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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教学全套教程(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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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海洋法(,第四版,),第一章 海洋法概述,第一节海洋与人类的海上活动,第二节海洋法的概念,第一节 海洋与人类的海上活动,一、海洋的概念,(一)海洋的含义,海洋,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海洋是指作为海洋主体的海水水体、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邻接海面的空气空间,以及围绕海洋周缘的海岸和海床与底土所组成的统一体。狭义的海洋是指作为海洋主体的广袤无边、连续不断的海水水体。海洋法上所说的海洋,是广义上的海洋。,(二)海和洋的区别,洋在面积和深度上,要比海大得多。海洋以洋为主体,以海为附属部分,海是洋的边缘,洋是海的中心或主体。,在地理学和海洋学上,可按海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作如下种类的划分:,第一,陆缘海。,第二,陆间海。,第三,内陆海。,二、人类的海上活动及海洋产业,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活动可分为如下几种:航海活动、水产养殖及捕捞活动、国防与行政管理活动、海底资源的开发活动、环境保护等。上述活动从产业的角度讲,可作如下种类的划分:,第一,按产业属性划分。,第二,按产业的形成时间划分。,三、海洋对人类的作用,(一)海洋是人类食品的重要来源地。,海洋拥有种类繁多的,生物资源,,可为人类提供丰富的食品。,(二)海洋是人类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和能源的供应地。,1,、海水。,2,、海底石油。,3,、海底矿砂。,4,、锰结核。,(,三,),海洋是人类发展贸易和友好往来的交通要道。,(四)海洋是风雨的故乡,全球气候的调节器。,(五)海洋是国防的前哨,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四、中国与海洋,中国位于太平洋西岸,背负世界上最大的欧亚大陆,面临最大的太平洋,东部和东南部紧邻太平洋的边缘海,被黄海、东海、南海所环绕。这一地理特征,决定了海洋构成中国的半壁疆域。中华民族自远古时代就与海洋密不可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海洋事业取得了重大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宏伟目标,但我国的海洋事业还面临一些严峻的挑战,“维护海洋权益斗争日益艰巨,海洋空间争夺日趋激烈,改善海洋环境任务愈加紧迫”,所以“我们在海洋开发利用、海洋管理和维权、海洋国际交流、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发展建设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第二节 海洋法的概念,一、海洋法的定义,海洋法(,Maritime law,)是确定各种海域法律地位,并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内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之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总体。,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后,海洋法已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国际法中分离出来,并成为国际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海洋法定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表述:,首先,海洋法是由各种原则、制度和规范而构成的总体。,其次,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的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总和。,最后,海洋法是调整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内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之原则、制度和规范的总体。,二、海洋法的特点与性质,(一)海洋法的特点,1,、国际性。,2,、综合性。,3,、科学技术性。,4,、国家权益性。,(二)海洋法的性质,1,、海洋法的效力范围是世界海洋。,2,、海洋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各种不同海域从事海洋活动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海洋法仅涉及和平时期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开发和利用海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各项法律制度。,4,、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方面,海洋法有其独特的程序。,课后复习,1,、什么是海洋?海与洋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2,、海洋的作用有哪些?,3,、海洋法有什么特点?,第二章 海洋法的渊源,第一节海洋法的渊源,第二节适用公允和善良原则,第一节 海洋法的渊源,一、海洋法渊源的含义与分类,“,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在法学、特别是立法学中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它侧重于从法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把握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在这个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又被称为法的,“,形式渊源,”,,因为它不涉及法的力量的内在的终极的来源,而仅仅指出法律规范效力在形式上的来源。,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应当说,国际法的渊源的范围就是海洋法的渊源的范围。,学者将渊源分为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两类。,二、海洋法的主要渊源,(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为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拘束力的协议,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 general practice,)。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所适用的国际习惯需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成为通例(,a general practice,),即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实行这种做法;二是要经接受为法律(,accepted as law,),即各国都承认这种通例具有法律约束力。,三、辅助渊源,(一)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乃各国国内法体系中所包含的共同的原则。,(二)司法判例,司法判例(,judicial decisions,)包括国内司法判例和国际司法判例。