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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新版样本含手册)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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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慧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 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 甲 方:北京东方慧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甲乙双方 第一条 甲方: 名 称:北京东方慧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罗冬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1幢 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甲16楼华表大厦三层 第二条 乙方: 姓名 董洋 性别 男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211223197510292216 家庭住址 辽宁省西丰县杨家店村 邮政编码 112400 联系电话 13121823918 在京居住地址 东城区十字坡西里9号楼9单元301室 邮政编码 100027 联系电话13121823918 户口所在地 辽宁 省(市) 西丰 区(县) 更刻 街道(乡镇) 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无。 已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及名称: 无。 合同期限: 无。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固定 期限合同,自 2012 年 12 月 20 日起至2014 年 12 月 19 日止,其中试用期 2 个月. 三、 被派遣工作单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派遣期限 第四条 乙方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由甲方派往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的工作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从事仪器导送 岗位(工种)工作。若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因工作需要,在充分考虑乙方现实条件的基础上,经乙方同意可调换乙方工作岗位。 第五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限为 2 年 0 月,自 2012 年 12 月 20 日起至2014 年 12 月 19 日止。 第六条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将与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所涉及与乙方相关的内容,如实告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工作期间,应按照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所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工作期限届满或者出现非乙方责任的暂无工作情形时,甲方可将乙方派往其他用工单位劳务用工单位。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的 8小时/天 工时制度。 第十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工作期间,享有法定的公休节假日、婚丧假以及与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员工相同的休假制度。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1389。15 元/月; 试用期满后乙方的工资为 1389。15 元/月。 第十二条 甲 方每月 23 日前以货币形式按照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确认的工资及奖酬金等《费用明细表》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由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经由甲方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期内出现非乙方责任的无工作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派遣员工待工管理办法》,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均同意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作为基数(若工资低于国家或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要求的最低基数,以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最低上缴基数为准),由甲方负责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乙方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并按时、足额代缴至相关部门和办理有关社会保险以及公积金手续,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六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的标准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七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八条 甲方负责要求和督促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操作规程、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等与岗位相适应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的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未按照事先告知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  (四)甲方或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责任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甲方或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立即离岗。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或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存在劳动关系,对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或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乙方责任,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乙方应聘时填写的相关资料被证实与事实不符的; (七)乙方欺骗、隐瞒、伪造个人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甲方录用许可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退回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的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合同期限届满,除本条第二项情形,被鉴定为7至10级的以外,乙方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当续延本合同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妥善办理工作交接和各项手续;甲方在乙方完成工作交接和各项手续办理完毕后,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待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工作期间出现非本人责任的无工作情形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向甲方详细说明情况,并在24小时内到甲方所在地报到和办理待工登记,由甲方按照《派遣员工待工管理办法》纳入待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待工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待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置,接受甲方组织的培训。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或者在待工期间违反待工管理制度的,甲方有权依法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十、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乙方工作交接完成当日予以支付.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除本合同外不享受甲方其他福利待遇。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 甲方的管理制度:附件一:甲方劳动纪律 、附件二《派遣员工待工管理办法》、附件三:员工交流、附件四: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岗位描述及要求或与劳务用工方签订的岗位协议书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备案一份。 甲方(盖 章)            乙方(签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甲方劳动纪律 1、 公司要求派遣员工通过学习和培训竭尽所能达到最高的业务和个人道德标准. 2、 公司要求派遣员工熟悉并遵守甲方及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的规章制度,导致被退回公司,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补偿. 导致被退回公司,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过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违反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诚信政策的行为。 2) 违反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信息安全制度的行为。 3) 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 4) 未经批准迟到或早退。 5) 未经请假而又未到岗的行为. 6) 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离岗. 7)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安排、调动、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8) 不正当地使用公司计算机。 