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施工招标文件(高密市建设用地清查与闲置低效用地处置项目)
政府采购
高密市建设用地清查项目
招 标 文 件
政府采购编号:
招 标 人:高密市政府采购中心
发 包 人:高密市国土资源局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二O一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项目说明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五章 投标相关格式
第六章 评标办法
第七章 投标文件密封封面格式
第一章 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高密市建设用地清查项目。发包人为高密市国土资源局,招标人为高密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山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供应商。具体内容如下:
一、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
本次高密市建设用地清查项目工作涉及14个镇(街区)的建设用地测绘调查登记工作。
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地形测量、调查摸底、数据信息录入、统计汇总,数据信息系统建设、资料整理建档等。
二、标段划分
本次测绘施工招标共分为两个标段:
标段划分
具体内容
总面积(㎞²)
备注
第一标段
柏城镇、柴沟镇、井沟镇、密水街道、胶河生态发展区和朝阳街道(城区人民大街以南)
约147
第二标段
大牟家镇、姜庄镇、夏庄镇、阚家镇、醴泉街道、咸家园区和疏港物流园区(城区人民大街以北)
约151
合计
约298
投标人必须同时投报两个标段,但一个投标人只能中标一个标段。经评审后,若出现多个标段的第一名为同一个投标人时,则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其中标标段。
三、工期要求
保证在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测绘定位、信息录入集成、数据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建设、资料整理建档等全部工作。
四、针对本项目工作特点,对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配备的项目部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要求如下:
1、中标项目部应组建15个以上测绘工作小组,每个测绘工作小组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随着项目进展,中标单位应根据业主单位需要随时增加、调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业水平较高。
2、中标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RTK/GPS测量仪6台、全站仪15台等;计算机20台以上;绘图仪2台以上,打印机10台(包括A4的8台,A3的2台)以上,以保证每个测绘工作组的测绘需求。
3、项目部应配备2辆以上专用车辆以能满足本项目外部作业的需要。
4、项目实施期间项目部人员必须为标书中所投人员,且必须全部到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才能更换本单位同资质的人员。
5、本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具体以镇(街区)为主体,组织外业调查工作承担单位和镇街抽调人员,对辖区范围内除农民宅基地(或者农村居民点)外的建设用地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查清土地位置、面积、权属、投入、产出、税收、房产、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填报相关表格。
6、投标单位负责整理、汇总相关测绘、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数据信息资料,按照业主单位统一要求,将最终提交数据制作成甲方要求数据格式.
7、所有中标单位都要在高密市区或施工镇(街区)的镇区设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以便于开展工作和联络。
五、凡涉及本次招标的有关补充或修改,均以山东正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章 投标须知
前附表
项号
内 容 规 定
1
项目综合说明
项目名称:高密市建设用地清查项目
项目地点:高密市14镇(街区)
工期要求:保证在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测绘定位、调查摸底、信息录入集成、数据信息系统建设、资料整理建档等全部工作。
承包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承包
招标范围:详见项目说明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
合同名称:高密市建设用地清查项目合同
3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4
投标人资质:投标人必须同时具有地籍测绘甲级资质。
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5
投标有效期:60天(日历天数;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6
投标履约保证金数额: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元),交纳时间、方式详见本招标文件P8页第10款规定。
7
招标答疑及踏勘现场: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于2014年11月20日16:00前将疑问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传真和E-MAIL两种方式同时通知至招标代理机构。电话/传真:,邮箱:,联系人:张璇。
8
投标文件递交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4年8月27日8:00-9:00
截止时间:2014年11月27日9时30分
份 数:一正七副
地 点:高密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
地 址:商务小区5号楼A座241会议室
9
开标时间:2014年11月27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高密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座落)
投标人须提前半小时到达开标现场,并提交资格证明材料原件。投标人授权代表应当参加开标会议并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原件以备查验。
10
评标原则: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六章
一、总则
1、项目说明
1.1 项目说明祥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要求。
1.2上述项目招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已得到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人。
2、资金来源:资金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获得。
3、对投标人的要求及投标费用规定
3.1投标人资质见前附表第4项要求。
3.1.1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时应当携带以下有效资料原件以备审查: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拟承担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标时未提交以上材料原件的投标者,其投标将被拒绝)及相关业绩证明等。
3.1.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带身份证),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加开标会议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人(带委托人身份证)参加开标会议。
3.3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发生的任何费用自行负责。
3.4中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服务类规定标准的80%计算并收取。投标人投标时应考虑该项费用。
3.5非由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取的招标文件,无权参加投标。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6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1条所述的招标答疑记录。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记录:
第一章 项目说明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 投标相关格式
第六章 评标办法
第七章 投标文件密封封面格式
4.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标的物介绍、合同条款等。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招标人拒绝。
5、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招标答疑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6.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双方都具有约束作用。
三、投标报价说明
7、投标报价
7.1投标价格
7.1.1本项目的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
7.1.2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7.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项目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7.1.4投标文件中每一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及招标范围规定报价表中应有的,但投标报价中没有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7.1.5投标总报价应包含提供此项目服务所需的人工费、设备使用费、材料费、管理费、成果提交、验收费、招标代理费、公证费、税金、利润等其它一切费用,并考虑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