,(三)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公法学家学说(,the teachings of the publicists,)同司法判例一样,本身不是法律原则和规则。,(四)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普遍性国际会议的决议是否也能成为海洋法的辅助渊源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第二节 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一、公允和善良原则不属于法律性质的原则,公允和善良原则是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但不是一项法律原则。所以,公允和善良原则是与国际法上的法律原则,公平原则相区分的。这一点在解决海洋法争端时尤为重要,因为公平原则成为国际法的法律原则可以说始于海洋法律规范。,法院或法庭只有在当事方同意时才能适用公允和善良原则;而对于公平原则,法院或法庭有义务运用,因为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达到每一案件的解决都能是正义和公平的权衡。另一方面,它们追求的目的是一致的,以公平正义的方式达到公平正义的结果。在实践中,如果争端当事方同意,应将两原则结合起来行使。,二、公允和善良原则的实践,考察国际法院和先前的国际常设法院的规约可见,其都将公允和善良原则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是为了预防无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也不是弥补法院因适用法律规范而造成的不公允或不善良的结果,而是为了给争端当事方一个选择的机会。如果争端当事方作此选择,法院的任务就近乎仲裁了。,”,课后复习,1,、海洋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有哪些?,2,、国际习惯是怎样成为国际法或海洋法的渊源的?,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能否成为海洋法的渊源?,4,、如何理解公允和善良原则?,5,、适用公允和善良原则的实践意义是什么?实践情况如何?将有什么样的发展?,第三章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及编纂,第一节海洋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海洋法的编纂,第一节 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的海洋法,海洋法早在奴隶社会即已萌芽,它对以后海洋法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当时生产力的低下和国际关系的简单化,世界各个地区有关海洋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只是海洋法的萌芽阶段。,二、中世纪的海洋法,并不能得出结论说领海制度已经形成。因为各国统治者的权利要求是针对海洋提出来的,而不是针对某一部分海洋或某一海水带提出来的。,各国封建统治者对海洋的统治权的要求是君主权力的进一步扩展,它是与整个封建社会的君主政治相一致的。而封建统治者之间争夺海洋权则是封建社会海洋法的特点。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在某种程度上提出了领海问题。,由于当时生产关系和君主政治的束缚,未能形成领海制度。领海和公海制度是伴随着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因素的发生、发展乃至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而出现并形成制度的。,三、近代海洋法,由于生产力的提高而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变化,促使海洋法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公海概念和公海自由原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它是在中世纪君主权力的斗争中产生的。,领海概念和公海概念之所以在同一时期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要求的海洋自由思想在各民族国家希望在沿海一带捍卫自己权利的要求之间斗争的产物。这种斗争反映在法律上,就出现了公海自由原则同国家管辖领土的外部界限之间的矛盾问题,从海洋法的发展历史上看,尽管国家的领海主权和公海自由早已成为两项并行不悖的海洋法原则,但它们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因此而消灭,领海宽度问题上的斗争就集中地反映了这种矛盾。,可以说,这一时期是海洋法的公海和领海时代。,四、现代海洋法,所谓现代海洋法,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逐步形成的海洋法。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关系的巨大变化,海洋法在这一时期取得了重大的发展。,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海洋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将近四十年的历史上,它所发生的变化较之以前几千年的变化都要大。这一时期,它逐步发展为国际法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而,我们可以合理地将这一时期称为海洋法的全面发展时期。,第二节 海洋法的编纂,一、,1930,年海牙会议,由于,1920,年起草,国际法院规约,的法学家的建议,国联行政院于,1924,年指派一个法学家委员会研究国际法的编纂问题。,1927,年国联大会考虑了行政院的意见后,决定在海牙举行会议,从事三项问题的编纂,即国籍、领水、国家对外侨生命财产在其领土内所受的损害的责任,并组成了一个法学家筹备委员会。,1930,年,3,月,13,日至,4,月,12,日,国际法编纂会议在海牙召开,,47,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前苏联的代表作为观察员的身份出席了会议。,1930,年海牙会议首次系统编纂了海洋法规,讨论了领海问题。,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2,月,24,日在日内瓦召开。,1958,年,4,月,29,日通过了四项公约,即所谓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此外,会议还就核试验、公海污染、沿海渔业及历史性海域等问题通过了若干决议。,由于当时许多亚非国家还没有获得独立而未能参加会议,因此四公约根本不能如实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而某些条款仅有利于少数海洋大国。,三、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为了解决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悬而未决的问题,两年之后即,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二次海洋法会议。第一次海洋法会议结束不到两年即着手解决这一问题,显然是很困难的。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未获任何结果而告结束。,四、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一),海洋法公约,的立法背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两次海洋法会议悬而未决的各种问题,联合国决定于,1973,年召开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在此前各国和地区就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第一,各国纷纷颁布或修改国内有关领海方面的法律。,第二,国际社会上,地区和国际组织发表有关海洋地位方面的声明。,第三,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海洋法的决议。