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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料中间体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01-20公布 2009-03-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4)
4.1 申请和受理……………………………………………………………………………(4)
4.2 企业实地核查…………………………………………………………………………(5)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6)
4.4 审定与发证……………………………………………………………………………(6)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
5 审查要求…………………………………………………………………………………(7)
5.1 企业生产 企业生产染料中间体产品的产品单元、等级和产品标准……………………………(7)
5.2 企业生产染料中间体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9)
5.3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2)
5.4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2)
6 证书和标志 ……………………………………………………………………………(14)
6.1 证书……………………………………………………………………………………(14)
6.2 标志……………………………………………………………………………………(15)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5)
8 监督检查 ………………………………………………………………………………(16)
9 收费 ……………………………………………………………………………………(17)
10 工作人员守则…………………………………………………………………………(17)
11 附则……………………………………………………………………………………(17)
附件1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8)
附件2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31)
染料中间体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染料中间体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染料中间体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染料中间体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染料中间体产品(已形成商品)。染料中间体产品划分为1个单元,具体产品见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1.4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
1.4.1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2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1.4.2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铁粉还原法生产工艺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
1.4.3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
1.5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染料中间体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染料中间体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
联 系 人:陈瑞英 刘育新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国家染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8号
邮政编码:110021
电 话:024—85869139 85869248
传 真:024—85869149
电子信箱:shenrijiong@
联 系 人:沈日炯
检验产品范围:全部染料中间体产品
(2)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纺染助剂产品质量检验站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凤凰路4号
邮政编码:213018
电 话:0519-8814624
传 真:0519-8801962
电子信箱:ws_cz@
联 系 人:刘志祥
检验产品范围:全部染料中间体产品
(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23078959 022-23078953
传 真:022-23078915
电子信箱:yangjialingzhang@
联 系 人:王 萍 杨佳玲
检验产品范围:全部染料中间体产品
(4)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 话:025-86563511
传 真:025-86530758
电子信箱:jszjnyhg@
联 系 人:张晓强
检验产品范围:全部染料中间体产品
(5)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星桥街112号
邮政编码:610021
电 话:028-84470619
传 真:028-84470629
电子信箱:szwh@
联 系 人:戴祖清
检验产品范围:全部染料中间体产品
(6)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 话:0311-83080996 83031798
传 真:0311-83080996
联 系 人:王 红
电子信箱:huagong7705@
检验产品范围:染料中间体中的邻苯二甲酸酐、蒽醌
