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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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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卫生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镇卫生院。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XX镇XX街XX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贴.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XX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区卫生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XX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与护理,预防保健、恢复期病人康复诊治、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XX镇卫生院院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全面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单位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人事、财务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XX区卫生局竞聘或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XX区卫生局竞聘或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在上级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领导制定各项工作计划,组织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公共卫生服务及院内全面工作;关心职工生活,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加强对职工的医德医风教育;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审查预算、财务支出和药品、物资供应计划,搞好经营管理;及时研究处理群众对卫生院工作的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XX镇卫生院关于科室及岗位设置的通知》【2011】12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院长办公室、院办公室、财务、公共卫生管理、中心药库、预防接种门诊、妇幼保健门诊、综合门诊、口腔、中医、药房、护理、检验等13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组织制订卫生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严格遵守单位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单位操作、诊疗规程;负责全院的秘书、行政管理工作,从事各项财务、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门诊病人的接待和诊治、临床辅助检查,药品的调剂、保管、申领、分发、登记、统计工作;承担国家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1、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2、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3、依法年度报告公开的信息。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4年 4月 29日XX镇卫生院院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镇卫生院院长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XX市XX区卫生局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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