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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所建筑设计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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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劳动教养场所所政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2001年3月15日司法部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保证劳动教养场所所政设施及警戒设施建设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文明、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劳动教养场所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审批劳动教养场所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同时,也是现代化文明劳教所应具备的条  件之一。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教养管理所(简称劳教所)、劳动教养院、少年教养所、戒毒劳教所、邪教类劳教人员教育转化基地的新建和改扩建的所政设施及警戒设施建设.   第四条  劳教所所政设施及警戒设施的范围,系指劳教人员宿舍、劳教人员习艺楼、禁闭室、教育室、图书室、阅览室、文体活动室、伙房、餐厅、锅炉房、医院、浴室、接见室、干警值班和办公用房、场所安全管理指挥中心、场所护卫队用房、围墙及其他辅助用房等。   第五条  劳教所所政设施与警戒设施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劳教所按其收容劳教人员的数量分为大、中、小三类规模。      第七条  劳教所所政设施系指用于教育改造劳教人员的生活服务设施、医疗设施、教育习艺设施、警戒管束设施和大、中队干警办公设施以及所部管教中心的干警办公、休息用房。其中:   生活服务设施:劳教人员宿舍,以大、中队为单位设立的物品保管室、洗漱室、浴室、厕所;单独建立的生活服务站(小卖部和小餐厅)、食堂、锅炉房;招待所(劳教人员夫妻同居室、接见亲属住房).   医疗设施:单独建立的医务室或医院。   教育与习艺设施:以大、中队为单位设立的心理治疗室或谈话室、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教室或单独建立的教学楼(少年教养所必建);文体活动场;习艺楼。   警戒管束设施:门卫值班室、安检室、待见室、接见室;单独建立的禁闭室;护卫组织用房、围墙与其他用房。   干警办公设施:以所部管教安全为中心的干警办公、会议、值班休息用房;以大、中队为单位设立的干警办公室、干警会议室、干警值班休息室.    第三章选址和总平面   第八条  新建劳教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  件:   一、所址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活动性质,结合劳教所做的长远发展,选择地质条  件较好,便于工程施工的地段,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二、应选择交通方便、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条  件较好环境适宜的城郊结合处地段。   三、干警的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如医院、学校、幼儿园、住房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助条  件。   四、少年教养所和女子劳教所应选择在省会城市和交通方便的大中城市;戒毒劳教所应选择在有较好医疗条  件的地区。   第九条  劳教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条  件:   一、普通劳教所、女子劳教所、少年教养所和戒毒劳教所均应独立建造.   二、劳教所应根据长期建设计划的要求,通过招标邀请具有乙级资质以上的规划设计部门提出多方案的比较,并请有关专家与专业技术人员对方案进行论证、会审;选择最佳方案作出详细规划;对建设规模较大的所应作好长远规划设计并分区分期建设实施。   三、总平面布置图设计应满足劳教人员的生活教育区、生产区、劳教所的行政办公区及干警的生活区功能完整,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的要求。   四、劳教所所部管教中心的行政办公区建设可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劳教工作的特点增设适量建筑面积(如全天候留所干警值班休息用房、监控微机指挥中心等劳教所必备用房)按收容规模人数0.60平方米/人增加建筑面积进行建设;干警生活区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市政配套设施条  件,申请纳入城镇小区建设规划.   五、劳教所所区内的建筑物要美化,环境要绿化、净化,各区道路要硬化。所区内建筑物的外装修应简洁、明快、色泽一致,各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自有的风格;所区内应规划绿化用地,绿化率不能低于25%,绿化规划宜请园林专业部门设计;所区内主次道路区别明显,且能满足功能要求.   六、劳教所所区内各种设施建设应满足结合地方特点、区别劳教人员罪错性质、利于分类管理的要求。少年教养所、女子劳教所、戒毒劳教所、邪教类劳教人员教育转化基地的建设应突出对少年教养人员、女劳教人员、戒毒劳教人员、邪教类劳教人员进行教育和治疗的特点.    第四章劳教所所政设施   第十条  劳教所所政设施建设应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通风和采光.其总建筑面积控制下限按劳教人员收容规模人数16平方米/人计算。新建所容积率不大于0。50。   第十一条  劳教人员宿舍设计应以一个独立的大、中队建制单位为基础,每个建制单位容纳人数以200人左右为宜;各大、中队宿舍可按幢分隔,亦可按楼层分隔。楼房以不超过五层为宜.   一、劳教人员宿舍的每个建制单位应设寝室、洗漱间、浴室、厕所、干警值班室(含休息室)、干警办公室、干警会议室、心理治疗室或谈话室、保管室、民管会活动室、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教室(少年教养所单独建教学楼)、干警卫生间等功能用房,其中干警用房与劳教人员用房应隔离设置,且与劳教用房有通道。   