,(二)会议的议程及取得的成果,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隆重开幕,共开了,11,期,16,次会议,开会总天数,585,天,,167,个国家代表团到会并有民族解放组织、国际组织、未独立领土等,50,多个单位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是一次普遍性的国际会议。,1982,年,12,月,9,日,会议通过,海洋法公约,最后文本。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排除重重困难和阻力,几经曲折,终于以新的,海洋法公约,的诞生而告胜利结束。,尽管新公约还有某些不足之处,但它基本反映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开发、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愿望和利益,它的产生不仅是广大第三世界国家长期斗争和努力的结果,也是一切珍惜自己民族独立、维护自己海洋权益、爱好和平的国家的共同胜利。,海洋法之所以在这一时期取得了如此重大的进步和变化,绝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政治、历史背景。促使战后海洋法发生重大变化的因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海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2,、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及第三世界国家的兴起。,3,、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作用的加强。,4,、世界能源需求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课后复习,1,、海洋法是怎么发展起来的?,2,、近代和现代海洋法发展的内容是什么?,3,、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4,、第三次海洋法之所以取得重大成果的因素有哪些?,5,、你对,海洋法公约,是如何评价的?,第四章 海洋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海洋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第一节 海洋法基本原则概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也是海洋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简述如下:,1,、国际社会公认:只有得到国际社会整体公认的海洋法原则才可能成为海洋法的基本原则。,2,、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海洋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海洋法一切内容范围,具有普遍效力的全局性原则,对海洋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和拘束力。,3,、构成海洋法的基础:海洋法的基本原则是海洋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性质:国际法中的强行法规则是指有关国际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事项并为整个国际社会所共同遵守的,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际法主体无法按其意志变更或排除的规则,在国际关系中,进一步说,在海洋法律关系中,必须绝对加以服从和执行,否则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受相应的制裁。,第二节 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便利国际交通原则,便利国际交通原则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在行使海洋权利时,不得阻断国际交通,并为其提供各种便利的准则。,二、公平利用海洋及其资源原则,公平利用海洋及其资源原则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指国家)为实现其在海洋及其资源方面的预期目标,都具有平等的机会合理地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准则。海洋和海洋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需要强调的是公平的利用海洋及其资源原则并不是无条件的,它也受到一定的法律、规章的限制。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三、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是指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时,必须顾及全人类及子孙后代的利益和需要,不得破坏任何生命支持系统,并予以保护的准则。,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也具有其独有的特征:,(,1,)人与海洋的协调性。,(,2,)海洋产业发展的持续性。,(,3,)海洋资源利用的永续性。,(,4,)海洋生态环境的协调性。,课后复习,1,、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有哪些?,2,、便利国际交通原则有什么现实意义?,3,、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在,海洋法公约,有哪些体现?,第五章 内水,第五章 内水,第一节基线(,Baseline,),第二节内水概述,第三节港口(,Ports,),第四节海湾(,Bays,),第五节海峡(,Straits,),第六节内海的其他组成部分,第七节我国的内,第一节 基线,一、基线的概念,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海水。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国家在不同的海域内有不同的权利,所以如何划定基线对各国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二、基线的划定,(一)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正常基线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二)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直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三)混合基线,混合基线即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方法的兼用。,第二节 内水概述,一、内水的概念,内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内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河流、湖泊等)。按照,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1,款的规定,除群岛国的情况外,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因此,,海洋法公约,中所指的内水是狭义的内水。以下未特殊说明之处的内水均是指,海洋法公约,中所说的内水。,二、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国家在该海域的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2,、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3,、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有两种例外情况。,4,、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手续,才得进入一国内水。