(7)山东省基本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80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 话:0531-82600646
传 真:0531-82663158
电子信箱:sdwhb2002@
联 系 人:崔爱红
检验产品范围:氯苯、苯胺、硝基苯、1-萘胺-8-羟基-3,6-二磺酸单钠盐(H酸单钠盐)、邻硝基氯苯、对硝基氯苯、对硝基苯胺、邻硝基苯胺、间硝基苯胺、对氨基苯甲醚、邻苯二甲酸酐、2-氨基-1-萘磺酸(吐氏酸)、对硝基甲苯、邻硝基甲苯、N-苯基-1-萘胺-8-磺酸(苯基周位酸)、猩红酸双钠盐、乙酰乙酰苯胺、2.4-二硝基氯苯、邻甲苯胺、对硝基酚钠、邻氨基苯甲醚、对氨基苯磺酸钠、1-萘酚-4-磺酸(NW酸)、N-甲基苯胺、1-萘酚、对氨基乙酰苯胺、三聚氯氰、1-萘胺-8-磺酸(周位酸)、2.4-二氨基甲苯、N.N-二甲基苯胺、邻硝基对甲苯胺、邻羟基苯甲酸(水扬酸)、间苯二胺、邻二氯苯、对氨基苯磺酸、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染料中间体”,“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表2中的“产品品种”、 “规格”及“等级”;非典型工艺企业应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申请表2中带#的产品的企业,应提供非铁粉还原法生产工艺的说明;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住 所
序号
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
申请类别
备注
1
例:机加工车间,×市×区×街道×号
2
3
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凡申请列入表2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凡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
4.1.1.5申请列入表2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下载);
4.1.1.6 申请列入表2内标“*”号产品的企业,应提供《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
4.1.1.7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1.1.8 根据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
4.1.1.9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危险化学品审查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的批次规定)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2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4.2.5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2)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8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4)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检验单位各一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利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染料中间体产品的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及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染料中间体产品品种、规格、等级及产品标准
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等级
产品标准
1
2-萘酚
——
优等品、合格品
GB/T 1646-2003
2
氯苯*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GB 2404-2006
3
苯胺*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GB 2961-2006
4
硝基苯*
——
优等品、一等品
GB/T 9335-2001
5
1-萘胺-8-羟基-3,6-二磺酸单钠盐(H酸单钠盐) #
膏状、粉状
——
GB/T 1648-2007
6
邻、对硝基氯苯*
——
优等品、合格品
GB/T 1653-2006
7
蒽醌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GB/T 2405-2006
8
硝基苯胺类*
(包括对硝基苯胺、邻硝基苯胺、间硝基苯胺)
干品、潮品
——
GB/T 4840-2007
9
——
优等品、合格品
10
——
一等品、合格品
11
对氨基苯甲醚*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GB/T 7370-1992
12
邻苯二甲酸酐*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GB/T 15336-2006
13
2-氨基-1-萘磺酸(吐氏酸)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HG/T 2548-2006
14
对硝基甲苯*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HG/T 2025-1991
15
邻硝基甲苯*
——
优等品、一级品、合格品
HG/T 2026-1991
16
J酸(2-氨基-5-萘酚-7-磺酸)
干品、潮品
优等品、一等品;
HG/T 2075-2006
17
N-苯基-1-萘胺-8-磺酸(苯基周位酸)
干品、潮品
优等品、一等品
HG/T 2076-2003
18
猩红酸双钠盐
——
优级品、一级品
HG/T 2077-1991
19
2-氰基-4-硝基苯胺
——
优级品、一级品、合格品
HG/T 2078-2005
20
乙酰乙酰苯胺
——
优等品、一等品
HG/T 2278-2008
21
1-氨基蒽醌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HG/T 2079-2004
