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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 临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临沂临港产业区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审查、 论证、 审批、 实施和监督管理,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暂行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现将具体要求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了解, 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临沂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审查与专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审查、 论证、 审批、 实施和监督管理,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方法》和《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和专家论证暂行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 改建、 扩建等活动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审查、 论证、 审批、 实施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以下简称专项方案) , 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 总) 设计的基础上, 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和规程, 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 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 审查、 论证、 审批和实施制度, 保证方案的针对性、 可行性和可靠性, 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 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 一) 土石方开挖工程
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 沟、 槽) 的土方开挖工程;
2、 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沟、 槽) 的土方开挖工程;
3、 凿岩、 爆破工程。
( 二) 基坑支护工程
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支护工程。
( 三) 基坑降水工程
1、 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的工程。
2、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 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 四)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 爬模、 飞模、 大模板等;
2、 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
3、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
4、 特殊结构支撑系统工程。
( 五) 脚手架工程
1、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 附着升降脚手架;
3、 悬挑式脚手架;
4、 高处作业吊篮;
5、 自制卸料平台、 移动操作平台;
6、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
( 六) 起重吊装工程
( 七)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拆卸、 顶升;
2、 施工升降机的安装、 拆卸;
3、 物料提升机的安装、 拆卸。
( 八) 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
3、 钢结构及网架工程;
4、 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5、 地下暗挖、 隧道、 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
6、 水上桩基工程;
7、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8、 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及其它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
第六条 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审查。
( 一) 深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 沟、 槽) 的工程;
2、 地质条件、 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 沟、 槽) 工程;
3、 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 沟、 槽) 的开挖、 支护及降水工程。
( 二) 高大模板工程
1、 高度8m及以上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2、 跨度18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3、 集中线荷载达15kN/m及以上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4、 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 爬模、 飞模工程。
5、 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 三)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
2、 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3、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
( 四) 起重吊装工程
1、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 方法, 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 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 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 五)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2、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
( 六) 其它工程
1、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3、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4、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5、 地下暗挖、 隧道、 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6、 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及其它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 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深基坑、 附着升降脚手架、 建筑幕墙、 钢结构等专业工程, 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
第八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 并结全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 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 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 二) 编制依据: 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标准、 规范的目录或条文, 以及施工组织( 总) 设计、 勘察设计、 图纸等技术文件名称;
( 三) 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 材料与设备计划;
( 四) 施工工艺: 技术参数、 工艺流程、 施工方法、 检查验收等;
(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 技术措施、 应急预案、 监测监控等;
( 六) 劳动力组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等;
( 七)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图示。
第九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 技术、 设备、 安全、 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 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还应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 报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方案的编制、 审核、 审批等人员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建立全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和专家诚信档案, 具体委托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对全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进行管理, 及时更新专家库, 公示专家名单, 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需要专家论证审查时,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申请随机抽取论证专家或申申请委托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需专家论证审查的, 专项方案审核经过后,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或者委托临沂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论证会专家组人员由协会从专家库中根据情况抽取, 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其中,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人员, 不应超过半数; 本工程项目的建设、 勘察设计、 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人员应诚实守信、 作风正派、 学术严谨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并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2、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并具有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3、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并具有十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4、 具有技师职业资格, 并具有十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下列人员应列席专家论证会:
( 一) 方案编制人员;
( 二)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 三)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 项目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 四)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 五) 勘察、 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 二)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的工程专项方案的数学模型是否准确;
( 三) 专项方案是否可行, 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 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 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
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注明专业技术职称, 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方案的附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 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 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组织修改, 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方案, 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 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 确需修订的, 应重新履行审核、 论证、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方案实施前, 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 技术、 安全、 设备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 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 技术、 安全、 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整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 或工程项目) 、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 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 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应针对工程特点、 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 方法和措施, 并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 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情况严重的, 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 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 部位、 措施、 施工期限、 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监督重点, 发现有下列行为的, 应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一)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 审核、 论证、 审批和实施专项方案的;
( 二)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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