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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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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管理章程 第一章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按照医院“员工为本,制度为尊,鼓励为主,共享共担”的管理理念,全面贯彻政治合格、业务过硬、工作规范、纪律严明、服务到位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 基本目标 全面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建设一支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精益求精、文明行医、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廉洁诚信的高素质队伍。 第三章 保障措施 《医院管理章程》是医院在管理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约束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循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的行为准则,全院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规范职业行为. 《医院管理章程》的日常检查由各行政科室负责,按照分管内容进行月考核与不定期检查。如在考核和检查中发现问题,按照相关制度严肃处罚;对不严格考核的行政科室追究管理责任。 第四章  政治思想 第一条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遵守国家、政府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树立高尚医德,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理念。 第四条  树立理想在医院,事业在医院,利益在医院,前途在医院的职工信念。 第五章 医德医风 第五条    态度上:对病人满腔热忱,平等公正,耐心细致,文明礼貌,有问必答,有求必应.  第六条    工作上: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不推诿,不敷衍病人. 第七条    技术上:刻苦钻研,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竭尽全力为病人解除疾苦。 第八条    言行上: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谈吐适度,庄重可信,佩戴胸牌,着装整洁. 第九条    作风上:廉洁行医,克己奉公,不接受病人及家属的“红包",不接受病人的礼品及吃请。 第十条    同事间:团结协作,与学相长,扬长避短,共同进步. 第六章 职工义务 第十一条 完成工作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是医院每位员工最起码的职责。   第十二条 遵守劳动纪律。医院每位员工必须无条件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各种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维护医院利益。每位员工在工作中或工作之外的活动中必须遵循医院的服务理念,自觉维护医院的利益和形象. 第十四条 提高职业技能。医院不仅要求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要求每位员工与医院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技能,把员工的学习提高作为员工应该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保守医院秘密.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严格按照医院保密制度规定,保守医院的秘密。 第十六条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要求每位员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规程,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医院形象在员工身上的体现,所以要求每位员工在工作中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医院形象。 第七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医疗安全,合理诊治,不徇私情,坚持病人利益、医院声誉、社会信誉第一的原则。 第十九条   根据岗位职责与权限,医务人员对所开具的医疗文书负责,不得出具与本专业不相符合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未经病人及家属同意,不得擅自开展特种诊疗服务(抢救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泄露病人隐私,不得在病人面前或非正常场合不负责任地评价或议论他人的医疗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得隐匿、伪造、涂改或擅自销毁医疗文书及有关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严格岗位责任制,坚守岗位,忠于职守,严格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岗,准时接诊病人,不得提前下班,不得推诿病人。 第二十四条    工作时间不得干私活以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时间不得串岗、聊天或打电话聊天、吃零食,不得因私接电话而影响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休或休病事假,一般情况下不得电话请假或临时请假.病假、事假、婚假、公休假等法定假日,必须按程序办理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换岗或脱岗、不得擅自关门停诊拒绝接待病人。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医务人员不准私自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医院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第三十条  医务人员不得以患者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和“搭车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重复收费。 第三十一条 除财务部门以外,医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收取现金。医院的所有收入归财务科统一管理,不准许科室私自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医院的名义私自帮助任何商家在医院病区、门诊推销产品并签订合同,如医疗产品、保健品、孕婴产品、孕婴服务等;或为商家做宣传广告,包括宣传单、册,不准允许商家人员在科室内做推销活动. 第九章 工作秩序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入院病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探视制度,无关人员不随意出入病房。 第三十五条  办公区、医疗区内不许大声喧哗、谈笑、嬉戏打闹、大声呼叫,随意跑动. 第三十六条  楼梯、楼道不随意摆放物品,保持楼梯、楼道畅通。 第三十七条  不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保持线路畅通。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本人及亲友不得随意使用病房设施,工作区内不留宿家属、宾客。 第三十九条  维护医院公共秩序,各种车辆按规定停放,不在医疗区域、办公室内吸烟。 第十章 环境及设施 第四十条  维护医院的建筑设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改建房屋、门窗、隔断等,不得随意改变医院规定的房间功能,不随意挪动配置的设施、物品. 第四十一条  自觉保持医院环境整洁卫生,不乱丢杂物,不随地吐痰。 第四十二条  保持楼内环境整齐划一,任何房间及墙面未经许可不得贴、画、钉、挂物品。 第四十三条  爱护水、电、消防、医疗设备设施,不随意搬动、使用,不随意触摸设备开关。 第四十四条  大力提倡节约,杜绝浪费,随手关灯、水龙头、门窗等,节约材料消耗。 第四十五条  爱护花草树木,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  贵重器械物品专人管理,不得将公家物品挪为私用。不得将院内仪器私自外借。 第四十七条  损坏物品要赔偿。及时清点科室物品、防止丢失。 第十一章 安全保卫 第四十八条  重视安全保卫工作,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第四十九条  增强防灾、防事故观念,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常识培训. 第五十条  下班前认真检查保险柜、文件柜、毒麻柜、门窗、水、电、气等是否关好,做到防火、防盗、防事故,随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一条  发现事故隐患及可疑的人和事,要进行查询,并立即向总务科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按规定管理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和放射性物品。 第五十三条  个人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工作室. 第五十四条  不私自用电炉、酒精炉,不私引电线。 第十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先进个人档案,将先进工作者的登记表、批准文件等材料装入单位文书档案及本人档案内. 第五十六条 行政奖励:对立功、授予荣誉称号、嘉奖、通报表彰者,颁发证书或奖状。 第五十七条 物质奖励:奖金或奖品。 第十三章 纪律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医院服务承诺造成失职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均依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不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敷衍推诿患者的医务人员,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对不按规定着装,不佩戴胸牌,不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冷、硬、顶,不能及时报告检查、检验结果,延误抢救病人时间等违诺情况的人员,一经查实,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被患者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者,实行一次性申告待岗制并在全院通报批评,待岗培训期间发待岗工资。 第六十一条 对未及时准确报告、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隐瞒、缓报、谎报、漏报的,按照上级和医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对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未经亲自诊查签署医学证明材料,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和有关资料的,按照上级和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对不因病施治,乱开单、乱检查、乱收费的,按上级和医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在药品购销中收受药品回扣、开单提成以及各种名义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财物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上级和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在医疗服务中收受患者红包、宴请、礼品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上级和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行政科室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工作拖拉的,按照医院月考核制度、行政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在医疗工作中,私自收取患者现金的行为,属于截留医院收费,性质严重。一经发现,视情节的严重程度,除给予待岗或下岗处理外,对当事人还给予扣罚当月奖金和所涉及金额三到五倍罚款;科室负责人扣罚职务风险金及当月奖金。 第六十八条 医院的收入统一归财务科管理,不准许科室私自设立小金库.一旦发现小金库,资金上缴医院,给予科室责任人撤销行政职务,并处以扣罚三个月奖金的处理。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第八章工作纪律第三十二条的,对当事人扣罚当月奖金;如再次发现,给予下岗处理。当事人所在科室负责人扣罚当月风险金,取消该科室年底评选资格。对发现收受商家回扣的现象,除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涉及金额两至三倍的罚款,并做下岗处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给予扣罚风险金及部分奖金的处理。 第十四章 支持性文件及修改 第七十条 本《医院管理章程》的支持性文件以上级文件和医院规章制度为主,在执行过程中以上级文件或本院最新制定的文件为标准。 第七十一条 《医院管理章程》条款的增加和修改都要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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