22
2.4-二硝基氯苯*★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HG/T 2553-2003
23
邻甲苯胺*#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HG/T 2585-1994
24
对硝基酚钠
——
一等品、合格品
HG/T 2586-1994
25
邻氨基苯甲醚*
——
优等品、合格品
HG/T 2669-2008
26
2-羟基-3-萘甲酸
——
优等品、合格品
HG/T 2745-2006
27
对氨基苯磺酸钠
——
——
HG/T 2746-1996
28
溴氨酸钠盐(1-氨基-4-溴蒽醌-2-磺酸钠盐)
——
优等品、合格品
HG/T 2895-2005
29
1-萘酚-4-磺酸(NW酸)
干品、膏状物
——
HG/T 2897-1997
30
2-氨基-8-萘酚-6-磺酸(γ酸)
干品、潮品
——
HG/T 3408-2007
31
N-甲基苯胺*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HG/T 3409-2001
32
1-萘酚
——
优等品、合格品
HG/T 3410-2002
33
对氨基乙酰苯胺 #
——
优等品、合格品
HG/T 3411-2002
34
三聚氯氰*
——
一等品、合格品
HG/T 3412-2002
35
2-萘酚-3,6-二磺酸二钠盐(R盐)
干品、潮品
——
HG/T 3413-2000
36
2-萘酚-6,8-二磺酸二钾盐(G盐)
干品、潮品
——
HG/T 3414-2002
37
1-萘胺-4-磺酸钠
——
优等品、一等品
HG/T 3387-1999
38
1-萘胺*
——
优等品、合格品
HG/T 3388-1999
39
1-萘胺-8-磺酸(周位酸)
干品、潮品
——
HG/T 3389-2002
40
2.4-二氨基甲苯*#
——
一等品、合格品
HG/T 3395-1999
41
N.N-二甲基苯胺*
——
优等品、合格品
HG/T 3396-2001
42
邻硝基对甲苯胺*
干品、潮品
——
HG/T 3397-2001
43
邻羟基苯甲酸(水扬酸)
——
——
HG/T 3398-2003
44
间苯二胺*#
——
优等品、一等品
HG/T 3401-2006
45
邻二氯苯*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HG/T 3602-1999
46
间氨基乙酰苯胺#
——
——
HG/T 3603-1999
47
对氨基苯磺酸
——
——
HG/T 3678-2000
48
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
——
——
HG/T 2074-2004
49
6-氯-2,4-二硝基苯胺*
——
——
HG/T 3735-2004
50
3-氯-2-甲基苯胺*#
——
优等品、合格品
HG/T 3958-2007
51
间苯二酚(1,3—苯二酚)*
——
——
HG/T 3989-2007
52
对氯邻硝基苯胺(红色基3GL)*
干品、潮品
——
HG/T 4022-2008
53
邻氯对硝基苯胺*
——
一等品、合格品
HG/T 4032-2008
54
2,4-二硝基苯酚*★
——
——
GB/T 21886-2008
55
对氨基苯酚*#
——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GB/T 21892-2008
注:1.标*产品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产品为剧毒化学品。
2. 申请带#产品的企业应提供非铁粉还原法生产工艺的说明。
3. 以上产品标准一旦被修订实施,检验以新标准为准。
5.2 企业生产染料中间体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染料中间体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序号
产品品种
主要生产设备
主要检验设备
1
2-萘酚
磺化反应器、水解锅、中和锅、碱熔锅、酸化锅、脱水锅、真空蒸馏釜
温度计、液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2
氯苯*
苯干燥器、氯化塔(器)、中和反应器、初馏塔、精馏塔
气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3
苯胺*
催化加氢反应器、冷凝器、脱水塔、精馏塔
温度计、气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4
硝基苯*
硝化反应器、蒸馏塔、苯回收装置
温度计、气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5
1-萘胺-8-羟基-3,6-二磺酸单钠盐(H酸单钠盐) #
磺化反应器、硝化反应器、中和釜、还原反应器、碱熔釜、酸析釜
滴定管、液相色谱仪、电热干燥箱
6
邻、对硝基氯苯*
硝化反应釜、萃取锅、萃取分离器、水洗、中和分离器、结晶器
温度计、气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7
蒽醌
氧化反应器(氧化法)或缩合反应器,冷凝器
天平、电热干燥箱
8
硝基苯胺类*
(包括对硝基苯胺、邻硝基苯胺、间硝基苯胺)
高压氨解反应器、结晶器、过滤装置
温度计、气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9
同上
温度计、气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10
硝化反应器、精制釜、过滤装置
温度计、气相色谱仪、滴定管
11
对氨基苯甲醚*
甲氧基化反应器、还原反应器、过滤装置、蒸馏装置
温度计、气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12
邻苯二甲酸酐*
鼓风机、氧化炉、冷凝器、蒸馏塔、结晶器、制片机、包装机
滴定管、电热铝块加热器、温度计、高温炉
13
2-氨基-1-萘磺酸(吐氏酸)
磺化、中和、高压氨化反应器、酸化釜、过滤装置
滴定管、气相色谱仪、电热干燥箱
14
对硝基甲苯*
硝化反应器、洗涤装置、干燥脱焦塔、精馏塔
温度计、气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15
邻硝基甲苯*
同上
温度计、气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16
J酸(2-氨基-5-萘酚-7-磺酸)
溶解中和釜、中和釜、碱熔锅釜、酸析釜
液相色谱仪、万分之一天平、电热干燥箱
17
N-苯基-1-萘胺-8-磺酸(苯基周位酸)
缩合反应器、蒸馏装置、盐析釜、过滤装置