7.1.6投标人可以先对项目现场实地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实际情况等一切足以影响报价的因素,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本项目而导致的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申请将不被批准。
7.2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须放投标文件第1页)
(2) 开标一览表
(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4) 报价明细表
(5) 综合单价分析表
(6) 项目部人员配备表
(7)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简历表
(8) 拟投入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9) 投标单位已完成的同类测绘项目表/投标单位正在进行的项目表
(10) 项目实施方案
(11) 企业简介
(1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业绩、荣誉等。
(13)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内容
(14) 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内容
9、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列的日历天内有效。
10、投标保证金
10.1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7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只受理现金(须自行缴纳至以下指定账户)或电汇。投标保证金应于2014年11月24日16时以前(上述截止时间前到账,并在上述截止时间前提交有关银行凭证为准)递交,缴款银行凭证传真至招标代理公司。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开户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10.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
10.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0.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贰万元整),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扣除招标代理服务费后,自余额中扣除三万元整(多退少补)作为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转至招标人账户,待全部全部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予以一次性退还(无息)。
10.5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②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0条规定修正标价;
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协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1、招标答疑
11.1 除由招标人统一组织的招标答疑外,投标人原则上自行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项目现场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1.3 投标人提出的及投标内容有关的任何问题须按前附表第8项的规定提交。
11.4 招标答疑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本须知第4.1款中所列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12、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2.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8条、前附表第6项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2.2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其附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无效。
12.3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志
13.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在包封内,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标书装订必须采用胶粘密封,一律不得采用黑色塑料打孔卡子或活页装订。
13.2 包封按“第七章”要求密封。
13.3 如果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14、投标时限:
14.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6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限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规定地点。
14.2 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6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及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5、投标文件的修改及撤回
15.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5.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3条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5.3在投标截止日期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六、开标
16、开标
16.1 招标人将于前附表第9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16.2 开标会议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16.3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6.3.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16.3.2 未经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印鉴;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16.3.3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6.3.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16.4 开标前将由招标人委托的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6.5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16.6 由招标人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然后按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的顺序,宣读其投标报价、质量目标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
七、评标
17、评标委员会及评标
17.1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发包人代表和评委库随机抽取的专家等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产生方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评标专家产生方式的规定,负责评标活动。
17.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18、评标内容的保密
18.1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投标资格。
18.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8.3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及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9、投标文件的澄清
19.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0、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0.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0.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及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本项目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0.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作否决投标处理:
20.3.1 投标文件关键部位(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无单位盖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0.3.2 未实质上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的;关键内容不完整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0.3.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0.3.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及资格审查(投标报名)时不一致的;
20.3.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的;
