公人员, 各部门应指派一人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统计工作; 次月2日前将本部门上月员工考勤表及经部门经理签字后的请假单报综合行政部( 遇节假日提前) 。
5.2、 总部办公楼人员( 董事会、 总裁办人员除外) 实行上、 下班打卡制。
[1]员工应于工作日09: 00之前; 17: 30之后在前台大厅门禁处打卡。
[2]严禁她人代替打卡, 一经发现, 将给予严肃处理: 对双方当事人分别给予罚款100元/人/次, 并通报批评。
[3]遗忘打卡, 应由部门经理证明当日出勤情况, 并给予20元/次的罚款。
[4]门禁卡应妥善保管, 避免损坏及遗失。如卡丢失, 请及时到前台登记当日考勤情况并通报网管员。办理新卡应交纳工本费10元。
5.3、 各部门应严格据实记录出勤情况, 不得虚报、 漏报, 综合行政部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一旦发现虚假考勤, 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分。
5.4、 迟到、 早退、 旷工: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迟到:
[1] 由于个人原因而延误上班时间;
[2] 没有得到部门主管领导的许可, 上班前私自外出而延误上班时间;
[3] 属于类似上述情况的。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视为早退:
[1] 因私事于规定的工作时间中途离开公司的;
[2] 属于类似上述情况的。
迟到、 早退处罚标准:
[1]迟到、 早退在15分钟以内扣款20元;
[2]迟到、 早退在15分钟( 含) 以上扣款50元;
[3]每迟到或者早退超过1小时的按事假半天处理;
[4]一个月内迟到、 早退超过四次( 指15分钟以上) 的, 按旷工半天处理。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
[2]逾期未经续假又无正当理由;
[3]谎报请假事由, 经查属实;
[4]经分配工作, 无故延期不到;
[5]因违法乱纪, 被有关部门拘留或传讯等影响上班;
[6] 属于类似上述情况的。
旷工者, 按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并批评教育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处罚标准:
旷工1日, 扣除本人日工资的300%、 当日工作补助, 并通报批评;
当月无故旷工2日, 全年累计旷工4日, 即时解除劳动关系。
六、 休假种类、 请假规定及批准权限
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有: 每周公休假日、 每年法定节假日、 婚假、 丧假、 计划生育假、 带薪年休假。
6.1、 每周公休假日: 每周星期六、 星期日。
6.2、 每年法定节假日: 元旦、 春节、 清明、 ”五·一”国际劳动节( 五月一日) 、 端午节、 中秋节、 ”十·一”国庆节( 十月一日、 二日、 三日) , 法定节假日适逢公休假日, 顺延补假。每年的具体休假时间按照国家规定, 由综合行政部统一通知。
6.3、 婚假: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者, 依国家婚姻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员工, 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且初婚的条件, 可享受晚婚假10天( 含3天法定婚假, 含节假日) 。婚假应在结婚注册日后1年内一次休完, 过期不予补休。
6.4、 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 双方父母、 配偶、 子女) 去世者, 给予4天丧假;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可根据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程假。
[2]旁系亲属( 双方祖父母、 外祖父母) 去世者, 给予丧假2天。
6.5、 计划生育假: 包括产假、 哺乳假。
产假: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即一般情况下, 女员工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15天; 难产、 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增加产假30天。申请产假须有医院的产检或分娩证明, 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休产假须于预产期前十周向综合行政部申请, 并出示医院出具的妊娠证明。
产假期间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或按国家政策享受生育保险津贴, 不享受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及工作补助。
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须出据有效证明) , 给予半天/次的产检时间; 超时应履行请假手续, 按病假累计计算; 未事前请假的, 记为旷工。
哺乳假: 女员工自生育后享有哺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哺乳假; 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午餐时间) 。超时应履行请假手续, 按事假累计计算; 未事前请假的, 记为旷工。
员工违反婚姻法、 计划生育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 不享受本假。
6.6、 带薪年休假: 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
年休假天数按员工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其中: 工作满1年不满 的, 年休假5天; 满 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 满20年以上的, 年休假15天。
年休假的休假时间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 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申请年休假的员工, 应提供自参加工作以来, 本单位或主管上级单位出示的连续不间断的工作证明;
