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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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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四川省医疗机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药品上网限竞价、阳光采购工作的健康开展,规范双方购销行为,遏制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上网药品阳光采购合同(简称合同)是指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简称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药品配送企业在平台上销售上网药品时,购销双方经协商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贯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互惠、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凡参加四川省药品上网限竞价、阳光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之间进行相关采购活动,均应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和电子合同两种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补充合同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经协商后,共同在网上填报相关数据,形成电子合同后,下载打印,合同双方共同签章,合同方才生效。合同采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系会议批准的文本格式(包括电子合同)。   第七条 合同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  省药品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企业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医疗机构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上网药品,在签订书面合同和网上电子合同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订立合同。   第十条  合同所涉及的上网药品的配送管理,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上网药品采购暂行办法》和《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上网药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除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后,方能对外订立相应的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必须具备载明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生产单位、实际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质量要求、付款的期限、方式,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除合同文本所列条款外,经协商可增加双方认可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药品的选定除要符合本管理办法外,还必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1、第一质量层次(高价位)的药品采购比例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医疗机构使用的原研、单独定价和专利药品采购金额占医疗机构同期药品采购金额的比例,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不得高于35%(其中主要负责省(副省)医疗保健、省(副省)级离退休老干部保健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可放宽到40%),三级乙等医疗机构不得高于30%;二级甲等医疗机构不得高于25%;二级乙等医疗机构不得高于20%;其他医疗机构不得高于10%. 2、只有一种药价的药品签订合同的采购数量可参照前一年的使用量确定. 3、尽量选择医院正在使用的药品。ﻩ   第十五条 在合同采购期内,药品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采购数量之间允许有一定的浮动幅度,为上浮或下浮20%以内.   第十六条  药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上网限价。合同期内上网限价或国家发改委政策性调整药品价格时,双方可重新协商合同药品采购价格和数量并签订补充合同(包括电子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采购期应不少于6个月。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其它医疗机构的回款时间严格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成批与配送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临时签订单品种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完毕后,由单位法人签章或取  得法人授权书的委托人签章方能生效。电子合同由双方有权限的人员在平台上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二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由专人按相关要求进行登记保管,以备查。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应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电子合同.分别由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各存一份,电子合同保存在平台数据库中。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书面报告监管中心。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药品配送企业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医疗机构按财务制度办理付款。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和补充合同资料,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所达成的变更或解除协议,应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单方面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必须以书面方式报告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中心。   第三十一条 根据生效的变更或解除的合同文本,由医疗机构在平台上对电子合同进行变更,并由双方确认。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是原该合同的组成部分,变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未变更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适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五章 医疗机构对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上网药品选择原则和方案,坚持集体抉择,并根据药品的质量、疗效、品牌、价格和病人需求进行择优选择.   第三十四条 订立合同前,医疗机构对纳入合同的上网药品,应充分了解其在全院和各科室近年的使用情况,包括药品使用数量、疗效、患者反映及金额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再确定合同采购药品数量。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合同执行考核指标并对合同管理与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不认真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补充合同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主管领导确认后交指定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合同履行情况已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并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依据之一.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条 药品配送企业合同的履行情况,将纳入《四川省药品等挂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药品配送企业在合同药品配送过程中,违反《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时,除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按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外,医疗机构应按合同依约追究其违约等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履行或违反合同条款,除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外,药品配送企业按合同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不签订合同进行上网药品购销的,对医疗机构按《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对药品配送企业按《四川省药品等挂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并进行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平台上采购和销售药品的医疗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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