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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6工程建设施工准备与相关法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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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1,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单元,6,工程建设施工准备与相关法规,目 录,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6.3,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及劳动保护,6.4,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制度,2,单元,6,工程建设施工准备与相关法规,1,了解工程建设许可制度及建筑许可的特点;,2,掌握,建筑法,中关于从业单位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3,掌握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和主要内容,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4,掌握建筑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取得、执业范,围管理的具体规定;,3,单元,6,工程建设施工准备与相关法规,5,掌握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及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6,掌握关于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条件、有效期及审批机关。,4,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5,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备某种资格。,6.1.1,建筑许可概述,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6,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为。实行建筑许可制度旨在有效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我国的建筑许可包括三种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单位的资质等级制度、建筑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7,6.1.1.2,建筑许可的特点,(,1,)建筑许可的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法人、组织或公民。,(,2,)建筑许可的目的是为了审核建筑工程的开工条件以及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格实行行政管理。,(,3,)从建筑工程开工环节开始就对建筑活动进行严格控制,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8,(,4,)建筑许可是依据建设单位或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而做出的行政行为。申请是许可的必要条件,没有申请就没有许可。,(,5,)建筑许可的事项与条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能随意设置。,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6.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10,6.1.2.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时间与审批机关,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这是一种事前控制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11,根据原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建筑物,建临时建筑,修施工用的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建设单位未依法在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便开工建设的,属于违法行为。,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12,根据,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筑工程具有不可移动性,施工准备工作必须在工程所在地进行,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便于了解情况,提高办事效率;另外施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无权审批。,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13,6.1.2.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范围,根据,建筑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即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都属于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14,同时,建筑法,第七条规定,有两类情况属于例外,可以不必领取施工许可证:,(,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15,(,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所谓开工报告,是指建设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投资项目市场预测;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现场条件是否具备,“,四通一平,”,等要求。,另外,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也不适用施工许可证制度。,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16,6.1.2.3,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程序,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17,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或失效的,应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齐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18,6.1.2.4,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能够从事建筑工程开工活动的法律凭证,取得了施工许可证,也就享有了建筑工程开工的权利。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施工,就必须确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19,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办理用地手续是建筑施工工程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经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才能开工。未经批准而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属于违反建筑工程建设程序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20,(,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21,(,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对在旧城区进行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拆迁是施工准备的一项重要任务。拆迁必须按计划和施工进度要求进行,过早、过迟都会造成损失和浪费。,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22,(,4,)已经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来承担。,建筑法,要求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必须确定施工企业,即建设单位必须已经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了资质条件相适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23,(,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是进行工程施工作业的技术依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开工前必须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24,(,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筑法,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放在核心地位。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准备工作的中心环节,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企业要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25,(,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26,(,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是保证建筑工程开工后顺利实施的重要物质保障。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有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以避免在开工后因缺乏资金而使施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同时还可以防止某些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垫资现象的发生。对建设资金不落实、资金到位没有保障的建设项目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27,(,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特别规定。由于建筑工程的施工活动本身复杂,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要求等不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也有其复杂性和诸多不同的特点,很难用列举的方式把这些条件都包括进去。另外,国家对建设活动的管理制度正在不断完善,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也会发生变化。所以法律法规规定有其他条件的,应当执行。,上述九个方面的条件,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这九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28,6.1.2.5,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建筑法,第九条规定,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如无其他法定事由,在这三个月内不开工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发证机关进行审查,决定该建筑工程是否可以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29,延期必须是有合理原因的,例如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就是延期的合理原因。另外因为,“,三通一平,”,没有完成,材料、构件、必要的施工设备等没有按计划进场等客观原因,建设单位也可以申请延期。,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单位又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或建设单位在申请延期两次后,即领取施工许可证九个月后,仍没有开工的,其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30,6.1.2.6,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1,)中止施工,中止施工,是指由于一定事件的出现使得正在建设中的工程暂时停止施工。,所谓一定事件,是指能够引起正在建设中的建筑工程停止下来的合理事件,如地震、洪水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或项目停建、缓建,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31,按照,建筑法,第十条的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现状等。,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32,同时,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于中止施工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确定合理的停工部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提出善后处理的具体方案,方案要明确双方的职责,确定各自的义务,提出明确的中止施工日期;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共同做好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的现场安全、防火、防盗、维护等项工作,防止因工地脚手架、施工铁架、外墙挡板腐烂、断裂、坠落、倒塌等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33,(,2,)恢复施工,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建筑法,第十条规定,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中止施工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3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查,看其是否仍具备施工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允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许恢复施工,施工许可证收回,待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6.1,工程建设许可制度,35,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36,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为了提高我国工程建设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实行严格的单位资质认证制度。,6.2.1,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概述,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37,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国家在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资质认证的同时,还实行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许可制度。,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38,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39,6.2.2.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建筑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就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符合严格的资格条件。按照,建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6.2.2,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40,(,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申请设立注册登记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数量标准。注册资本反映的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也是判断企业经济力量的依据之一。这既是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反映,也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需要。