因行业特点, 年休假原则上由公司统一在春节或特定时间段安排休假。 当年年休假应在本年度内休完。
全年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 或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 不享受年休假。
员工在未得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 不得以年休假为理由离开工作岗位。
6.7、 病假:
[1]员工因病无法坚持工作者, 3天以上者提供医疗证明, 在部门经理批准后休假, 无医疗证明一律视为事假;
[2]病假期间, 不得借故外出( 如旅游或从事其它活动) , 一旦发现, 均按旷工处理;
[3]连续超过一个月至长期病休者, 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并参照进入公司时间长短分别给予1-6个月的医疗期。( 进入公司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 最长至六个月止) 。医疗期满后, 不能继续从事本人原工作, 且本人又不愿意接受其它职位的, 将按公司劳动合同有关办法执行;
[4]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 其工伤、 医疗期间待遇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5]凡因违反社会治安, 在公司内、 外酗酒、 赌博、 打架斗殴、 酒后驾车等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病, 按旷工处理;
病假期间工资发放: 3天( 含) 以内, 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不享受工作补助; 3天以上, 发放基本工资, 不享受工作补助。
6.8、 事假:
[1]员工因个人原因或私事, 不能坚持工作, 应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领导批准、 综合行政部备案;
[2]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 必须于事后一天内补假; 如无特殊原因, 事后一天内不补办请假手续的, 按旷工处理;
[3]事假为无薪假、 无工作补助, 事假扣款以半天为计算单位;
[4]一年内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15天;
[5]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 不享受当年年终奖金的分配。
[6]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 连续请事假30天以上者, 视为自动离职。
6.9、 出差、 因公外出:
[1]员工因公参加社会活动、 赴外地出差, 应填写《外出公务登记表》( 见附表) , 并按公司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一个工作日内的公出, 应在部门填写《外出公务登记表》, 并经部门领导签字。
[3]员工出差期间必须抓紧时间, 除因患病或特殊原因推迟差期外, 不得随意因私事逗留而延长差期, 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未填写《员工外出公务登记表》或未被批准, 将按缺勤或旷工处理。
[5]各部门考勤员于每月底将本部门员工外出公务登记情况报综合行政部。
6.10、 请假手续:
[1]员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 需要请假的, 本人须事先填写《请假单》提出申请, 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能休假。
[2]原则上不允许口头请假。遇有特殊情况, 应事后及时补填《请假单》; 否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不允许以短时间的间隔或连续性的请假为由, 骗取长时间的休假; 同时, 经审查员工出具的医院证明不真实, 本人假期按旷工处理。
6.11、 批假权限:
[1]部门副经理以下员工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 3天( 含) 以上由项目公司总经理、 中心总经理批准;
[2]经理及以上人员请假由主管副总裁、 总裁批准;
[3]总裁、 董事长请假由董事会批准。
6.12、 销假、 续假:
[1]员工请假或休假期满后, 应准时到部门报到上班。
[2]需继续请假的, 应于假期期满前三天, 按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如未办理续假或未获批准不按时到岗, 除确因生病或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 均视为旷工行为。
[3]特殊情况规定: 公司因工作需要, 有权变更和缩短员工的假期。当员工接到通知后, 必须按要求到公司报到, 逾期不到者, 按旷工处理。
七、 加班:
公司提倡统筹、 合理安排工作, 提高办事效率, 尽量减少加班工作, 确保员工得到充分休息。
7.1、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 由各部门与员工协商后自行安排, 或填写《加班审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 综合行政部备案。
7.2、 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 由公司统一组织。
7.3、 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 应该完成的指定工作任务而没有完成, 导致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
八、 本制度经行政人力中心审核, 综合行政部负责解释。
九、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按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如今后本办法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 以国家和北京市的政策法规及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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