滴定管、液相色谱仪、电热干燥箱
18
猩红酸双钠盐
缩合反应器、盐析釜、过滤装置
滴定管、万分之一天平
19
2-氰基-4-硝基苯胺
氨氧化流化床反应器、硝化锅、高压氨化锅等
温度计、液相色谱仪、万分之一天平
20
乙酰乙酰苯胺
缩合反应器等
温度计、滴定管、万分之一天平
21
1-氨基蒽醌
硝化锅、硝化分离器、水洗分离器、中和分离器
液相色谱仪、万分之一天平、高温炉、电热干燥箱
22
2.4-二硝基氯苯*★
硝化锅、硝化分离器、水洗分离器、中和分离器
温度计、气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23
邻甲苯胺*#
还原装置、精馏装置
气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24
对硝基酚钠
水解反应器等
温度计、滴定管
25
邻氨基苯甲醚*
甲氧基化反应釜、还原反应器、减压蒸馏装置
温度计、气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26
2-羟基-3-萘甲酸
成盐锅、羧化反应器、中和分离槽、酸化桶、过滤装置
温度计、液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电热干燥箱
27
对氨基苯磺酸钠
转鼓反应器、真空喷射泵、中和槽等
滴定管、万分之一天平
28
溴氨酸钠盐(1-氨基-4-溴蒽醌-2-磺酸钠盐)
磺化反应器、溴化反应器、水解反应器、过滤装置、干燥设备
液相色谱仪、电热干燥箱、万分之一天平
29
1-萘酚-4-磺酸(NW酸)
加成反应器、水解反应器、酸化反应器
滴定管、万分之一天平、定氮反应器
30
2-氨基-8-萘酚-6-磺酸(γ酸)
带夹套的悬浮锅、氨化反应器、碱熔釜、析出釜
液相色谱仪、电热干燥箱、万分之一天平、滴定管
31
N-甲基苯胺*
反应釜、蒸馏装置
滴定管、万分之一天平、气相色谱仪
32
1-萘酚
磺化锅、碱熔锅、酸化锅、
万分之一天平、气相色谱仪
33
对氨基乙酰苯胺 #
酰化反应器、还原反应器、结晶器、过滤装置
滴定管、温度计、万分之一天平
34
三聚氯氰*
氯氰反应器、聚合反应器、冷却结晶器、废气吸收装置
滴定管、温度计、万分之一天平、标准筛
35
2-萘酚-3,6-二磺酸二钠盐(R盐)
盐析锅等
液相色谱仪、滴定管、万分之一天平
36
2-萘酚-6,8-二磺酸二钾盐(G盐)
磺化反应釜、盐析精制锅
液相色谱仪、万分之一天平
37
1-萘胺-4-磺酸钠
磺化釜、过滤装置、结晶装置
液相色谱仪、滴定管、万分之一天平、
38
1-萘胺*
硝化反应器、还原反应器、蒸馏装置
液相色谱仪、滴定管、万分之一天平、温度计
39
1-萘胺-8-磺酸(周位酸)
磺化反应釜、硝化反应釜、中和釜、还原反应器、酸析釜(克力夫酸生产设备)
液相色谱仪、滴定管、万分之一天平
40
2.4-二氨基甲苯*#
还原反应器、精馏装置
温度计、万分之一天平、滴定管
41
N.N-二甲基苯胺*
反应釜、蒸馏装置
万分之一天平、气相色谱仪
42
邻硝基对甲苯胺*
缩合(或酰化、氨化)反应器、硝化
温度计、万分之一天平、滴定管
43
邻羟基苯甲酸(水扬酸)
羧化反应器、减压升华器。
温度计、万分之一天平、滴定管、高温炉
44
间苯二胺*#
还原反应器、蒸馏装置
万分之一天平、气相色谱仪
45
邻二氯苯*
精馏塔(精馏法)、结晶器(结晶法)
万分之一天平、气相色谱仪
46
间氨基乙酰苯胺#
酰化反应器(酰化法)、还原反应器(间硝基乙酰苯胺法)、过滤装置等
温度计、万分之一天平、滴定管、
47
对氨基苯磺酸
转鼓反应器、真空喷射泵等
万分之一天平、滴定管、电热干燥箱
48
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
反应器、中和锅、盐析锅、脱水锅、压滤机等
万分之一天平、滴定管、电热干燥箱
49
6-氯-2,4-二硝基苯胺*
氯化反应器、过滤器、氯气回收装置
温度计、气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50
3-氯-2-甲基苯胺*#
氯化反应器、还原反应器、蒸馏塔
气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51
间苯二酚(1,3—苯二酚)*
高压釜、过滤装置、萃取装置
温度计、液相色谱仪
52
对氯邻硝基苯胺(红色基3GL)*
高压釜、氨吸收塔、结晶釜、过滤装置
温度计、液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53
邻氯对硝基苯胺*
氯化反应器、压滤装置
温度计、液相色谱仪、微量水分测定仪
54
2,4-二硝基苯酚*★
水解反应釜、过滤装置
温度计、气相色谱仪、酸度计
55
对氨基苯酚*#
还原反应器等
温度计、液相色谱仪、滴定管
注: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具备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对于非典型工艺,可根据企业申请时提供的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标准检查企业应具备的生产和检验设备。
5.3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1)
5.4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染料中间体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5.4.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
5.4.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中按产品品种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5.4.1.3 抽样基数及抽样量
抽样基数:为使采得的样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一般情况下按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和基数进行抽样,但最小抽样基数不得少于3件(袋、桶等)。
抽样量:按各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抽样量在选定的每个包装中进行抽样。采好的固体样品要混合均匀后分装于两个带磨口的体积为500mL的广口瓶中。对于用槽车、贮槽或其它包装的液体产品,应自容器的上、中、下处取等量样品,混匀后装入两只带磨口的500mL的细口样品瓶中。每瓶样品量不得少于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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