20.3.6 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完成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20.3.7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0.3.8 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招标人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20.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1、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1.1 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应以大写金额为准。
21.2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报价、供货期限、质量标准等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21.4 当单价及数量的乘积及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1.5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做无效投标处理。
22、投标文件的评价及比较
22.1 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本须知第19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及比较。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方法及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2.2 本标包评标基本原则:综合评审、择优定标,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招标文件中的付款方式、工期均属于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不允许出现偏离,否则按废标处理。
22.3评标办法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
23、本次评标如遇特殊情况招标人有权不宣布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有权依法重新招标或改为其他采购方式。招标人不对落标单位作落标原因解释。
八、授予合同
24、合同授予标准
24.1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2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25、中标通知书
25.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5.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6.1发包人及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6.2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26.1款的规定及发包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一旦发现,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或责令其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影响由中标人承担。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委托方(甲方):高密市国土资源局
受托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
(2)中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中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
(5)本合同附件;
二、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
地形测量、调查摸底、数据信息录入、统计汇总,数据信息系统建设、资料整理建档等。
三、执行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
8、《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部门配合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13]29号)
9、《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3号)
10、《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14]4号)
11、《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高政发[2013]30号)
12、《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2012)
1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
1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15、《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1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18、《高密市行政区划代码》
19、《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2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21、《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05)
22、《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23、《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7931-87
24、《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7930-87
25、《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GB/T 24356-2009)
2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2001)
27、《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范》(GH/T2008-2005)
28、上述依据引用的有效文件
四、测绘工程费:
1、取费项目及工程总价款:
项目名称
测绘、调查范围
计量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元)
合计
(元)
备注
平方公里
工程总价款:大写:
小写:
2、建设用地清查成果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测绘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计算结算价款金额。
五、付款方式 :
完成地形测量和调查摸底后拨付合同价款的25%,全部工作完毕并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余款在验收合格满一年时付清(无息)。
六、需提交的成果资料
1.技术设计书
2.技术报告
3.检查报告
4.检查数据
5.基础工作底图
6.地形测量原始记录
7.地形图
8.数据信息录入台帐
9.宗地图
10.数据信息系统
七、高密市建设用地清查项目成果版权及使用
本次建设用地清查项目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高密市国土资源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存,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建设用地清查项目成果。
十、发包人的义务
(1)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承包人提交有关资料。
(3)自接到承包人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之日起7日内完成技术设计书的审定工作,并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4)应当保证承包人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
十一、承包人的义务
(1)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进行工作。
(2)自收到发包人的有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根据发包人的有关资料和本合同的技术要求完成技术设计书的编制,并交发包人审定。
(2)自收到发包人对技术设计书同意实施的审定意见之日起3日内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3)承包人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该项目如期完成。
(4)允许发包人内部使用承包人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属承包人所有的该成果。
(5)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进入测绘现场的熟练工人必须及投标书一致,否则除不可抗力因素,合同废止。
(6)承包人需做好本项目的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泄露本项目有关信息。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和监证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三、项目的验收
承包人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完工通知之日起15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承包人所完工的工程完成验收,并出据成果验收报告书。
最终成果由发包方会同发包方聘请的有关专家共同进行验收,验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对承包人所提供的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调查区所在地的省级地籍管理部门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四、自最终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合同要求的全部成果。