9) 未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做好工作交接,或不与同事合作。 10) 未经公司批准收受公司利益相关者所赠送的礼品。 11) 在向公司求职的过程中有欺骗行为。 12) 应聘时伪造个人简历,未向公司提供个人的真实资料。 13) 谎报工作,以任何形式伪造公司记录及文件. 14) 未经批准使用公司的财产,如使用公司生产设备、使用他人电脑、使用他人用户名及密码。 15) 盗窃或侵吞公司或其他员工的财物。 16) 在公司内(包括租借地)或公司外赌博、吸毒、威胁、诽谤他人、打架斗殴及其它暴力行为的. 17) 在公司内(包括租借地)非法罢工或消极怠工的. 18) 被拘留、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9) 工作时间服用非法药品或其他非法物品。 20) 对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其他员工、主管、同事或应邀来访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人身侵害。 21) 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22) 任何形式的偷盗行为。 23) 窜改、伪造公司记录、个人记录或文件,提取虚假信息。 24) 蓄意进行危害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办公室办公人员或其他员工安全活动或行动。 25) 蓄意破坏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办公室办公设备或其他公司财产。 26) 未经授权的个人披露公司专有或机密信息。 27) 在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工作区饮酒,但是在批准的场合除外(如:晚会、宴会、娱乐等活动)。 28) 不遵从与工作有关的指示. 29) 粗心大意、玩忽职守。 30) 滥用公司单位财产。 31) 未经经理或主管事先批准,无故缺勤或迟到累计3次以上。 32) 造谣生事、挑拨离间、破坏团结,不能与其他人共事。 33) 拒绝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分配的其他工作。 34) 在工作时间从事工作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 3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6)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7) 被发现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提示,拒不改正的。 38)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39) 利用职务之便,谋求个人利益或为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的。 40) 服务态度恶劣,出言不逊、讽刺挖苦他人,或经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 41) 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 42) 消极怠工,影响工作进度的。 43) 未按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要求着装,一年累计三次的;恶意损坏工作服装,被发现查证属实的;将工作服装赠送、转借他人的. 44) 严重违反公司和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款内容的. 45) 不接受劳务派遣派遣安排的. 派遣员工的不当行为将被记录在员工人事档案中. 附件二《派遣员工待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派遣员工合同期内暂无适合岗位工作的待岗人员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与派遣员工单位劳务用工方的经济协议到期终止或解除; (二) 公司内部经营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导致派遣岗位消失; 第三条 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之日起,在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至规定的地点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 第四条 待岗人员权力 (一)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有权享有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 (二)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有权按国家社会保险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 待岗人员自待岗批准之下月起,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包括待岗期间的带薪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 (四) 待岗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和兴趣提出应聘公司其他有招聘需求的派遣岗位; (五) 待岗人员可以提出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六)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以自行应聘其他单位的岗位.需要参加面试的,可以请假参加面试。 (七) 待岗培训期间培训地点提供午餐就餐条件,但费用由待岗员工自行承担,员工可以申请从工资中扣除。 (八) 待岗期间员工可以按规定请病、事假以及丧假,待岗期间不享受婚假. 第五条 待岗员工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 维护公司利益; (三) 积极配合公司的各项工作; (四)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五) 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 (六) 待岗人员因个人提出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天递交书面申请。无书面申请离岗的,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七) 待岗人员自行应聘其他单位的岗位需要参加面试的,须书面提出面试请假申请;面试成功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离职。无书面申请离岗离职的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原合同期满,则不再续签合同,原劳动关系终止. 第七条 待岗员工须遵守以下规章制度和待岗纪律 : (一) 在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和地点办理报到手续,未按要求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带薪培训的,凡不参加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三) 培训期间,应按时上课,保证课堂的正常秩序,遵守课堂纪律和课堂老师的学习安排;不得在课堂打闹、吃东西、随意走动;自习期间不得从事与课程无关的内容。发生违反上述规定行为,公司将计发过失单,并进行批评教育。 (四) 待岗期间发生伤、病的,最迟于次日上午12点以前,向公司提交社保定点医院提供的诊断休息证明,其中连续或累计病休五天以上的,必须提供本市二级甲等医院以上的诊断证明和诊疗记录以及相关检查记录,否则视为无效证明。违反上述规定的休息按旷工处理. (五) 待岗期间请事假连续或累计不得超过三天。 第八条 处罚 (一) 待岗期间发生被治安管教或刑事拘留或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 连续或累计旷工三日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 连续或累计计发过失单三次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 提供虚假病假证明的,一经确认,视为欺诈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公司成立待岗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工会、党委办公室、经理办公室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能是受理待岗人员的申诉及予以调解,并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以往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方慧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三:员工交流 公司致力于建立合作、坦城、友好的工作氛围和工作环境,我们倡导团队精神,鼓励沟通与交流,追求和诣与高效。我们认识到只有有效的沟通,才能多方面吸取广大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才能获得最大的成功. 一、 员工服务热线:51099500--转您所在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的客服专员 二、 布告栏:布告栏是公司向员工传达信息的公共渠道。公司向员工发布的通知、最新政策及规定等,会通过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或公司提供的布告栏进行张贴. 三、 短信平台:公司为了更好的员工进行日常沟通,公司启动手机短信平台服务。通过此平台,公司可以向员工发布重要通知、节日祝福、安全提示等重要信息,与员工间建立沟通机制。 四、 现场服务:根据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的具体情况,公司会派客服专员到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进行现场服务员工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咨询和帮助。具体时间请咨询您所在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的客服专员。 联系电话:金融化工事业部:51230290 商业零售业事业部:51230340 交管局事业部: 51099562 机关单位事业部: 51099567 制造业事业部: 51230398 建筑房地产服务部:51230295 工资 保险 部: 51230395 招 聘 培 训 部: 51230330 市场 营销 部: 51230333 代 理 事 业 部: 51099560 公司网址: 投讼邮箱:tousu@ 东方慧博公司客户资源丰富可长年为您及您的家人朋友免费推荐工作,为您提供就业机会!东方慧博愿永远成为您的朋友! 公司招聘电话:51099565 51230283 51230286 招 聘 邮 箱:zhaopin1@ 附件四:用工单位劳务用工方岗位描述及要求 一、职位描述: 负责用工单位仪器收发大厅仪器导送工作 二、职位说明:     主要从事对客户送检的各种仪器设备从仪器收发大厅按照要求分别安全的送到各个检测实验室,实验室人员签收后将签收条带回仪器收发大厅;等实验室人员将仪器设备检测完成后,再将仪器从实验室安全取回放入仪器收发大厅库房相应位置。 三、职位要求: 1、员工通过试用期的学习和实践,能满足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工作态度积极端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机密信息,服从上级领导。 2、责任心,善于沟通,反应机敏,有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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