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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与换休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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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休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保证公司运营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部门职责 1.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程序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行政人事部,并负责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核实。 2.部门主管/经理负责对所管部门人员的加班频次、时间安排,部门分管副总负责审批,行政人事部进行复核。 3.各部门主管/经理和行政人事部要严格控制一切形式的加班. 第四条 加班认定 1. 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经部门主管/经理负责申报部门分管副总审批通过后,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1.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因客户要求(申报加班审批手续时须附正式书面合同)致使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1.2公司项目执行统筹安排加班的; 1。3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加班: 2。1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2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1小时以内的; 2。3开会、培训、应酬、正常工作日出差等; 第五条 计算加班规定 凡需加班者,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经理核签后提交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同意,送交人事行政部审核备案,突发情况下需要加班而来不及填写《加班申请表》者,须于加班次日补写《加班申请表》,未填写《加班申请表》而加班的一律不视为加班。 1.有下列行为不给予计算加班 1.1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行政人事部核算加班时间,需按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1.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1.3申报加班审批手续不齐,又未能在24小时内补齐的。 2.下列人员原则上不计算加班 2。1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的) 第六条 换休 1.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换休,员工也可要求优先给予同等时间的换休,原则上加班以后第二天换休,如实在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及时换休,可在两个月内换休,超过三个月没有换休的,将作废处理。 2.加班均按1:1比例进行换休,换休最小单位为半天,不足半天的不能换休。 3.项目期间执行项目管理办法,事后公司统一安排换休时间。 4.连续换休一次不得超过3天,换休3天以上须报常务副总经理特批. 5.员工换休须提前一天填写《换休申请单》,经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批、行政人事部复核后方可休假。 6.换休离岗前必须做好工作交接,如出现工作断档和责任事故,将给予经办人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7.换休不得用于冲抵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 8.加班打车报销规定:加班时间超过晚上21:00,经行政人事部审核实际加班结束时间,加班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呈常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交财务部核实报销出租车费。报销出租车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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