十五、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由于发包人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的,承包人已进入现场工作,发包人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进场后,因发包人原因而造成工程延误的,工期顺延。
十六、承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承包人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已付工程价款的10%,人民币元,并归还发包人预付的全部工程款。
(2)在发包人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并且保证了工程款按时到位,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的,应向发包人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总价款的0.1%计算。因天气、政府行为等影响作业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承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承包人提供的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又非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所致)造成后果时,承包人应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发包人自己负责)。返工周期为15天,到2014年月日完成,并向发包人提供成果。
(4)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发包人的成果,承包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40%赔偿损失。
(5)承包人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承包人偿付合同总价的30%(人民币元)的违约金。
(6)承包人在完成任务提交成果时,如工作量达不到招标范围,发包人按比例扣除承包人工程款。
十七、不可抗力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应提交高密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及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定为最终裁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或诉讼于寿光市法院。
(3) 除有争议或正在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十九、约定条款
承包人承诺接受按可能会发生的由高密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部门统一协调的低于此次最低报价的价格结算,并按标书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十、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双方各执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
电话: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为摸清全市土地家底,查清全市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率先服务和谐高密建设,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低效用地,盘活土地资源,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位置准确、面积精确的原则,采用满足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成果图、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为工作底图,以镇为基本单元,通过地面实测方法,调查每块建设用地土地的面积、位置、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进行标识,建立高密市数据信息系统。
一、基本要求
(一)充分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成果数据。
(二)外业调查应按镇(街区)宗地编码实地逐宗地调查。
(三)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建设用地使用者充分认可。
(四)图、数、实地三者应一致。
二、比例尺
采用1:500基本比例尺。
三、坐标系统
(一)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二)投影方式:数据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任意分带。
(三)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四、精度指标
(一)图根控制点精度
图根控制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二)界址点精度
各级解析界址点精度指标如下表
界址点精度及适用范围
类别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误差(cm)
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
界址点及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
适用范围
中误差
允许误差
一
±5
±10
±10
±10
地籍子区外围界址点及地籍子区内明显的界址点
二
±7.5
±15
±10
±10
地籍子区内部隐蔽的界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
注: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系指用解析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界址点间距允许误差及界址点及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允许误差系指各种方法勘丈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
(三)地籍图的基本精度
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及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的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依勘丈数据转绘的上述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宗地内部及界址边不相邻的地物点,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勘丈,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5mm;临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4mm。
(四)地物点的基本精度
1、平面位置精度
集体建设用地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及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图上地物点点位中误差及间距中误差(图上mm)
地区分类
点位误差
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
城市建筑区和平地、丘陵地
≤ 0.5
≤ 0.4
山地、高山低和设站施测困难的旧街坊内部
≤ 0.75
≤ 0.6
2、高程精度
主要地物点的高程精度满足《城市测量规范》的要求,即城市建筑区其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0.15m。
五、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m),面积计算单位及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平方米,均保留2位小数。
六、界线来源
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采用全国陆地行政区域勘界成果确定的界限。乡镇村(组)级行政界线,采用各县(市、区)最新确定的界线。县乡镇村(组)级行政界线未予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应予以标注。
七、面积量算
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实测面积计算。
八、操作流程
(一)地形测量
1.准备前期资料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外业巡视修补测
测量人员在实地对照工作底图对建设用地巡视,发现问题进行修补测。
3.调查摸底
对修补测完成的地形图、以镇(街区)为主体,组织外业调查工作承担单位和镇街抽调人员,利用制作好的调查底图,对辖区范围内除农民宅基地(或者农村居民点)外的建设用地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查清土地位置、面积、权属、投入、产出、税收、房产、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填报相关表格,对每宗土地进行空间定位,录入清查管理信息系统。
4.数据信息录入
对调查摸底和填报相关表格成果进行数据录入,打印宗地图。
5.数据信息系统建设
在专用清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上,对调查成果、测量成果、宗地信息成果和税收成果等信息进行信息系统建设。
6.资料归档。
按照档案主管部门的标准要求,建立规范化档案,达到一宗一卷,装档案盒保存。
九、高密市建设用地清查项目主要成果
1.技术设计书
2.技术报告
3.检查报告
4.检查数据
5.基础工作底图
6.地形测量原始记录
7.地形图
8.数据信息录入台帐
9.宗地图
10.数据信息系统
第五章 投标相关格式
一、投 标 函
高密市政府采购中心: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的的招标文件,经我单位考察现场和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的项目说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其它有关要求后,我方愿以下表的投标总报价(凡手写体必须加盖公章)按上述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承包上述项目。我方完全接受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并承诺在中标后履行我方的全部义务。
标段划分
总面积(㎞²)
投标总报价(元)
备注
第一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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