,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41,(,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筑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活动,所以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42,(,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具有的技术装备,建筑活动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否则建筑活动就没有办法进行。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与质量检验测试手段。没有相应技术装备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活动。,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43,(,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工程建设从业单位除了应具备以上三项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从事建筑活动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如按照,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从事建筑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44,6.2.2.2,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资质与管理,为建立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我国,建筑法,规定,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并规定了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所能承担工程的范围。,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45,(,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其中,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可设立甲、乙、丙三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级别。,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46,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可设立甲、乙、丙三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可设丁级。,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47,不同资质等级承担工程范围,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勘察业务不受限制;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其承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和相应专项设计业务。,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48,资质申请与审批,企业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此之外,均向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49,资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0,日前,企业可以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50,(,2,)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51,不同资质等级承担工程范围,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项目的监理业务;专业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的一、二、三级工程,专业乙级监理企业可以监理二、三级工程,专业丙级企业可以监理三级工程;事务所资质企业可以承担三级工程的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52,资质申请与审批,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其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资质的申请,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53,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0,日前,企业可以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54,(,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55,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行业划分为,12,个类别,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其中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一般的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劳务分包中的木工、砌筑、钢筋、脚手架、模板、焊接作业分包企业分为一级、二级,其他作业分包企业不分资质等级。,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56,不同资质等级承担工程范围,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所有的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一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57,二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三级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58,资质申请与审批,还是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企业申请资质按照属地原则,向注册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中特级、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由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级资质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59,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0,日前,企业可以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60,所谓执业资格制度,就是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要求其参加相关考试以获取执业资格,在按规定进行注册后方可实际执业的管理制度的统称。,按照,建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6.2.3,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61,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非常必要。,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推进深化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能保证建筑工程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等。,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62,二是促使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与国际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当前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制定了严格的执业资格制度。,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走向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希望进入中国建筑市场,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有利于对等互认和加强管理。,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63,三是加速人才培养,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队伍素质的需要。执业资格制度有一套严格的考试、注册办法和继续教育的要求,这种激励机制有利于建筑工程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和从业能力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建立起多种执业资格制度,如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64,6.2.3.1,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我国注册建造师分为两级,即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65,(,1,)报考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66,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67,(,2,)资格考试,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四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具体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等,14,个专业类别。,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68,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三个科目,其中专业工程具体分为房屋建筑、矿山、公路、水利水电、电力、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等,10,个专业类别。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且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经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69,(,3,)注册管理,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该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70,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71,(,4,)执业范围,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所有资质级别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72,6.2.3.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73,(,1,)报考条件,凡我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专(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并任职满,3,年;,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类专业高级技术职务。,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74,(,2,)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科目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75,(,3,)注册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76,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77,(,4,)执业范围,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78,6.2.3.3,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79,(,1,)报考条件,凡我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或工程类、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或工程类、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80,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81,(,2,)资格考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经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82,(,3,)注册管理,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取得执业资格;,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无不予注册的情形。,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83,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部门注册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经其签署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准予注册,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84,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4,年。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85,(,4,)执业范围,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86,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6.2,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法规,87,6.3,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及劳动保护,88,6.3.1.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其中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6.3.1,工程建设劳动合同,6.3,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及劳动保护,89,6.3.1.2,劳动合同的种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有以下几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6.3,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及劳动保护,9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以劳动者一方人数为标准,劳动合同还可以分为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和由工会组织代表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6.3,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及劳动保护,91,6.3.1.3,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6.3,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及劳动保护,92,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即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应以平等的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志,任何一方都不能也不允许强迫或欺骗对方。协商一致,即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就合同的各项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6.3,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及劳动保护,93,(,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劳动者一方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6.3,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及劳动保护,94,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规定,不得从事非法工作。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得缺少等。,6.3,工程建设中的劳动合同及劳动保护,95,6.3.1.4,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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