,5,、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可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第三节 港口,一、港口的概念及分类,港口是指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海岸线上的港口即为海港。,从法律地位上,港口可分为开放港和不开放港,后者也称封闭港。一国准许外国船舶进入的港口为开放港口,而不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从港口的形成上,可将港口分为天然港和人工港;,从港口的用途上,可将港口分为军港和商港。,二、港口的划定,国际法规定,港口的外部界限是指一条连接港口最外缘各海港建筑、工程最外点而将整个港口包围在内的线。,三、港口制度,国际上关于海港制度曾制定了一些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23,年的,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国际海港制度规则,。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1,、国家的开放港口应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2,、外国商船进入港口,应遵守港口国的法律;,3,、港口国对进入港口的外国船舶一律给予平等待遇,不加歧视;,4,、对于遇难和躲避风暴的船舶应准其入境、停泊;,5,、对于军舰入港应作特别规定。,实践中各国多通过国内法或者是通过双边的友好、通商和航海条约规定外国船舶入港制度和规则。这些规则制度有一些相似性,主要包括:,1,、外籍船舶进入港口须经许可、办理一定手续,并提早数日将预计抵港时间告知港口国。在到港前,24,小时之前,船舶应将到港时间船体前后吃水情况向港监报告。,2,、外籍船舶抵港后应立即呈报有关报表和交验有关证书及文书,并接受港口国卫生防疫、海关缉私、移民、边防安全等部门的检查。,3,、外籍船舶进港口时应接受强制引航并按规定的航道和航速行驶。,4,、为维护港内秩序,各国应规定外籍船舶在港内应遵守的事项,如武器的封存、无线电装置使用的限制等。,5,、为加强港内水域保护,许多国家还对港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污物制定了专门的法规。如船舶排放压舱水、舱底水,必须向港监申请批准等。,6,、沿海国对港内外国船舶的司法管辖方面也有一些规定。,第四节 海湾,一、海湾的概念,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根据海湾沿岸分属国家不同,可将海湾分为,:,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海湾,;,历史性海湾。,二、海湾的法律地位,(一)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国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其划入本国内水的范围内,从而对其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因此,确定这种海湾的前提是划定海湾的范围。按照习惯,在国际实践中,曾有过如下几种做法:,1,、由于英美都主张,3,海里的领海宽度,因此湾口宽度不超过,3,海里领海宽度的两倍(,6,海里)的海湾构成沿岸国的领湾,湾内水域构成沿岸国内海水。,2,、,1882,年的,北海渔业公约,确立了,10,海里规则。,3,、,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海湾,为沿岸国的内海;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者,根据特定划界方法部分地属于内海。,(二)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海洋法公约,对这类海湾未作出规定,国际上也没有通用的规则,学者们的看法不同,各国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在实践中,一些国家是采用特别协定的方式来确定这类海湾的法律地位,如英国和西班牙就是采取协定的方式来解决两国在阿尔及西拉湾的领水划定问题的。,(三)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海湾是指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2,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绝大多数历史性海湾沿岸属于一国,个别历史性海湾沿岸分属不同国家。,目前,各国学者虽对历史性海湾有不同主张,但在历史性海湾的形成条件方面均承认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沿岸国已对该海湾长期作为内水而行使主权,,二是其他国家长期(明示或默示)承认该项控制的事实。,历史性海湾这一概念之所以受到支持,主要理由如下:,其一,基于对国家领土完整的考虑,对于深入国家陆地的海湾的控制有助于国家的领土完整;,其二,从国防和经济利益考虑,深入陆地的海湾,对于国家的国防安全和经济利益(包括沿海工业、商业、海洋事业)已经或将具有比一般开阔性平直海岸更为重要的意义;,其三,从历史角度考虑,沿岸国已经对该类海湾作为内海长期地实行了有效控制的实践,并因此在沿岸国和海湾之间形成了紧密的、重要的利益关系;,其四,其他有关国家长期以来对沿岸国实行该项控制的承认(明示或默示)。,第五节 海峡,一、海峡的概念、特征,海峡是两端连接海洋的狭长的天然水道。,海峡具有以下特征:,1,、海峡连接两个海或洋。,2,、海峡是一条狭长的水道。,3,、海峡是天然形成的。,二、海峡的重要性,海峡在世界航运发达的今天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重要性至少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海峡是沟通海洋的重要通道。,第二,海峡在战略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三,海峡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和战略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军事价值。,此外,海峡对海峡沿岸国的安全和利益也至关重要。,三、海峡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对世界上众多的海峡,学者们曾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目前常用的一种分类是根据海峡同沿岸国的关系来进行划分,将海峡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及非领海海峡。,(一)根据海峡的法律地位,海峡可分为内海峡、领海海峡及非领海海峡,1,、内海海峡(,inland strait,),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这种海峡如同基线以内的其他水域一样,构成该国内海的一部分,该国对其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其法律制度也由该国国内法规定,沿海国可以拒绝外国船舶通过海峡,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2,、领海海峡(,territorial strait,),简称领峡,即峡宽在两岸领海宽度之和以内的海峡。如果该海峡两岸同属于一国,则属沿岸国领峡,适用该国的领海制度。如果两岸分属不同国家,在没有特别条约另作规定情况下,其疆界线应是通过海峡的中心航道,海峡的航行制度由沿岸国协议决定。,3,、非领海海峡(,non-territorial strait,),又称非领峡,指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之和的海峡。这种海峡在领海外部界限以内的部分属于领海,适用领海制度。