二、劳教人员寝室内宜设双层的单人铺,戒毒人员寝室内宜设单层的单人铺,每铺宽不应小于0.5米.劳教人员寝室层高以3.3米~3。6米为宜,戒毒人员宿舍层高以2。8米~3.0米为宜。   三、劳教人员寝室以12人/间为宜,戒毒人员寝室以6~8人/间为宜;寝室应有良好的朝向,走廊宜宽设(内廊净宽2。4米,外廊净宽2.0米).   四、每个建制单位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四—1的规定。      2有教学楼的劳教所,大、中队宿舍内不设教室。   3上列指标中的面积均为使用面积。(下同)人数为收容劳教人员规模人数。   4使用面积约占建筑面积的70%~80%,走廊及楼梯间约占建筑面积的25%~28%。五、各大、中队内宜设列队训练场地,其占地面积指标不应小于25平方米/人。   六、劳教人员宿舍对外门、窗均设防护铁栅栏,铁栅栏应坚固,并应注意美观。   七、所有室外疏散楼梯周围应设防护铁丝网。   第十二条  禁闭室应集中设置,自成一区,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联系不应穿该区,其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闭室应设在劳教人员生活教育区内,四周用不可视围墙围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院落,围墙应高出地面4米,围墙外离其他大、中队的隔离设施或其他用房距离为5至10米,围墙离禁闭室不小于5米,以利于监控设施设置。   二、禁闭室每间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内应设小卫生间,其层高不应小于28米.   三、禁闭室门、窗不宜直接对外,其前后左右上下均应随时在管理人员的监控之下,其窗洞纯采光面积不应小于08平方米.   四、禁闭管理中心应设值班室和谈话室,室外应设与外界隔离的露天活动场地,面积可按每间禁闭室5平方米~6平方米配置。   五、禁闭室面积定额见表四—2.      四、劳教所教学楼的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参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四条  图书室和阅览室宜以大、中队为单位设置,有条  件的劳教所也可单独建图书馆,图书馆的平均阅览图书总人数按劳教所年平均收容劳教人员人数的15%~20%核算,其藏书量按20册/人计算,其面积指标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执行,并应符合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  劳教所的文体活动场地除以大中队为单位列队训练的场地外,其他文体活动场地宜在劳教人员生活教育区内单独设置,各功能用房或场地的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建一个能容纳全体劳教人员进行军训、会操的露天的文体活动场地,中间设标准的篮球场或排球场,其面积指标见表四-4。      四、应建一个供会议、影剧演出等活动、设备功能比较齐备的教育堂,1 000人以下的劳教所的教育堂可建在劳教人员使用生活教育区内并可兼作食堂的餐厅使用,1 000人以上的劳教所的教育堂可设在与劳教人员生活教育区毗连的行政区内,其建设规模按容纳1 000人~1 500人的剧院标准建设.   第十六条  劳教所的食堂应毗邻宿舍区,并宜设在下风方向.   一、食堂内设餐厅、主食灶、副食灶、少数民族灶、食物储藏间(含主食库、副食库、干货库、调料品库、蔬菜库或寒冷地区的菜窖、冷冻库等)、蒸汽房、保管室、消毒间、卫生间和干警办公室、值班室等.   二、食堂内餐厅和其他辅助用房的面积指标见表四—7。      三、总收容量为1 000人以下的戒毒劳教所的病房床位为:脱瘾患者病房每10人设一床位;一般病房每40人设一床位;传染病房每100人设一床位。戒毒劳教所(总收容量为1 000人以下的)医院或医务室面积指标应按表四—8乘以750的系数。   第十八条  总收容量为1 000人以上的戒毒劳教所应单独建脱瘾康复中心,其功能应能容纳总收容量的10%~15%的脱瘾患者住宿、生活,全所的医疗、卫生检疫,应同时设置康复中心的警戒、防范设施及用房。   一、脱瘾康复中心的面积指标见表四—9。      第二十二条  接见室(内设安检室、登记室)、劳教人员夫妻同居室(戒毒劳教所不设夫妻同居室)和劳教人员亲属来所接见招待用房是劳教所应设的帮教用房,且宜合建为一栋楼房。   一、劳教人员接见室要能容纳劳教人员收容总人数的6%的人员同时接见,并安放相应数量的桌椅。接见室内设安检室和登记室,安检室与劳教人员的生活教育区的门卫值班室相通,安检室有门卫进入登记室,劳教人员亲属走门卫值班室进入安检室进行安全检查,再进入登记室登记后进入接见室等候接见.登记室内设干警值班台,坐在值班台的干警应看到接见室的每个角落。登记室内另外有门与劳教人员生活教育区相通,此门为劳教人员进出接见室的通道,使劳教人员与其亲属各行其道、各走其门.   二、戒毒劳教人员接见室内应设亲属与戒毒劳教人员之间的全封闭玻璃墙一道以切断毒源通道,双方谈话只能用对讲电话.接见室坐亲属的一侧设登记室与门卫、值班室相通,坐戒毒劳教人员的一侧有干警值班室且有门与戒毒劳教人员生活教育区相通。   三、劳教人员接见室(含安检室或干警值班室、登记室)的层高以3.6米为宜,其面积定额见表四—13。         第二十七条  劳教所建筑应具有良好的朝向,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其窗洞净采光面积与房间地面使用面积之比(窗地比)不应小于表四—17的规定,同时应符合节能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劳教人员生活教育区围墙应高出地面45米,墙厚为一砖半墙,顶端呈圆弧形,围墙转角处呈半圆弧形,表面光滑,无任何供攀登之处.   一、墙内则为3米宽的环形车道可供巡逻用,围墙两侧5米至10米内不能有可攀沿的建筑物、大树等,以便于防逃.   二、围墙内外应根据地表水的流向和流量设排水孔,每个排水孔的直径不得大于50毫米,大于50毫米时,应埋设与围墙连接牢固的铁栅栏.   三、根据年温差的大小,每隔30米~50米应设一道温度缝,并根据地基上的差异,在适当的位置设沉降缝,温度缝和沉降缝均应设竖企口搭接。   四、生活教育区内其他建筑物间的隔围护设施应符合通视、美观、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劳教所大门应分设通车和行人的大、小门。大门宽6米~8米,净高不应小于45米,大门宜用电动开闭的高度不小于22米的通视金属结构门,小门可就用电动大门,大门口内侧宜安装红外线自动报警系统。大门设计可讲究一些,使之成为劳教所的标志性建筑。   第三十条  应设置对整个劳教人员生活教育区监视的全天候、全方位的电视监控系统,并有红外线报警系统、录像功能.电视监控室面积为60平方米~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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