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翼支付协议
特约商户受理翼支付业务协议书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乙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抚州销售分公司
鉴于:
(1)乙方希望受理甲方用户使用翼支付业务;
(2)甲方同意作为收单机构,将乙方作为其特约商户,为乙方受理翼支付业务提供配套支持服务;
为了促进翼支付业务发展,为广大翼支付用户提供高效、快捷方便优质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相关管理政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就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特约商户,通过与甲方系统连接POS终端实现受理翼支付业务达成协议如下:
1、 受理翼支付业务
1.1、本协议内提及翼支付业务包括 ☑翼支付 ☑在线支付 □离线支付 □其他 。
1.2、本协议适用于甲方用户以翼支付POS方式支付产品或服务费用交易。
1.3、乙方在接受甲方翼支付用户消费时,应提供汽油零售挂牌价基础上0.15元/升优惠,代买品、特价产品零优惠(既无优惠)。
1.4、乙方必须开设资金结算账户。
2、 权利及义务
2.1、甲方作为提供翼支付业务运营机构,其在本协议中权利、责任及义务:
(1) 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 保证翼支付业务合法合规运行;
(3) 向乙方提供账款、手续费及商户交易手续费清算数据及报表;
(4) 向乙方提供POS机 两台 及其配件两套,收取押金 零 元/台,押金于合同结束后退还乙方;
(5) 对乙方进行定期回访或委托专业化服务公司进行定期回访,对乙方收银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安放POS机具进行维护、保养;
(6) 配合乙方做好账款清结算处理工作及账款差错处理工作;
(7) 对发生交易差错或需调整账务,自乙方向甲方提出并经查实后,配合乙方及时做相关处理;
(8) 有权对收单业务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
(9)有权对乙方进行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10)指定接口人协助乙方做好相关投诉、差错及争议处理服务
2.2、乙方权利及义务:
(1) 遵守国家机关制定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甲方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2)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或张贴翼支付受理标识;
(3)组织收银员及财务人员参加甲方或甲方委托专业化服务公司举办翼支付受理操作培训;
(4) 提供必要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POS机正常使用;若POS机出现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需第一时间通知甲方联系人;
(5) 按甲方业务受理要求受理翼支付业务,且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翼支付消费,保证翼支付用户享受不低于现金支付消费者服务及优惠;
(6) 不得将POS机具、签购单、签购结算单、翼支付标识牌等物品用于受理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用途,也不得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第三方使用;
(7) 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将受理翼支付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8) 不得将其他商户或个人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甲方清算;
(9) 协助甲方做好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有关工作,并必须执行甲方对此提出处理意见;
(10)受理翼支付时只能将翼支付卡在POS机具上使用,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设备上读取翼支付卡信息;
(11)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翼支付账户信息及个人密码;
(12)必须确保业务处理程序安全,应将签购单等存有账号信息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严禁泄漏给第三方;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13)保证所有入网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入网登记任何资料如商户名称、清算账户、营业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相关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4)为翼支付线下消费用户提供翼支付消费服务环境、正确指引用户进行翼支付消费操作,为用户做好解释等基础服务工作,协助甲方对有争议交易投诉、差错、争议进行处理,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交易资金损失;
(15) 对POS终端机具应尽妥善保管之义务,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应对由此产生相关风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POS机人为损坏或遗失赔偿两千元/台,密码键盘人为损坏或遗失赔偿两佰元/台,其他配件人为损坏或遗失赔偿壹佰元/台;
(16) 乙方因电话故障或经营场所变更等原因须变更POS接入电话或改变装机地点,应提前向甲方主动报告,由甲方协助乙方变更装机地址;在未经甲方许可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不同门店受理翼支付业务需要、用翼支付POS上门收款等为理由擅自移机,确有正常经营需要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书面审批同意;
(17) 不得擅自改造POS机具,不得非法截留和保存用户信息,否则造成一切责任及损失皆由商户自行承担;
(18)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理翼支付业务,承担因自身过错造成用户和甲方损失。
3、账务处理和清结算
3.1、实行按月滚动结算,甲方承诺交纳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作为结算预付款。每月 15 日前结算上月15日至次月14日油款。当甲方预付款余额不足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结算油款或增加预付款。
3.2、乙方为甲方办理一张挂牌汽油价基础上优惠0.15元每升加油卡,用于满足合同1.3条款。甲方所有预付款存入该加油卡账户。
3.3、采用翼支付方式结算乙方油品业务,每笔交易完成后,乙方结算人员,按照甲方翼支付用户购买汽油升数,从甲方办理加油卡中扣除购买汽油款项。
3.4、每月15日甲方应派对账人员和乙方人员核对上月15日至次月14日油款,核对原则为设定对账周期内翼支付用户购买汽油总升数T,则翼支付pos消费金额=甲方卡消费金额-0.15*T。
3.5、乙方对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甲方提出,甲方配合核对。
3.6、乙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抚州销售公司
开 户 行: 抚州市工行文昌支行
银行账号:
乙方若要变更上述结算账户信息,需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7、翼支付用户到乙方使用翼支付账户消费,乙方应向客户开具相应金额发票;
3.8、甲方为代收代支,应开具手续费发票,可采用月结方式。除手续费外,结算乙方应得款项时,甲方无需提供发票。
4、商户风险信息使用条款
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其风险信息(如上送黑名单)。
5、本协议不涉及事项
乙方与翼支付用户在出售商品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应由乙方与翼支付用户直接谋求解决,甲、丙两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6、违约责任
6.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责任及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责任及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收回POS机、专用单据,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约履行:
(1)长期不使用POS机具或将其挪作他用;
(2)无故拒绝受理翼支付业务,经甲方提出后拒不改正;
(3)有违反本协议其他行为,严重影响POS机具正常使用或甲方正常经营。
7、终止
7.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风险状况且情节严重,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立即停止乙方翼支付业务受理,并收回全部POS机具设备。
(1)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它商户资料向甲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仪器,盗录翼支付用户账户信息;
(3)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翼支付用户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本协议约定以外任何第三人使用;
(4)套现:商户与翼支付用户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洗单:商户将其它未签约商户交易在本商户POS机或压印机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店交易与甲方结算;
(6)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翼支付用户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甲方承担退单损失;
(7)虚假交易:在用户不知情情况下,商户利用用户账户编造虚假交易;
(8)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9)POS违规移机:商户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将POS机具从甲方登记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或与原始装机地址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摊位号等不一致;同一商户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POS机具;使用固定POS机具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
(10)已被其它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1)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
(12)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3)其它违反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管理规定行为。
如甲方认为乙方有前述约定情形之一,且该情况会造成甲方经济或声誉损失,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翼支付业务,并可自通知发出之时中断与该商户连接。
7.2、甲方、乙方任何一方,如因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在终止前2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终止本协议。在此期间,上述各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7.1所列情形除外)。
7.3、协议终止时,乙方应退还甲方提供所有设备和有关物品,如丢失或人为损坏应予以赔偿,并将经营场所及宣传品上所有翼支付受理标识清除。
7.4、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若因乙方未能及时地将翼支付受理标识清除,其所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5、自协议解除之日起,24个月以内,甲方对协议终止前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8、其它事项
8.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约。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 可以协商修改或补充协议。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双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法院为司法管辖法院。
8.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协议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有效期为12个月,从2014年 1 月25 日起,至 2015 年1 月 24 日止。协议届满,甲乙双方根据协议执行情况协商协议续签事宜。
8.4、本协议其他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抚州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或 负责人或
授权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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