,(二)根据海峡对国际航行的意义,将海峡分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非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非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第六节 内水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河口湾,所谓河口湾就是指在河流入海口,由河流两岸向海的延伸部分构成的一片向海的类似于海湾的水域。正是在该水域内,河水与海水相连接。,基线以内的河口湾属于内海,适用内海的法律制度,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驶入。,二、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水域,处于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的内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管辖权,非经国家许可,外国船舶不得进入。,第七节 我国的内水,一、渤海,渤海属于我国的内水海域,一面临海,三面环陆,东面经渤海海峡与黄海相通,面积为,7.7,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18,米。渤海沿岸有辽东湾、渤海湾和莱州湾。辽河、海河、黄河等河流从陆上带来大量有机物质,使这里成为盛产对虾、蟹和黄花鱼的天然渔场。辽东半岛南端老铁山西角与山东半岛北岸蓬莱头的连线是渤海与黄海的分界线。,二、琼州海峡,琼州海峡,位于我国南部雷州半岛和海南岛之间,东接南海,西临北部湾,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对中国的经济和国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该海峡宽为,10.8,海里,长为,54,海里,海峡中水域最深处为,100,米。,三、海港,在我国沿海,分布着几百个港口,包括商港、军港、渔港、工业港、专用港等。其中,用于对外贸易和外籍船舶出入的开放港有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黄埔、广州、湛江、海口、北海等。,课后复习,1,.,不定项选择题,(1)1951,年的“英挪渔业案”中,国际法院确认了,(),。,A,.,正常基线法,B,.,直线基线法,C,.,混合基线法,D,.,内水的范围,(2),下列哪些是我国的内水,?(),A,.,台湾海峡,B,.,琼州海峡,C,.,渤海湾,D,.,东海,2,.,名词解释,(1),基线。,(2),海峡。,(3),海湾。,3,.,简答题,(1),内水的法律地位。,(2),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地位。,4,.,论述,我国的港口制度。,第六章 领海与毗连区,第一节领海概述,第二节领海宽度及界限,第三节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第四节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第五节毗连区(,Contiguous Zone,),第六节我国领海及毗连区制度,第一节 领海概述,一、领海制度的形成,领海制度的形成,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在古罗马时代,还没有出现领海的概念。,2,、当人类社会进入封建制阶段以后,各国的君主,对于海洋也提出如同对于陆地领土一样的控制和占有的要求。,3,、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的产生和发展,新兴资产阶级日益要求打破少数海洋强国对海洋的垄断和控制,以便有利于航海贸易的进行。,二、领海的概念,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所以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是邻接国家领陆、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领海具有以下特征:,(一)该海域必须是邻接海岸或内水的海域。,(二)领海受一定宽度的限制。,(三)领海海域受国家主权的管辖和支配,第二节 领海宽度及界限,一、领海的宽度,历史上曾经有过各种各样的确定领海宽度的方法和主张。但综观各种主张主要有:,(一)航程说,(二)视野说,(三)专属捕鱼权说,(四)大炮射程说,(五),3,海里规则,(六)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对领海宽度的规定,经过与会国的长期协商,,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第十一期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二、领海的界限,一国的领海宽度确定之后,要确定领海确切位置和范围就需要确定领海的界限。也就是确定领海的内部界限和外部界限。,(一)领海的内部界限,领海的内部界限就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即领海基线。,(二)领海的外部界限,根据各国的实践,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方法有以下三种:,1,、交圆法,(method of interesting circles),。,2,、共同正切线法,(method de tangente commune),。,3,、平行线法。,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海洋法公约,规定:,“,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这一规定说明以下几点:,第一,两国之间如有协定则根据协定处理。,第二,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除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情况另有协议外,则两国领海通常以中间线为界,中间线上的任何一点与两边基线最近点的距离是相等的。,第三 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与义务,一、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一)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二)沿海航运权及贸易权,(三)领空权,(四)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五)司法管辖权,(六)战时中立权,(七)紧追权,(八)沿海国的保护权,1,、除按照该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2,、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appropriate publicity,),否则,会承担国家责任。,二、沿海国在领海的义务,第四节 其他国家在沿海国领海的权利,一、无害通过权的确立与发展,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是随着领海法律地位的确立而确立的。,在中世纪以前,本无公海和领海之分,整个海洋被认为是公有物,它为所有人所利用,任何人不得主张权利。这就是所谓的“海洋自由”的基本观点。,二、无害通过权行使的前提,第一,尊重沿海国的领土主权。,第二,通过应是,“,无害,”,的。,将这两个前提条件联系起来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沿海国从本国实际利益来考虑,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本国的领海,这本身就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其二,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全和良好秩序、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的情况下通过领海,这本身是尊重领海主权的行为;,其三,一国在允许他国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的同时也得到了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这其实是一种互让互利。