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1
亳州市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所在地 县〔区〕
建立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申报日期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委员会
亳州市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立单位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单位
工程经理
监理单位
工程总监
工程构造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开工日期
形象进度
联系
工程概况
施工单位申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建立单位申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申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亳州市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表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立单位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单位
工程经理
监理单位
工程总监
工程构造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开工日期
形象进度
联系
评定情况
施工阶段
检查时间
评分情况
评审结果
评定专家组
意 见
专家组成员:
市〔县〕质量监视机构〔市质监站责任监视室〕意见:
市〔县〕质量监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亳州市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小区〕评审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立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管理责任,促进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住建厅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申报亳州市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实体质量控制较好,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工程,是对亳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到达规定要求的工程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 亳州市住建委负责全市示范工程的统一监视管理工作。示范工程的申报、管理和评审等具体工作由亳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视站负责办理。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承当。
第四条 示范工程依据本方法第十一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等标准标准进展检查评审。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示范工程申报主体是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立、监理等单位作为参及创立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15天内向市工程质量监视站责任监视室报送?创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方案?,未报送方案的工程不得进展评审。
申报示范工程的工程,应在完成主体构造层数的三分之一前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视站〔责任监视室〕申报。
第七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5000平方米以上、不少于6栋单体工程的住宅小区工程;
2、根本建立手续齐全,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标准,施工质量管理到达较高水平;
3、施工和监理单位制定了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创立方案,并认真实施;
4、参建单位在创立期间无不良行为记录,工程未发生质量、平安事故。
第八条 申报示范工程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亳州市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制定的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小区〕创立方案;
3、申报工程简要概况、创立措施落实情况及自查自评情况等;
4、能够全面反映施工过程中质量标准化特色的影像资料及图片;
5、县〔区〕创立主管机构〔市质监站责任监视室〕对工程的评价、检查评分表和同意申报意见。
6、资料应齐全、真实,签证手续完备。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评审工作坚持“动态检查、全程管理、透明公开、确保质量〞的原那么,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确保评选工作客观、公正、公开。
市工程质量监视站应按照申报方案,视工程进展情况,对创立示范工程工程进展随机抽查,评审前抽查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评审后抽查情况作为取消称号的依据。
第十条 市工程质量监视站在申报工程完成构造工程量一半以后,主体构造完工前,组织验收组进展现场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收取任何费用。
验收组人员由3至5名专家组成,从我市建立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及申报工程有关的专家应回避〕,对申报创立工程进展现场评审考核,并及时将评审考核结果报送市工程质量监视站。
第十一条 评审验收按照?安徽省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 示范工程实施细那么〔试行〕?附表进展检查评分,示范工程得分率应到达70%及以上,并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严重质量缺陷等否决项。
示范小区应有50%及以上单体工程到达示范工程标准。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工程〔小区〕,经市工程质量监视站核准后,在施工现场悬挂“创立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标牌。主体构造验收合格后,由评审组进展复核,无异议的,经市工程质量监视站审核后报市住建委审批,并在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的,授予“市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小区〕〞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荣誉:
1、工程未按图施工、未完成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的内容,存在明显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
2、工程存在影响构造平安或正常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或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施工中发生质量平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4、工程观感质量较差、出现开裂渗漏等质量缺陷、影响使用功能的;
5、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分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评审考核和抽查不收费。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五条 通过市级示范工程评审的建立工程,授予“市建立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小区〕〞标牌,并对工程做法亮点在网站进展展示。
给予建立、施工、监理单位通报表彰,授予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工程经理、监理单位工程总监“市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立优秀工程负责人〞、“市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立优秀工程经理〞、“市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立优秀监理工程师〞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未获得“市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称号的工程,不得申报 “芍花杯〞〔市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省优质工程奖〕。
第十七条 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执业人员考核、评比、资质升级中,“市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创立作为考核、评先的依据。
第五章 纪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抗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那么
第二十条 本方法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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