,三、通过的含义,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仅要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也要遵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第一,按照,海洋法公约,第,18,条规定,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而通过领海的航行:,A,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国家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B,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第二,公约规定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2,、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不得潜行,必须浮在海面并展示其旗帜。,3,、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者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4,、遵守特定的海道和分道航行要求。,5,、关于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可否征收费用问题上,一般说来,沿海国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但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如果提供了特定服务的报酬可征收费用,如对船舶的修理费。但征收费用时不应有任何歧视。,四、关于外国军舰通过领海的问题,对船舶的一种基本分类是将其分为商船和军舰。商船是用于经济贸易等商业目的的船舶,因此普遍认为一切国家的商船均具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是国际法上公认的规则。而军舰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一部分,因此对于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问题,在国际社会上并无统一看法。,第五节 毗连区,一、毗连区的概念,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对若干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二、毗连区的产生与发展,沿海国在其领海内享有主权权利。但是,为了防止走私和偷越国境及卫生防疫等实际需要,又有必要将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毗连区产生了。,毗连区的产生经历了不同的时期。从设置方式看,经历了以下时期:,(一)单方宣告时期,(二)双边条约相互承认时期,(三)国际公约调整时期,三、毗连区设置的法理依据,设置毗连区的法理依据,学者有不同的观点:,1,、国际礼让说。,2,、利益说或安全说。,3,、折中说或补偿说。,四、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毗连区是为了保护国家某些利益而设立的特殊区域,沿海国在此区域内行使对下列特定事项所必要的管制: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第六节 我国领海及毗连区制度,一、我国领海的法律制度,按照,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领海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领海的范围。,2,、中国领海主权。,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4,、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二 我国的毗连区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它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2,、有权在该区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课后复习,1,.,不定项选择题,(1),“乐安”号运送该货物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领海和毗连区。根据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乐安”号可不经批准穿行丁国领海,并在其间停泊转运货物,B,.,“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船可行使紧追权,C,.,“乐安”号在丁国毗连区走私货物,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可出动飞机行使紧追权,D,.,丁国海上执法机关对“乐安”号的紧追权在其进入公海时立即终止,(2),“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课后复习,(3),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2.,名词解释,毗连区。,3.,简答,(1),沿海国在领海的权利。,(2),毗连区的法律地位。,4.,论述,无害通过权。,第七章 岛屿与群岛水域,第一节岛屿的法律制度,第二节群岛水域,第一节岛屿的法律制度,一、岛屿的定义,(,1,)岛屿是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从而将人工岛屿排除在外。,(,2,)岛屿是高潮时高于水面的陆地区域。那些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被称为低潮高地。,(,3,)岛屿是四面环水的陆地区域。三面环水的陆地区域被称为半岛。,二、岛屿的法律地位,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2,款规定: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也就是说,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具有与其他陆地领土相同的法律地位。该条第,3,款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三、岛屿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海域划界中的作用,第一,岛屿具有全效力。,第二,岛屿具有“半效力”。,第三,岛屿具有“零效力”。,四、中国的岛屿,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域辽阔,海岛众多。在我国,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有六千九百多个,小于,500,平方米的海岛有上万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国家海洋开发战略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自然资源的短缺,海岛资源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海岛开发利用特别是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也越来越多。同时,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中也还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海岛保护法,。参见,海岛保护法(草案)全文及说明,第二节 群岛水域,一、群岛和群岛国的定义,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它们彼此密切相关,以至于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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